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E96593凯迪拉克牌小型越野客车
蒙E96593凯迪拉克牌小型越野客车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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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蒙E96593凯迪拉克牌小型越野客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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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车辆类 | 标的所在地 | 内蒙古自治 (略) 海拉尔区 | |||||||
评估机构 | 内蒙古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3-11-09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评估值(万元) | 3.8 | 账面价值(万元) | 3.8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车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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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呼伦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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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内蒙 (略) 海拉尔区哈萨尔大街(东)32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郭晓冬 | 成立日期 | 2005-05-24 | |||||||||
注册资本 | 3,161.7884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住宿和餐饮业/住宿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545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正餐服务,住宿服务,室内娱乐活动,洗浴,旅游纪念品,百货销售,工艺品销售,服装干洗,车库出租,礼仪服务,打字,复印,场地租赁,房屋租赁,会议会展服务,单位后勤管理服务,婚庆礼仪服务,摄影摄像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大型礼仪庆典活动策划,市场推广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生产经营〕食品经营,食品加工。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内蒙古自治 (略)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MB*F | |||||||||
批准单位 |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批准日期 | 2024-01-12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呼伦 (略) 交易处置闲置车辆的批复》呼国资函发【2024】1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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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1-24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1-30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车辆现状情况及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的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次转让车辆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本次转让车辆涉及的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依据独立判断确认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公示之内容,已到相关车辆管理机构咨询,了解车辆过户的相关政策,自愿承担本转让资产项目以现状转让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 2、本项目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不作为转让方对车辆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车辆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转让方对本次转让车辆的品质、使用性能及车辆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本次转让的车辆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天津产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产权提供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未经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冷主任,电话:*)。 3、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前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4、若在挂牌期满时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产生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成交,其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 5、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且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天津产权指定结算账户。同意天津产权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或网络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受让方的; (3)受让方未按约定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4)受让方未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 (5)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等情形的。 7、受让方应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在当地车管所预约时间内办理车辆过户迁出手续并完成车辆移交。标的车辆过户所产生的费用手续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车辆过户时应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办理。 8、标的车辆移交前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转让方承担;自标的车辆办理完过户手续后,转让方便不负责标的车辆的保管;标的车辆移交后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交易服务费按照成交价的1%支付,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支付)。车辆过户税、费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11、转让底价不含税,增值税税费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收到税款后开具相应发票,具体金额以转让方开具的发票为准。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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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蒙E96593凯迪拉克牌小型越野客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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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车辆类 | 标的所在地 | 内蒙古自治 (略) 海拉尔区 | |||||||
评估机构 | 内蒙古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3-11-09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评估值(万元) | 3.8 | 账面价值(万元) | 3.8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车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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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呼伦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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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内蒙 (略) 海拉尔区哈萨尔大街(东)32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郭晓冬 | 成立日期 | 2005-05-24 | |||||||||
注册资本 | 3,161.7884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住宿和餐饮业/住宿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545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正餐服务,住宿服务,室内娱乐活动,洗浴,旅游纪念品,百货销售,工艺品销售,服装干洗,车库出租,礼仪服务,打字,复印,场地租赁,房屋租赁,会议会展服务,单位后勤管理服务,婚庆礼仪服务,摄影摄像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大型礼仪庆典活动策划,市场推广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生产经营〕食品经营,食品加工。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内蒙古自治 (略)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MB*F | |||||||||
批准单位 |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批准日期 | 2024-01-12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呼伦 (略) 交易处置闲置车辆的批复》呼国资函发【2024】1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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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1-24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1-30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车辆现状情况及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的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次转让车辆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本次转让车辆涉及的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依据独立判断确认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公示之内容,已到相关车辆管理机构咨询,了解车辆过户的相关政策,自愿承担本转让资产项目以现状转让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 2、本项目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不作为转让方对车辆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车辆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转让方对本次转让车辆的品质、使用性能及车辆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本次转让的车辆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天津产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产权提供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未经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冷主任,电话:*)。 3、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前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4、若在挂牌期满时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产生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成交,其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 5、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且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天津产权指定结算账户。同意天津产权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或网络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受让方的; (3)受让方未按约定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4)受让方未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 (5)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等情形的。 7、受让方应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在当地车管所预约时间内办理车辆过户迁出手续并完成车辆移交。标的车辆过户所产生的费用手续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车辆过户时应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办理。 8、标的车辆移交前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转让方承担;自标的车辆办理完过户手续后,转让方便不负责标的车辆的保管;标的车辆移交后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交易服务费按照成交价的1%支付,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支付)。车辆过户税、费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11、转让底价不含税,增值税税费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收到税款后开具相应发票,具体金额以转让方开具的发票为准。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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