中航凯迈上海红外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中航凯迈上海红外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航凯迈(上海) (略) | |||||||||||||
住所 | 上海 浦东新区 | ||||||||||||||
法定代表人 | 王铮 | 成立日期 | 2021-07-13 | ||||||||||||
注册资本 |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所属行业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MA1H3Y0DX8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光学仪器制造;光学仪器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从事光电设备系统、光电科技、传感器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服务、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股东数量 | 6 | 职工人数 | 227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中国空 (略) | 63 | |||||||||||||
2 | 国家军民融合产业 (略) | 14.0975 | |||||||||||||
3 | 北京中航一期航空工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9.695 | |||||||||||||
4 | 上海航锑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4.4648 | |||||||||||||
5 | (略) 洛阳电光设备研究所 | 4.4025 | |||||||||||||
6 | 上海航芯镓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4.3402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2 | 营业收入 | 50,301.* | ||||||||
利润总额 | 5,146.* | 净利润 | 4,823.* | ||||||||
资产总额 | 78,545.* | 负债总额 | 40,272.* | ||||||||
所有者权益 | 38,273.*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度 | 2021 | 营业收入 | 16,239.* | ||||||||
利润总额 | 2,528.* | 净利润 | 2,257.* | ||||||||
资产总额 | 60,339.* | 负债总额 | 26,930.* | ||||||||
所有者权益 | 33,409.*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2023-11-30 | 营业收入 | 51,391.* | ||||||||
利润总额 | 7,319.* | 净利润 | 6,577.* | ||||||||
资产总计 | 93,287.* | 负债总计 | 46,721.* | ||||||||
所有者权益 | 46,566.* | - |
新增资本拟对应持股比例说明 | 视征集情况而定 |
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增资募得资金用于解决增资人投资建设红外探测器生产线项目的部分资金需求。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选择投资者总体上要符合“高匹配度、高认同感、高协同性”原则,引入集团外部投资主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条件: 1.投资方或其实 (略) 持续发展具有协同效用; 2.成立时间应在3年以上,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在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具备核心优势,意向投资方需提供成立时间3年及以上的营业执照; 3.持续正常经营,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优秀,具备较好的资金实力; 4.能为公司技术提升、管理优化、市场开拓提供引导和支持, (略) 赋能,带来增量发展; 5.原则上不引进基金类投资者,投资方需符合涉密资质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6.认同公司发展战略,价值理念一致;同意公司执行国 (略) 有关管理规定; 7.具有长期持股意向,持股年限原则上不低于5年; 8.不得附带退出条件、回报承诺,不得要求国有股东或增资人承诺回购股权,杜绝明股实债; 9.原则上避免同一投资者通过不同主体重复投资; 10.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11.增资人将对意向投资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增资信息披露期内向交易所提交投资意向申请,并在增资信息披露期截止日前(含当日,以到账时间为准)将拟投资金额的30%作为保证金交纳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投资资格。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意向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增资相关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及增资人的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同意根据本公告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全面履行本次增资的程序。 3.本次增资投资方须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本次增资不接受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不接受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的投资。 4.本次增资拟结合投资方出资额、综合实力及战略协同性等因素征集意向投资方。 5.意向投资方在递交投资申请的同时需书面承诺: (1)本方承诺符合本公告“投资方资格条件”全部内容,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信息,同意配合增资人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按照增资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2)本方承诺在经营期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最近36个月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3)同意本次增资公告中关于保证金处置的条款;(4)认同并支持增资人制定的商业计划和增资资金用途,认可增资人对本次增资不接受附带退出条件、回报承诺、要求国有股东或增资人承诺回购股权、明股实债等要求;(5)本方承诺对本次增资有长期持股意向,持股年限原则上不低于5年;在成为增资人新股东后, (略) 发展战略,价值理念一致; (略) 执行国 (略) 有关管理规定;(6)本方承诺本次增资所支付的全部增资款项均系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会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或非货币资金履行出资义务,且不存在此等款项及其支付被政府有关部门或任何第三方给予处罚、收缴、追索等法律风险;(7)同意增资人有权在本方决策的额度范围内调整实际的投资金额及对应持股比例;(8)同意在持股期间不开展与增资人相竞争的业务;(9)同意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30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协议》,并根据《增资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增资款一次性汇入增资人指定账户;(10)本方同意在《增资凭证》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所将增资款(保证金部分)划转至增资人指定账户。 |
信息披露期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1、本项目涉及原股东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增资价格与外部投资方同股同价。 2、募集资金总额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金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归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3、增资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各意向投资方的股权比例及投资金额。 4、其他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航凯迈(上海) (略) | |||||||||||||
住所 | 上海 浦东新区 | ||||||||||||||
法定代表人 | 王铮 | 成立日期 | 2021-07-13 | ||||||||||||
注册资本 |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所属行业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MA1H3Y0DX8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光学仪器制造;光学仪器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从事光电设备系统、光电科技、传感器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服务、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股东数量 | 6 | 职工人数 | 227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中国空 (略) | 63 | |||||||||||||
2 | 国家军民融合产业 (略) | 14.0975 | |||||||||||||
3 | 北京中航一期航空工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9.695 | |||||||||||||
4 | 上海航锑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4.4648 | |||||||||||||
5 | (略) 洛阳电光设备研究所 | 4.4025 | |||||||||||||
6 | 上海航芯镓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4.3402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2 | 营业收入 | 50,301.* | ||||||||
利润总额 | 5,146.* | 净利润 | 4,823.* | ||||||||
资产总额 | 78,545.* | 负债总额 | 40,272.* | ||||||||
所有者权益 | 38,273.*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度 | 2021 | 营业收入 | 16,239.* | ||||||||
利润总额 | 2,528.* | 净利润 | 2,257.* | ||||||||
资产总额 | 60,339.* | 负债总额 | 26,930.* | ||||||||
所有者权益 | 33,409.*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2023-11-30 | 营业收入 | 51,391.* | ||||||||
利润总额 | 7,319.* | 净利润 | 6,577.* | ||||||||
资产总计 | 93,287.* | 负债总计 | 46,721.* | ||||||||
所有者权益 | 46,566.* | - |
新增资本拟对应持股比例说明 | 视征集情况而定 |
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增资募得资金用于解决增资人投资建设红外探测器生产线项目的部分资金需求。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选择投资者总体上要符合“高匹配度、高认同感、高协同性”原则,引入集团外部投资主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条件: 1.投资方或其实 (略) 持续发展具有协同效用; 2.成立时间应在3年以上,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在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具备核心优势,意向投资方需提供成立时间3年及以上的营业执照; 3.持续正常经营,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优秀,具备较好的资金实力; 4.能为公司技术提升、管理优化、市场开拓提供引导和支持, (略) 赋能,带来增量发展; 5.原则上不引进基金类投资者,投资方需符合涉密资质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6.认同公司发展战略,价值理念一致;同意公司执行国 (略) 有关管理规定; 7.具有长期持股意向,持股年限原则上不低于5年; 8.不得附带退出条件、回报承诺,不得要求国有股东或增资人承诺回购股权,杜绝明股实债; 9.原则上避免同一投资者通过不同主体重复投资; 10.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11.增资人将对意向投资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增资信息披露期内向交易所提交投资意向申请,并在增资信息披露期截止日前(含当日,以到账时间为准)将拟投资金额的30%作为保证金交纳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投资资格。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意向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增资相关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及增资人的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同意根据本公告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全面履行本次增资的程序。 3.本次增资投资方须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本次增资不接受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不接受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的投资。 4.本次增资拟结合投资方出资额、综合实力及战略协同性等因素征集意向投资方。 5.意向投资方在递交投资申请的同时需书面承诺: (1)本方承诺符合本公告“投资方资格条件”全部内容,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信息,同意配合增资人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按照增资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2)本方承诺在经营期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最近36个月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3)同意本次增资公告中关于保证金处置的条款;(4)认同并支持增资人制定的商业计划和增资资金用途,认可增资人对本次增资不接受附带退出条件、回报承诺、要求国有股东或增资人承诺回购股权、明股实债等要求;(5)本方承诺对本次增资有长期持股意向,持股年限原则上不低于5年;在成为增资人新股东后, (略) 发展战略,价值理念一致; (略) 执行国 (略) 有关管理规定;(6)本方承诺本次增资所支付的全部增资款项均系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会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或非货币资金履行出资义务,且不存在此等款项及其支付被政府有关部门或任何第三方给予处罚、收缴、追索等法律风险;(7)同意增资人有权在本方决策的额度范围内调整实际的投资金额及对应持股比例;(8)同意在持股期间不开展与增资人相竞争的业务;(9)同意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30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协议》,并根据《增资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增资款一次性汇入增资人指定账户;(10)本方同意在《增资凭证》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所将增资款(保证金部分)划转至增资人指定账户。 |
信息披露期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1、本项目涉及原股东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增资价格与外部投资方同股同价。 2、募集资金总额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金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归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3、增资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各意向投资方的股权比例及投资金额。 4、其他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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