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昆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豫灵加气站资产国资监测编号
河南昆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豫灵加气站资产国资监测编号
标的名称 | 河南 (略) (略) 豫灵加气站资产 | ||
转让方名称 | 河南 (略) | ||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
转让底价 | 人民币818.43万元(不含税)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黄经理/ *;王经理/ * |
一、资产情况
其他资产 | 型 号 | 本项目包括LNG泵撬设备、LNG加气机-加气机、储罐以及土地使用权等资产,详见留存在交易所的备查文件 | 数 量 | 以现场为准 |
权利证明 | 详见留存在交易所的备查文件 |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转让方名称 | 河南 (略)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财务〔2023〕6号)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 (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转让标的资产未能按时转移的,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单方解除《资产转让合同》,收回转让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并在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支付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产权)指定账户; (3)同意在深圳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转让方收到全部价款后15日内,双方进行资产交割,由于受让方原因未按期交付,造成的资产毁损、灭失风险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应在《资产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180日内完成不动产(如有)变更登记,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完成该事项,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与拍卖程序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在拍卖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5)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在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 (6)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3.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成交价款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第2条涉及的情形,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深圳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无息原路径返还。 4. 标的资产的日常费用(不限于水、电、物业等)以产权变更完成之日为准,变更完成前(含当日)由转让方承担,变更完成后由受让方承担。 5. 标的资产在资产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交易、变更、过户、转移等一切税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6. 自资产交割完成之日,加气站的管理权交由受让方指派人员全部接管,风险负担自此全部转移至受让方。 7. 本项目中涉及的保证金、交易价款需由意向受让方的账户支付缴纳,本项目不接受代缴。 8. 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相关附件,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需将挂牌附件所列的《承诺函》(意向受让方加盖公章)及《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受让方加盖公章、签字)等挂牌要求的材料一并提交。 9.标的拆卸、搬移、运输等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因拆卸、搬运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弃物由受让方自行清理。 | |
受让方 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踏勘安排 | 在信息披露期间意向受让方自行现场踏勘,完成后取得《现场踏勘确认书》。联系人郑经理,电话*。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包括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产权)提交受让申请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若挂牌期满有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通过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拍卖时间:挂牌期满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点,拍卖地点:网络拍卖平台(http://**)。 2. 本次处置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以现场为准,转让方不负责标的资产的质量、材质、数量等,由此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 本次处置范围内的房屋属于无证房产,且不确定后续是否可以办理产权证,按现状进行移交,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房屋、构造物等资产的现状,自行研判因加气站资产瑕疵产生的相关风险。由此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土地的土地证号为灵国用(2015)第48号, (略) (豫灵)产业集聚区、镇区入口、310日道北,土地面积为3016平方米,规划用途为批发零售用地。 5. 本次挂牌价格为不含税价,受让方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税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在完成资产交割后向受让方开具发票。 6.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091 开 户 行:广州银行深圳分行 7. 深圳产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8. 其他详见深圳产权备查文件。 | |
保证金 交纳规则 | 保证金设定 | 人民币280万元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交纳截止时间(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截止日21:30前交纳 | |
处置方法 | 1. 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 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
三、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
四、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
五、其他信息
业务咨询电话 | 黄经理/ *;王经理/ * |
联系地址 | (略) 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标的名称 | 河南 (略) (略) 豫灵加气站资产 | ||
转让方名称 | 河南 (略) | ||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
转让底价 | 人民币818.43万元(不含税)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黄经理/ *;王经理/ * |
一、资产情况
其他资产 | 型 号 | 本项目包括LNG泵撬设备、LNG加气机-加气机、储罐以及土地使用权等资产,详见留存在交易所的备查文件 | 数 量 | 以现场为准 |
权利证明 | 详见留存在交易所的备查文件 |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转让方名称 | 河南 (略)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财务〔2023〕6号)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 (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转让标的资产未能按时转移的,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单方解除《资产转让合同》,收回转让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并在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支付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产权)指定账户; (3)同意在深圳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转让方收到全部价款后15日内,双方进行资产交割,由于受让方原因未按期交付,造成的资产毁损、灭失风险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应在《资产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180日内完成不动产(如有)变更登记,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完成该事项,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与拍卖程序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在拍卖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5)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在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 (6)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3.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成交价款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第2条涉及的情形,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深圳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无息原路径返还。 4. 标的资产的日常费用(不限于水、电、物业等)以产权变更完成之日为准,变更完成前(含当日)由转让方承担,变更完成后由受让方承担。 5. 标的资产在资产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交易、变更、过户、转移等一切税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6. 自资产交割完成之日,加气站的管理权交由受让方指派人员全部接管,风险负担自此全部转移至受让方。 7. 本项目中涉及的保证金、交易价款需由意向受让方的账户支付缴纳,本项目不接受代缴。 8. 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相关附件,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需将挂牌附件所列的《承诺函》(意向受让方加盖公章)及《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受让方加盖公章、签字)等挂牌要求的材料一并提交。 9.标的拆卸、搬移、运输等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因拆卸、搬运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弃物由受让方自行清理。 | |
受让方 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踏勘安排 | 在信息披露期间意向受让方自行现场踏勘,完成后取得《现场踏勘确认书》。联系人郑经理,电话*。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包括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产权)提交受让申请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若挂牌期满有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通过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拍卖时间:挂牌期满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点,拍卖地点:网络拍卖平台(http://**)。 2. 本次处置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以现场为准,转让方不负责标的资产的质量、材质、数量等,由此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 本次处置范围内的房屋属于无证房产,且不确定后续是否可以办理产权证,按现状进行移交,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房屋、构造物等资产的现状,自行研判因加气站资产瑕疵产生的相关风险。由此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土地的土地证号为灵国用(2015)第48号, (略) (豫灵)产业集聚区、镇区入口、310日道北,土地面积为3016平方米,规划用途为批发零售用地。 5. 本次挂牌价格为不含税价,受让方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税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在完成资产交割后向受让方开具发票。 6.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091 开 户 行:广州银行深圳分行 7. 深圳产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8. 其他详见深圳产权备查文件。 | |
保证金 交纳规则 | 保证金设定 | 人民币280万元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交纳截止时间(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截止日21:30前交纳 | |
处置方法 | 1. 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 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
三、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
四、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
五、其他信息
业务咨询电话 | 黄经理/ *;王经理/ * |
联系地址 | (略) 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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