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合华夏城市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3.6%股权
国合华夏城市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3.6%股权
项目名称 | 国合华夏城市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3.6%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4BJ*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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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0.0001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1-2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2-22 | |
所在地区 | (略) | 所属行业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北京兴源沣合 (略) | 联系人:李婷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陈云飞 / 联系电话:010-* | 部门负责人:郭智宇 / 联系电话:010-* |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综合交易服务管理平台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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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西城区( (略) 西城区白纸坊西街22号02层1-6-43) | ||
法定代表人 | 吴维海 | 成立日期 | 2017-11-28 | |
注册资本 | 5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2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0193E63G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工程设计;互联网信息服务;境内旅游业务;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工程项目管理;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会议服务;会议服务;翻译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工程设计、境内旅游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略)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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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金标(北京) (略) | 96.4 |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际合作中心 | 3.6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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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16.5 | -97.57 | -97.5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73.53 | 150.89 | 22.64 | ||
审计机构 | 北京鹰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2023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581.85 | 55.67 | 55.6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16.59 | 224.23 | -7.64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标的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收资本20万元,其中转让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际合作中心认缴资本180万元,实缴资本0元。本次转让标的企业3.6%股权对应的未实缴部分的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 2、本次产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3、其他事项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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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际合作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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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略) 西城区( (略) 西城区永定门内大街5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法定代表人 | 袁锋 | 成立日期 | ||
注册资本(万元) | 563.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其他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38Y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6%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6%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际合作中心 | |||
批准日期 | 2023-11-13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际合作中心“三重一大”专题会会议纪要(第18次)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国合华夏城市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3.6%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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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0.0001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通过资格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0.5万元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信息披露公告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方式成交; 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 (1)如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且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 (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非原股东且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提交退还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北交所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信息披露,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交纳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2)本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3)本方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0.5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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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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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国有产权受让手续可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服务会员办理交易服务会员联系方式请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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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国合华夏城市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3.6%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4BJ*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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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0.0001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1-2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2-22 | |
所在地区 | (略) | 所属行业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北京兴源沣合 (略) | 联系人:李婷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陈云飞 / 联系电话:010-* | 部门负责人:郭智宇 / 联系电话:010-* |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综合交易服务管理平台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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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西城区( (略) 西城区白纸坊西街22号02层1-6-43) | ||
法定代表人 | 吴维海 | 成立日期 | 2017-11-28 | |
注册资本 | 5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2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0193E63G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工程设计;互联网信息服务;境内旅游业务;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工程项目管理;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会议服务;会议服务;翻译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工程设计、境内旅游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略)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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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金标(北京) (略) | 96.4 |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际合作中心 | 3.6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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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16.5 | -97.57 | -97.5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73.53 | 150.89 | 22.64 | ||
审计机构 | 北京鹰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2023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581.85 | 55.67 | 55.6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16.59 | 224.23 | -7.64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标的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收资本20万元,其中转让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际合作中心认缴资本180万元,实缴资本0元。本次转让标的企业3.6%股权对应的未实缴部分的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 2、本次产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3、其他事项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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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际合作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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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略) 西城区( (略) 西城区永定门内大街5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法定代表人 | 袁锋 | 成立日期 | ||
注册资本(万元) | 563.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其他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38Y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6%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6%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际合作中心 | |||
批准日期 | 2023-11-13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际合作中心“三重一大”专题会会议纪要(第18次)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国合华夏城市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3.6%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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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0.0001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通过资格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0.5万元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信息披露公告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方式成交; 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 (1)如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且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 (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非原股东且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提交退还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北交所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信息披露,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交纳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2)本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3)本方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0.5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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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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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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