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乃仓文化生活艺术广场部分楼层及地下室出租-国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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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乃仓文化生活艺术广场部分楼层及地下室出租-国有产权

1、拟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2、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按月支付,租金每1年递增5%,装修免租期1-6个月,履约保证金(押金)按两个月租金及两个月物业费收取。首期交易价款需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结算,承租方报名保证金在扣除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收取的相关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转为交易价款多退少补。

3、免租装修期内,承租方无需承担租金,但是应当承担物业、建筑垃圾所产生的相应费用(如自行清运,则无此项,本协议下承租方自行清运),以及该标的发生的水、电、燃气、热力能源费等费用。同时,应交纳因装修而发生的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押金等。

4、出租方有权进入该房屋进行有关维修、保养或其他与该房屋相关事项,并可以采取一切相关的合理技术措施(但应尽量避免给承租方正常营业造成影响)。承租方不得因此而向出租方提出营业损失、营业场地的占用、人员加班费或任何类似形式的补偿或赔偿要求。

5、承租方不得以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项下的纠纷或事件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向出租方交纳租金、能源费等相关费用。

6、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后还需支付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装修费、装修垃圾运输费、经营垃圾运输费、详见租赁合同。

7、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与拉萨乃仓文化生活艺术广场的所有其他租户共同、平等地按照出租方的要求及拉萨乃仓文化生活艺术广场相关的规定使用的公共区域(仅供部分或个别商铺使用或拟出租部分的公共区域除外),包括但不限于楼梯、通道、卫生间、电梯、电动扶梯等,但出租方及出租 (略) 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公共区域的使用予以合理的临时限制。

8、承租方将该标的用于租赁合同协议书约定用途以外的其它用途的,须经出租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该标的用途的报批手续,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9、承租方在该标的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照等(如法律法规等要求),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照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或最晚不迟于该标的开业日前,按照附件三“租户备案登记证照清单”中所列示的租户备案登记证照清单,将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照的复印件加盖承租方公章后提供给出租方备案,并向出租方提交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照的原件供出租方核对。

10、如承租方为食品生产、流通或餐饮企业的,承租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取得其经营所必需的食品生产许可或食品流通许可或餐饮服务许可等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并在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最晚不迟于入场经营实际开业日之前,将该等许可证照的复印件加盖承租方公章后提供给出租方备案,并向出租方提交该等许可证照的原件供出租方审查。

11、承租方应当保证上述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照在其经营期限内持续合法有效,若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照到期、变更、丢失、损坏或发生其他影响法律效力的情况,承租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出租方,并提供新换发的合法有效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照供出租方备案审查。若因承租方违反本条规定受到政府罚款或任何其他第三方追索,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的罚款和责任;因此导致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当赔偿出租方的损失。

12、承租方租赁商铺内水、电费、天然气(或煤气)等能源费用按月抄表,承租方按实际用量支付相应的费用。承租方须自行负担自交付日开始至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方收回该标的期间的能源费,承租方需按 (略) 的收费通知单所约定的日期向 (略) 支付能源费。 (略) 有权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对能源费的调整而做出相应调整,但每次调整需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按照调整后费用支付。

1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承租方按照约定将该标的交还给出租方并通过 (略) 验收(包括但不限于办妥以该标的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税务等证照的变更或注销注册地址的手续),履行完毕租赁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付清全部应付款项后30日内,出租方向承租方无息退还剩余的合同保证金(若有)。

14、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自承担相关税费。

15、承租方应就承租时约定的业态履行租赁合同,同时,应保证装修品质,若因装修品质未达到承租时承诺的品质,出租方可无条件要求承租方退场,所有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6、承租方应按照 (略) 的要求办理装修及进场手续并严格遵守装修管理的相关规定,否则 (略) 有权拒绝承租方进场装修。

17、承租方须于进场施工前15日就有关装修之承包商、装修方案、工程进度表、设计图纸、材料等提交 (略) 审核并取得 (略) 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承租方装修如有涉及商铺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水、电、天然气、消防、通信、保安防盗及排污等商铺内附属设施设备或中央系统的接驳、更改或搬移,必须取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

18、如承租方在装修过程中对该标的外立面(如墙、柱颜色,门头、玻璃门等)有改动的,须提前书面告知出租方且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19、承租方在装修期间必须严格按照出租方规定的商铺外围包装方案进行包装后方可施工。如果出租方指定外围包装施工方的,承租方对该标的的装修所设置的围挡应当委托出租方或出租方指定的施工方制作完成。

20、商铺内任何形式的装修、整改须在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和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同意后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实施,但出租方的同意主要针对管理因素考虑,不视为对承租方装修、改造行为的科学性、规范性、安全性、合法性负责,因装修、整改施工引起的任何风险和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1、承租方应遵守 (略) 的装修管理规定并保证其装修工程承包商遵守上述规定。

22、装修期内出租方不收取承租方租金和推广费、收银机使用费,但其余费用依租赁合同及商场装修守则执行(包括但不限于缴纳物业服务费等),承租方的其他义务并不免除。承租方已经充分考虑到出租方和/ (略) 对装修时间和装修管理的严格规定,除非租赁合同另有约定,承租方不得要求调整计租日、延长装修期或要求出租方和/ (略) 给予任何形式补偿。如果承租方在装修期满后对该标的进行再次装修或者任何形式施工的,不再享受免交租金和推广费、收银机使用费的优惠。

23、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根据商场的整体发展变化定期将该标的装修和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改造前承租方须将装修改造方案提交出租方,取得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24、出租方在承租方授权情况下可查询承租方的经营情况及经营财报。如出租方要求承租方提供经营数据承租方务必保证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25、商场统一营业时间以出租方的通知为准,承租方保证遵守上述统一营业时间的规定,保证该标的全部区域在出租方规定的营业时间内持续营业。出租方有权对营业时间依特殊情况做出调整,承租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如承租方对营业时间有特殊要求,应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除出租方同意外,承租方必须按照出租方所指定的营业时间营业。承租方事先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暂停营业。

26、承租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政府部门的要求,在开业前自行办理并取得该标的经营所需要的全部营业证照、权利证书、行政许可或批复,且保证该等执照、证书、许可或批复文件真实、合法、在租期内持续有效且不存在影响正常经营的限制。如证照或资质证书无法办理,承租方不得以此为借口退租。

27、承租方不得使用该标的、促使或容许他人使用该标的作任何违法或不道德之用途,包括不得在该标的内出售假冒伪劣货品、从事侵犯第三方商标专用权、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行为、利用不道德或不合法的商业手法进行商业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以及其他对出租方及其关联企业或商场的商誉、信誉和形象有不良影响的行为,并保证其经营行为不会对出租方及关联企业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

28、承租方不得在该标的内进行或容许他人进行任何产生噪音、空气污染、排污管堵塞的行为而影响邻近商铺或出租方的经营。承租方不得在该标的内储藏或容许他人在商铺内储存任何危及商铺安全的易燃易爆有毒材料或物品。

29、因承租方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违反法律法规、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缺陷、瑕疵而导致第三方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承租方应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遇有消费者或者第三方对承租方的经营活动提出投诉,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其经营活动提出某些改正指示或进行相应处罚时,承租方应立即按有关规定对该投诉、改正指示或处罚做出相应的处置或处理,并书面通知出租方。若因承租方原因给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需赔偿但承租方未及时赔偿,出租方有权使用合同保证金进行预先赔偿,承租方必须在出租方通知后15天内补齐合同保证金,否则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导致出租方对任何第三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导致出租方受到任何损失的,承租方应当赔偿出租方受到的全部损失。如果第三方对承租方的经营活动提出投诉或政府有关部门对承租方经营活动提出某些改正指示或进行相应处罚累积发生3次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30、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或商场的名义对外借贷或以租赁商铺对债务进行抵押和作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31、承租方应具备履行租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资格,并保证实际经营该标的。在租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转租、转借、置换其对该标的的全部或部分之权益。除房屋以外,属于承租方的一切(如知识产权等),承租方有权转让、转租、转借等。

32、租赁期限届满时,若承租方拟继续租赁的,且出租方若意向将此标的继续对外出租,承租方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的6个月前书面通知出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承租方未能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继续租赁该标的意向的,或出租方对该标的另有安排的,则承租方不享有优先续租权,承租方并应无条件于租赁合同租期届满之日交还商铺。

33、在租赁期满之日或租赁合同提前解除之日,承租方应根据出租方要求将该标的恢复至毛坯房状态。承租方应将承租方进行的装修和装饰及增添的设备全部拆除,并确保商铺原有所属出租方的设施设备完好无损,使该标的处于出租方交付商铺时状态。若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无需将该标的恢复原状的,出租方无任何义务就承租方对该标的和/或其装修、设备和设施进行的增建或改建作出任何补偿和/或赔偿,并有权自行处置承租方装饰装修的设施设备。

34、标的查看联系人:旦增觉旦 联系电话:*

35、具体事项及特别约定详见公开的《租赁合同》样本、资产明细表。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1、拟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2、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按月支付,租金每1年递增5%,装修免租期1-6个月,履约保证金(押金)按两个月租金及两个月物业费收取。首期交易价款需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结算,承租方报名保证金在扣除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收取的相关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转为交易价款多退少补。

3、免租装修期内,承租方无需承担租金,但是应当承担物业、建筑垃圾所产生的相应费用(如自行清运,则无此项,本协议下承租方自行清运),以及该标的发生的水、电、燃气、热力能源费等费用。同时,应交纳因装修而发生的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押金等。

4、出租方有权进入该房屋进行有关维修、保养或其他与该房屋相关事项,并可以采取一切相关的合理技术措施(但应尽量避免给承租方正常营业造成影响)。承租方不得因此而向出租方提出营业损失、营业场地的占用、人员加班费或任何类似形式的补偿或赔偿要求。

5、承租方不得以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项下的纠纷或事件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向出租方交纳租金、能源费等相关费用。

6、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后还需支付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装修费、装修垃圾运输费、经营垃圾运输费、详见租赁合同。

7、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与拉萨乃仓文化生活艺术广场的所有其他租户共同、平等地按照出租方的要求及拉萨乃仓文化生活艺术广场相关的规定使用的公共区域(仅供部分或个别商铺使用或拟出租部分的公共区域除外),包括但不限于楼梯、通道、卫生间、电梯、电动扶梯等,但出租方及出租 (略) 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公共区域的使用予以合理的临时限制。

8、承租方将该标的用于租赁合同协议书约定用途以外的其它用途的,须经出租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该标的用途的报批手续,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9、承租方在该标的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照等(如法律法规等要求),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照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或最晚不迟于该标的开业日前,按照附件三“租户备案登记证照清单”中所列示的租户备案登记证照清单,将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照的复印件加盖承租方公章后提供给出租方备案,并向出租方提交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照的原件供出租方核对。

10、如承租方为食品生产、流通或餐饮企业的,承租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取得其经营所必需的食品生产许可或食品流通许可或餐饮服务许可等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并在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最晚不迟于入场经营实际开业日之前,将该等许可证照的复印件加盖承租方公章后提供给出租方备案,并向出租方提交该等许可证照的原件供出租方审查。

11、承租方应当保证上述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照在其经营期限内持续合法有效,若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照到期、变更、丢失、损坏或发生其他影响法律效力的情况,承租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出租方,并提供新换发的合法有效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照供出租方备案审查。若因承租方违反本条规定受到政府罚款或任何其他第三方追索,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的罚款和责任;因此导致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当赔偿出租方的损失。

12、承租方租赁商铺内水、电费、天然气(或煤气)等能源费用按月抄表,承租方按实际用量支付相应的费用。承租方须自行负担自交付日开始至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方收回该标的期间的能源费,承租方需按 (略) 的收费通知单所约定的日期向 (略) 支付能源费。 (略) 有权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对能源费的调整而做出相应调整,但每次调整需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按照调整后费用支付。

1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承租方按照约定将该标的交还给出租方并通过 (略) 验收(包括但不限于办妥以该标的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税务等证照的变更或注销注册地址的手续),履行完毕租赁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付清全部应付款项后30日内,出租方向承租方无息退还剩余的合同保证金(若有)。

14、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自承担相关税费。

15、承租方应就承租时约定的业态履行租赁合同,同时,应保证装修品质,若因装修品质未达到承租时承诺的品质,出租方可无条件要求承租方退场,所有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6、承租方应按照 (略) 的要求办理装修及进场手续并严格遵守装修管理的相关规定,否则 (略) 有权拒绝承租方进场装修。

17、承租方须于进场施工前15日就有关装修之承包商、装修方案、工程进度表、设计图纸、材料等提交 (略) 审核并取得 (略) 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承租方装修如有涉及商铺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水、电、天然气、消防、通信、保安防盗及排污等商铺内附属设施设备或中央系统的接驳、更改或搬移,必须取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

18、如承租方在装修过程中对该标的外立面(如墙、柱颜色,门头、玻璃门等)有改动的,须提前书面告知出租方且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19、承租方在装修期间必须严格按照出租方规定的商铺外围包装方案进行包装后方可施工。如果出租方指定外围包装施工方的,承租方对该标的的装修所设置的围挡应当委托出租方或出租方指定的施工方制作完成。

20、商铺内任何形式的装修、整改须在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和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同意后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实施,但出租方的同意主要针对管理因素考虑,不视为对承租方装修、改造行为的科学性、规范性、安全性、合法性负责,因装修、整改施工引起的任何风险和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1、承租方应遵守 (略) 的装修管理规定并保证其装修工程承包商遵守上述规定。

22、装修期内出租方不收取承租方租金和推广费、收银机使用费,但其余费用依租赁合同及商场装修守则执行(包括但不限于缴纳物业服务费等),承租方的其他义务并不免除。承租方已经充分考虑到出租方和/ (略) 对装修时间和装修管理的严格规定,除非租赁合同另有约定,承租方不得要求调整计租日、延长装修期或要求出租方和/ (略) 给予任何形式补偿。如果承租方在装修期满后对该标的进行再次装修或者任何形式施工的,不再享受免交租金和推广费、收银机使用费的优惠。

23、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根据商场的整体发展变化定期将该标的装修和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改造前承租方须将装修改造方案提交出租方,取得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24、出租方在承租方授权情况下可查询承租方的经营情况及经营财报。如出租方要求承租方提供经营数据承租方务必保证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25、商场统一营业时间以出租方的通知为准,承租方保证遵守上述统一营业时间的规定,保证该标的全部区域在出租方规定的营业时间内持续营业。出租方有权对营业时间依特殊情况做出调整,承租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如承租方对营业时间有特殊要求,应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除出租方同意外,承租方必须按照出租方所指定的营业时间营业。承租方事先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暂停营业。

26、承租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政府部门的要求,在开业前自行办理并取得该标的经营所需要的全部营业证照、权利证书、行政许可或批复,且保证该等执照、证书、许可或批复文件真实、合法、在租期内持续有效且不存在影响正常经营的限制。如证照或资质证书无法办理,承租方不得以此为借口退租。

27、承租方不得使用该标的、促使或容许他人使用该标的作任何违法或不道德之用途,包括不得在该标的内出售假冒伪劣货品、从事侵犯第三方商标专用权、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行为、利用不道德或不合法的商业手法进行商业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以及其他对出租方及其关联企业或商场的商誉、信誉和形象有不良影响的行为,并保证其经营行为不会对出租方及关联企业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

28、承租方不得在该标的内进行或容许他人进行任何产生噪音、空气污染、排污管堵塞的行为而影响邻近商铺或出租方的经营。承租方不得在该标的内储藏或容许他人在商铺内储存任何危及商铺安全的易燃易爆有毒材料或物品。

29、因承租方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违反法律法规、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缺陷、瑕疵而导致第三方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承租方应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遇有消费者或者第三方对承租方的经营活动提出投诉,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其经营活动提出某些改正指示或进行相应处罚时,承租方应立即按有关规定对该投诉、改正指示或处罚做出相应的处置或处理,并书面通知出租方。若因承租方原因给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需赔偿但承租方未及时赔偿,出租方有权使用合同保证金进行预先赔偿,承租方必须在出租方通知后15天内补齐合同保证金,否则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导致出租方对任何第三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导致出租方受到任何损失的,承租方应当赔偿出租方受到的全部损失。如果第三方对承租方的经营活动提出投诉或政府有关部门对承租方经营活动提出某些改正指示或进行相应处罚累积发生3次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30、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或商场的名义对外借贷或以租赁商铺对债务进行抵押和作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31、承租方应具备履行租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资格,并保证实际经营该标的。在租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转租、转借、置换其对该标的的全部或部分之权益。除房屋以外,属于承租方的一切(如知识产权等),承租方有权转让、转租、转借等。

32、租赁期限届满时,若承租方拟继续租赁的,且出租方若意向将此标的继续对外出租,承租方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的6个月前书面通知出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承租方未能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继续租赁该标的意向的,或出租方对该标的另有安排的,则承租方不享有优先续租权,承租方并应无条件于租赁合同租期届满之日交还商铺。

33、在租赁期满之日或租赁合同提前解除之日,承租方应根据出租方要求将该标的恢复至毛坯房状态。承租方应将承租方进行的装修和装饰及增添的设备全部拆除,并确保商铺原有所属出租方的设施设备完好无损,使该标的处于出租方交付商铺时状态。若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无需将该标的恢复原状的,出租方无任何义务就承租方对该标的和/或其装修、设备和设施进行的增建或改建作出任何补偿和/或赔偿,并有权自行处置承租方装饰装修的设施设备。

34、标的查看联系人:旦增觉旦 联系电话:*

35、具体事项及特别约定详见公开的《租赁合同》样本、资产明细表。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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