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区栖霞道36号俊景苑90号地下车位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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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栖霞道36号俊景苑90号地下车位使用权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信息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相关附件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天津 (略)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支付行号*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天津市东丽区栖霞道36号俊景苑90号地下车位使用权
资产类别其他类标的所在地天津东丽区
评估机构天津华夏 (略) 评估基准日2023-06-30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类型备案
核准(备案)日期2023-12-13
评估值(万元)10账面价值(万元)4.*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其它披露内容1、根据评估报告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委估的车位使用权未取得产权证,已现场查勘了购买的原始发票,车位购买人为天津东丽农村合作银行,购买时间是2008年3月18日,天津东丽农村合作银行于2010年7月5日经中国银监会天津监管局“津银监复(2010)316号”文件批复,整体并入天津农村 (略) 。 2、本评估结论含增值税。 3、标的资产无抵押、无担保。 4、本次转让车位现场查勘仅限于标的的外观和使用状况、内部布局、装修及设备情况,并未对车位做建筑物基础、房屋结构上的测量。本次转让车位使用权面积以实际面积为准,成交价格不作调整。 5、根据转让方提供《情况说明》:车位使用期限与俊景苑小区土地使用权期限保持一致:自2004年7月27日至2074年7月26日。如果项目成交后,涉及车位使用权权属使用期限争议的问题,由转让方负责协调。项目成交后,请受让方与俊景苑小区物业做好沟通,积极对接车位管理登记变更等后续事宜。若需协助,由转让方积极配合。 6、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6条,标的资产所在小区业主享有优先权。



标的信息
其他类

资产一
类别地下车位使用权
标的描述以现场踏勘为准
标的是否有租赁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天津农村 (略)
基本情况注册地(住所) (略) 河西区友谊路32号
经济类型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唐一平成立日期2010-06-13
注册资本836,5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略) 所属行业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627经营规模中型
经营范围吸收本外币公众存款;发放本外币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本外币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汇、售汇;外汇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基金销售;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其他 ,批复
国资监管机构省级国资委监管监管机构属地天津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1XA
批准单位天津农村 (略) 批准日期2023-06-21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批复批准文件名称《关于东丽中支闲置地下车位公开挂牌转让的批复》 津农商复(2023)181号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信息发布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01-16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1-22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付清
价款交纳形式网上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本项目标的资产状况及瑕疵均以实物的现状为准。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限,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资产状况。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且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资产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天津产权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资产、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交易价款或者服务费等),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天津产权承担任何责任。意向受让方如有上述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标的资产另行处置。 2.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期间向天津 (略) 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天津 (略) 专用结算账户,按照规定办理受让登记并支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使用规定并自行对自身的购买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政策和使用条件导致不能变更等理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不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的政策或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4.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前须联系现场踏勘事宜,进行受让登记时须签署已公示的《承诺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踏勘事宜,没有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现场踏勘联系人:张先生,电话:*)。 5.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选择网络竞价方式转让,保证金自动转为网络竞价保证金,网络竞价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网络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天津 (略) 规定返还。 6.最终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已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 (略) 专用结算账户。 7.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 (略) 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④最终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已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的;⑤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⑥最终受让方有违反承诺函中相关承诺的行为。 8.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 (略) 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后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所受让标的变更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 9.本次交易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10.该项目车位使用权办理变更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标准按照 (略) 的相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其他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11.最终受让方应同意: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天津 (略) 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受让方资格条件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万元)3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交纳时间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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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天津市东丽区栖霞道36号俊景苑90号地下车位使用权
资产类别其他类标的所在地天津东丽区
评估机构天津华夏 (略) 评估基准日2023-06-30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类型备案
核准(备案)日期2023-12-13
评估值(万元)10账面价值(万元)4.*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其它披露内容1、根据评估报告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委估的车位使用权未取得产权证,已现场查勘了购买的原始发票,车位购买人为天津东丽农村合作银行,购买时间是2008年3月18日,天津东丽农村合作银行于2010年7月5日经中国银监会天津监管局“津银监复(2010)316号”文件批复,整体并入天津农村 (略) 。 2、本评估结论含增值税。 3、标的资产无抵押、无担保。 4、本次转让车位现场查勘仅限于标的的外观和使用状况、内部布局、装修及设备情况,并未对车位做建筑物基础、房屋结构上的测量。本次转让车位使用权面积以实际面积为准,成交价格不作调整。 5、根据转让方提供《情况说明》:车位使用期限与俊景苑小区土地使用权期限保持一致:自2004年7月27日至2074年7月26日。如果项目成交后,涉及车位使用权权属使用期限争议的问题,由转让方负责协调。项目成交后,请受让方与俊景苑小区物业做好沟通,积极对接车位管理登记变更等后续事宜。若需协助,由转让方积极配合。 6、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6条,标的资产所在小区业主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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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资产一
类别地下车位使用权
标的描述以现场踏勘为准
标的是否有租赁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天津农村 (略)
基本情况注册地(住所) (略) 河西区友谊路32号
经济类型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唐一平成立日期2010-06-13
注册资本836,5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略) 所属行业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627经营规模中型
经营范围吸收本外币公众存款;发放本外币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本外币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汇、售汇;外汇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基金销售;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其他 ,批复
国资监管机构省级国资委监管监管机构属地天津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1XA
批准单位天津农村 (略) 批准日期2023-06-21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批复批准文件名称《关于东丽中支闲置地下车位公开挂牌转让的批复》 津农商复(2023)181号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信息发布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01-16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1-22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付清
价款交纳形式网上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本项目标的资产状况及瑕疵均以实物的现状为准。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限,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资产状况。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且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资产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天津产权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资产、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交易价款或者服务费等),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天津产权承担任何责任。意向受让方如有上述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标的资产另行处置。 2.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期间向天津 (略) 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天津 (略) 专用结算账户,按照规定办理受让登记并支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使用规定并自行对自身的购买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政策和使用条件导致不能变更等理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不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的政策或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4.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前须联系现场踏勘事宜,进行受让登记时须签署已公示的《承诺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踏勘事宜,没有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现场踏勘联系人:张先生,电话:*)。 5.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选择网络竞价方式转让,保证金自动转为网络竞价保证金,网络竞价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网络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天津 (略) 规定返还。 6.最终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已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 (略) 专用结算账户。 7.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 (略) 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④最终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已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的;⑤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⑥最终受让方有违反承诺函中相关承诺的行为。 8.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 (略) 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后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所受让标的变更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 9.本次交易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10.该项目车位使用权办理变更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标准按照 (略) 的相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其他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11.最终受让方应同意: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天津 (略) 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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