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国兴农业综合提升示范园钢架温室大棚承包经营权出租公告
聊城市国兴农业综合提升示范园钢架温室大棚承包经营权出租公告
公告有效起止时间:2024年1月17日-2022年1月22日14时
一、项目介绍
聊城国兴农业综合提升示范园( (略) 农业综合提升项目一期)建设 (略) 堂邑,项目占地308亩,建设高效温室63座,集约化育苗区5座,配套生产服务区,现租赁南区44个温室大棚,占地121.77亩。
二、园区运营商征集
为提高园区运行效率,充分发挥现代农业设施的示范引领作用,现征集示范园运营商。
(一)征集对象资格条件
1.具 (略) 或者合作社且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存续一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
2.具有农业项目运营或者种植管理经验,具有经营中的项目案例至少1个。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
三、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 (略) 国兴 (略)
2、管理委托授权单位:山东 (略) 。
3、评估机构:聊城 (略) 。
4、评估基准日:2024年1月12日。
5、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 (略) 国兴 (略) (略) 农业综合提升项目(一期)农业提升示范园温室大棚年租金》(聊正信估报字[2024]第1-002号产评估报告书)
6、评估对象: (略) 国兴农业综合提升示范园高效温室大棚年租金。
7、评估结果: 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对象评估价值为人民币6600元/亩,121.77亩共计*元。
四、交易条件与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1年期挂牌价格(出租底价):6600元/亩,人民币*元。
2、租金的支付要求及方式:
(1)自《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承租方支付至 (略) 所指定账户50%;签订合同后5个月内支付剩余的50%。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3、与标的出租的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对出租标的进行了实地勘察,对出租标的的现状(包括温室大棚现状、周围交通、水利情况等)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2)意向竞租方承诺:如出租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公示面积存在差异时,不调整成交价款。
(3)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守法经营,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4)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不得改变土地及大棚租赁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原有大棚结构,如生产经营需要改变时,必须取得出租方审查及书面同意,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5)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应保持出租标的设施、设备等的完好及可使用状态,因承租方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而导致设施、设备等毁损、灭失的,造成出租方或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承租方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6)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自行负责出租标的上的大棚及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并承担费用;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安全使用水、电等,并按时交纳水、电等与出租标的使用有关的各项费用,自行承担逾期交纳的法律责任。
(7)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外转让、转租、抵押出租标的。
(8)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必须接受出租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租方应加强管理,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所遇安全事故或造成他人伤亡、社会治安以及偷盗等问题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旱灾、水灾等)时造成的一切后果,承租方应自行处理,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土地周边如有污染问题或其它矛盾纠纷而影响生产经营的,由出租方协助承租方调解处理,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任何经济损失。
(10)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因镇或区规划建设,或因行政区划调整,政府征收等非出租方原因,需要中途终止合同的,承租方无条件服从终止合同。终止时,经营权期限有剩余的,按租赁价款总额以月(不足一个月的不计)为单位折价费,退还承租方。对承租方蔬菜造成的直接损失补偿归承租方所有,对土地及大棚等设施设备的征用补偿归出租方所有,除此范围之外的补偿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承租方不得额外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赔偿请求。
(11)意向竞租方承诺:租赁期间,应合理安排蔬菜种植时间,掌握所种植蔬菜的成熟期,不得在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时,因所种植的蔬菜成熟期等问题,不能将其及时清理,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2)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完全履约至《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方应在约定的租赁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将出租标的恢复原状交还给出租方。
(13)意向竞租方承诺:如《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要求交回出租标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按相关要求将出租标的交还,租赁期限按实际天数计算。
(14)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将出租标的交还出租方时,承租方对出租标的、出租方交付的设施、设备等均应完整完好交回。承租方新添置的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均以现状交回,对在经营期间的建设等投入不要求补偿。承租方新添置的可移动设施、设备自行撤走,否则视为承租方放弃土地上的附属物及设施、设备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出租方提出赔偿或补偿。
(15)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同意按不低于出租底价对出租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承租方接受出租底价,并以出租底价作为报价。
(16)意向竞租方承诺:对出租方拟定的《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样本)内容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五、招选入驻环节
公开招选-项目谈判-高价中标-结果公示-签订协议。
公告有效起止时间:2024年1月17日-2022年1月22日14时
一、项目介绍
聊城国兴农业综合提升示范园( (略) 农业综合提升项目一期)建设 (略) 堂邑,项目占地308亩,建设高效温室63座,集约化育苗区5座,配套生产服务区,现租赁南区44个温室大棚,占地121.77亩。
二、园区运营商征集
为提高园区运行效率,充分发挥现代农业设施的示范引领作用,现征集示范园运营商。
(一)征集对象资格条件
1.具 (略) 或者合作社且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存续一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
2.具有农业项目运营或者种植管理经验,具有经营中的项目案例至少1个。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
三、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 (略) 国兴 (略)
2、管理委托授权单位:山东 (略) 。
3、评估机构:聊城 (略) 。
4、评估基准日:2024年1月12日。
5、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 (略) 国兴 (略) (略) 农业综合提升项目(一期)农业提升示范园温室大棚年租金》(聊正信估报字[2024]第1-002号产评估报告书)
6、评估对象: (略) 国兴农业综合提升示范园高效温室大棚年租金。
7、评估结果: 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对象评估价值为人民币6600元/亩,121.77亩共计*元。
四、交易条件与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1年期挂牌价格(出租底价):6600元/亩,人民币*元。
2、租金的支付要求及方式:
(1)自《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承租方支付至 (略) 所指定账户50%;签订合同后5个月内支付剩余的50%。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3、与标的出租的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对出租标的进行了实地勘察,对出租标的的现状(包括温室大棚现状、周围交通、水利情况等)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2)意向竞租方承诺:如出租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公示面积存在差异时,不调整成交价款。
(3)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守法经营,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4)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不得改变土地及大棚租赁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原有大棚结构,如生产经营需要改变时,必须取得出租方审查及书面同意,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5)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应保持出租标的设施、设备等的完好及可使用状态,因承租方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而导致设施、设备等毁损、灭失的,造成出租方或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承租方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6)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自行负责出租标的上的大棚及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并承担费用;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安全使用水、电等,并按时交纳水、电等与出租标的使用有关的各项费用,自行承担逾期交纳的法律责任。
(7)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外转让、转租、抵押出租标的。
(8)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必须接受出租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租方应加强管理,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所遇安全事故或造成他人伤亡、社会治安以及偷盗等问题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旱灾、水灾等)时造成的一切后果,承租方应自行处理,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土地周边如有污染问题或其它矛盾纠纷而影响生产经营的,由出租方协助承租方调解处理,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任何经济损失。
(10)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因镇或区规划建设,或因行政区划调整,政府征收等非出租方原因,需要中途终止合同的,承租方无条件服从终止合同。终止时,经营权期限有剩余的,按租赁价款总额以月(不足一个月的不计)为单位折价费,退还承租方。对承租方蔬菜造成的直接损失补偿归承租方所有,对土地及大棚等设施设备的征用补偿归出租方所有,除此范围之外的补偿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承租方不得额外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赔偿请求。
(11)意向竞租方承诺:租赁期间,应合理安排蔬菜种植时间,掌握所种植蔬菜的成熟期,不得在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时,因所种植的蔬菜成熟期等问题,不能将其及时清理,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2)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完全履约至《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方应在约定的租赁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将出租标的恢复原状交还给出租方。
(13)意向竞租方承诺:如《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要求交回出租标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按相关要求将出租标的交还,租赁期限按实际天数计算。
(14)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将出租标的交还出租方时,承租方对出租标的、出租方交付的设施、设备等均应完整完好交回。承租方新添置的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均以现状交回,对在经营期间的建设等投入不要求补偿。承租方新添置的可移动设施、设备自行撤走,否则视为承租方放弃土地上的附属物及设施、设备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出租方提出赔偿或补偿。
(15)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同意按不低于出租底价对出租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承租方接受出租底价,并以出租底价作为报价。
(16)意向竞租方承诺:对出租方拟定的《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样本)内容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五、招选入驻环节
公开招选-项目谈判-高价中标-结果公示-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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