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1597%股权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1597%股权
项目名称 |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7133.7787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1597%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3BJ*-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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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41850.00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1-1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1-24 | |
所在地区 | (略) | 所属行业 | 货币金融服务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展楠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陈列 / 联系电话:010-* |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综合交易服务管理平台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标的企业名称 | 华融 (略) |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 (略) 上城区四季青街道江锦路60号-96号祝锦大厦B楼13-22层) | ||
法定代表人 | 顾剑飞 | 成立日期 | 2001-12-28 | |
注册资本 | *.4279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4279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货币金融服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65X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开展经银监会批准的金融租赁业务及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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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 (略) | 79.9207 | |||
(略) 柯桥区 (略) | 8.2598 | |||
(略) 能源 (略) | 2.6996 | |||
(略) | 2.6405 | |||
(略) | 2.1597 | |||
(略) | 1.8897 | |||
(略) | 0.8099 | |||
浙江锦 (略) | 0.6414 | |||
(略) 国通 (略) | 0.5399 | |||
(略) | 0.3645 | |||
其他股东 | 0.0743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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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61 | *.87 | *.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98 | *.33 | *.65 | ||
审计机构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3年11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71 | *.98 | 87747.4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 | *.73 | *.37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2023年9月13日华融 (略) 2023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转增股本的议案》,将公司法定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按照全体股东现有持股比例同比例分配并转增股本,转增前后各股东持股比例不变,各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享有股东权益。转增后,转让方持有华融 (略) 27133.7787万股股份。 2、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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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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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号2层、3层、6层)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徐舍 | 成立日期 | 1997-07-08 | |
注册资本(万元) | *.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0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货币金融服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55G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1597%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1597% | |
持有股份数(万股) | 27133.7787 | 拟转让股份数(万股) | 27133.7787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1FL70B67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
批准日期 | 2023-09-07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略) 关于转让华融 (略) 股权的批复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7133.7787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1597%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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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4185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12555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截止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可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6)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 (略) 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已交纳的全部价款(含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法律风险。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2)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由北交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 (略) 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标的企业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4)本方知悉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北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5)除非转让方存在过错,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次产权交易未通过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查批准或未能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如转让方决定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转让方在扣除不低于本项目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作为转让方补偿金后剩余价款无息退回给受让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2555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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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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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项目名称 |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7133.7787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1597%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3BJ*-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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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41850.00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1-1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1-24 | |
所在地区 | (略) | 所属行业 | 货币金融服务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展楠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陈列 / 联系电话:010-* |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综合交易服务管理平台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标的企业名称 | 华融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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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 (略) 上城区四季青街道江锦路60号-96号祝锦大厦B楼13-22层) | ||
法定代表人 | 顾剑飞 | 成立日期 | 2001-12-28 | |
注册资本 | *.4279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4279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货币金融服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65X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开展经银监会批准的金融租赁业务及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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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 (略) | 79.9207 | |||
(略) 柯桥区 (略) | 8.2598 | |||
(略) 能源 (略) | 2.6996 | |||
(略) | 2.6405 | |||
(略) | 2.1597 | |||
(略) | 1.8897 | |||
(略) | 0.8099 | |||
浙江锦 (略) | 0.6414 | |||
(略) 国通 (略) | 0.5399 | |||
(略) | 0.3645 | |||
其他股东 | 0.0743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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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61 | *.87 | *.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98 | *.33 | *.65 | ||
审计机构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3年11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71 | *.98 | 87747.4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 | *.73 | *.37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2023年9月13日华融 (略) 2023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转增股本的议案》,将公司法定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按照全体股东现有持股比例同比例分配并转增股本,转增前后各股东持股比例不变,各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享有股东权益。转增后,转让方持有华融 (略) 27133.7787万股股份。 2、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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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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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号2层、3层、6层)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徐舍 | 成立日期 | 1997-07-08 | |
注册资本(万元) | *.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0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货币金融服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55G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1597%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1597% | |
持有股份数(万股) | 27133.7787 | 拟转让股份数(万股) | 27133.7787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1FL70B67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
批准日期 | 2023-09-07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略) 关于转让华融 (略) 股权的批复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7133.7787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1597%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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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4185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12555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截止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可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6)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 (略) 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已交纳的全部价款(含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法律风险。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2)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由北交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 (略) 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标的企业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4)本方知悉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北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5)除非转让方存在过错,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次产权交易未通过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查批准或未能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如转让方决定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转让方在扣除不低于本项目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作为转让方补偿金后剩余价款无息退回给受让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2555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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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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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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