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不动产登记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受让(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双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第一年度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第一年度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全部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承租方需在竞价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指定账户支付*万*仟元(¥15000.00元)押金后,出租方方可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3、出租方在收到租金、押金7日内,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 4、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在《租赁合同》履约期满后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则出租方将押金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押金。 5、对承租标的的使用(经营)要求:承租方应按照标的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标的及其设施、设备。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标的及设施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承租标的的维修要求: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行负责标的的修缮、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并承担相应费用。 7、承租标的的改善要求: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设施,如需改变该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该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时,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不破坏基础设施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资由承租方承担。若私自投入资金建设基础设施,合同期满或者提前解约时,新建设施在不破坏原有设施的前提下自行拆除,到期未拆除视为无偿赠予出租方并予以扣除其全部押金。 8、转租的要求: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售、转 租、转包、转借、抵押、担保给第三方或其他损害标的的行为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押金并无条件收回标的。 9、税费的负担:标的交付日之前产生的水、电、暖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标的交付日后所产生的水、电、燃气、暖气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并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交付。 10、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