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芳樟醇装置报废资产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芳樟醇装置报废资产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报废处置的芳樟醇装置 |
资产类别 | 机械设备 | 名称 | 报废处置所涉及的芳樟醇装置 |
计量单位 | 套 | 数量 | 1 |
现状分析 | 设备目前处于闲置状态,尚未进行拆卸,按现场现状交割。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评估结论不含增值税,未考虑交易税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2、设备目前处于闲置状态,在中国石化上海 (略) 厂区内,尚未进行拆卸,按现场现状交割,拆卸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3、评估结论仅反映委估资产于评 (略) 场价值。 | |||||||||||
其他披露内容 | 1、为上海石化芳樟醇装置报废资产(不包括±00标高以下的地下管线等设施)。 2、本项目标的中的物资不得按原用途使用,再生利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节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要求,如发生相关问题,所有责任由受让方全额承担。 3、按照国家相关特种设备管理要求,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机电类特种设备等必须破拆,不得异地使用。 4、本项目标的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税率为13%。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石化上海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金山区金一路48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上市,内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 (略) 化工事业部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通过资格确认后且交纳保证金159.6万元到上海联 (略) 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竞价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照交易所规定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为准,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物权成交确认书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如在约定期限内最终受让方未按披露要求办理相关合同签订、相应价款支付等手续,视为受让方放弃对受让标的的所有权力,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产权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联交所、其他竞买人等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时间支付交易价款的。 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4)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时间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 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意向受让方进行现场踏勘时需进行实物资产确认,且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经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盖章后的《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意向报名的必要条件。意向受让方必须严格遵守标的所在地现场踏勘有关规定。踏勘报名时间:项目公告期间的工作日(13:30-16:00)。各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由转让方统一组织现场踏勘,以转让方电话通知的踏勘时间为准,其它时间转让方不再另行组织。考察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须严格遵守转让方厂区内有关现场踏勘的规定,所有意向受让方均必须到标的物现场进行踏勘。 7、意向受让方须按照《现场踏勘管理办法》及挂牌公示条件的相关规定向转让方提交踏勘申请,提交踏勘申请时需向转让方提交如下资质、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均需加盖公章。 (2)《承诺函》 (3)需提供近三年经营财务报表。 (4)拆除施工作业单位资质、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意向受让方自身不具备下列资质条件,则须提供意向受让方与具有本项资质的第三方订立的委托拆除施工协议或合同,本拆除施工工程不接受联合施工,意向受让方只可委托1家拆除施工单位,不得分包、严禁转包,且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自行变更):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具有石油化工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石油化工类似装置拆除业绩; (略) 《中国石化装置设施拆除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施工单位是拆除工程的安全责任主体单位,对拆除工程的安全负总责任。 8、受让方在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就标的资产现状进行书面确认,并与转让方开展标的资产现场交割对接工作,交割完成后,受让方在拆卸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环保法规制度,杜绝对周边环境产生污染。废旧物资拆除运输出厂之前,需经转让方按照《上海石化废旧金属出厂环保要求(试行)》确认,双方在拆除施工前确定清洗地点,如需进行清洗处置的,受让方把需清洗的物资运到现场指定地点,由转让方负责清洗处理,达到环保要求后方可装运。 9、自标的移交之日起,设备的保管、拆卸、运输、清理等一切责任与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按照《中国石化装置设施拆除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受让方是装置、设施拆除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单位,对拆除过程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与转让方签订《互不伤害协议》,并向转让方支付拆卸保证金(成交金额的10%)后方可进场施工,受让方须在进场施工3个月内完成标的拆卸、运输。交易双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标的资产的交接交付并在完成交接交付后签订《实物资产转让交付(交接)确认书》。 10、本项目标的资产以《实物资产转让清单》中所列资产为准,转让方不保证所有资产项的完整性及品质,一切以现场看样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旦在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完整性、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或对本次交易提出疑义,否则将视为违约。 11、本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1%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缴纳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次转让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联合方式举牌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59.*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示期内 |
展示地点 | (略) 金山区金山大道4500号 |
联系人 | *俊 |
联系电话 | *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3-实物资产转让清单.pdf | ||||
2 | 4-上海石化废旧金属出厂环保要求(试行).pdf | ||||
3 | 5-中国石化装置设施拆除安全管理办法.pdf | ||||
4 | 6-互不伤害协议.pdf | ||||
5 | 7-廉洁从业责任书.pdf | ||||
6 | 13-现场踏勘管理办法.pdf | ||||
7 | 12-承诺函.pdf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报废处置的芳樟醇装置 |
资产类别 | 机械设备 | 名称 | 报废处置所涉及的芳樟醇装置 |
计量单位 | 套 | 数量 | 1 |
现状分析 | 设备目前处于闲置状态,尚未进行拆卸,按现场现状交割。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评估结论不含增值税,未考虑交易税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2、设备目前处于闲置状态,在中国石化上海 (略) 厂区内,尚未进行拆卸,按现场现状交割,拆卸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3、评估结论仅反映委估资产于评 (略) 场价值。 | |||||||||||
其他披露内容 | 1、为上海石化芳樟醇装置报废资产(不包括±00标高以下的地下管线等设施)。 2、本项目标的中的物资不得按原用途使用,再生利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节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要求,如发生相关问题,所有责任由受让方全额承担。 3、按照国家相关特种设备管理要求,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机电类特种设备等必须破拆,不得异地使用。 4、本项目标的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税率为13%。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石化上海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金山区金一路48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上市,内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 (略) 化工事业部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通过资格确认后且交纳保证金159.6万元到上海联 (略) 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竞价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照交易所规定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为准,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物权成交确认书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如在约定期限内最终受让方未按披露要求办理相关合同签订、相应价款支付等手续,视为受让方放弃对受让标的的所有权力,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产权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联交所、其他竞买人等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时间支付交易价款的。 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4)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时间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 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意向受让方进行现场踏勘时需进行实物资产确认,且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经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盖章后的《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意向报名的必要条件。意向受让方必须严格遵守标的所在地现场踏勘有关规定。踏勘报名时间:项目公告期间的工作日(13:30-16:00)。各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由转让方统一组织现场踏勘,以转让方电话通知的踏勘时间为准,其它时间转让方不再另行组织。考察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须严格遵守转让方厂区内有关现场踏勘的规定,所有意向受让方均必须到标的物现场进行踏勘。 7、意向受让方须按照《现场踏勘管理办法》及挂牌公示条件的相关规定向转让方提交踏勘申请,提交踏勘申请时需向转让方提交如下资质、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均需加盖公章。 (2)《承诺函》 (3)需提供近三年经营财务报表。 (4)拆除施工作业单位资质、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意向受让方自身不具备下列资质条件,则须提供意向受让方与具有本项资质的第三方订立的委托拆除施工协议或合同,本拆除施工工程不接受联合施工,意向受让方只可委托1家拆除施工单位,不得分包、严禁转包,且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自行变更):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具有石油化工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石油化工类似装置拆除业绩; (略) 《中国石化装置设施拆除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施工单位是拆除工程的安全责任主体单位,对拆除工程的安全负总责任。 8、受让方在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就标的资产现状进行书面确认,并与转让方开展标的资产现场交割对接工作,交割完成后,受让方在拆卸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环保法规制度,杜绝对周边环境产生污染。废旧物资拆除运输出厂之前,需经转让方按照《上海石化废旧金属出厂环保要求(试行)》确认,双方在拆除施工前确定清洗地点,如需进行清洗处置的,受让方把需清洗的物资运到现场指定地点,由转让方负责清洗处理,达到环保要求后方可装运。 9、自标的移交之日起,设备的保管、拆卸、运输、清理等一切责任与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按照《中国石化装置设施拆除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受让方是装置、设施拆除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单位,对拆除过程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与转让方签订《互不伤害协议》,并向转让方支付拆卸保证金(成交金额的10%)后方可进场施工,受让方须在进场施工3个月内完成标的拆卸、运输。交易双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标的资产的交接交付并在完成交接交付后签订《实物资产转让交付(交接)确认书》。 10、本项目标的资产以《实物资产转让清单》中所列资产为准,转让方不保证所有资产项的完整性及品质,一切以现场看样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旦在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完整性、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或对本次交易提出疑义,否则将视为违约。 11、本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1%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缴纳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次转让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联合方式举牌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59.*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示期内 |
展示地点 | (略) 金山区金山大道4500号 |
联系人 | *俊 |
联系电话 | *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3-实物资产转让清单.pdf | ||||
2 | 4-上海石化废旧金属出厂环保要求(试行).pdf | ||||
3 | 5-中国石化装置设施拆除安全管理办法.pdf | ||||
4 | 6-互不伤害协议.pdf | ||||
5 | 7-廉洁从业责任书.pdf | ||||
6 | 13-现场踏勘管理办法.pdf | ||||
7 | 12-承诺函.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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