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江实验室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所持浙江之科智元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及对浙江之科智元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100%债权
之江实验室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所持浙江之科智元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及对浙江之科智元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100%债权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企业名称 | 浙江 (略) | ||
所在地区 | (略) - (略) -余杭区 | 注册地(住所) | (略) 余杭区余杭街道文一西路1818-2号10号楼918室 |
法定代表人 | 王彬 | ||
成立日期 | 2022-06-08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0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BNBBPG89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企业管理咨询;大数据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通讯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之江实 (略) | 100.00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90.* | -384.* | -384.*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43.* | 127.* | 115.* | |
审计机构 | 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 2023年12月31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645.* | -808.* | -80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46.* | 538.* | -192.* |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决策情况 | 浙江 (略) 股东决定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竞买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3.若信息披露期之内,只有一家竞买方报名,则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竞买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4.若信息披露期之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竞买方报名,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竞价会相关情况由浙交所届时另行通过本网发布公告)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竞买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5. 本次转让标的为之江实验室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所持浙江之科智元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及对浙江之科智元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100%债权,挂牌价为406.*万元,其中股权挂牌价为104.*万元,债权挂牌价为301.*万元。受让方须同时受让标的股权及标的债权,不得拆分。若成交价高于挂牌价,则溢价部分计入股权,债权不溢价。 6. 标的债权系转让方对标的企业享有的300万元借款债权本金及自2023年7月7日(以实际放款之日为准)起按年化1.75%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借款到期日为2023年12月31日。截至信息披露日上述借款已到期,标的企业尚未归还,根据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方(标的企业)如逾期不还借款,出借方(转让方)有权追回借款。 7.本次转让不涉及管理层受让。 8.本次转让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 9.关于本次转让标的相关价值评估与或有风险,意向方请自行尽职调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请与转让方联系,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视为对标的企业或有风险的认可与接受。转让方联系人:傅俊淇;联系方式:0571-*。 10.其他重大事项摘自评估报告,详见附件《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1.其他未尽事项详见《之江实验室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所持浙江之科智元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及对浙江之科智元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100%债权交易合同》(样稿)。 | ||
其他披露的内容附件 | 附件: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docx |
转让方名称 | 之江实 (略)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余杭区余杭街道文一西路1818-2号10号楼320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刘松国 | 成立日期 | 2020-09-27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00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2J1Q872N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财政部门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之江实验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B*D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日期 | 2024-01-05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之江实验室党委会决策事项通告单》 | |||
批准单位名称 | 之江实验室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之江实验室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所持浙江之科智元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及对浙江之科智元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100%债权 |
转让底价 | 406.*万元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职工安置分流。 2.标的企业原有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3.转让方对标的企业享有的100%债权自评估基准日2023年10月31日(不含)至《之江实验室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所持浙江之科智元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及对浙江之科智元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100%债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交易合同”)项下转让价款完成支付日(即受让方将转让价款汇入至其在“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账户,并完成“浙交汇”平台订单支付之日)的利息仍归转让方所有,由标的企业在交易合同项下转让价款完成支付日后3个日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如标的企业根据届时的经营发展需要股权融资时,受让方将积极推进标的企业增资扩股事项。受让方知晓并同意转让方持股比例将进一步稀释,后续确保转让方持股比例不超过30%。转让方于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3年内,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置换转让方剩余股权,直至确保转让方收回剩余49%股权比例所对应的价值(即按照本次产权转让评估基准日经评估确定的标的企业股权价值)为止。若转让方持股期间标的企业出现严重影响实验室声誉或亏损(亏损指标的企业净资产总金额低于本次产权转让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总金额)的情况,受让方应兜底支持转让方提前依法转让剩余股权。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81.*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 《股权交易合同(样稿)》.docx 、 《授权委托书》.doc 、 《特别事项约定》.docx 、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x |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黄女士 | 电话 | 0571-* |
手机 | * | |||
传真 | 0571-* | 邮箱 | *@*jpse.com | |
地址 | (略) 上城区望江东路332号望江国际4号楼18层 | 网址 | http://**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傅老师 | 电话 | 0571-*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企业名称 | 浙江 (略) | ||
所在地区 | (略) - (略) -余杭区 | 注册地(住所) | (略) 余杭区余杭街道文一西路1818-2号10号楼918室 |
法定代表人 | 王彬 | ||
成立日期 | 2022-06-08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0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BNBBPG89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企业管理咨询;大数据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通讯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之江实 (略) | 100.00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90.* | -384.* | -384.*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43.* | 127.* | 115.* | |
审计机构 | 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 2023年12月31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645.* | -808.* | -80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46.* | 538.* | -192.* |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决策情况 | 浙江 (略) 股东决定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竞买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3.若信息披露期之内,只有一家竞买方报名,则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竞买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4.若信息披露期之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竞买方报名,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竞价会相关情况由浙交所届时另行通过本网发布公告)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竞买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5. 本次转让标的为之江实验室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所持浙江之科智元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及对浙江之科智元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100%债权,挂牌价为406.*万元,其中股权挂牌价为104.*万元,债权挂牌价为301.*万元。受让方须同时受让标的股权及标的债权,不得拆分。若成交价高于挂牌价,则溢价部分计入股权,债权不溢价。 6. 标的债权系转让方对标的企业享有的300万元借款债权本金及自2023年7月7日(以实际放款之日为准)起按年化1.75%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借款到期日为2023年12月31日。截至信息披露日上述借款已到期,标的企业尚未归还,根据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方(标的企业)如逾期不还借款,出借方(转让方)有权追回借款。 7.本次转让不涉及管理层受让。 8.本次转让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 9.关于本次转让标的相关价值评估与或有风险,意向方请自行尽职调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请与转让方联系,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视为对标的企业或有风险的认可与接受。转让方联系人:傅俊淇;联系方式:0571-*。 10.其他重大事项摘自评估报告,详见附件《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1.其他未尽事项详见《之江实验室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所持浙江之科智元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及对浙江之科智元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100%债权交易合同》(样稿)。 | ||
其他披露的内容附件 | 附件: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docx |
转让方名称 | 之江实 (略)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余杭区余杭街道文一西路1818-2号10号楼320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刘松国 | 成立日期 | 2020-09-27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00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2J1Q872N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财政部门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之江实验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B*D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日期 | 2024-01-05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之江实验室党委会决策事项通告单》 | |||
批准单位名称 | 之江实验室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之江实验室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所持浙江之科智元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及对浙江之科智元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100%债权 |
转让底价 | 406.*万元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职工安置分流。 2.标的企业原有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3.转让方对标的企业享有的100%债权自评估基准日2023年10月31日(不含)至《之江实验室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所持浙江之科智元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及对浙江之科智元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100%债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交易合同”)项下转让价款完成支付日(即受让方将转让价款汇入至其在“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账户,并完成“浙交汇”平台订单支付之日)的利息仍归转让方所有,由标的企业在交易合同项下转让价款完成支付日后3个日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如标的企业根据届时的经营发展需要股权融资时,受让方将积极推进标的企业增资扩股事项。受让方知晓并同意转让方持股比例将进一步稀释,后续确保转让方持股比例不超过30%。转让方于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3年内,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置换转让方剩余股权,直至确保转让方收回剩余49%股权比例所对应的价值(即按照本次产权转让评估基准日经评估确定的标的企业股权价值)为止。若转让方持股期间标的企业出现严重影响实验室声誉或亏损(亏损指标的企业净资产总金额低于本次产权转让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总金额)的情况,受让方应兜底支持转让方提前依法转让剩余股权。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81.*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 《股权交易合同(样稿)》.docx 、 《授权委托书》.doc 、 《特别事项约定》.docx 、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x |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黄女士 | 电话 | 0571-* |
手机 | * | |||
传真 | 0571-* | 邮箱 | *@*jpse.com | |
地址 | (略) 上城区望江东路332号望江国际4号楼18层 | 网址 | http://**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傅老师 | 电话 | 0571-* |
传真 | 邮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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