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银港新能产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国资监测编号
江门银港新能产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国资监测编号
项目名称 | 江门银港新能 (略) 增资扩股 | ||||||||||||||||||
增资企业所在地区 | (略)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不低于人民币529.60万元 |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15% | ||||||||||||||||||
一、增资企业承诺 | |||||||||||||||||||
增资企业承诺 | 我方拟实施增资,并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下称“深圳联交所”)发布增资信息,择优选定投资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涉及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经充分授权,办理完毕增资挂牌的全部前置手续且其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实施本次增资,已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完成增资事项的内部决策、增资行为批准、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相关前置手续,且我方自愿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 3.增资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增资过程中,自愿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深圳联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及要求等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增资活动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 ||||||||||||||||||
二、项目基本信息 | |||||||||||||||||||
项目名称 | 江门银港新能 (略) 增资扩股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不低于人民币529.60万元 | ||||||||||||||||||
拟募集资金对应注册资本(股份数) | 529万元 | 拟募集资金对应 持股比例 | 15%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广东江门 (略) 持有增资企业85%股权,投资方持有增资企业15%股权 | ||||||||||||||||||
募集资金用途 | 共同开发建设凤山湖生产配套项目 |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1个 | ||||||||||||||||||
是否改变增资企业主营业务 | 否 | 是否对增资企业进行重大重组 | 否 | ||||||||||||||||
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原股东是否有意向参与增资 | 否 | ||||||||||||||||
增资达成或终止条件 | 增资达成条件:信息披露期满,征集到至少一家符合条件意向投资方,意向投资方须符合本项目投资方的资格条件并接受增资条件,则增资达成。 增资终结条件:本项目挂牌期满后,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的;投资方与增资企业未能就本项目增资合同达成一致的;未取得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同意的;因不可抗力导致本次增资扩股无法正常进行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应终止的情形。 | ||||||||||||||||||
三、增资企业基本情况 | |||||||||||||||||||
名称 | 江门银港新能 (略) | ||||||||||||||||||
基本情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C*H | |||||||||||||||||
所属行业 | 其他房屋建筑业 | 成立日期 | 2023-01-30 | ||||||||||||||||
经营范围 | 建设工程施工;园区管理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物业管理;工程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整治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所在地区 |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新会区新会智造产业园凤山湖园区108号 | ||||||||||||||||||
企业类型 | (略) | ||||||||||||||||||
注册资本(万元) | 3000 | 实收资本(万元) | 3000 | ||||||||||||||||
法定代表人 | 陈茁 | 职工人数 | 共计:9人 | ||||||||||||||||
经营规模 | 小 | 股东个数 | 1个 | ||||||||||||||||
序号 | 前十名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广东江门 (略) | 3000 | 100 | ||||||||||||||||
合计 | 3000 | 100 | |||||||||||||||||
四、增资企业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
近三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21年度 | 2022年度 | 2023年度 | |||||||||||||||||
资产总额 | - | - | - | ||||||||||||||||
负债总额 | - | - | - |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营业收入 | - | - | - | ||||||||||||||||
利润总额 | - | - | - | ||||||||||||||||
净利润 | - | - | - | ||||||||||||||||
审计机构 | - | - | -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报表日期2023/12/31)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600.* | 0.* | 2600.* | 0.* | 0.* | 0.* | ||||||||||||||
五、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区县)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略) | ||||||||||||||||||
增资企业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江门银港新能 (略) 引入投资合作方共同开发建设凤山湖生产配套项目的批复 | ||||||||||||||||||
六、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增资企业增资目的是为了引入新能源动力电池及关键零部件、通用设备制造等产业及相关配套产业的投资方合作建设工业厂房,并且需满足相关资产处置、股权处置的条件。拟对意向投资方的资格条件作以下设定: 1.本项目不可接受联合体参与。 2.意向投资方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 3.意向投资方行业须为新能源动力电池及关键零部件、通用设备制造等产业及相关配套产业。 |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完毕投资申请手续(含提交《企业增资投资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相关交易系统投资、资料录入等工作流程),并在公告期截止日21:30前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投资方在办理投资登记手续和签署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增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并接受投资人须履行的义务、增资企业现状、潜在风险、可能存在的瑕疵及相关风险后参加本次增资扩股。 3.意向投资方须将交易保证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以到账为准,原则上不允许代付)。本项目交易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开户银行:广州银行深圳分行 账 号:*091 4.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应与增资企业签订《增资扩股协议》。 5.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协助增资企业对意向投资方进行资格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投资方提供补充资料。 6.投资方须按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投资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开户银行:广州银行深圳分行 账 号:*091 7.意向投资方在提交申请资料前必须自行对增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在充分了解并接受投资人须履行的义务、增资企业现状、潜在风险、可能存在的瑕疵及相关风险后参加本次增资扩股。意向投资人参与本次增资扩股所发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尽职调查费用)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 8.投资方需保证其所持有的增资企业的全部股权均为其真实持有,不存在代持、委托、信托等影响股权稳定的不确定性因素。如前述确认事项与事实不符,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增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增资扩股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的企业法人享有或承担。增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起至工商登记变更之日止的资产、债权债务和所有者权益由本次增资后的增资企业及增资后的各股东按其持有的股权比例依法享有。 10.除披露的债务外,增资企业不存在任何应支付的债务,包括或有债务、应支付的欠缴税务以及其他应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存在利用土地、股权或其他任何资产对外担保,包括为股东担保、以及土地、股权或其他任何资产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限制权利等情形;不存在任何未结的仲裁或诉讼案件以及潜在的纠纷案件;合作地块不存在被当地国土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或因此被处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征收土地闲置费、或被收回的风险)。 11.意向投资方同意增资企业投资范围仅限于项目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投资不高于人民币1.3亿元,由广东江门 (略) 、意向投资方按各自对增资企业持有的股权比例进行投资和/或由增资企业筹资。对于《产业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承诺责任,由意向投资方承担。 12.项目竣工后将交予投资方有偿使用,使用期为7年,使用期间投资方每月需支付物业有偿使用费(物业有偿使用费以第三方机构的月租金评估价格与有偿期间项目运营支出定价孰高原则执行,项目运营支出包括: (1)增资企业通过银行融资取得的用于投资项目的借款,在运营期每月应支付的利息; (2)项目运营期需支付的相关税费(包括因开具物业有偿使用费发票而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含开具发票产生的相应税务成本)、房产税、印花税及运营期土地使用税); (3)项目运营期内因江门银港新能 (略) 需偿还项目贷款本金而向增资后各股东借款产生的利息和其因开具增值税发票产生的相应税务成本; (4)项目运营期内增资企业每月应支付的运营管理费用(以50万元/年为限额计算)。意向投资方应当在增资企业通知的期限内完成签署物业有偿使用协议。 13.有偿使用期满后,广东江门 (略) 有权在公开平台转让其持有增资企业的全部股权并退出江门银港新能 (略) ,投资方须无条件参加广东江门 (略) 转让股权的交易程序。(广东江门 (略) 持有江门银港新能 (略) 股权的转让价格以转让时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价格与股权转让定价孰高原则执行,股权转让定价原则以交易各方于增资扩股协议中约定为准。)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其他披露事项 | 1. 截至2024年1月16日,增资企业注册资本已完成实缴。 2. 项目其他情况详见附件《江门银港新能 (略) 增资扩股协议书》及深圳联交所留存备查文件 | ||||||||||||||||||
七、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金额 | 人民币50万元 | ||||||||||||||||||
交纳时间 | 1.保证金应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21:30前到达深圳联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2.深圳联交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增资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091 开 户 行:广州银行深圳分行 | ||||||||||||||||||
交纳形式 | 银行转账 | ||||||||||||||||||
处置方法 | 1、保证金扣除情形:若非增资企业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予以扣除: (1)意向投资方办理了投资申请手续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 (2)本增资项目信息发布期满,需参加遴选程序而未参加的; (3)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增资企业签署增资协议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增资款的; (4)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及违规、违约情形的。 2、意向投资方成为最终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本公告及增资协议约定处置;意向投资方未被确认为最终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则保证金原额原路返还。 | ||||||||||||||||||
八、遴选方案 | |||||||||||||||||||
遴选方式 | 综合评议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公告期满后,仅产生1个符合条件意向投资方时,采取协议方式成交,由该意向方与江门银港新能 (略) 及其股东签订增资协议。 当产生2个或以上符合条件意向投资方时,项目采用“综合评议”方式择优选定投资方。 评审维度:(1)注册资本;(2)资产负债率;(3)营业收入;(4)净资产收益率;(5)发明专利;(6)投资报价。 | ||||||||||||||||||
九、信息公告期 | |||||||||||||||||||
信息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公告期满的安排 | 1.未征集到意向投资方(不满足拟新增投资方数量的), 以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长信息发布,最多延长45次。 2.征集到意向投资方(产生 1 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且满足拟募集资金总额、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拟公开征集投资方数量要求的),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在取得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同意后,确定最终投资方,交易各方签订增资协议。 征集到意向投资方(产生2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由深圳联交所组织遴选,遴选结果取得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同意后,确定最终投资方,交易各方签订增资协议。 | ||||||||||||||||||
十、附件 | |||||||||||||||||||
十一、联系方式 | |||||||||||||||||||
业务咨询电话 | 王经理 0755-* 郑经理 * | ||||||||||||||||||
联系地址 | (略) 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
网址或微信公众号 |
项目名称 | 江门银港新能 (略) 增资扩股 | ||||||||||||||||||
增资企业所在地区 | (略)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不低于人民币529.60万元 |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15% | ||||||||||||||||||
一、增资企业承诺 | |||||||||||||||||||
增资企业承诺 | 我方拟实施增资,并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下称“深圳联交所”)发布增资信息,择优选定投资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涉及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经充分授权,办理完毕增资挂牌的全部前置手续且其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实施本次增资,已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完成增资事项的内部决策、增资行为批准、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相关前置手续,且我方自愿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 3.增资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增资过程中,自愿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深圳联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及要求等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增资活动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 ||||||||||||||||||
二、项目基本信息 | |||||||||||||||||||
项目名称 | 江门银港新能 (略) 增资扩股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不低于人民币529.60万元 | ||||||||||||||||||
拟募集资金对应注册资本(股份数) | 529万元 | 拟募集资金对应 持股比例 | 15%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广东江门 (略) 持有增资企业85%股权,投资方持有增资企业15%股权 | ||||||||||||||||||
募集资金用途 | 共同开发建设凤山湖生产配套项目 |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1个 | ||||||||||||||||||
是否改变增资企业主营业务 | 否 | 是否对增资企业进行重大重组 | 否 | ||||||||||||||||
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原股东是否有意向参与增资 | 否 | ||||||||||||||||
增资达成或终止条件 | 增资达成条件:信息披露期满,征集到至少一家符合条件意向投资方,意向投资方须符合本项目投资方的资格条件并接受增资条件,则增资达成。 增资终结条件:本项目挂牌期满后,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的;投资方与增资企业未能就本项目增资合同达成一致的;未取得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同意的;因不可抗力导致本次增资扩股无法正常进行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应终止的情形。 | ||||||||||||||||||
三、增资企业基本情况 | |||||||||||||||||||
名称 | 江门银港新能 (略) | ||||||||||||||||||
基本情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C*H | |||||||||||||||||
所属行业 | 其他房屋建筑业 | 成立日期 | 2023-01-30 | ||||||||||||||||
经营范围 | 建设工程施工;园区管理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物业管理;工程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整治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所在地区 |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新会区新会智造产业园凤山湖园区108号 | ||||||||||||||||||
企业类型 | (略) | ||||||||||||||||||
注册资本(万元) | 3000 | 实收资本(万元) | 3000 | ||||||||||||||||
法定代表人 | 陈茁 | 职工人数 | 共计:9人 | ||||||||||||||||
经营规模 | 小 | 股东个数 | 1个 | ||||||||||||||||
序号 | 前十名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广东江门 (略) | 3000 | 100 | ||||||||||||||||
合计 | 3000 | 100 | |||||||||||||||||
四、增资企业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
近三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21年度 | 2022年度 | 2023年度 | |||||||||||||||||
资产总额 | - | - | - | ||||||||||||||||
负债总额 | - | - | - |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营业收入 | - | - | - | ||||||||||||||||
利润总额 | - | - | - | ||||||||||||||||
净利润 | - | - | - | ||||||||||||||||
审计机构 | - | - | -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报表日期2023/12/31)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600.* | 0.* | 2600.* | 0.* | 0.* | 0.* | ||||||||||||||
五、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区县)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略) | ||||||||||||||||||
增资企业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江门银港新能 (略) 引入投资合作方共同开发建设凤山湖生产配套项目的批复 | ||||||||||||||||||
六、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增资企业增资目的是为了引入新能源动力电池及关键零部件、通用设备制造等产业及相关配套产业的投资方合作建设工业厂房,并且需满足相关资产处置、股权处置的条件。拟对意向投资方的资格条件作以下设定: 1.本项目不可接受联合体参与。 2.意向投资方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 3.意向投资方行业须为新能源动力电池及关键零部件、通用设备制造等产业及相关配套产业。 |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完毕投资申请手续(含提交《企业增资投资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相关交易系统投资、资料录入等工作流程),并在公告期截止日21:30前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投资方在办理投资登记手续和签署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增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并接受投资人须履行的义务、增资企业现状、潜在风险、可能存在的瑕疵及相关风险后参加本次增资扩股。 3.意向投资方须将交易保证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以到账为准,原则上不允许代付)。本项目交易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开户银行:广州银行深圳分行 账 号:*091 4.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应与增资企业签订《增资扩股协议》。 5.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协助增资企业对意向投资方进行资格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投资方提供补充资料。 6.投资方须按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投资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开户银行:广州银行深圳分行 账 号:*091 7.意向投资方在提交申请资料前必须自行对增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在充分了解并接受投资人须履行的义务、增资企业现状、潜在风险、可能存在的瑕疵及相关风险后参加本次增资扩股。意向投资人参与本次增资扩股所发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尽职调查费用)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 8.投资方需保证其所持有的增资企业的全部股权均为其真实持有,不存在代持、委托、信托等影响股权稳定的不确定性因素。如前述确认事项与事实不符,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增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增资扩股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的企业法人享有或承担。增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起至工商登记变更之日止的资产、债权债务和所有者权益由本次增资后的增资企业及增资后的各股东按其持有的股权比例依法享有。 10.除披露的债务外,增资企业不存在任何应支付的债务,包括或有债务、应支付的欠缴税务以及其他应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存在利用土地、股权或其他任何资产对外担保,包括为股东担保、以及土地、股权或其他任何资产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限制权利等情形;不存在任何未结的仲裁或诉讼案件以及潜在的纠纷案件;合作地块不存在被当地国土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或因此被处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征收土地闲置费、或被收回的风险)。 11.意向投资方同意增资企业投资范围仅限于项目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投资不高于人民币1.3亿元,由广东江门 (略) 、意向投资方按各自对增资企业持有的股权比例进行投资和/或由增资企业筹资。对于《产业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承诺责任,由意向投资方承担。 12.项目竣工后将交予投资方有偿使用,使用期为7年,使用期间投资方每月需支付物业有偿使用费(物业有偿使用费以第三方机构的月租金评估价格与有偿期间项目运营支出定价孰高原则执行,项目运营支出包括: (1)增资企业通过银行融资取得的用于投资项目的借款,在运营期每月应支付的利息; (2)项目运营期需支付的相关税费(包括因开具物业有偿使用费发票而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含开具发票产生的相应税务成本)、房产税、印花税及运营期土地使用税); (3)项目运营期内因江门银港新能 (略) 需偿还项目贷款本金而向增资后各股东借款产生的利息和其因开具增值税发票产生的相应税务成本; (4)项目运营期内增资企业每月应支付的运营管理费用(以50万元/年为限额计算)。意向投资方应当在增资企业通知的期限内完成签署物业有偿使用协议。 13.有偿使用期满后,广东江门 (略) 有权在公开平台转让其持有增资企业的全部股权并退出江门银港新能 (略) ,投资方须无条件参加广东江门 (略) 转让股权的交易程序。(广东江门 (略) 持有江门银港新能 (略) 股权的转让价格以转让时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价格与股权转让定价孰高原则执行,股权转让定价原则以交易各方于增资扩股协议中约定为准。)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其他披露事项 | 1. 截至2024年1月16日,增资企业注册资本已完成实缴。 2. 项目其他情况详见附件《江门银港新能 (略) 增资扩股协议书》及深圳联交所留存备查文件 | ||||||||||||||||||
七、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金额 | 人民币50万元 | ||||||||||||||||||
交纳时间 | 1.保证金应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21:30前到达深圳联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2.深圳联交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增资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091 开 户 行:广州银行深圳分行 | ||||||||||||||||||
交纳形式 | 银行转账 | ||||||||||||||||||
处置方法 | 1、保证金扣除情形:若非增资企业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予以扣除: (1)意向投资方办理了投资申请手续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 (2)本增资项目信息发布期满,需参加遴选程序而未参加的; (3)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增资企业签署增资协议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增资款的; (4)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及违规、违约情形的。 2、意向投资方成为最终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本公告及增资协议约定处置;意向投资方未被确认为最终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则保证金原额原路返还。 | ||||||||||||||||||
八、遴选方案 | |||||||||||||||||||
遴选方式 | 综合评议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公告期满后,仅产生1个符合条件意向投资方时,采取协议方式成交,由该意向方与江门银港新能 (略) 及其股东签订增资协议。 当产生2个或以上符合条件意向投资方时,项目采用“综合评议”方式择优选定投资方。 评审维度:(1)注册资本;(2)资产负债率;(3)营业收入;(4)净资产收益率;(5)发明专利;(6)投资报价。 | ||||||||||||||||||
九、信息公告期 | |||||||||||||||||||
信息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公告期满的安排 | 1.未征集到意向投资方(不满足拟新增投资方数量的), 以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长信息发布,最多延长45次。 2.征集到意向投资方(产生 1 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且满足拟募集资金总额、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拟公开征集投资方数量要求的),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在取得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同意后,确定最终投资方,交易各方签订增资协议。 征集到意向投资方(产生2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由深圳联交所组织遴选,遴选结果取得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同意后,确定最终投资方,交易各方签订增资协议。 | ||||||||||||||||||
十、附件 | |||||||||||||||||||
十一、联系方式 | |||||||||||||||||||
业务咨询电话 | 王经理 0755-* 郑经理 * | ||||||||||||||||||
联系地址 | (略) 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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