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017号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华大街41号房屋一层出租项目
2024年第1017号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华大街41号房屋一层出租项目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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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LN2024DF* | 监测编号 | GR2024DL* |
标的名称 | (2024年第1017号)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华大街41号房屋(一层)出租项目 | 转让底价/出让底价/挂牌价(万元) | 4.* |
公告日期 | 2024-01-16 | 公告截止日期 | 2024-01-24 |
现场展示时间 | (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 | ||
网络竞价时间 | 2024-01-25 (14:00;网络竞价的加价幅度:人民币0.0050万元及其整数倍。) | ||
统一展示时间 | (欲现场勘查出租标的的,须提前1个工作日与转让方或者大连产权交易所取得联系(转让方联系人:赵女士,联系电话:*;大连产权交易所联系人:付先生,联系电话:*)) | ||
其它资产具体信息 | |||
标的状态 | 闲置 | ||
详细信息 | 1、本项目出租标的为中国石油 (略) 持 (略) 连山区新华大街41号房屋(一层),出租期限为1年,出租底价为人民币4.99万元/年,出租用途为商业,出租面积为233.10㎡。出租标的的详细信息详见《 (略) 连山区新华大街41号房屋(一层)出租项目:挂牌出租明细表》(以下简称“挂牌出租明细表”),大连产权交易所按照出租底价组织首年租赁活动。 2、首年租赁期结束前,若承租方有意继续承租出租标的,应提前30个日历日向出租方提交书面申请,并由出租方向承租方告知下一年出租标的是否能够继续提供租赁以及下一年的租赁价格。若租赁双方对下一年租赁事宜达成一致应重新签订下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含房屋租赁HSE合同),租赁合同原则上应“一年一签”。除首年租赁期外,后续年限出租方是否能够继续提供租赁应以出租方对出租标的的实际安排为准,出租方对出租标的后续年限是否能够继续提供租赁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3、本项目首年租金为含增值税的租金,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发票税率为5%。 4、本项目租赁期内房产税、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燃气费、采暖费、通信费、宽带费、电话线路等费用按照房屋所在地收费标准执行。出租方承担租赁期内的房产税、水费、电费,承租方承担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燃气费、采暖费、通信费、宽带费、电话线路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 5、首年租金付款方式:按年度一次性支付,承租方须在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含房屋租赁HSE合同)之日起3个日历日内一次性付清首年租金。 6、本项目出租标的全部处于空置状态,现无其他权利人承租。 7、本项目出租标的的出租用途为商业,但严禁经营饭店、烧烤、浴池、歌厅、修车、洗车等扰民、污染环境、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的项目。 | ||
资产信息 | |||
资产概述 | 详见《 (略) 连山区新华大街41号房屋(一层)出租项目:挂牌出租明细表》。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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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LN2024DF* | 监测编号 | GR2024DL* |
标的名称 | (2024年第1017号)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华大街41号房屋(一层)出租项目 | 转让底价/出让底价/挂牌价(万元) | 4.* |
公告日期 | 2024-01-16 | 公告截止日期 | 2024-01-24 |
现场展示时间 | (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 | ||
网络竞价时间 | 2024-01-25 (14:00;网络竞价的加价幅度:人民币0.0050万元及其整数倍。) | ||
统一展示时间 | (欲现场勘查出租标的的,须提前1个工作日与转让方或者大连产权交易所取得联系(转让方联系人:赵女士,联系电话:*;大连产权交易所联系人:付先生,联系电话:*)) | ||
其它资产具体信息 | |||
标的状态 | 闲置 | ||
详细信息 | 1、本项目出租标的为中国石油 (略) 持 (略) 连山区新华大街41号房屋(一层),出租期限为1年,出租底价为人民币4.99万元/年,出租用途为商业,出租面积为233.10㎡。出租标的的详细信息详见《 (略) 连山区新华大街41号房屋(一层)出租项目:挂牌出租明细表》(以下简称“挂牌出租明细表”),大连产权交易所按照出租底价组织首年租赁活动。 2、首年租赁期结束前,若承租方有意继续承租出租标的,应提前30个日历日向出租方提交书面申请,并由出租方向承租方告知下一年出租标的是否能够继续提供租赁以及下一年的租赁价格。若租赁双方对下一年租赁事宜达成一致应重新签订下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含房屋租赁HSE合同),租赁合同原则上应“一年一签”。除首年租赁期外,后续年限出租方是否能够继续提供租赁应以出租方对出租标的的实际安排为准,出租方对出租标的后续年限是否能够继续提供租赁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3、本项目首年租金为含增值税的租金,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发票税率为5%。 4、本项目租赁期内房产税、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燃气费、采暖费、通信费、宽带费、电话线路等费用按照房屋所在地收费标准执行。出租方承担租赁期内的房产税、水费、电费,承租方承担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燃气费、采暖费、通信费、宽带费、电话线路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 5、首年租金付款方式:按年度一次性支付,承租方须在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含房屋租赁HSE合同)之日起3个日历日内一次性付清首年租金。 6、本项目出租标的全部处于空置状态,现无其他权利人承租。 7、本项目出租标的的出租用途为商业,但严禁经营饭店、烧烤、浴池、歌厅、修车、洗车等扰民、污染环境、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的项目。 | ||
资产信息 | |||
资产概述 | 详见《 (略) 连山区新华大街41号房屋(一层)出租项目:挂牌出租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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