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地铁1号线15个ATM机点位租赁权
杭州地铁1号线15个ATM机点位租赁权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 (略) (以下称“杭交所”)( (略) 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 (略) 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地铁1号线15个ATM机点位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L0040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1-1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1-25 |
出租底价 | 3500 元/月/台(不含税) | 房屋所在地区 |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联系人及电话 | 陈小姐 王先生 0571-* 0571-* | ||
联系地址 | (略) 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二、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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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3500元/月/台(不含税) |
出租面积 | 0 | |
出租期限 | 原承租人中选,经营期拟自2024年2月16日起至2027年2月15日,共计3年; 非承租人中选,经营期拟自2024年2月23日起至2027年3月22日,共3年零1个月(其中1个月为装修免租期) 如出租方未能在前述起租时间前交付租赁房屋的,以实际交付日为起租日。 | |
起租日 | 场地实际交付之日 | |
免租期 | 1个月(原承租人不享有1个月设备安装免租期),免租期租金按首年租金计,在第一期租金支付时予以扣除。 | |
租金支付条件 | 一年一付 | |
租金调整方式 | 每年递增5%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含税租金的1/3计,四舍五入保留两位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杭州地铁1号线ATM机位租赁经营合同的约定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承租方仅被允许在出租方规定的机位范围内设置ATM机及其安全设施(监控、报警系统、防护装置等)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杭州地铁1号线ATM机位租赁经营合同的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杭州地铁1号线ATM机位租赁经营合同》;《杭州地铁1号线ATM机位租赁经营合同》签署之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租金、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以出租方提供的《杭州地铁1号线ATM机位租赁经营合同》(样本)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在经营期内,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预先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再将ATM机位租赁经营权授予第三人或无故终止ATM机位租赁经营权,且不得为ATM机位租赁经营权的实施制造妨碍。也不得将ATM机位租赁经营权及相关权益以转让、出租、赠予、抵押或质押等任何方式处置给任何第三人。 (4)《杭州地铁1号线ATM机位租赁经营合同》约定的租金、履约保证金均为不含税价格,税金成本须由承租方按约定另行支付。如遇国家税率调整,以“不含税租金×(1+调整后税率)”计算含税租金,税率调整的时间以出租方开具票据的时间为准。 (5)每个ATM点位提供1Kw以内电源插座。具体以现场实际为准。 (6)原承租人与出租方签署的租赁经营合同于2024年2月15日到期,承租方应无条件等待出租方清退原承租人且同意在清退完原承租人后办理本次租赁场地的交接。(非原承租人适用) (7)若原承租人成交的,原承租人不享受1个月的设备安装免租期。(原承租人适用)。 (8)意向承租方需承诺:若意向承租方(及其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与出租方或出租方的关联企业存在合作,截至信息披露截止日意向承租方未拖欠出租方或出租方的关联企业款项,也未与出租方或出租方的关联企业进入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在内的争议解决程序,并同意取得出租方出具的未拖欠出租方或出租方的关联企业款项,也未与出租方或出租方的关联企业进入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在内的争议解决程序的确认函并上传至产金所系统,方可参与项目报名。 (9)本次交易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确定的《杭州地铁1号线ATM机位租赁经营合同》(样本)为准。 3、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 (1)租赁场地的交付由出租方负责与承租方进行,承租方付清交易服务费、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后,由出租方按约定向承租方交付租赁场地。具体如下: 原承租人获得交易标的的,签订《成交通知书》、《杭州地铁1号线ATM机位租赁经营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即视为交付完毕,租期拟自2024年2月16日起至2027年2月15日止。 原承租人未获得交易标的的,原承租人按要求按时腾空场地给出租方,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难以确定时,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场地的清退,直至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杭州地铁1号线ATM机位租赁经营合同》。租期拟自2024年2月23日起至2027年3月22日止。实际交付时,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租赁期以移交确认书上确定的交付之日起算,即出租方未能在约定起租日前交付租赁场地的,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租赁期限。 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场地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给以协助。在租赁场地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杭州地铁1号线ATM机位租赁经营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项目承租方需承担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有效存效的企业法人【执行标准:①意向承租方提供有效的主体资格文件,已领取“多证合一”新营业执照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尚未领取“多证合一”新营业执照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等相关证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金融许可证的独立法人或其分支机构。【执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金融机构,具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授权机构依法颁布的《金融许可证》】 3、若意向承租方(及其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与出租方或出租方的关联企业存在合作,且截至信息披露截止日仍拖欠出租方或出租方的关联企业款项的、与出租方或出租方的关联企业进入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在内的争议解决程序,不接受报名。【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须提供经出租方盖章确认的确认函。】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承租 | 否 | |
踏勘安排 | 陈女士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杭州地铁1号线ATM机位租赁经营合同》及其附件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杭州地铁1号线ATM机位租赁经营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最多延长个周期。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刊登媒体 | 杭州日报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是否专场 | 否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50元 |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 (略) (以下称“杭交所”)( (略) 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 (略) 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地铁1号线15个ATM机点位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L0040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1-1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1-25 |
出租底价 | 3500 元/月/台(不含税) | 房屋所在地区 |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联系人及电话 | 陈小姐 王先生 0571-* 0571-* | ||
联系地址 | (略) 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二、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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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3500元/月/台(不含税) |
出租面积 | 0 | |
出租期限 | 原承租人中选,经营期拟自2024年2月16日起至2027年2月15日,共计3年; 非承租人中选,经营期拟自2024年2月23日起至2027年3月22日,共3年零1个月(其中1个月为装修免租期) 如出租方未能在前述起租时间前交付租赁房屋的,以实际交付日为起租日。 | |
起租日 | 场地实际交付之日 | |
免租期 | 1个月(原承租人不享有1个月设备安装免租期),免租期租金按首年租金计,在第一期租金支付时予以扣除。 | |
租金支付条件 | 一年一付 | |
租金调整方式 | 每年递增5%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含税租金的1/3计,四舍五入保留两位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杭州地铁1号线ATM机位租赁经营合同的约定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承租方仅被允许在出租方规定的机位范围内设置ATM机及其安全设施(监控、报警系统、防护装置等)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杭州地铁1号线ATM机位租赁经营合同的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杭州地铁1号线ATM机位租赁经营合同》;《杭州地铁1号线ATM机位租赁经营合同》签署之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租金、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以出租方提供的《杭州地铁1号线ATM机位租赁经营合同》(样本)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在经营期内,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预先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再将ATM机位租赁经营权授予第三人或无故终止ATM机位租赁经营权,且不得为ATM机位租赁经营权的实施制造妨碍。也不得将ATM机位租赁经营权及相关权益以转让、出租、赠予、抵押或质押等任何方式处置给任何第三人。 (4)《杭州地铁1号线ATM机位租赁经营合同》约定的租金、履约保证金均为不含税价格,税金成本须由承租方按约定另行支付。如遇国家税率调整,以“不含税租金×(1+调整后税率)”计算含税租金,税率调整的时间以出租方开具票据的时间为准。 (5)每个ATM点位提供1Kw以内电源插座。具体以现场实际为准。 (6)原承租人与出租方签署的租赁经营合同于2024年2月15日到期,承租方应无条件等待出租方清退原承租人且同意在清退完原承租人后办理本次租赁场地的交接。(非原承租人适用) (7)若原承租人成交的,原承租人不享受1个月的设备安装免租期。(原承租人适用)。 (8)意向承租方需承诺:若意向承租方(及其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与出租方或出租方的关联企业存在合作,截至信息披露截止日意向承租方未拖欠出租方或出租方的关联企业款项,也未与出租方或出租方的关联企业进入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在内的争议解决程序,并同意取得出租方出具的未拖欠出租方或出租方的关联企业款项,也未与出租方或出租方的关联企业进入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在内的争议解决程序的确认函并上传至产金所系统,方可参与项目报名。 (9)本次交易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确定的《杭州地铁1号线ATM机位租赁经营合同》(样本)为准。 3、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 (1)租赁场地的交付由出租方负责与承租方进行,承租方付清交易服务费、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后,由出租方按约定向承租方交付租赁场地。具体如下: 原承租人获得交易标的的,签订《成交通知书》、《杭州地铁1号线ATM机位租赁经营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即视为交付完毕,租期拟自2024年2月16日起至2027年2月15日止。 原承租人未获得交易标的的,原承租人按要求按时腾空场地给出租方,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难以确定时,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场地的清退,直至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杭州地铁1号线ATM机位租赁经营合同》。租期拟自2024年2月23日起至2027年3月22日止。实际交付时,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租赁期以移交确认书上确定的交付之日起算,即出租方未能在约定起租日前交付租赁场地的,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租赁期限。 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场地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给以协助。在租赁场地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杭州地铁1号线ATM机位租赁经营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项目承租方需承担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有效存效的企业法人【执行标准:①意向承租方提供有效的主体资格文件,已领取“多证合一”新营业执照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尚未领取“多证合一”新营业执照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等相关证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金融许可证的独立法人或其分支机构。【执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金融机构,具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授权机构依法颁布的《金融许可证》】 3、若意向承租方(及其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与出租方或出租方的关联企业存在合作,且截至信息披露截止日仍拖欠出租方或出租方的关联企业款项的、与出租方或出租方的关联企业进入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在内的争议解决程序,不接受报名。【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须提供经出租方盖章确认的确认函。】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承租 | 否 | |
踏勘安排 | 陈女士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杭州地铁1号线ATM机位租赁经营合同》及其附件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杭州地铁1号线ATM机位租赁经营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最多延长个周期。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刊登媒体 | 杭州日报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是否专场 | 否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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