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击剑队赞助商金融类招商项目
中国国家击剑队赞助商金融类招商项目
本项目方现提出申请,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 (略) (以下简称“联交所”)在其网站及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项目信息并由联交所组织实施交易。本项目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项目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 本次转让权属清晰,我方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项目涉及共有或转让项目上设置有他项权利,已获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有效文件。
3. 我方所提交的《项目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4. 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同意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5. 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项目情况,若成交后发生移交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6. 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意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7. 我方承诺在联交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8. 如涉及需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审计、评估、权证变更等相关费用,由我方自行承担。
标 的 信 息 概 况 | 评估机构 | - | 估值依据类别 | - | ||
核准或备案机构名称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备案编号/核准编号 | -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值(万元) | - | 单价评估值(万元) | - | |||
账面价值(万元) | - | 资产原值(万元) | - | |||
项目简介 | 一、项目简介: 中国国家击剑队是一支拥有光荣历史、屡创奇迹的队*。早在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上,女子花剑运动员栾菊杰历史性地夺得中国首枚击剑奥运金牌,这也是亚洲人首次登上奥运击剑冠军的领奖台。多年的深厚积累换来了中国击剑项目整体实力的稳步提升,进入新世纪,国家击剑队逐步收获了属于自己的荣耀,花剑、重剑、佩剑三个剑种多次问鼎世界之冠,在一系列国际大赛中,国家击剑队多次取得优异成绩,至今为止,已在奥运会上摘得5金7银3铜。 二、合作方权益和义务 1、合作方有权使用“中国国家击剑队钻石赞助商/中国击剑协会赞助商”等称号,未列明的称号,双方可协商补充。 2、合作方获得使用与中国击剑协会联合标识,比赛服印制企业LOGO。 3、集体肖像使用权。合同期内在媒体上以各种途径、形式使用中国国家击剑队的集体(三人及以上)影像、照片等。 4、合同期内,享有邀请中国国家击剑队不少于三名运动员出席活动1次。 5、合同期内,享有邀请中国国家击剑队不少于三名运动员参加合作方组织的拍摄1次。 6、企业可举办签约新闻发布会一次。 7、合作方须保证广告和产品宣传的内容真实,不损害中国国家击剑队形象和名誉。 8、在协会官方网站赞助商栏目显示合作方标记或合作方名称。 9、合作方必须按时支付相关费用。 10、所有权益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
项目方合作方 基本情况 | ||
项目方/合作方类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
项目方/合作方名称 | 中国击剑协会 | |
所在地区 | 北京 市辖区 石景山区 | |
注册地(地址) | 老山西街5号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 | |
经济类型 | 其他 | |
企业类型 | 其他组织机构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标的权益合作期限为 一 年,合作起止时间以双方签订协议为准。挂牌价格人民币300万元,为合作方在合作期内向项目方提供的现金赞助总费用。 2、本项目合作方数量为1个。 3、意向合作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下,自行下载《意向合作申请书》,在挂牌公告期内,按照规定递交《意向合作申请书》至上海联 (略) 。 4、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的,经过项目方确认后,采用协议方式转让。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 5、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的,经过项目方确认后,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合作方和成交价格。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 6、意向合作方若成为合作方,须交纳本项目成交的服务费。服务费为: 1)如本项目协议成交,交易服务费为成交金额的5%,合作方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以上费用付至上海联 (略) 指定账户。 2)如本项目通过竞争性谈判成交,合作方需承担: a.交易服务费为挂牌底价的5%,以及高于挂牌底价部分的10%。合作方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以上费用付至上海联 (略) 指定账户。 b.择优过程中产生的竞争性谈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劳务费等。合作方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以上费用付至专家指定账户。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合作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合作方一经递交举牌申请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文件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标的的现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合作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的现状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标的,即可视为违约。 | |
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合作方为境内外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2、意向合作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合作方须具有正面、积极的企业形象,无社会不良影响记录; 4、意向合作方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否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竞争性谈判中,意向合作方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择优遴选: 1)意向合作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行业声誉、资金实力、专业能力等; 2)意向合作方的报价;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意向合作申请书.docx |
本项目方现提出申请,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 (略) (以下简称“联交所”)在其网站及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项目信息并由联交所组织实施交易。本项目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项目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 本次转让权属清晰,我方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项目涉及共有或转让项目上设置有他项权利,已获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有效文件。
3. 我方所提交的《项目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4. 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同意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5. 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项目情况,若成交后发生移交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6. 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意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7. 我方承诺在联交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8. 如涉及需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审计、评估、权证变更等相关费用,由我方自行承担。
标 的 信 息 概 况 | 评估机构 | - | 估值依据类别 | - | ||
核准或备案机构名称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备案编号/核准编号 | -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值(万元) | - | 单价评估值(万元) | - | |||
账面价值(万元) | - | 资产原值(万元) | - | |||
项目简介 | 一、项目简介: 中国国家击剑队是一支拥有光荣历史、屡创奇迹的队*。早在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上,女子花剑运动员栾菊杰历史性地夺得中国首枚击剑奥运金牌,这也是亚洲人首次登上奥运击剑冠军的领奖台。多年的深厚积累换来了中国击剑项目整体实力的稳步提升,进入新世纪,国家击剑队逐步收获了属于自己的荣耀,花剑、重剑、佩剑三个剑种多次问鼎世界之冠,在一系列国际大赛中,国家击剑队多次取得优异成绩,至今为止,已在奥运会上摘得5金7银3铜。 二、合作方权益和义务 1、合作方有权使用“中国国家击剑队钻石赞助商/中国击剑协会赞助商”等称号,未列明的称号,双方可协商补充。 2、合作方获得使用与中国击剑协会联合标识,比赛服印制企业LOGO。 3、集体肖像使用权。合同期内在媒体上以各种途径、形式使用中国国家击剑队的集体(三人及以上)影像、照片等。 4、合同期内,享有邀请中国国家击剑队不少于三名运动员出席活动1次。 5、合同期内,享有邀请中国国家击剑队不少于三名运动员参加合作方组织的拍摄1次。 6、企业可举办签约新闻发布会一次。 7、合作方须保证广告和产品宣传的内容真实,不损害中国国家击剑队形象和名誉。 8、在协会官方网站赞助商栏目显示合作方标记或合作方名称。 9、合作方必须按时支付相关费用。 10、所有权益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
项目方合作方 基本情况 | ||
项目方/合作方类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
项目方/合作方名称 | 中国击剑协会 | |
所在地区 | 北京 市辖区 石景山区 | |
注册地(地址) | 老山西街5号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 | |
经济类型 | 其他 | |
企业类型 | 其他组织机构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标的权益合作期限为 一 年,合作起止时间以双方签订协议为准。挂牌价格人民币300万元,为合作方在合作期内向项目方提供的现金赞助总费用。 2、本项目合作方数量为1个。 3、意向合作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下,自行下载《意向合作申请书》,在挂牌公告期内,按照规定递交《意向合作申请书》至上海联 (略) 。 4、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的,经过项目方确认后,采用协议方式转让。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 5、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的,经过项目方确认后,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合作方和成交价格。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 6、意向合作方若成为合作方,须交纳本项目成交的服务费。服务费为: 1)如本项目协议成交,交易服务费为成交金额的5%,合作方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以上费用付至上海联 (略) 指定账户。 2)如本项目通过竞争性谈判成交,合作方需承担: a.交易服务费为挂牌底价的5%,以及高于挂牌底价部分的10%。合作方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以上费用付至上海联 (略) 指定账户。 b.择优过程中产生的竞争性谈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劳务费等。合作方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以上费用付至专家指定账户。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合作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合作方一经递交举牌申请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文件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标的的现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合作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的现状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标的,即可视为违约。 | |
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合作方为境内外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2、意向合作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合作方须具有正面、积极的企业形象,无社会不良影响记录; 4、意向合作方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否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竞争性谈判中,意向合作方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择优遴选: 1)意向合作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行业声誉、资金实力、专业能力等; 2)意向合作方的报价;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意向合作申请书.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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