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拟处置一批报废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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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拟处置一批报废车辆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信息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相关附件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天津 (略)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支付行号*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拟处置一批报废车辆
资产类别车辆类标的所在地宁夏回族 (略)
评估机构 (略) 评估基准日2023-09-30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评估值(万元)49.57账面价值(万元)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其它披露内容1、该批资产均已报废,附件存在缺失可能,不保证整体完整,均无使用价值。 2、项目成交后,最终应按照转让方的规定要求及时间清运标的物,完成报废拆解工作并向转让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受让方在提取标的完毕后,不得遗留任何标的附属物。 4、受让方接收标的物后即表示对该标的瑕疵及数量、现状认可,出现的一切问题自行承担,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 5、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6、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包含增值税。 7、转让方承诺该标的资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对外租借、无抵押、无担保、无被非转让方占用情况。 8、报废车辆无权属证明文件的,办理报废注销手续时由转让方配合解决。



标的信息
标的描述详见《报废车辆明细表》 因标的物分布区域较广,标的所在地以现场踏勘为准
附件报废车辆明细表.pdf
标的是否有租赁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国家能源集团 (略)
基本情况注册地(住所) (略) 北京中路168号
经济类型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张胜利成立日期2002-12-28
注册资本2,111,146.64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略) 所属行业采矿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27P经营规模大型
经营范围煤炭洗选加工,煤炭销售,煤炭制品及深加工,进出口业务,对外经济合作,化工建材,物资供销,房屋租赁,农林开发。液化石油气、汽油、柴油、煤油、氨、氮(压缩的或液化的)、氧(压缩的或液化的)、*醇、硫磺、*烯、*烯、*苯、苯、杂戊醇、1,3-*二烯(稳定的)、1-*烯、*醛溶液、1,2-二*苯、1,3-二*苯、1,4-二*苯、*基叔*基醚、石脑油、溶剂油(闭杯闪点≤60℃)批发(无储存)(按宁银危化经字(201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期限和范围经营)其他化工产品、其他油品(不包括危险化学品)销售;管道燃气;煤化工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煤化工产品研发、检验检测;应急救援服务。( (略) 凭经营审批的许可和资质经营)煤炭开采,矿井建设,煤田灭火、供水、供电,物业管理,汽车运输,矿山救护,机械制造,餐饮,住宿,矿区铁路专用线的维护保养,一类、二类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检修;煤制油项目筹建(筹建期内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国资监管机构 (略) 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国家能源 (略)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67J
批准单位国家能源集团 (略) 批准日期2022-12-24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批准文件名称国家能源集团 (略) 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第18期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信息发布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01-04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1-10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付清
价款交纳形式网上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一、标的资产系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拟处置一批报废车辆,产权持有人为家能源集团 (略) 及其下属各单位,现整体转让,详见《报废车辆明细表》。标的只能按照国家颁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对报废汽车回收的要求进行拆解报废处理,不得继 (略) 流通。 二、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意向受让方须按照国家规定对标的进行报废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 三、本次交易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交易机构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在现场看样时需向转让方提供相关资质文件,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供《承诺函》及转让方盖章的《现场看样及资格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马女士 电话:*、袁女士*)。 四、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期间向天津 (略) 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按照规定办理受让登记并支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五、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选择网络竞价方式转让,保证金自动转为网络竞价保证金,网络竞价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网络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天津 (略) 有关规定和程序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六、最终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的《资产交易合同》,且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缴纳至天津 (略) 指定银行帐户,并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待《资产交易合同》履约完毕后,受让方无违约行为且双方无任何权益纠纷,转让方向受让方退还履约保证金。 七、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报名材料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天津产权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 (1)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 (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 (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次转让车辆按报废车辆处理,成交后须进行拆解。报废车辆拆解须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受让方须在接到转让方移交通知后30日内在转让方的监督下将车辆全部搬离停放场地,未按要求搬离的,需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滞纳金、违约金及停车费)。对最终拆解车辆,受让方须在专业的拆解车辆报废场地进行拆解,如受让方未按要求进行拆解,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须对所买车辆全部按国家汽车报废处理的相关规定统一拆解报废,对车管所具有档案的车辆必须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办理车户注销手续,向转让方提供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标的移交后,受让方须在1个月内将车辆全部拆解报废并出具车辆报废手续:“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逾期未出具报废手续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标的资产自受让方接到转让方移交通知后30日内,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完成标的的看管、拆解、搬迁、运输、销户、违章罚分等工作,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标的丢失和损坏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逾期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天津产权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九、本次产权交易产生的双方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十、受让方须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十一、该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受让方资格条件意向受让方须为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的企业法人。(以营业执照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为准)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万元)14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交纳时间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相关附件





统一认证平台使用手册



统一认证平台使用手册.pdf




承诺函



承诺函.docx




现场看样及资格确认函



现场看样及资格确认函.docx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信息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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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天津 (略)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支付行号*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拟处置一批报废车辆
资产类别车辆类标的所在地宁夏回族 (略)
评估机构 (略) 评估基准日2023-09-30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评估值(万元)49.57账面价值(万元)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其它披露内容1、该批资产均已报废,附件存在缺失可能,不保证整体完整,均无使用价值。 2、项目成交后,最终应按照转让方的规定要求及时间清运标的物,完成报废拆解工作并向转让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受让方在提取标的完毕后,不得遗留任何标的附属物。 4、受让方接收标的物后即表示对该标的瑕疵及数量、现状认可,出现的一切问题自行承担,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 5、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6、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包含增值税。 7、转让方承诺该标的资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对外租借、无抵押、无担保、无被非转让方占用情况。 8、报废车辆无权属证明文件的,办理报废注销手续时由转让方配合解决。



标的信息
标的描述详见《报废车辆明细表》 因标的物分布区域较广,标的所在地以现场踏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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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国家能源集团 (略)
基本情况注册地(住所) (略) 北京中路168号
经济类型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张胜利成立日期2002-12-28
注册资本2,111,146.64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略) 所属行业采矿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27P经营规模大型
经营范围煤炭洗选加工,煤炭销售,煤炭制品及深加工,进出口业务,对外经济合作,化工建材,物资供销,房屋租赁,农林开发。液化石油气、汽油、柴油、煤油、氨、氮(压缩的或液化的)、氧(压缩的或液化的)、*醇、硫磺、*烯、*烯、*苯、苯、杂戊醇、1,3-*二烯(稳定的)、1-*烯、*醛溶液、1,2-二*苯、1,3-二*苯、1,4-二*苯、*基叔*基醚、石脑油、溶剂油(闭杯闪点≤60℃)批发(无储存)(按宁银危化经字(201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期限和范围经营)其他化工产品、其他油品(不包括危险化学品)销售;管道燃气;煤化工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煤化工产品研发、检验检测;应急救援服务。( (略) 凭经营审批的许可和资质经营)煤炭开采,矿井建设,煤田灭火、供水、供电,物业管理,汽车运输,矿山救护,机械制造,餐饮,住宿,矿区铁路专用线的维护保养,一类、二类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检修;煤制油项目筹建(筹建期内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国资监管机构 (略) 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国家能源 (略)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67J
批准单位国家能源集团 (略) 批准日期2022-12-24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批准文件名称国家能源集团 (略) 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第18期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信息发布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01-04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1-10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付清
价款交纳形式网上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一、标的资产系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拟处置一批报废车辆,产权持有人为家能源集团 (略) 及其下属各单位,现整体转让,详见《报废车辆明细表》。标的只能按照国家颁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对报废汽车回收的要求进行拆解报废处理,不得继 (略) 流通。 二、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意向受让方须按照国家规定对标的进行报废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 三、本次交易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交易机构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在现场看样时需向转让方提供相关资质文件,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供《承诺函》及转让方盖章的《现场看样及资格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马女士 电话:*、袁女士*)。 四、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期间向天津 (略) 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按照规定办理受让登记并支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五、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选择网络竞价方式转让,保证金自动转为网络竞价保证金,网络竞价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网络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天津 (略) 有关规定和程序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六、最终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的《资产交易合同》,且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缴纳至天津 (略) 指定银行帐户,并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待《资产交易合同》履约完毕后,受让方无违约行为且双方无任何权益纠纷,转让方向受让方退还履约保证金。 七、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报名材料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天津产权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 (1)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 (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 (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次转让车辆按报废车辆处理,成交后须进行拆解。报废车辆拆解须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受让方须在接到转让方移交通知后30日内在转让方的监督下将车辆全部搬离停放场地,未按要求搬离的,需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滞纳金、违约金及停车费)。对最终拆解车辆,受让方须在专业的拆解车辆报废场地进行拆解,如受让方未按要求进行拆解,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须对所买车辆全部按国家汽车报废处理的相关规定统一拆解报废,对车管所具有档案的车辆必须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办理车户注销手续,向转让方提供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标的移交后,受让方须在1个月内将车辆全部拆解报废并出具车辆报废手续:“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逾期未出具报废手续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标的资产自受让方接到转让方移交通知后30日内,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完成标的的看管、拆解、搬迁、运输、销户、违章罚分等工作,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标的丢失和损坏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逾期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天津产权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九、本次产权交易产生的双方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十、受让方须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十一、该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受让方资格条件意向受让方须为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的企业法人。(以营业执照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为准)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万元)14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交纳时间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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