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城西街道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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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城西街道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古田县自然资源局:

  《古田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城西街道2023-12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请示》(古自然资〔2023〕271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城西街道2023-12号宗地3672平方米用地作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以拍卖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出让。商业建筑面积控制在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0%以内,仅为零售商业、餐饮及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等功能。土地出让年限: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

  二、同意《城西街道2023-12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你局应依法组织开展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

  此复。

  附件:城西街道2023-12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古田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城西街道2023-12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一、宗地位置:位于古田县城西街道局下村,四至位置,东北:玉田西路,西南:居民区,东南:空地,西北:紫金郡。

  二、宗地面积:3672平方米(合5.509亩)。

  三、宗地用途: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商业建筑面积控制在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0%以内,仅为零售商业、餐饮及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等功能;涉及餐饮功能的,按照《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新建房地产项目涉及商用或商住一体建筑物配备专用烟道的通知》执行。

  四、出让宗地使用年期: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

  五、出让宗地建设规划条件:按照《古田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古田县城西街道2023-12号宗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古自然资〔2023〕209号)文件规定执行。以建设用地面积3672平方米为计算基数,宗地主要规划技术指标:

  (1)1.0<容积率≤2.2;

  (2)建筑密度≤30%;

  (3)绿地率≥30%;

  (4)建筑高度≤54米;

  (5)地上多层、高层,地下室可建1层。

  六、出让对象:凡遵守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竞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凡在本辖区范围内欠缴土地出让金及用地行为不良者不得参与竞买申请。

  七、出让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拍卖出让。

  八、拍卖起始价、加价幅度:

  城西街道2023-12号宗地拍卖起始价为2000万元/宗,加价幅度为50万元,本宗地不设置拍卖保留底价。

  九、竞买保证金:400万元。

  十、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交付时间:受让人应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全部土地成交价款(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土地出让价款,并作为出让定金);土地成交价款不包含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税费,分期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不计利息;契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出让合同签订当日,由受让人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其他税费由受让人按规定自行负责缴交。

  十一、出让宗地交付时间: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城西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出让宗地围栏后以“净地”形式交付使用。

  十二、出让项目开发时间:受让人应在交地之日起九个月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正式开工建设,开工之日起两年内竣工。

  十三、其他用地要求:

  (一)受让人须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在 (略) 并依法进行开发建设(已设立的除外), (略) 以及后续该项目建筑的施工企业均应为独立的法人企业,而非外地企业的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其工商和税务注册地登记应在古田县境内。

  (二)受让人应取得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本宗地不做销售限价。

  (三)本宗地包含地下空间的土地价值,地下室必须在建筑控制线内建设,且应符合《 (略) 住建厅< (略) 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闽建〔2014〕8号)》《 (略) 人民政 (略)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宁政〔2015〕8号)和《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宁政文〔2019〕115号)相关规定。地下室仅作为人防、停车位及其他配套用房建设,不作为商业、办公、娱乐、仓储用途。地下室可售的停车位可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无需另行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四)本宗地建筑设计、城市设计、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等配建要求按照《古田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古田县城西街道2023-12号宗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古自然资〔2023〕209号)执行,并由受让人统一负责建设。宗地内建筑给排水、电力、电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及设施建设需按国家标准和行业部门要求配置,所有管线须下地,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受让人应收集相关资料,确保管线综合设计协调统一。

  (五)受让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出让宗地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地灾防患等工作。如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受让人应按规定对出让宗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严格按照评估报告的要求做好地质灾害防患工作。

  (六)受让人因自身原因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的、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或者止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七)受让人未能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古田县自然资源局:

  《古田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城西街道2023-12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请示》(古自然资〔2023〕271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城西街道2023-12号宗地3672平方米用地作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以拍卖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出让。商业建筑面积控制在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0%以内,仅为零售商业、餐饮及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等功能。土地出让年限: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

  二、同意《城西街道2023-12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你局应依法组织开展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

  此复。

  附件:城西街道2023-12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古田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城西街道2023-12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一、宗地位置:位于古田县城西街道局下村,四至位置,东北:玉田西路,西南:居民区,东南:空地,西北:紫金郡。

  二、宗地面积:3672平方米(合5.509亩)。

  三、宗地用途: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商业建筑面积控制在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0%以内,仅为零售商业、餐饮及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等功能;涉及餐饮功能的,按照《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新建房地产项目涉及商用或商住一体建筑物配备专用烟道的通知》执行。

  四、出让宗地使用年期: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

  五、出让宗地建设规划条件:按照《古田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古田县城西街道2023-12号宗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古自然资〔2023〕209号)文件规定执行。以建设用地面积3672平方米为计算基数,宗地主要规划技术指标:

  (1)1.0<容积率≤2.2;

  (2)建筑密度≤30%;

  (3)绿地率≥30%;

  (4)建筑高度≤54米;

  (5)地上多层、高层,地下室可建1层。

  六、出让对象:凡遵守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竞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凡在本辖区范围内欠缴土地出让金及用地行为不良者不得参与竞买申请。

  七、出让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拍卖出让。

  八、拍卖起始价、加价幅度:

  城西街道2023-12号宗地拍卖起始价为2000万元/宗,加价幅度为50万元,本宗地不设置拍卖保留底价。

  九、竞买保证金:400万元。

  十、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交付时间:受让人应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全部土地成交价款(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土地出让价款,并作为出让定金);土地成交价款不包含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税费,分期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不计利息;契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出让合同签订当日,由受让人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其他税费由受让人按规定自行负责缴交。

  十一、出让宗地交付时间: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城西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出让宗地围栏后以“净地”形式交付使用。

  十二、出让项目开发时间:受让人应在交地之日起九个月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正式开工建设,开工之日起两年内竣工。

  十三、其他用地要求:

  (一)受让人须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在 (略) 并依法进行开发建设(已设立的除外), (略) 以及后续该项目建筑的施工企业均应为独立的法人企业,而非外地企业的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其工商和税务注册地登记应在古田县境内。

  (二)受让人应取得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本宗地不做销售限价。

  (三)本宗地包含地下空间的土地价值,地下室必须在建筑控制线内建设,且应符合《 (略) 住建厅< (略) 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闽建〔2014〕8号)》《 (略) 人民政 (略)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宁政〔2015〕8号)和《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宁政文〔2019〕115号)相关规定。地下室仅作为人防、停车位及其他配套用房建设,不作为商业、办公、娱乐、仓储用途。地下室可售的停车位可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无需另行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四)本宗地建筑设计、城市设计、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等配建要求按照《古田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古田县城西街道2023-12号宗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古自然资〔2023〕209号)执行,并由受让人统一负责建设。宗地内建筑给排水、电力、电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及设施建设需按国家标准和行业部门要求配置,所有管线须下地,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受让人应收集相关资料,确保管线综合设计协调统一。

  (五)受让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出让宗地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地灾防患等工作。如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受让人应按规定对出让宗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严格按照评估报告的要求做好地质灾害防患工作。

  (六)受让人因自身原因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的、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或者止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七)受让人未能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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