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拟处置一批机动车宁B38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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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拟处置一批机动车宁B3848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信息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相关附件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天津 (略)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支付行号*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拟处置一批机动车(宁B38480)
资产类别车辆类标的所在地宁夏回族 (略)
评估机构 (略) 评估基准日2023-09-30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评估值(万元)0.5账面价值(万元)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其它披露内容1、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包含增值税。 2、该项目评估对尚未报废的车辆没有考虑车辆未年检所要缴纳的车船税及车辆违章所要缴纳的罚款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3、该项目将拟处置车辆的评估价值不含车辆维修费用,车辆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4、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5、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车辆产权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抵押、无担保、无占用等情况。 6、本次车辆转让中车牌号不在交易范围内,车辆办理过户交接手续时,实际车况及行驶公里数如与评估报告的内容有差异的,不影响本次交易的价格和结果 7、本项目车辆办理过户交接,如涉及车辆违章记录、车辆年检、保险、过户税、费等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8、车辆权属证明文件遗失,成交后办理过户手续由转让方配合解决。



标的信息
标的描述详见车辆明细表
附件车辆明细表(宁B38480).xlsx
标的是否有租赁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国家能源集团 (略)
基本情况注册地(住所) (略) 北京中路168号
经济类型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张胜利成立日期2002-12-28
注册资本2,111,146.64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略) 所属行业采矿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27P经营规模大型
经营范围煤炭洗选加工,煤炭销售,煤炭制品及深加工,进出口业务,对外经济合作,化工建材,物资供销,房屋租赁,农林开发。液化石油气、汽油、柴油、煤油、氨、氮(压缩的或液化的)、氧(压缩的或液化的)、*醇、硫磺、*烯、*烯、*苯、苯、杂戊醇、1,3-*二烯(稳定的)、1-*烯、*醛溶液、1,2-二*苯、1,3-二*苯、1,4-二*苯、*基叔*基醚、石脑油、溶剂油(闭杯闪点≤60℃)批发(无储存)(按宁银危化经字(201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期限和范围经营)其他化工产品、其他油品(不包括危险化学品)销售;管道燃气;煤化工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煤化工产品研发、检验检测;应急救援服务。( (略) 凭经营审批的许可和资质经营)煤炭开采,矿井建设,煤田灭火、供水、供电,物业管理,汽车运输,矿山救护,机械制造,餐饮,住宿,矿区铁路专用线的维护保养,一类、二类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检修;煤制油项目筹建(筹建期内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国资监管机构 (略) 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国家能源 (略)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67J
批准单位国家能源集团 (略) 批准日期2023-12-24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批准文件名称国家能源集团 (略) 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第18期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信息发布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01-10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1-16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付清
价款交纳形式网上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一、标的资产系国家能源集团 (略) 拟处置一批机动车之一,产权持有人为国家能源集团 (略) 及其下属各单位,现由国家能源集团 (略) 转让,详见《车辆明细表》。意向受让方在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车辆现状情况及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的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次转让车辆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本次转让车辆涉及的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依据独立判断确认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到相关车辆管理机构咨询,了解车辆过户的相关政策,自愿承担本转让资产项目以现状转让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转让方对本次转让车辆项目的品质、使用性能及车辆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 二、本项目转让的车辆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交易机构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产权提供《承诺函》及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马女士 电话:* *)。 三、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期间向天津 (略) 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按照规定办理受让登记并支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四、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选择网络竞价方式转让,保证金自动转为网络竞价保证金,网络竞价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网络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天津 (略) 有关规定和程序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五、最终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的《资产交易合同》,且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缴纳至天津 (略) 指定银行帐户。并缴纳履约保证金:1万元/辆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待《资产交易合同》履约完毕后,受让方无违约行为且双方无任何权益纠纷,转让方向受让方退还履约保证金。 六、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有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扣除意向受让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意向受让方已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或网络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3)最终受让方未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4)最终受让方未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缴纳至天津 (略) 指定银行帐户的。 七、本次产权交易产生的双方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涉及车辆维修、年检、保险、违章罚分、过户税、费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八、本次转让车辆停放时间较长,部分车辆存在不能正常启动的状况,部分车辆存在发动机烧机油、漏油、机件老化损坏、电瓶报废、外观有划痕及损伤、配件老化脱落、电子配件老化损坏等状况,成交后维修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由于各地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入籍有不同规定,办理转籍的车辆请受让方自行详细了解转入地的车辆管理政策,因以转入地车辆管理所不接收为由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 九、 (略) 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的,应符合宁夏当地机动车过户条件,按照要求在交易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过户交割手续,因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过户的,将视为受让方违约,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十、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等方面瑕疵为由要求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十一、受让方须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十二、该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受让方资格条件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万元)0.15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交纳时间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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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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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看样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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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拟处置一批机动车(宁B38480)
资产类别车辆类标的所在地宁夏回族 (略)
评估机构 (略) 评估基准日2023-09-30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评估值(万元)0.5账面价值(万元)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其它披露内容1、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包含增值税。 2、该项目评估对尚未报废的车辆没有考虑车辆未年检所要缴纳的车船税及车辆违章所要缴纳的罚款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3、该项目将拟处置车辆的评估价值不含车辆维修费用,车辆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4、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5、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车辆产权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抵押、无担保、无占用等情况。 6、本次车辆转让中车牌号不在交易范围内,车辆办理过户交接手续时,实际车况及行驶公里数如与评估报告的内容有差异的,不影响本次交易的价格和结果 7、本项目车辆办理过户交接,如涉及车辆违章记录、车辆年检、保险、过户税、费等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8、车辆权属证明文件遗失,成交后办理过户手续由转让方配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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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描述详见车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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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国家能源集团 (略)
基本情况注册地(住所) (略) 北京中路168号
经济类型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张胜利成立日期2002-12-28
注册资本2,111,146.64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略) 所属行业采矿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27P经营规模大型
经营范围煤炭洗选加工,煤炭销售,煤炭制品及深加工,进出口业务,对外经济合作,化工建材,物资供销,房屋租赁,农林开发。液化石油气、汽油、柴油、煤油、氨、氮(压缩的或液化的)、氧(压缩的或液化的)、*醇、硫磺、*烯、*烯、*苯、苯、杂戊醇、1,3-*二烯(稳定的)、1-*烯、*醛溶液、1,2-二*苯、1,3-二*苯、1,4-二*苯、*基叔*基醚、石脑油、溶剂油(闭杯闪点≤60℃)批发(无储存)(按宁银危化经字(201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期限和范围经营)其他化工产品、其他油品(不包括危险化学品)销售;管道燃气;煤化工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煤化工产品研发、检验检测;应急救援服务。( (略) 凭经营审批的许可和资质经营)煤炭开采,矿井建设,煤田灭火、供水、供电,物业管理,汽车运输,矿山救护,机械制造,餐饮,住宿,矿区铁路专用线的维护保养,一类、二类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检修;煤制油项目筹建(筹建期内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国资监管机构 (略) 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国家能源 (略)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67J
批准单位国家能源集团 (略) 批准日期2023-12-24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批准文件名称国家能源集团 (略) 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第18期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信息发布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01-10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1-16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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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一、标的资产系国家能源集团 (略) 拟处置一批机动车之一,产权持有人为国家能源集团 (略) 及其下属各单位,现由国家能源集团 (略) 转让,详见《车辆明细表》。意向受让方在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车辆现状情况及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的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次转让车辆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本次转让车辆涉及的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依据独立判断确认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到相关车辆管理机构咨询,了解车辆过户的相关政策,自愿承担本转让资产项目以现状转让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转让方对本次转让车辆项目的品质、使用性能及车辆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 二、本项目转让的车辆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交易机构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产权提供《承诺函》及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马女士 电话:* *)。 三、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期间向天津 (略) 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按照规定办理受让登记并支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四、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选择网络竞价方式转让,保证金自动转为网络竞价保证金,网络竞价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网络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天津 (略) 有关规定和程序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五、最终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的《资产交易合同》,且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缴纳至天津 (略) 指定银行帐户。并缴纳履约保证金:1万元/辆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待《资产交易合同》履约完毕后,受让方无违约行为且双方无任何权益纠纷,转让方向受让方退还履约保证金。 六、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有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扣除意向受让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意向受让方已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或网络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3)最终受让方未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4)最终受让方未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缴纳至天津 (略) 指定银行帐户的。 七、本次产权交易产生的双方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涉及车辆维修、年检、保险、违章罚分、过户税、费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八、本次转让车辆停放时间较长,部分车辆存在不能正常启动的状况,部分车辆存在发动机烧机油、漏油、机件老化损坏、电瓶报废、外观有划痕及损伤、配件老化脱落、电子配件老化损坏等状况,成交后维修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由于各地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入籍有不同规定,办理转籍的车辆请受让方自行详细了解转入地的车辆管理政策,因以转入地车辆管理所不接收为由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 九、 (略) 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的,应符合宁夏当地机动车过户条件,按照要求在交易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过户交割手续,因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过户的,将视为受让方违约,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十、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等方面瑕疵为由要求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十一、受让方须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十二、该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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