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新利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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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新利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00%股权

标的企业名称 (略) 新 (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01-26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4-02-27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上海新 (略)  | 受托机构联系人:张东岳 联系电话:021-*
交易机构
业务负责人:孙轶先 联系电话:021-*-836、*
转让方承诺
项目基本情况
转让行为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转让标的主要财务指标
受让方资格条件
其他披露信息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项目基本情况
所属行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成立时间 2012-02-29
注册地(地址) 新疆 (略) 产业园中区连接线东侧东西二线北侧神火西侧G216南侧
经营范围 矿山机械、通用机械、金属铸件、保温板的生产销售;机电设备的维修及安装;防腐保温工程安装;五金、电料、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万元) 300.* 注册资本币种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经营规模 小型
法定代表人 李友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2P
职工人数(人) 0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转让行为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名称 河南神 (略)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股东会决议
决议文件名称 (略) 董事会决议
批准单位名称 (略)
批准日期 2023-10-09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A07002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持股比例(%)
1 河南神 (略) 100
转让标的主要财务指标
最近一年
审计报告(万元)
年度 2022 营业收入 1,263.*
利润总额 100.* 净利润 100.*
资产总计 848.* 负债总计 3,349.*
所有者权益 -2,501.* 审计机构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最近一期
财务报表(万元)
报表日期 2023-11-30 营业收入 374.*
利润总额 4.* 净利润 4.*
资产总计 178.* 负债总计 2,675.*
所有者权益 -2,496.*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披露信息
标的企业于2023年8月28日与 (略) (以下简称“神火集团”)签订了受让 (略) 水泥厂100%产权(以下简称“水泥厂”)的产权交易合同。标的企业受让了水泥厂100%产权,但未办理权证变更,未实质性控制水泥厂,标的企业未合并水泥厂报表。水泥厂仅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评估报告中体现。 1.水泥厂使用土地为划拨地,2023 (略) 政府收回,土地及地面建筑物、附属物不在水泥厂产权范围内。 2.水泥厂于2004年11月30日至2009年11月30日、2010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略) 苗桥乡政府经营。因原有圆筒仓、立窑及其它生产设施设备均已报废,现水泥厂资产主要为与承租方苗桥乡政府签订租赁协议时移交的设备设施残值,承租方租赁后自行建设和购置的设施设备等不在水泥厂产权范围内。详见水泥厂资产评估报告。 3.因与苗桥乡政府签订租赁协议时水泥厂处于停产状态,相关生产许可证件等已失效,水泥厂现有的生产许可、环保批复等证件均由原承租方重新办理、持有和使用至今。本项目产权转让后, (略) 无法承诺将相关生产许可等证件交付到此次股权转让后的水泥厂。 4.苗桥乡政府租赁期间以水泥厂名义进行的一切经营活动均与神火集团 (略) 无关,租赁期间水泥厂产生的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均由原承租方自行承担。因受让标的企业,由此产生的与水泥厂相关的一切后果均由水泥厂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标的公司和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后果。 5.水泥厂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权证变更过程中需企业改制。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双方须同意配合水泥厂按照法律规定和管理要求完成标的企业改制和权证变更。
, (略)
标的企业名称 (略) 新 (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01-26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4-02-27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上海新 (略)  | 受托机构联系人:张东岳 联系电话:021-*
交易机构
业务负责人:孙轶先 联系电话:021-*-836、*
转让方承诺
项目基本情况
转让行为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转让标的主要财务指标
受让方资格条件
其他披露信息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项目基本情况
所属行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成立时间 2012-02-29
注册地(地址) 新疆 (略) 产业园中区连接线东侧东西二线北侧神火西侧G216南侧
经营范围 矿山机械、通用机械、金属铸件、保温板的生产销售;机电设备的维修及安装;防腐保温工程安装;五金、电料、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万元) 300.* 注册资本币种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经营规模 小型
法定代表人 李友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2P
职工人数(人) 0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转让行为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名称 河南神 (略)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股东会决议
决议文件名称 (略) 董事会决议
批准单位名称 (略)
批准日期 2023-10-09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A07002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持股比例(%)
1 河南神 (略) 100
转让标的主要财务指标
最近一年
审计报告(万元)
年度 2022 营业收入 1,263.*
利润总额 100.* 净利润 100.*
资产总计 848.* 负债总计 3,349.*
所有者权益 -2,501.* 审计机构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最近一期
财务报表(万元)
报表日期 2023-11-30 营业收入 374.*
利润总额 4.* 净利润 4.*
资产总计 178.* 负债总计 2,675.*
所有者权益 -2,496.*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披露信息
标的企业于2023年8月28日与 (略) (以下简称“神火集团”)签订了受让 (略) 水泥厂100%产权(以下简称“水泥厂”)的产权交易合同。标的企业受让了水泥厂100%产权,但未办理权证变更,未实质性控制水泥厂,标的企业未合并水泥厂报表。水泥厂仅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评估报告中体现。 1.水泥厂使用土地为划拨地,2023 (略) 政府收回,土地及地面建筑物、附属物不在水泥厂产权范围内。 2.水泥厂于2004年11月30日至2009年11月30日、2010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略) 苗桥乡政府经营。因原有圆筒仓、立窑及其它生产设施设备均已报废,现水泥厂资产主要为与承租方苗桥乡政府签订租赁协议时移交的设备设施残值,承租方租赁后自行建设和购置的设施设备等不在水泥厂产权范围内。详见水泥厂资产评估报告。 3.因与苗桥乡政府签订租赁协议时水泥厂处于停产状态,相关生产许可证件等已失效,水泥厂现有的生产许可、环保批复等证件均由原承租方重新办理、持有和使用至今。本项目产权转让后, (略) 无法承诺将相关生产许可等证件交付到此次股权转让后的水泥厂。 4.苗桥乡政府租赁期间以水泥厂名义进行的一切经营活动均与神火集团 (略) 无关,租赁期间水泥厂产生的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均由原承租方自行承担。因受让标的企业,由此产生的与水泥厂相关的一切后果均由水泥厂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标的公司和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后果。 5.水泥厂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权证变更过程中需企业改制。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双方须同意配合水泥厂按照法律规定和管理要求完成标的企业改制和权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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