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宝鸡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宝鸡市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宝鸡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宝鸡市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规〔2019〕004-市政府002
宝政发〔2019〕10号
各县、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 (略) 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 (略) 区公共租 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实施意见》已经 2019年 (略) 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略) 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2日
(略) 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 (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 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住建部《公 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2〕第11号)、 (略) 《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陕建发〔2013〕33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26号)等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 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 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 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分配的保障性住房。
城镇中等收入家庭 (略) 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 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限确定;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 (略) 区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60%确定,由市住建局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优先满 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对 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 改建、收购、长期租赁 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第六条 市、 区住建局是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 政主管部门;市、 区保障房管理中心负责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具体事务。
各级人社、民政、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督、税务、统计、 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供资格审核所需的比对信息支持,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保障资格的审核等工作。
第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社区应当设专人负责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相 (略) 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分配和定向集中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定向集中安置主要解决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住房困难面较广的行业职工以及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土地储备、棚户区改造、 旧城改造、产业园区建设、 引进人才等专项工作和特定区 域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急需救助的特定群体。 需 要定向集中安置的,有关单位可代表特定保障群体统一向所在区保障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九条 每个家庭应当确定 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每个家庭只限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
本条前款所称家庭是指由父母、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或其他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人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 一)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略) 区城镇户籍;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中等收入家庭收入线;
3.家庭成员拥有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非住宅房产等财物总价,不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40%;
4.在市区无住房或者现住房 (略) 住房困难标准。符合以上条件且年满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市区城镇户 (略) 校 (略) 区城镇户籍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毕业未满5年;
2.在市区稳定就业,交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及以上;
3.财产准入条件同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4.本人及其 (略) 区无自有住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市区稳定就业,交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及以上;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中等收入家庭收入线;
3.财产准入条件同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4.本人及其 (略) 区无自有住房;
5. (略) 区居住证。
第十一条 申请及审核程序:
( 一)城镇家庭(单身人士) 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 提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向用工单位所在地 社区提出申请。 申请人也可向所在区保障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区保障房管理中心受理后将材料转往相关社区。
申请人应当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等家庭成员信息 证明、收入证明、符合优先分配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同意核 查申请家庭相关信息的承诺书,据实填写《 (略) 区公共租赁 住房申请审核表》。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及资格审核单位能通过部门协同掌握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 二)社区在接到申请后的 8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同时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5日。经核实符合收入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申请人将材料报送街道办
事处(镇政府),并将申请人基础信息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接到申请人材料后的 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社区核实过程、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将通过审查的申请人材料报区保障房管理中心。
(四)区保障房管理中心在接到申请材料后 12个工作日内,采取部门联审、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以及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核。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认定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 以及区 政府网站上公示 5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及住房等情况。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保障房管理中心核准申请人获得保障资格,并将 (略) 保障房管理中心;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五)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在收到审核结果 5个工作日内,通知取得保障资格的申请人办理入住手续;如暂无空房,通知申请人进入轮候,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十二条 市区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 (略) 保障 房管理中心统一进行分配;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和政府联建的公 共租赁住房,优先提供给该企业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租住,剩 (略) 保障房管理中心统一分配。
第十三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以下人员或家庭,予以优先分配:
( 一)军队抚恤优待对象、伤病残退役军人;
( 二)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市级以上劳模家庭;
(三)城镇残疾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四)优秀青年志愿者、城市归侨侨眷家庭。
第十四条 申请人 (略) 保障房管理中心发出入住 通知后 15日内,到指定的地点选房并签订《 (略)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选房、签订租赁合同的,如无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2年之内不再受理。《 (略)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户,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同意,可以互换或调整。
第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 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借、转租和闲置,也不得从事其他经营
活动。承租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租金及水、 电、气、物业管理等必要的费用。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 房屋进行装修。 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 责维修或赔偿。确需装修的应取得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 单位同意,退房时不得拆除、损毁所装修的设施,装修费用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统 (略) 场 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 由市 (略) 价 格主管部门,按照低于 (略) 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 对不同的保障对象实行差别化租金,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 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租金标准分低保、低收入和中等收入 3个档次。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按照城镇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承 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90%产权,与政府实行产权共有。共有 (略) 价格主 (略) 住建局,在市场评估价格的基础上确定。共有产权期间,政府产权部分不收取租金。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 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 3个月,向区保障房管理中心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不得超过6个月。搬迁期内,按原合同约定交纳租金。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且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 (略) 场价格交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市保障房 管理中心可 (略) 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期未满但承租人自愿提前退出保障的,可以向区保障房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第二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 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承租人累计 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承租人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可以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保障房管理中心有权对群众举报涉嫌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进行入户检查。
区保障房管理中心在租赁期内至少开展一次复核工作。对 不再符合保障条件、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承租人,应责令其在规定的搬迁期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二条 腾退房源面向社会公示后, 由市保障房管理中心重新进行分配,腾退房源优先安置轮候家庭。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责任主体为产权所有部门或单位。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 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规定,全额交入同级国库;政 府和企业联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政府按产权比例提取租金,全额交入同级国库。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 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维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租金 收入、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售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 安排解决。政府和企业联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费用, 由政府和企业按产权比例分担。 涉及共有产权房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共有产权人按产权比例分担。
第二十七条 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 理内容, (略) 场化方式提供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购买内容主要包括:
( 一)入住和退出管理事项。 主要包括组织选房,租赁合 同签订、续签、变更,办理入住手续,采集新入住住户基本信息,建立住户档案,办理退房手续。
( 二)租金收缴和房屋使用管理事项。 主要包括租金代收 代缴、催缴, 日常使用情况的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采集证据上报。
(三)维修养护事项。 主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
(四)综合管理事项。 主要包括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和 维护,信息采集和录入;智能化管理系统及监测平台建设和维护;社会调查、绩效评价及群众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 (略) 物业管理条例》 (略) 相关规定,为住户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由物业使用人承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住建局、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应严格监督管理, 建立并实施住房保障对象自行申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监 测、保障资格动态复核、群众举报查实等制度,形成常态化的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 举报、投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 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的, 区保障房管理中心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 住房的, 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腾退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略) 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腾退的,可以依法 (略) 强制执行,承租人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住建局依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 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略) 场价格补缴自违法 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 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市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 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止2024年5月31日。
(略) 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实施意见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通过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租 赁住房 (略) 场上租赁住房,根据国家住建部《关于做好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26号)等有关规定, (略) 实际,就市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事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补贴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是指经申请、审核获得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因无空置房源或空置房源距申请人工 作单位过远等原因无法实物配租而被列为轮候对象的城镇中等 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
外来务工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有空置房源时, 申请人应首先选择实物配租, 无正当理由放弃实物配租的不得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保障形式只能享受其中一种。
二、保障计划
市住建局、市财政 (略)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略) 场状况、市本级财政承受能力、住房保障对象需求等因素,科学测算货币化保障规模,合理确定年度租赁补贴发放计划,报省住建厅核准后实施。
三、办理流程
( 一)按照《 (略) 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审 核程序, 区保障房管理中心核准申请人获得保障资格,并将审 (略) 保障房管理中心备案后,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在 5个工作日内,通知取得保障资格的申请人办理实物保障手续。
如暂无空置房源或因空置房源距申请人工作地过远等原因 无法实物保障的,将申请人列为轮候对象,通知轮候对象所在 区保障房管理中心按发放计划与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协议期限为 1年;轮候对象无法列入当年租赁补贴发放计划的,在下一年度予以优先安排。
( 二)区保障房管理中心在 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申请人应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到所在区保障房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协 (略) 保障房管理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申请人未按期到区保障房管理中心签订协议的,如无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2年之内不再受理。
四、补贴标准
( 一 )面积标准。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 贴面积为 1人户16平方米,2人户35平方米,3人及以上户50平方米。家庭成员 (略) 区城镇户籍、居住证人数确定补贴人数。
( 二)补贴标准。 原则上按照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平均 水平的 1.5倍为上限确定,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发放比例。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 贴根据困难程度按比例发放。低保、低收入和中等以下收入住 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补贴分别为租赁补贴标准的 80%、60%和 50%,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发放比例50%。
(四)补贴金额。租赁补贴金额=(补贴面积-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租赁补贴标准×发放比例。
五、资金拨付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按月补助,按季发放。租赁补贴明 (略) 保障房管理中心汇 (略) 财政局,市财政局通过银行直接将租赁补贴划入申请人账户。
六、监督管理
( 一)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应在租赁补贴协议期满前 3个月内,向区保障房管理中心提出资格复核申请。区保障房管理中心应按审核程序进行复审,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续签协议。
( 二)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在领取租赁补贴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需调整租赁补贴标准的,应在发生变 化后的 30日内主动向申请领取租赁补贴的区保障房管理中心申报变化情况。
区保障房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审核程序,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停发租赁补贴;对需调整租赁补贴标准的,重新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
(三)各区保障房管理中心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保障对象实际居住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市保障房管理中心负责,牵头成立住房保障监管审查小组, 每月按比例随机抽样,对抽样对象从申请、受理、审核到资格 确认进行全面复查。发现问题的,交由区保障房管理中心牵头 组织整改,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和明确完成时限。对不符 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按程序取消保障资格并进行相应处理。
抽查结果予以通报并与年终考评挂钩。
(四)对租赁补贴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申请人,取消其租赁补贴 资格,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责令其限期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资 金, (略) 住建局网站公开披露,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同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七、工作要求
( 一 )市 (略) 区租赁补贴政策的制定、统筹管理 和监督指导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租赁补贴资金落实及发放等 工作。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 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 区保障房管理中心负责申请人的保障资格认定、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级人社、民政、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督、税务、统计、 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供资格审核所需的信息比对支持,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 二)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 积极调动资源和力量,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机构,切实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确保租赁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三)结合 “互联网+”和大数据管理要求, (略)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积极实现住房保障信息与人社、民政、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督、税务、统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信息的互联互通,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业务协同。积极推进采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方便群众申请,适时开通网上申请业务。
(四)租赁补 (略) 政府专项目标管理,实 (略) 政府对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考核内容。
宝规〔2019〕004-市政府002
宝政发〔2019〕10号
各县、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 (略) 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 (略) 区公共租 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实施意见》已经 2019年 (略) 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略) 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2日
(略) 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 (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 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住建部《公 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2〕第11号)、 (略) 《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陕建发〔2013〕33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26号)等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 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 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 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分配的保障性住房。
城镇中等收入家庭 (略) 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 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限确定;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 (略) 区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60%确定,由市住建局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优先满 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对 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 改建、收购、长期租赁 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第六条 市、 区住建局是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 政主管部门;市、 区保障房管理中心负责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具体事务。
各级人社、民政、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督、税务、统计、 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供资格审核所需的比对信息支持,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保障资格的审核等工作。
第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社区应当设专人负责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相 (略) 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分配和定向集中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定向集中安置主要解决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住房困难面较广的行业职工以及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土地储备、棚户区改造、 旧城改造、产业园区建设、 引进人才等专项工作和特定区 域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急需救助的特定群体。 需 要定向集中安置的,有关单位可代表特定保障群体统一向所在区保障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九条 每个家庭应当确定 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每个家庭只限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
本条前款所称家庭是指由父母、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或其他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人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 一)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略) 区城镇户籍;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中等收入家庭收入线;
3.家庭成员拥有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非住宅房产等财物总价,不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40%;
4.在市区无住房或者现住房 (略) 住房困难标准。符合以上条件且年满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市区城镇户 (略) 校 (略) 区城镇户籍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毕业未满5年;
2.在市区稳定就业,交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及以上;
3.财产准入条件同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4.本人及其 (略) 区无自有住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市区稳定就业,交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及以上;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中等收入家庭收入线;
3.财产准入条件同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4.本人及其 (略) 区无自有住房;
5. (略) 区居住证。
第十一条 申请及审核程序:
( 一)城镇家庭(单身人士) 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 提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向用工单位所在地 社区提出申请。 申请人也可向所在区保障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区保障房管理中心受理后将材料转往相关社区。
申请人应当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等家庭成员信息 证明、收入证明、符合优先分配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同意核 查申请家庭相关信息的承诺书,据实填写《 (略) 区公共租赁 住房申请审核表》。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及资格审核单位能通过部门协同掌握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 二)社区在接到申请后的 8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同时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5日。经核实符合收入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申请人将材料报送街道办
事处(镇政府),并将申请人基础信息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接到申请人材料后的 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社区核实过程、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将通过审查的申请人材料报区保障房管理中心。
(四)区保障房管理中心在接到申请材料后 12个工作日内,采取部门联审、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以及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核。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认定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 以及区 政府网站上公示 5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及住房等情况。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保障房管理中心核准申请人获得保障资格,并将 (略) 保障房管理中心;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五)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在收到审核结果 5个工作日内,通知取得保障资格的申请人办理入住手续;如暂无空房,通知申请人进入轮候,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十二条 市区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 (略) 保障 房管理中心统一进行分配;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和政府联建的公 共租赁住房,优先提供给该企业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租住,剩 (略) 保障房管理中心统一分配。
第十三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以下人员或家庭,予以优先分配:
( 一)军队抚恤优待对象、伤病残退役军人;
( 二)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市级以上劳模家庭;
(三)城镇残疾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四)优秀青年志愿者、城市归侨侨眷家庭。
第十四条 申请人 (略) 保障房管理中心发出入住 通知后 15日内,到指定的地点选房并签订《 (略)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选房、签订租赁合同的,如无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2年之内不再受理。《 (略)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户,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同意,可以互换或调整。
第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 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借、转租和闲置,也不得从事其他经营
活动。承租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租金及水、 电、气、物业管理等必要的费用。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 房屋进行装修。 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 责维修或赔偿。确需装修的应取得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 单位同意,退房时不得拆除、损毁所装修的设施,装修费用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统 (略) 场 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 由市 (略) 价 格主管部门,按照低于 (略) 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 对不同的保障对象实行差别化租金,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 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租金标准分低保、低收入和中等收入 3个档次。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按照城镇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承 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90%产权,与政府实行产权共有。共有 (略) 价格主 (略) 住建局,在市场评估价格的基础上确定。共有产权期间,政府产权部分不收取租金。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 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 3个月,向区保障房管理中心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不得超过6个月。搬迁期内,按原合同约定交纳租金。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且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 (略) 场价格交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市保障房 管理中心可 (略) 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期未满但承租人自愿提前退出保障的,可以向区保障房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第二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 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承租人累计 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承租人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可以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保障房管理中心有权对群众举报涉嫌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进行入户检查。
区保障房管理中心在租赁期内至少开展一次复核工作。对 不再符合保障条件、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承租人,应责令其在规定的搬迁期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二条 腾退房源面向社会公示后, 由市保障房管理中心重新进行分配,腾退房源优先安置轮候家庭。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责任主体为产权所有部门或单位。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 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规定,全额交入同级国库;政 府和企业联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政府按产权比例提取租金,全额交入同级国库。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 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维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租金 收入、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售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 安排解决。政府和企业联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费用, 由政府和企业按产权比例分担。 涉及共有产权房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共有产权人按产权比例分担。
第二十七条 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 理内容, (略) 场化方式提供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购买内容主要包括:
( 一)入住和退出管理事项。 主要包括组织选房,租赁合 同签订、续签、变更,办理入住手续,采集新入住住户基本信息,建立住户档案,办理退房手续。
( 二)租金收缴和房屋使用管理事项。 主要包括租金代收 代缴、催缴, 日常使用情况的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采集证据上报。
(三)维修养护事项。 主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
(四)综合管理事项。 主要包括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和 维护,信息采集和录入;智能化管理系统及监测平台建设和维护;社会调查、绩效评价及群众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 (略) 物业管理条例》 (略) 相关规定,为住户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由物业使用人承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住建局、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应严格监督管理, 建立并实施住房保障对象自行申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监 测、保障资格动态复核、群众举报查实等制度,形成常态化的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 举报、投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 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的, 区保障房管理中心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 住房的, 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腾退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略) 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腾退的,可以依法 (略) 强制执行,承租人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住建局依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 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略) 场价格补缴自违法 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 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市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 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止2024年5月31日。
(略) 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实施意见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通过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租 赁住房 (略) 场上租赁住房,根据国家住建部《关于做好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26号)等有关规定, (略) 实际,就市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事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补贴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是指经申请、审核获得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因无空置房源或空置房源距申请人工 作单位过远等原因无法实物配租而被列为轮候对象的城镇中等 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
外来务工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有空置房源时, 申请人应首先选择实物配租, 无正当理由放弃实物配租的不得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保障形式只能享受其中一种。
二、保障计划
市住建局、市财政 (略)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略) 场状况、市本级财政承受能力、住房保障对象需求等因素,科学测算货币化保障规模,合理确定年度租赁补贴发放计划,报省住建厅核准后实施。
三、办理流程
( 一)按照《 (略) 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审 核程序, 区保障房管理中心核准申请人获得保障资格,并将审 (略) 保障房管理中心备案后,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在 5个工作日内,通知取得保障资格的申请人办理实物保障手续。
如暂无空置房源或因空置房源距申请人工作地过远等原因 无法实物保障的,将申请人列为轮候对象,通知轮候对象所在 区保障房管理中心按发放计划与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协议期限为 1年;轮候对象无法列入当年租赁补贴发放计划的,在下一年度予以优先安排。
( 二)区保障房管理中心在 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申请人应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到所在区保障房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协 (略) 保障房管理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申请人未按期到区保障房管理中心签订协议的,如无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2年之内不再受理。
四、补贴标准
( 一 )面积标准。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 贴面积为 1人户16平方米,2人户35平方米,3人及以上户50平方米。家庭成员 (略) 区城镇户籍、居住证人数确定补贴人数。
( 二)补贴标准。 原则上按照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平均 水平的 1.5倍为上限确定,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发放比例。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 贴根据困难程度按比例发放。低保、低收入和中等以下收入住 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补贴分别为租赁补贴标准的 80%、60%和 50%,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发放比例50%。
(四)补贴金额。租赁补贴金额=(补贴面积-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租赁补贴标准×发放比例。
五、资金拨付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按月补助,按季发放。租赁补贴明 (略) 保障房管理中心汇 (略) 财政局,市财政局通过银行直接将租赁补贴划入申请人账户。
六、监督管理
( 一)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应在租赁补贴协议期满前 3个月内,向区保障房管理中心提出资格复核申请。区保障房管理中心应按审核程序进行复审,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续签协议。
( 二)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在领取租赁补贴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需调整租赁补贴标准的,应在发生变 化后的 30日内主动向申请领取租赁补贴的区保障房管理中心申报变化情况。
区保障房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审核程序,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停发租赁补贴;对需调整租赁补贴标准的,重新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
(三)各区保障房管理中心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保障对象实际居住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市保障房管理中心负责,牵头成立住房保障监管审查小组, 每月按比例随机抽样,对抽样对象从申请、受理、审核到资格 确认进行全面复查。发现问题的,交由区保障房管理中心牵头 组织整改,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和明确完成时限。对不符 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按程序取消保障资格并进行相应处理。
抽查结果予以通报并与年终考评挂钩。
(四)对租赁补贴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申请人,取消其租赁补贴 资格,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责令其限期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资 金, (略) 住建局网站公开披露,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同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七、工作要求
( 一 )市 (略) 区租赁补贴政策的制定、统筹管理 和监督指导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租赁补贴资金落实及发放等 工作。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 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 区保障房管理中心负责申请人的保障资格认定、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级人社、民政、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督、税务、统计、 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供资格审核所需的信息比对支持,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 二)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 积极调动资源和力量,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机构,切实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确保租赁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三)结合 “互联网+”和大数据管理要求, (略)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积极实现住房保障信息与人社、民政、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督、税务、统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信息的互联互通,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业务协同。积极推进采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方便群众申请,适时开通网上申请业务。
(四)租赁补 (略) 政府专项目标管理,实 (略) 政府对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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