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007-7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港电力有限公司国产小货车转让资产包7
20242007-7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港电力有限公司国产小货车转让资产包7
项目编号 | GR2024L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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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2024)2007-7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港电力有限公司)国产小货车转让(资产包7)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略) |
挂牌价格 | 0.8949万元(人民币元) |
挂牌期间 | 10工作日 |
挂牌日期 | 2024-01-08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本次转让2台报废车辆,无牌照,属于港内车辆。意向受让方须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须具有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及处置上述车辆的资质,不得作为运输工具再次使用,如果受让方在再次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等一切事故,均由受让方单独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次转让资产以现场展示为准,评估报告和信息发布所载清单、数量仅供参考,在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查,转让标的实物数量、质量以现场勘验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责任,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及沈交所不承担一切瑕疵担保责任,并且不能保证是否完好无损、是否有缺失,请意向受让方谨慎参与竞价。 3、意向受让方按照转让底价的100%交纳保证金,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自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并按照转让方相关规定签订安全协议等。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转让方及沈交所按照违约处置扣除受让方保证金,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4、自《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沈交所账户支付剩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同时受让方需向沈交所指定账户支付成交价的30%履约保证金。同时,自沈交所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及受让方应付的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标的的成交价款支付给转让方。 5、在付清交易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后,交易双方办理报废车辆交接手续。受让方需在进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交接并全部清离出场,否则每逾期1日,将从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人民币1000元作为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转让方有权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6、交易双方资产交接结束后,沈交所凭交易双方签字确认的《资产交接单》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径退回受让方履约保证金。若因拆运导致周围设施损坏或出现超范围拆运,转让方将视损害程序酌情扣除履约保证金,如经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须全额赔偿,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7、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8、转让方收到全部价款后为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
项目编号 | GR2024L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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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2024)2007-7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港电力有限公司)国产小货车转让(资产包7)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略) |
挂牌价格 | 0.8949万元(人民币元) |
挂牌期间 | 10工作日 |
挂牌日期 | 2024-01-08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本次转让2台报废车辆,无牌照,属于港内车辆。意向受让方须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须具有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及处置上述车辆的资质,不得作为运输工具再次使用,如果受让方在再次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等一切事故,均由受让方单独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次转让资产以现场展示为准,评估报告和信息发布所载清单、数量仅供参考,在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查,转让标的实物数量、质量以现场勘验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责任,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及沈交所不承担一切瑕疵担保责任,并且不能保证是否完好无损、是否有缺失,请意向受让方谨慎参与竞价。 3、意向受让方按照转让底价的100%交纳保证金,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自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并按照转让方相关规定签订安全协议等。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转让方及沈交所按照违约处置扣除受让方保证金,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4、自《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沈交所账户支付剩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同时受让方需向沈交所指定账户支付成交价的30%履约保证金。同时,自沈交所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及受让方应付的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标的的成交价款支付给转让方。 5、在付清交易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后,交易双方办理报废车辆交接手续。受让方需在进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交接并全部清离出场,否则每逾期1日,将从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人民币1000元作为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转让方有权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6、交易双方资产交接结束后,沈交所凭交易双方签字确认的《资产交接单》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径退回受让方履约保证金。若因拆运导致周围设施损坏或出现超范围拆运,转让方将视损害程序酌情扣除履约保证金,如经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须全额赔偿,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7、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8、转让方收到全部价款后为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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