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007-2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港电力有限公司绞磨机、空压机转让资产包2
20242007-2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港电力有限公司绞磨机、空压机转让资产包2
项目编号 | GR2024L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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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2024)2007-2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港电力有限公司)绞磨机、空压机转让(资产包2)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略) |
挂牌价格 | 0.2034万元(人民币元) |
挂牌期间 | 10工作日 |
挂牌日期 | 2024-01-08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营业范围须包含再生资源回收或废旧物资回收等相关经营活动,不接受个人报名。 2、本次转让的资产以现场实物为准,转让底价为2034元/吨,成交价以称重后的实际重量进行结算,不扣杂。交易服务费按照实际成交价计算。 3、对本次出售的资产不可挑选,不做质量保证,不受品名限制,不保证其完整性,不处理质量异议,均以看货现场实物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责任,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及沈交所不承担一切瑕疵担保责任。 4、意向受让方交纳0.07万元交易保证金,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安全协议》等,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沈交所支付履约保证金0.07万元。 5、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不认同转让方称重等为由拒绝以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退还标的物,转让方及沈交所有权扣除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6、受让方付清履约保证金后,交易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由转让方指定称重点进行称重,如重量或数量超过受让方已交款0.07万元,超过部分价款受让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向沈交所补足,每逾期1日支付价款,受让方需支付滞纳金1000元,逾期3日视作受让方违约,已缴纳的款项不予返还,同时转让方有继续追缴受让方违约的权利。称重后,受让方、转让方需在称重单上签字确认,受让方方可将物资运走。 7、受让方需在转让方指导下,进行施工前作业范围内的断水、断电、断气、断网等工作,符合条件后才可施工;实施拆解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资产所在单位确认的区域与范围进行施工,服从资产所在单位的现场管理和全面调动指挥,不得影响资产所在单位正常生产秩序。受让方须遵守国家有关拆运施工法律、法规,尽到安全施工义务,由此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受让方全权负责。 8、受让方需按照转让方要求运输、装卸,提货车辆须有相应遮盖措施,避免运输过程中的扬尘及飘洒;对提货车辆以及物资运出有特殊要求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责任担保,同时受让方承担装卸、运输、称重、垃圾清运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达到场平地净。若因拆运导致周围设施损坏或出现超范围拆运,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9、受让方需在进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特殊标的以合同约定为准)完成物资交接并全部清离出场,否则每逾期1日,将从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人民币2000元作为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转让方有权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10、交易双方物资交接结束后,沈交所凭交易双方签字确认的称重单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径退回受让方履约保证金。若因拆运导致周围设施损坏或出现超范围拆运,转让方将视损害程度酌情扣除履约保证金,如经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须全额赔偿,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11、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12、转让方收到全部价款后为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
项目编号 | GR2024L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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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2024)2007-2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港电力有限公司)绞磨机、空压机转让(资产包2)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略) |
挂牌价格 | 0.2034万元(人民币元) |
挂牌期间 | 10工作日 |
挂牌日期 | 2024-01-08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营业范围须包含再生资源回收或废旧物资回收等相关经营活动,不接受个人报名。 2、本次转让的资产以现场实物为准,转让底价为2034元/吨,成交价以称重后的实际重量进行结算,不扣杂。交易服务费按照实际成交价计算。 3、对本次出售的资产不可挑选,不做质量保证,不受品名限制,不保证其完整性,不处理质量异议,均以看货现场实物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责任,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及沈交所不承担一切瑕疵担保责任。 4、意向受让方交纳0.07万元交易保证金,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安全协议》等,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沈交所支付履约保证金0.07万元。 5、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不认同转让方称重等为由拒绝以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退还标的物,转让方及沈交所有权扣除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6、受让方付清履约保证金后,交易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由转让方指定称重点进行称重,如重量或数量超过受让方已交款0.07万元,超过部分价款受让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向沈交所补足,每逾期1日支付价款,受让方需支付滞纳金1000元,逾期3日视作受让方违约,已缴纳的款项不予返还,同时转让方有继续追缴受让方违约的权利。称重后,受让方、转让方需在称重单上签字确认,受让方方可将物资运走。 7、受让方需在转让方指导下,进行施工前作业范围内的断水、断电、断气、断网等工作,符合条件后才可施工;实施拆解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资产所在单位确认的区域与范围进行施工,服从资产所在单位的现场管理和全面调动指挥,不得影响资产所在单位正常生产秩序。受让方须遵守国家有关拆运施工法律、法规,尽到安全施工义务,由此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受让方全权负责。 8、受让方需按照转让方要求运输、装卸,提货车辆须有相应遮盖措施,避免运输过程中的扬尘及飘洒;对提货车辆以及物资运出有特殊要求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责任担保,同时受让方承担装卸、运输、称重、垃圾清运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达到场平地净。若因拆运导致周围设施损坏或出现超范围拆运,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9、受让方需在进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特殊标的以合同约定为准)完成物资交接并全部清离出场,否则每逾期1日,将从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人民币2000元作为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转让方有权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10、交易双方物资交接结束后,沈交所凭交易双方签字确认的称重单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径退回受让方履约保证金。若因拆运导致周围设施损坏或出现超范围拆运,转让方将视损害程度酌情扣除履约保证金,如经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须全额赔偿,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11、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12、转让方收到全部价款后为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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