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公务用车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5辆报废机动车
石嘴山市公务用车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5辆报废机动车
标的名称 | 石嘴山市公务用车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5辆报废机动车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 | 转让底价 | 1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1-2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2-08 |
标的所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略) >大武口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
标的所在位置 | (略) (略) 停车场 | ||
转让底价(万元) | 1 万元 | ||
计量单位 | 辆 | 数 量 | 5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晋文国华苑评报字[2023]第015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9-30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冯经理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善道交通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踏勘时间为每个信息披露周期第六、第七个工作日,意向受让方须至少提前一天向转让方进行预约并服从转让方的统一安排,踏勘联系人:余先生,*),确认无误后与转让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报名事宜。 2、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后须持重庆联交所出具的相关证明经拍卖机构(机构名称:宁 (略) ;机构联系人:冯经理,联系电话:*)办理竞买手续后(拍卖前一个工作日下午17:00截止),方取得竞拍资格。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拍卖时间:信息披露期满后第四个工作日上午10点,拍卖地点:网络拍卖平台(金鼎万拍平台(http://**))。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或拍卖机构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未参加后续交易的;(2)在拍卖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举牌的;(3)拍卖成交后,受让方未签署成交确认书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相关费用的;(5)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6)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7)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或承诺事项的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4、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车辆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数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报废车辆按照国家规定对标的进行报废拆解,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5、若协议成交,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若拍卖成交,受让方须于拍卖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交易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6、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外,本次交易及过户所涉及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7、转让方负责在合同生效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现状移交标的(受让方需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及费用(含标的的保管、装卸、运输、拆解、销户、安全等)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8、本次转让车辆不包含车牌号码,均按报废车辆处理,成交后须进行拆解,受让方不得自行使用或转售。报废车辆拆解及相关零件使用或出售时须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受让方须在签订交易合同当日向转让方缴纳履约保证金1万元,保证标的车辆确定报废。自合同生效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原件交转让方。转让方收齐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受让方。 9、标的物移交后,涉及废弃物等处置的,受让方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纠纷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10、本次转让价格不含增值税,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支付相应的增资税税金,金额根据交易标的物及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发票。 11、本项目资料仅供参考,标的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且不因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及其他连带责任。 12、意向受让方须按照附件《承诺函》内容参与交易。 13、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现场踏勘确认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略) 715号令)相关文件精神,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企业(以营业执照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证书为准),报名时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原件备查)。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0.3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鹤先生 | 联系电话 | * |
标的名称 | 石嘴山市公务用车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5辆报废机动车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 | 转让底价 | 1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1-2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2-08 |
标的所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略) >大武口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
标的所在位置 | (略) (略) 停车场 | ||
转让底价(万元) | 1 万元 | ||
计量单位 | 辆 | 数 量 | 5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晋文国华苑评报字[2023]第015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9-30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冯经理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善道交通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踏勘时间为每个信息披露周期第六、第七个工作日,意向受让方须至少提前一天向转让方进行预约并服从转让方的统一安排,踏勘联系人:余先生,*),确认无误后与转让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报名事宜。 2、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后须持重庆联交所出具的相关证明经拍卖机构(机构名称:宁 (略) ;机构联系人:冯经理,联系电话:*)办理竞买手续后(拍卖前一个工作日下午17:00截止),方取得竞拍资格。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拍卖时间:信息披露期满后第四个工作日上午10点,拍卖地点:网络拍卖平台(金鼎万拍平台(http://**))。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或拍卖机构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未参加后续交易的;(2)在拍卖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举牌的;(3)拍卖成交后,受让方未签署成交确认书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相关费用的;(5)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6)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7)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或承诺事项的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4、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车辆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数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报废车辆按照国家规定对标的进行报废拆解,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5、若协议成交,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若拍卖成交,受让方须于拍卖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交易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6、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外,本次交易及过户所涉及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7、转让方负责在合同生效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现状移交标的(受让方需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及费用(含标的的保管、装卸、运输、拆解、销户、安全等)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8、本次转让车辆不包含车牌号码,均按报废车辆处理,成交后须进行拆解,受让方不得自行使用或转售。报废车辆拆解及相关零件使用或出售时须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受让方须在签订交易合同当日向转让方缴纳履约保证金1万元,保证标的车辆确定报废。自合同生效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原件交转让方。转让方收齐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受让方。 9、标的物移交后,涉及废弃物等处置的,受让方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纠纷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10、本次转让价格不含增值税,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支付相应的增资税税金,金额根据交易标的物及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发票。 11、本项目资料仅供参考,标的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且不因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及其他连带责任。 12、意向受让方须按照附件《承诺函》内容参与交易。 13、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现场踏勘确认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略) 715号令)相关文件精神,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企业(以营业执照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证书为准),报名时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原件备查)。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0.3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鹤先生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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