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化物大连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中科化物大连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科化物(大连) (略) | |||||||||||||
住所 | (略) (略) | ||||||||||||||
法定代表人 | 杨学成 | 成立日期 | 2014-04-18 | ||||||||||||
注册资本 |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52E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保健食品生产,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用洗涤剂生产,粮食加工食品生产,药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化妆品生产,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国内贸易代理,外卖递送服务,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初级农产品收购,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销售,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海洋生物活性物质提取、纯化、合成技术研发,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池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润滑油销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科技中介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决定 | ||||||||||||||
股东数量 | 1 | 职工人数 | 2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中科化物(大连) (略) | 100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1 | 营业收入 | 750.* | ||||||||
利润总额 | -120.* | 净利润 | -121.* | ||||||||
资产总额 | 408.* | 负债总额 | 200.* | ||||||||
所有者权益 | 207.* | 审计机构 | 大连方圆 (略) | ||||||||
年度 | 2020 | 营业收入 | 267.* | ||||||||
利润总额 | -18.* | 净利润 | -18.* | ||||||||
资产总额 | 297.* | 负债总额 | 278.* | ||||||||
所有者权益 | 19.* | 审计机构 | 大连方圆 (略) | ||||||||
年度 | 2022 | 营业收入 | 391.* | ||||||||
利润总额 | 27.* | 净利润 | 26.* | ||||||||
资产总额 | 377.* | 负债总额 | 84.* | ||||||||
所有者权益 | 293.* | 审计机构 | 大连方圆 (略) | ||||||||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2023-12-31 | 营业收入 | 423.* | ||||||||
利润总额 | 23.* | 净利润 | 23.* | ||||||||
资产总计 | 323.* | 负债总计 | 6.* | ||||||||
所有者权益 | 317.* | - |
募集资金用途 | 储能电池关键材料产线建设、团队建设、补充流动资金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应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有限合伙企业; 2、意向投资人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用和财务状况,如为企业法人的,2022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须提供2022年度审计报告);如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其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以合伙协议为准); 3、意向投资人应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自身或其关联方须具有从事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或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行业经验(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4、本项目接受联合投资体,联合投资体牵头方投资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且须满足上述投资人资格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委托持股、契约型私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进行投资; 6、意向投资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7、增资人有权对意向投资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关联方指意向投资人的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同一实际控制人或所属集团的下属其他控股/实际控制子企业。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人须采用货币方式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 2、意向投资人须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发布的增资信息公告要求,在挂牌公告期内向联交所登记投资意向,并在公告信息发布截止日前,将拟投资金额的30%作为交易保证金交纳至联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投资意向。意向投资人登记意向并缴纳保证金后即为接受增资条件并以不低于其在登记投资意向时所报价格和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进行增资的承诺,意向投资申请一旦递交即不可随意撤销,否则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意向投资人应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增资人签署《增资协议》。意向投资人按《增资协议》约定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增资价款支付到增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已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协议》签署后转为部分增资价款,由联交所在出具增资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汇至增资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意向投资人未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退还。 4、意向投资人登记投资意向并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1)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2)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增资信息公告中所披露全部内容,(3)接受增资人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4)同意按照增资信息公告、联交所相关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活动,(5)自愿接受并配合增资人对其进行尽职调查,(6)同意自行承担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5、本次增资不接受业绩对赌、股权回购、反稀释条款、一票否决权等要求。 |
信息披露期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1、 (略) 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和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拟同步对增资人进行增资,增资价格与外部投资人增资价格一致。 |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科化物(大连) (略) | |||||||||||||
住所 | (略) (略) | ||||||||||||||
法定代表人 | 杨学成 | 成立日期 | 2014-04-18 | ||||||||||||
注册资本 |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52E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保健食品生产,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用洗涤剂生产,粮食加工食品生产,药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化妆品生产,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国内贸易代理,外卖递送服务,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初级农产品收购,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销售,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海洋生物活性物质提取、纯化、合成技术研发,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池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润滑油销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科技中介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决定 | ||||||||||||||
股东数量 | 1 | 职工人数 | 2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中科化物(大连) (略) | 100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1 | 营业收入 | 750.* | ||||||||
利润总额 | -120.* | 净利润 | -121.* | ||||||||
资产总额 | 408.* | 负债总额 | 200.* | ||||||||
所有者权益 | 207.* | 审计机构 | 大连方圆 (略) | ||||||||
年度 | 2020 | 营业收入 | 267.* | ||||||||
利润总额 | -18.* | 净利润 | -18.* | ||||||||
资产总额 | 297.* | 负债总额 | 278.* | ||||||||
所有者权益 | 19.* | 审计机构 | 大连方圆 (略) | ||||||||
年度 | 2022 | 营业收入 | 391.* | ||||||||
利润总额 | 27.* | 净利润 | 26.* | ||||||||
资产总额 | 377.* | 负债总额 | 84.* | ||||||||
所有者权益 | 293.* | 审计机构 | 大连方圆 (略) | ||||||||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2023-12-31 | 营业收入 | 423.* | ||||||||
利润总额 | 23.* | 净利润 | 23.* | ||||||||
资产总计 | 323.* | 负债总计 | 6.* | ||||||||
所有者权益 | 317.* | - |
募集资金用途 | 储能电池关键材料产线建设、团队建设、补充流动资金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应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有限合伙企业; 2、意向投资人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用和财务状况,如为企业法人的,2022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须提供2022年度审计报告);如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其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以合伙协议为准); 3、意向投资人应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自身或其关联方须具有从事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或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行业经验(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4、本项目接受联合投资体,联合投资体牵头方投资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且须满足上述投资人资格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委托持股、契约型私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进行投资; 6、意向投资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7、增资人有权对意向投资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关联方指意向投资人的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同一实际控制人或所属集团的下属其他控股/实际控制子企业。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人须采用货币方式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 2、意向投资人须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发布的增资信息公告要求,在挂牌公告期内向联交所登记投资意向,并在公告信息发布截止日前,将拟投资金额的30%作为交易保证金交纳至联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投资意向。意向投资人登记意向并缴纳保证金后即为接受增资条件并以不低于其在登记投资意向时所报价格和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进行增资的承诺,意向投资申请一旦递交即不可随意撤销,否则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意向投资人应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增资人签署《增资协议》。意向投资人按《增资协议》约定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增资价款支付到增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已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协议》签署后转为部分增资价款,由联交所在出具增资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汇至增资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意向投资人未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退还。 4、意向投资人登记投资意向并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1)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2)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增资信息公告中所披露全部内容,(3)接受增资人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4)同意按照增资信息公告、联交所相关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活动,(5)自愿接受并配合增资人对其进行尽职调查,(6)同意自行承担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5、本次增资不接受业绩对赌、股权回购、反稀释条款、一票否决权等要求。 |
信息披露期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1、 (略) 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和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拟同步对增资人进行增资,增资价格与外部投资人增资价格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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