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万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
关于对《万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
? 为全面推动万安县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大力实施民生实事工程,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略) 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略) 人民政府 (略) 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吉府办字〔2017〕136号)文件的附件1:《 (略)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操作细则》,我们修改草拟了新的《万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予以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2月30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黄琦
联系电话:0796-*
邮箱:*@*q.com
附件:
万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操作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一、本细则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个人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缴费补贴。
二、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政府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地项目,凡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和征地补偿款未拨付到位的,未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征地机关不予批准征地。
三、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属乡镇场和相关部门按程序严格审核,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范围和对象,积极组织其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地,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被征地后完全失去土地或以户为单位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年满16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地常住户籍的在册农民。
(一)被征地农民年龄的 (略)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之日为基准点。其中2016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确定,以2016年12月31日为基准。
(二)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场开展认定工作。
(三)下列人员不属于保障对象:
1、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2、经原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收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正式职工的人员;
3、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0.3亩的;
4、被征地时已将户籍迁出被征地村组或已死亡的;
5、其他不符合参加并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助政策的人员。
五、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严格按照“三审三公示”原则,经“村级初审、乡级复审、县级联审”确定被征地农民身份。
(一)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万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后,交村(居)委会初审。
(二)村(居)委会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拍照存档),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复审。
(三)乡镇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负责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社、户籍等相关工作人员,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后公示7天(拍照存档)。对申请对象资格有异议的,乡镇场及时调查核实,并在有异议人员所在地公示调查结果7天(拍照存档)。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四)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进行联审,联审后返回所在村及村小组张榜公示7天(拍照存档)。公示无异议后,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确定,对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发给《认定表》。
六、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由被征地单位或所在村组统一按相关规定代为办理,被征地单位或所在村组及个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万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
(二)申请认定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被征地其他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县自然资源局与被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和征地资金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
(五)《万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审核表》。
七、被征地农民实行以户为单位申请认定,个人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按户填报《认定表》时确认参保险种,一次选定后不再更改。
(一)被征地农民凭《认定表》到乡镇场便民服务中心或县社保中心服务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二)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均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补贴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政府缴费补贴数额不变,个人按规定应履行的缴费义务不变。被征地农民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三)被征地农民认定时已达到或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且从未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统一按规定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为: (略) 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缴费补贴的月数,缴费补贴从被征地农民应参保时开始计算。
(一)被征地农民应在认定被征地农民身份后一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因个人原因每推迟一年(满12个月计算1年,多余月数不再计算)参保,扣减一年政府缴费补贴,直至扣完15年政府缴费补贴为止。
(二)因个人原因未及时申报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之后本人再提出申请要求办理身份认定的,其身份认定时间与同村小组同批次其他已认定被征地农民的认定时间一致,推迟申报期间相应扣减政府缴费补贴年限,直至扣完15年政府缴费补贴为止。
(三)参保后死亡的,丧失被征地农民身份,由村委会逐级上报核减,从死亡次月起,停止享受缴费补贴,其个人账户中的政府缴费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九、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 (略) 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为20%(其中:政府缴费补贴比例为12%,个人缴费比例为8%,下同)。
(一)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符合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提前一个月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相关规定延长缴费年限,待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提前1个月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被征地农民,由县社保中心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规定,据实计算其从首次参保缴费起至实施前(最长年限不超过15年)止,已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60%缴费补贴金额,并逐人登记造册汇总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后将缴费补贴转入参保人员社保卡账户。
(三)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待遇不再改办。由县社保中心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规定,据实计算其从首次参保缴费起至累计缴费满15年止,已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60%缴费补贴金额,并逐人登记造册汇总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后将缴费补贴转入参保人员社保卡账户。
十、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对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由个人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缴费补贴按规定标准逐年划入个人账户;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个人缴费年限已满15年或个人缴费不满15年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但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未满15年,政府缴费补贴可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对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政府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到位后的次月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的政府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十一、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享受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得同时享受遗属生活补助。
十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略) 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被征地农民特殊参保情况:
(一)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不享受缴费补贴,但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本人继续按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但扣减相应服役月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二)在校学生不享受缴费补贴,毕(肄)业后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在当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在校学生毕(肄)业后两年内应参保缴费,未参保缴费的相应扣减政府缴费补贴年限,直至扣完15年为止。
(三)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不享受缴费补贴,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仍可按规定享受缴费补贴,用人单位缴费月数与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月数之和最多不得超过180个月。
(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人员在服刑期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但刑满释放后自主就业的,本人仍按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但扣减相应服刑月数缴费补贴。
(五)已通过村(居)干部等渠道享受政府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离职、离任后继续以个人身份缴费可继续享受缴费补贴,合计缴费补贴月数之和不超过180个月。
十四、已享受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由县社保中心核实后据实冲减。
十五、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对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十六、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为:
(一)按《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吉府办字〔2017〕136号)文件规定,按不低于当年县土地出让收入12%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二)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资金;
(三)集体补助资金;
(四)其他财政补助资金。
十七、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今后上级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 为全面推动万安县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大力实施民生实事工程,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略) 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略) 人民政府 (略) 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吉府办字〔2017〕136号)文件的附件1:《 (略)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操作细则》,我们修改草拟了新的《万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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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操作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一、本细则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个人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缴费补贴。
二、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政府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地项目,凡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和征地补偿款未拨付到位的,未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征地机关不予批准征地。
三、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属乡镇场和相关部门按程序严格审核,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范围和对象,积极组织其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地,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被征地后完全失去土地或以户为单位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年满16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地常住户籍的在册农民。
(一)被征地农民年龄的 (略)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之日为基准点。其中2016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确定,以2016年12月31日为基准。
(二)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场开展认定工作。
(三)下列人员不属于保障对象:
1、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2、经原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收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正式职工的人员;
3、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0.3亩的;
4、被征地时已将户籍迁出被征地村组或已死亡的;
5、其他不符合参加并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助政策的人员。
五、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严格按照“三审三公示”原则,经“村级初审、乡级复审、县级联审”确定被征地农民身份。
(一)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万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后,交村(居)委会初审。
(二)村(居)委会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拍照存档),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复审。
(三)乡镇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负责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社、户籍等相关工作人员,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后公示7天(拍照存档)。对申请对象资格有异议的,乡镇场及时调查核实,并在有异议人员所在地公示调查结果7天(拍照存档)。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四)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进行联审,联审后返回所在村及村小组张榜公示7天(拍照存档)。公示无异议后,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确定,对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发给《认定表》。
六、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由被征地单位或所在村组统一按相关规定代为办理,被征地单位或所在村组及个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万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
(二)申请认定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被征地其他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县自然资源局与被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和征地资金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
(五)《万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审核表》。
七、被征地农民实行以户为单位申请认定,个人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按户填报《认定表》时确认参保险种,一次选定后不再更改。
(一)被征地农民凭《认定表》到乡镇场便民服务中心或县社保中心服务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二)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均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补贴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政府缴费补贴数额不变,个人按规定应履行的缴费义务不变。被征地农民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三)被征地农民认定时已达到或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且从未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统一按规定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为: (略) 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缴费补贴的月数,缴费补贴从被征地农民应参保时开始计算。
(一)被征地农民应在认定被征地农民身份后一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因个人原因每推迟一年(满12个月计算1年,多余月数不再计算)参保,扣减一年政府缴费补贴,直至扣完15年政府缴费补贴为止。
(二)因个人原因未及时申报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之后本人再提出申请要求办理身份认定的,其身份认定时间与同村小组同批次其他已认定被征地农民的认定时间一致,推迟申报期间相应扣减政府缴费补贴年限,直至扣完15年政府缴费补贴为止。
(三)参保后死亡的,丧失被征地农民身份,由村委会逐级上报核减,从死亡次月起,停止享受缴费补贴,其个人账户中的政府缴费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九、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 (略) 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为20%(其中:政府缴费补贴比例为12%,个人缴费比例为8%,下同)。
(一)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符合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提前一个月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相关规定延长缴费年限,待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提前1个月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被征地农民,由县社保中心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规定,据实计算其从首次参保缴费起至实施前(最长年限不超过15年)止,已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60%缴费补贴金额,并逐人登记造册汇总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后将缴费补贴转入参保人员社保卡账户。
(三)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待遇不再改办。由县社保中心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规定,据实计算其从首次参保缴费起至累计缴费满15年止,已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60%缴费补贴金额,并逐人登记造册汇总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后将缴费补贴转入参保人员社保卡账户。
十、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对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由个人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缴费补贴按规定标准逐年划入个人账户;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个人缴费年限已满15年或个人缴费不满15年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但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未满15年,政府缴费补贴可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对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政府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到位后的次月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的政府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十一、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享受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得同时享受遗属生活补助。
十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略) 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被征地农民特殊参保情况:
(一)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不享受缴费补贴,但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本人继续按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但扣减相应服役月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二)在校学生不享受缴费补贴,毕(肄)业后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在当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在校学生毕(肄)业后两年内应参保缴费,未参保缴费的相应扣减政府缴费补贴年限,直至扣完15年为止。
(三)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不享受缴费补贴,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仍可按规定享受缴费补贴,用人单位缴费月数与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月数之和最多不得超过180个月。
(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人员在服刑期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但刑满释放后自主就业的,本人仍按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但扣减相应服刑月数缴费补贴。
(五)已通过村(居)干部等渠道享受政府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离职、离任后继续以个人身份缴费可继续享受缴费补贴,合计缴费补贴月数之和不超过180个月。
十四、已享受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由县社保中心核实后据实冲减。
十五、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对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十六、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为:
(一)按《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吉府办字〔2017〕136号)文件规定,按不低于当年县土地出让收入12%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二)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资金;
(三)集体补助资金;
(四)其他财政补助资金。
十七、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今后上级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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