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静安路城市花园一区B幢3层2号房产第二次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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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静安路城市花园一区B幢3层2号房产第二次拍卖


重要提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略)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及补交差价相关问题处理,统一告知如下:

一、根据《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司法网拍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其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根据《 (略) (略) 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若低于原拍卖价款,所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则以该保证金填补差价,原买受人无须另行承担责任。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则由原买受人承担不足部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对于在司法网拍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买受人, (略) 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拍卖公告

米 (略) 将于2024年2月10日10时起至2024年2月11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http://**)进行公开拍卖活动。

现公告如下:

拍卖(变卖)标的物

米脂 (略) 花园一区B幢3层2号

评估鉴定日期

2023年11月9日

权证情况

不动产权证号:陕(2020)米脂县不动产权第00047号

共有情况:单独所有

所有人

榆林雄鹰 (略)

标的物介绍

建筑面积:381㎡

规划用途:商业服务

楼层:3层(所在层)、8层(总层数)

房屋朝向:东

装修情况:简装

权利限制情况

查封:有

一、拍卖标的:米脂 (略) 花园一区B幢3层2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陕(2020)米脂县不动产权第00047号),所有人为榆林雄鹰 (略) 。财产详情请 (略) 已上传的评估报告附件。(其他说明:该商铺层高4.5米,成交后,该商铺所涉及的欠缴房产税款,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后持相关票据前往米 (略) 办理退费;过户所产生的费用,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税费、税率收取方式,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买受人先行垫付后,持相关票据前往米 (略) 办理退费。)(备注: 公告中所列建筑面积仅供参考,请以当地房管部门实际测量登记面积为准。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向的竞买人, (略) 。)

起拍价:176.784万元 保证金:15万元 增价幅度:0.5万元

温馨提醒:拍卖动产、不动产及其它财产所涉及的税费等其他费用请竞拍前自行咨询以地税收部门并以其政策为准。房屋租赁情况请以实际情况为准,租赁合同不随拍下后自然解除,需提前确认租赁处置方式。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具备相关购买资格所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敬请知悉。

二、咨询时间与方式: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标的拍卖开始前五日止(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接受咨询。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请竞买人慎重决定竞买行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 (略) 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的, (略) 将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备注:司法拍卖(变卖)中的房产需遵循当地的限购政策;因各地政策会出现变化或特殊情况,请在竞拍前咨询当地房管中心或相关部门,并以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七、受无地址确认书、已知信息有限等因素的影响,无法确认当事人、优先购买权人和抵押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已一一收悉本次拍卖事宜。如有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开始 (略) 书面提出,敬请知悉。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请以系统页面为准。

十、依据相关法律原则及案件实际情况,本院在未向买受人送达产权登记或变更登记裁定书以及财产未实际交付前,因其他情况变化,本院有权撤销此次拍卖,并通过买受人网络预留信息通知买受人在指定期限内领取保证金及已缴纳尾款,逾期未领取造成不利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十一、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

十二、拍卖余款请在拍卖结束之日起规定时间内(10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 (略) 账户(逾期未缴纳者且 (略) 书面申请的将视其为悔拍,敬请知悉),也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淘宝拍卖客服:400-822-2870。

1、银行付款方式:银 (略) 账户

账户名称:米 (略) 执行工作局;

开户银行: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账 号:**;

开户联行号:*;

备注:交纳尾款时请详细备注,如:姓名+竞买标的名称+拍卖尾款。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

付款教程:

http://**-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

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三、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四、依照法释〔2016〕18号《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 (略) 发布的拍卖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0912-*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略) 解释为准。

拍辅咨询电话:400-611-5155(拍卖流程咨询)

高法官:*、*(办案人员)

本案执行案号:(2023)陕0827执818号

本案执行依据:(2023)陕0827诉前调确10号

淘宝拍卖咨询:400-822-2870

温馨提示:因承办法官工作繁忙,可能无法随时接听咨询电话,请仔细阅读公告和须知,标的物情况一切以实物为准,敬请谅解!

米 (略)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重要提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略)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及补交差价相关问题处理,统一告知如下:

一、根据《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司法网拍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其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根据《 (略) (略) 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若低于原拍卖价款,所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则以该保证金填补差价,原买受人无须另行承担责任。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则由原买受人承担不足部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对于在司法网拍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买受人, (略) 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拍卖公告

米 (略) 将于2024年2月10日10时起至2024年2月11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http://**)进行公开拍卖活动。

现公告如下:

拍卖(变卖)标的物

米脂 (略) 花园一区B幢3层2号

评估鉴定日期

2023年11月9日

权证情况

不动产权证号:陕(2020)米脂县不动产权第00047号

共有情况:单独所有

所有人

榆林雄鹰 (略)

标的物介绍

建筑面积:381㎡

规划用途:商业服务

楼层:3层(所在层)、8层(总层数)

房屋朝向:东

装修情况:简装

权利限制情况

查封:有

一、拍卖标的:米脂 (略) 花园一区B幢3层2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陕(2020)米脂县不动产权第00047号),所有人为榆林雄鹰 (略) 。财产详情请 (略) 已上传的评估报告附件。(其他说明:该商铺层高4.5米,成交后,该商铺所涉及的欠缴房产税款,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后持相关票据前往米 (略) 办理退费;过户所产生的费用,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税费、税率收取方式,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买受人先行垫付后,持相关票据前往米 (略) 办理退费。)(备注: 公告中所列建筑面积仅供参考,请以当地房管部门实际测量登记面积为准。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向的竞买人, (略) 。)

起拍价:176.784万元 保证金:15万元 增价幅度:0.5万元

温馨提醒:拍卖动产、不动产及其它财产所涉及的税费等其他费用请竞拍前自行咨询以地税收部门并以其政策为准。房屋租赁情况请以实际情况为准,租赁合同不随拍下后自然解除,需提前确认租赁处置方式。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具备相关购买资格所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敬请知悉。

二、咨询时间与方式: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标的拍卖开始前五日止(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接受咨询。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请竞买人慎重决定竞买行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 (略) 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的, (略) 将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备注:司法拍卖(变卖)中的房产需遵循当地的限购政策;因各地政策会出现变化或特殊情况,请在竞拍前咨询当地房管中心或相关部门,并以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七、受无地址确认书、已知信息有限等因素的影响,无法确认当事人、优先购买权人和抵押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已一一收悉本次拍卖事宜。如有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开始 (略) 书面提出,敬请知悉。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请以系统页面为准。

十、依据相关法律原则及案件实际情况,本院在未向买受人送达产权登记或变更登记裁定书以及财产未实际交付前,因其他情况变化,本院有权撤销此次拍卖,并通过买受人网络预留信息通知买受人在指定期限内领取保证金及已缴纳尾款,逾期未领取造成不利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十一、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

十二、拍卖余款请在拍卖结束之日起规定时间内(10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 (略) 账户(逾期未缴纳者且 (略) 书面申请的将视其为悔拍,敬请知悉),也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淘宝拍卖客服:400-822-2870。

1、银行付款方式:银 (略) 账户

账户名称:米 (略) 执行工作局;

开户银行: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账 号:**;

开户联行号:*;

备注:交纳尾款时请详细备注,如:姓名+竞买标的名称+拍卖尾款。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

付款教程:

http://**-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

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三、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四、依照法释〔2016〕18号《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 (略) 发布的拍卖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0912-*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略) 解释为准。

拍辅咨询电话:400-611-5155(拍卖流程咨询)

高法官:*、*(办案人员)

本案执行案号:(2023)陕0827执818号

本案执行依据:(2023)陕0827诉前调确10号

淘宝拍卖咨询:400-822-2870

温馨提示:因承办法官工作繁忙,可能无法随时接听咨询电话,请仔细阅读公告和须知,标的物情况一切以实物为准,敬请谅解!

米 (略)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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