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金神镇南圩水面养殖经营权和养殖经营用房及其附属设施招租项目二次交易公告
桐城市金神镇南圩水面养殖经营权和养殖经营用房及其附属设施招租项目二次交易公告
项目编号 | H1GYCQ24C01016 | 统一交易标识码 | C01-*32C-*-*-3 |
信息来源 |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项目所在地 | (略) · (略) ·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信息发布时间 | 2024-01-31 15:50:14 | 浏览次数 |
(略) 金神镇南圩水面养殖经营权和养殖经营用房及其附属设施招租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H1GYCQ24C01016
(略) 金神镇人民政府委托, (略) 金神镇南圩水面养殖经营权和养殖经营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经营权公开招租。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 (略) 金神镇南圩水面养殖经营权和养殖经营用房及其附属设施招租项目(二次)
2、租赁权取得方式:以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
如首次招租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无法构成有效竞价的,将再次发布公告,登记时间顺延七个工作日;如到期再次不足三家,将根据有关规定:若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的,则组织实施公开竞价;若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的;则交易双方按底价与承租人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3、出租人: (略) 金神镇人民政府
4、标的简介:
无形资产 | |||||
序号 | 名称 | 位置 | 水面面积(亩) | 年租金底价(元) | 备注 |
1 | (略) 金神镇南圩水面养殖经营权 | (略) 金神镇 | 约1640 | *.00 | 以上面积含道路、沟渠、圩堤等,水面不包水位。 |
合计: | *.00元 | ||||
固定资产 | |||||
序号 | 名称 | 位置 | 建筑面积(㎡ ) | 五年租金(元) | 备注 |
1 | 养殖经营用 房及其附属 设施 | (略) 金神镇 | 约210 | *.00 | 房屋包括平房一幢;附属设施包括停车 场。其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租金为固定金额,不进行加价。 |
合计 | *.00元 |
面权属情况:产 (略) 金神镇所有。 (略) 金神镇南圩水面无权属纠纷,出租方将提供该处水面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方办理相关证件照;
流转用途:该圩口水面系农业使用,只能用于种、养殖及农业灌溉,不得另作他用。
南圩因涉及湿地保护、河湖岸线保护、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同时与嬉子湖湖区接壤,需考虑嬉子湖水位影响,且禁止从事可能破坏生态红线和污染嬉子湖水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各投标人慎重考虑投资风险,竞标期间谨慎报价。
注:1、无形资产进行加价竞拍,固定资产为固定金额不变。
2、租赁合同签订之日,承租方需一次性 交纳给出租方无形资产5年租金和固定资产5年租金,即合同期内的租金需一次性付清。
3、租赁期限:五年
二、竞拍人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的合法成年公民)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参加投标。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价。
三、竞拍人登记及资格认定
1、本次竞拍定于2024年02月07日9时30分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号开标厅举行。
2、2024年02月07日9时30分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号开标大厅现场登记、现场确认竞拍人资格。
现场须提交以下资料:
竞拍人为企业的:须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缴纳竞拍保证金的票据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备查)。如不是法定代表人参加现场竞标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公告附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竞拍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缴纳竞拍保证金的票据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备查)。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现场竞价规则
1、竞拍人的竞标报价是指竞拍人为取得本次招标的水面养殖经营权和养殖经营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经营权,承诺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和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招租人支付的款额。
2、竞拍人的现场竞标报价必须大于主持人公布的第一轮最高报价方为有效报价。3、竞拍人的竞标报价加价幅度为人民币*万元整(¥20000.00 ),主持人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加价幅度。竞拍人的下一轮竞标报价=本轮竞价中的最高有效报价+加价幅度的正整数倍。
4、当竞拍人的竞标报价进行到第n轮,无竞拍人参与第n+1轮的竞标报价时,此时第n轮竞价中有效报价最高的竞拍人报价即为本招租标的的最高报价。
5、本次竞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人(如第n轮出现两家或多家报价相同,并均不愿意加价时,以现场摇号随机决定承租人)。
6、签约。成交后,出租人与中标承租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5日内与中标承租人签订《租赁经营合同》。
五、竞拍保证金、租金的支付
1、竞拍保证金缴纳的方式:
竞拍保证金为人民币 *.00元。竞拍人应于2024年02月07日9时30分前(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将竞拍保证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系以下指定账户)。 (略) 及其他组织的,缴纳保证金时应注明单位名称,竞拍人是自然人的,应注明个人姓名,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代竞拍人缴纳竞拍保证金。(不得以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须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
开户单位: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安徽桐城农村 (略) 商城支行
账 户:**
2、竞拍保证金的处置
未成交方的保证金则于竞拍会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不计息),成交方的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成交方不按时支付租金并签订《租赁经营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3、租金的支付方式: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前一次性付清。
六、对意向承租方的特别要求
(一)意向承租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租赁标的,就租赁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招租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 (略) 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租赁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租赁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
(三)承租方除应遵守《水法》《渔业法》《环境保护法》《湿地保护法》《防洪法》《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略) 湖泊管理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外,在租赁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水面灌溉放水和防洪泄洪等经营管理活动,该水面不保证养殖水位,不得以此要求经济补偿。
(四)承租方不得损坏南圩相关水利工程设施、基础设施、电力设施,承租方在汛期主动自行积极泄洪(已建有泄洪闸),自行承担防汛抗旱责任,费用自理。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间内相关水利工程设施、基础设施、电力设施、养殖经营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承租方因种养殖蓄水造成周边群众农田、水面淹没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洪涝灾害造成圩堤、沟渠、道路、农田、鱼塘、排涝设施等受损,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修复责任。
(五)承租方对南圩综合开发应符合国家绿色、环保等相关法律的要求,需有关部门办理许可的项目,应在手续齐全后方可实施。无需办理许可的项目,应在书面上报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承租方不得种植、养殖影响污染环境、水体的项目品种,禁止从事可能破坏生态红线和污染嬉子湖水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如养珍珠、高密度养殖等;承租方须在水面水域内科学、合理开展养殖经营活动。
(六)承租方在平时种养殖经营管理中要文明管理,合法经营。在租赁经营期内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遇安全事故、偷盗以及社会治安等问题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旱灾、水灾等)时造成的一切后果,出租方不承担责任。
(七)租赁期内,租赁标的必须由承租方本人经营,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如遇国家重点工程,要无条件配合,土地(水面)征收补偿费归出租方,青苗费和种养殖损失补偿归承租方。租赁期内,南圩因项目申报获得的各级奖补资金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协商解决。
(八)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如自然灾害、水灾破圩等)要求减免、退还租赁价款、延长租赁期限。如因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需要解除合同的,租赁价款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九)《租赁经营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方需将租赁标的物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出租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交还租赁标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租赁期内日租金的三倍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十)承租方应于成交公示期满无异议后5日内与出租人签订《租赁经营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全额没收竞拍保证金并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承租方可以立即重新发包,且不承担中标方任何损失。
(十一)租赁期内,承租方 (略) 河湖“五清四乱”管理,保持圩埂、水面整洁,不得饲养畜禽;承租方应组织安排好安全生产管理,一切安全责任(含第三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需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实施环境保护措施,不得设置围栏网、防逃网等设施。
(十二)承租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在租赁期内开展租赁经营活动。
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根据承包需要,向出租方申报并同意后,可对承包范围内的基础设施(仅限于经出租方同意后实施的项目)进行建设投资,承租方在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后,出租方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审计,确定投资审计价;承包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前,出租方再次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就前期投资审计价值开展最终剩余价值评估,从而确定最终承租方固定资产投资剩余价值,出租方将按第三方评估确定的剩余价值对承租方予以补偿。第三方机构的审计评估结果,出租方、承租方双方均无条件认可。
承租方在承包期间未经出租方同意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由承租方在承包期内自行摊销处置,期满后出租方不予补偿且承包期满承租方需无偿移交给出租方,不得破坏。
租赁期内,如有涉及国家各级政策性奖补项目、地方配套资金项目等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承租期满后,可移动的设备包括因生产需要添置的船只、机械、渔具等资产(不包括利用各级项目奖补资金、配套资金添置的设备)由承租方自行移除并承担移除费用。
七、集中踏勘现场时间定于 2024 年02月04日9时30分,集中勘查地点: (略) 金神镇南圩圩埂;联系人:朱卫国,联系号码:*。
八、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中标承租人支付,按一年成交价的1.5%收取
九、 (略) 金神镇人民政府
联系及咨询人:杨先生
咨询电话:*
九、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工
联系电话:0556-*
十、代理公司: (略) (略)
联系人:姚工
联系电话:0556-*
(略) 金神镇人民政府
2024年01月31日
附件1
授 权 委 托 书 | |||
委托人 | 受托人 | ||
姓 名 | 姓 名 | ||
出生日期 | 出生日期 | ||
工作单位 | 工作单位 | ||
职 务 | 职 务 | ||
证件号码 | 身 份 证 | 证件号码 | 身 份 证 |
本人系 (竞价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受托人)代表本人参加 年 月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办的编号为H1GYCQ24C01016的水面养殖经营权和养殖经营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经营权的竞拍活动,代表本人签订合同等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凭证等。 受托人在该活动中所做出的承诺、签署的合同或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备 注 | 兹证明本委托书确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成交确认书
(略) 金神镇人民政府的委托,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4年02月07日, (略) 金神镇南圩水面养殖经营权和养殖经营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经营权公开招租,现竞价结束,出租人与承租人对成交结果确认如下:
一、租金
1、该项目无形资产的年租金为人民币 (大写: )。出租人、承租人对竞价过程和成交结果均无异议。
2、该项目固定资产的五年租金为人民币 (大写: )。出租人、承租人对竞价过程和成交结果均无异议。
二、承租人认真阅读了公告,对出租标的有关要求已有清楚了解,接受公告中的内容。
三、本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出租人按照相关规定公示竞标结果(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承租人应在5日内与出租人签订《租赁经营合同》,承租人逾期不签订的,竞得资格自动丧失,所交竞拍保证金出租人不予退还。
四、其他相关事宜,在《租赁经营合同》中另作约定。
五、本确认书一式*份,出租人、承租人各执*份,交易机构执*份。
出租人: (略) 金神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租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交易机构(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竞拍报价单
第 次报价
报价名称 | (略) 金神镇南圩水面养殖经营权和养殖经营用房及其附属设施招租项目(二次) | ||
竞拍报价 (人民币元) | 大写: 小写: | ||
报价时间 | 年 月 日 | ||
竞拍人 | 法人代表或授 权代理人签章 |
累计提交时间:0天0小时6分0秒
累计办理时间:0天0小时12分0秒
办理意见: 提交
办理时间: 2024-01-31 15:38:49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6分
办理意见: 通过
办理时间: 2024-01-31 15:50:13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11分
办理意见: 通过
办理时间: 2024-01-31 15:50:13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11分
项目编号 | H1GYCQ24C01016 | 统一交易标识码 | C01-*32C-*-*-3 |
信息来源 |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项目所在地 | (略) · (略) ·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信息发布时间 | 2024-01-31 15:50:14 | 浏览次数 |
(略) 金神镇南圩水面养殖经营权和养殖经营用房及其附属设施招租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H1GYCQ24C01016
(略) 金神镇人民政府委托, (略) 金神镇南圩水面养殖经营权和养殖经营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经营权公开招租。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 (略) 金神镇南圩水面养殖经营权和养殖经营用房及其附属设施招租项目(二次)
2、租赁权取得方式:以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
如首次招租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无法构成有效竞价的,将再次发布公告,登记时间顺延七个工作日;如到期再次不足三家,将根据有关规定:若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的,则组织实施公开竞价;若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的;则交易双方按底价与承租人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3、出租人: (略) 金神镇人民政府
4、标的简介:
无形资产 | |||||
序号 | 名称 | 位置 | 水面面积(亩) | 年租金底价(元) | 备注 |
1 | (略) 金神镇南圩水面养殖经营权 | (略) 金神镇 | 约1640 | *.00 | 以上面积含道路、沟渠、圩堤等,水面不包水位。 |
合计: | *.00元 | ||||
固定资产 | |||||
序号 | 名称 | 位置 | 建筑面积(㎡ ) | 五年租金(元) | 备注 |
1 | 养殖经营用 房及其附属 设施 | (略) 金神镇 | 约210 | *.00 | 房屋包括平房一幢;附属设施包括停车 场。其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租金为固定金额,不进行加价。 |
合计 | *.00元 |
面权属情况:产 (略) 金神镇所有。 (略) 金神镇南圩水面无权属纠纷,出租方将提供该处水面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方办理相关证件照;
流转用途:该圩口水面系农业使用,只能用于种、养殖及农业灌溉,不得另作他用。
南圩因涉及湿地保护、河湖岸线保护、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同时与嬉子湖湖区接壤,需考虑嬉子湖水位影响,且禁止从事可能破坏生态红线和污染嬉子湖水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各投标人慎重考虑投资风险,竞标期间谨慎报价。
注:1、无形资产进行加价竞拍,固定资产为固定金额不变。
2、租赁合同签订之日,承租方需一次性 交纳给出租方无形资产5年租金和固定资产5年租金,即合同期内的租金需一次性付清。
3、租赁期限:五年
二、竞拍人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的合法成年公民)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参加投标。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价。
三、竞拍人登记及资格认定
1、本次竞拍定于2024年02月07日9时30分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号开标厅举行。
2、2024年02月07日9时30分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号开标大厅现场登记、现场确认竞拍人资格。
现场须提交以下资料:
竞拍人为企业的:须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缴纳竞拍保证金的票据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备查)。如不是法定代表人参加现场竞标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公告附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竞拍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缴纳竞拍保证金的票据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备查)。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现场竞价规则
1、竞拍人的竞标报价是指竞拍人为取得本次招标的水面养殖经营权和养殖经营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经营权,承诺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和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招租人支付的款额。
2、竞拍人的现场竞标报价必须大于主持人公布的第一轮最高报价方为有效报价。3、竞拍人的竞标报价加价幅度为人民币*万元整(¥20000.00 ),主持人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加价幅度。竞拍人的下一轮竞标报价=本轮竞价中的最高有效报价+加价幅度的正整数倍。
4、当竞拍人的竞标报价进行到第n轮,无竞拍人参与第n+1轮的竞标报价时,此时第n轮竞价中有效报价最高的竞拍人报价即为本招租标的的最高报价。
5、本次竞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人(如第n轮出现两家或多家报价相同,并均不愿意加价时,以现场摇号随机决定承租人)。
6、签约。成交后,出租人与中标承租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5日内与中标承租人签订《租赁经营合同》。
五、竞拍保证金、租金的支付
1、竞拍保证金缴纳的方式:
竞拍保证金为人民币 *.00元。竞拍人应于2024年02月07日9时30分前(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将竞拍保证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系以下指定账户)。 (略) 及其他组织的,缴纳保证金时应注明单位名称,竞拍人是自然人的,应注明个人姓名,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代竞拍人缴纳竞拍保证金。(不得以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须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
开户单位: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安徽桐城农村 (略) 商城支行
账 户:**
2、竞拍保证金的处置
未成交方的保证金则于竞拍会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不计息),成交方的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成交方不按时支付租金并签订《租赁经营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3、租金的支付方式: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前一次性付清。
六、对意向承租方的特别要求
(一)意向承租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租赁标的,就租赁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招租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 (略) 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租赁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租赁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
(三)承租方除应遵守《水法》《渔业法》《环境保护法》《湿地保护法》《防洪法》《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略) 湖泊管理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外,在租赁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水面灌溉放水和防洪泄洪等经营管理活动,该水面不保证养殖水位,不得以此要求经济补偿。
(四)承租方不得损坏南圩相关水利工程设施、基础设施、电力设施,承租方在汛期主动自行积极泄洪(已建有泄洪闸),自行承担防汛抗旱责任,费用自理。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间内相关水利工程设施、基础设施、电力设施、养殖经营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承租方因种养殖蓄水造成周边群众农田、水面淹没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洪涝灾害造成圩堤、沟渠、道路、农田、鱼塘、排涝设施等受损,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修复责任。
(五)承租方对南圩综合开发应符合国家绿色、环保等相关法律的要求,需有关部门办理许可的项目,应在手续齐全后方可实施。无需办理许可的项目,应在书面上报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承租方不得种植、养殖影响污染环境、水体的项目品种,禁止从事可能破坏生态红线和污染嬉子湖水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如养珍珠、高密度养殖等;承租方须在水面水域内科学、合理开展养殖经营活动。
(六)承租方在平时种养殖经营管理中要文明管理,合法经营。在租赁经营期内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遇安全事故、偷盗以及社会治安等问题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旱灾、水灾等)时造成的一切后果,出租方不承担责任。
(七)租赁期内,租赁标的必须由承租方本人经营,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如遇国家重点工程,要无条件配合,土地(水面)征收补偿费归出租方,青苗费和种养殖损失补偿归承租方。租赁期内,南圩因项目申报获得的各级奖补资金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协商解决。
(八)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如自然灾害、水灾破圩等)要求减免、退还租赁价款、延长租赁期限。如因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需要解除合同的,租赁价款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九)《租赁经营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方需将租赁标的物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出租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交还租赁标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租赁期内日租金的三倍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十)承租方应于成交公示期满无异议后5日内与出租人签订《租赁经营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全额没收竞拍保证金并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承租方可以立即重新发包,且不承担中标方任何损失。
(十一)租赁期内,承租方 (略) 河湖“五清四乱”管理,保持圩埂、水面整洁,不得饲养畜禽;承租方应组织安排好安全生产管理,一切安全责任(含第三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需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实施环境保护措施,不得设置围栏网、防逃网等设施。
(十二)承租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在租赁期内开展租赁经营活动。
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根据承包需要,向出租方申报并同意后,可对承包范围内的基础设施(仅限于经出租方同意后实施的项目)进行建设投资,承租方在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后,出租方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审计,确定投资审计价;承包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前,出租方再次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就前期投资审计价值开展最终剩余价值评估,从而确定最终承租方固定资产投资剩余价值,出租方将按第三方评估确定的剩余价值对承租方予以补偿。第三方机构的审计评估结果,出租方、承租方双方均无条件认可。
承租方在承包期间未经出租方同意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由承租方在承包期内自行摊销处置,期满后出租方不予补偿且承包期满承租方需无偿移交给出租方,不得破坏。
租赁期内,如有涉及国家各级政策性奖补项目、地方配套资金项目等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承租期满后,可移动的设备包括因生产需要添置的船只、机械、渔具等资产(不包括利用各级项目奖补资金、配套资金添置的设备)由承租方自行移除并承担移除费用。
七、集中踏勘现场时间定于 2024 年02月04日9时30分,集中勘查地点: (略) 金神镇南圩圩埂;联系人:朱卫国,联系号码:*。
八、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中标承租人支付,按一年成交价的1.5%收取
九、 (略) 金神镇人民政府
联系及咨询人:杨先生
咨询电话:*
九、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工
联系电话:0556-*
十、代理公司: (略) (略)
联系人:姚工
联系电话:0556-*
(略) 金神镇人民政府
2024年01月31日
附件1
授 权 委 托 书 | |||
委托人 | 受托人 | ||
姓 名 | 姓 名 | ||
出生日期 | 出生日期 | ||
工作单位 | 工作单位 | ||
职 务 | 职 务 | ||
证件号码 | 身 份 证 | 证件号码 | 身 份 证 |
本人系 (竞价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受托人)代表本人参加 年 月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办的编号为H1GYCQ24C01016的水面养殖经营权和养殖经营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经营权的竞拍活动,代表本人签订合同等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凭证等。 受托人在该活动中所做出的承诺、签署的合同或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备 注 | 兹证明本委托书确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成交确认书
(略) 金神镇人民政府的委托,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4年02月07日, (略) 金神镇南圩水面养殖经营权和养殖经营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经营权公开招租,现竞价结束,出租人与承租人对成交结果确认如下:
一、租金
1、该项目无形资产的年租金为人民币 (大写: )。出租人、承租人对竞价过程和成交结果均无异议。
2、该项目固定资产的五年租金为人民币 (大写: )。出租人、承租人对竞价过程和成交结果均无异议。
二、承租人认真阅读了公告,对出租标的有关要求已有清楚了解,接受公告中的内容。
三、本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出租人按照相关规定公示竞标结果(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承租人应在5日内与出租人签订《租赁经营合同》,承租人逾期不签订的,竞得资格自动丧失,所交竞拍保证金出租人不予退还。
四、其他相关事宜,在《租赁经营合同》中另作约定。
五、本确认书一式*份,出租人、承租人各执*份,交易机构执*份。
出租人: (略) 金神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租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交易机构(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竞拍报价单
第 次报价
报价名称 | (略) 金神镇南圩水面养殖经营权和养殖经营用房及其附属设施招租项目(二次) | ||
竞拍报价 (人民币元) | 大写: 小写: | ||
报价时间 | 年 月 日 | ||
竞拍人 | 法人代表或授 权代理人签章 |
累计提交时间:0天0小时6分0秒
累计办理时间:0天0小时12分0秒
办理意见: 提交
办理时间: 2024-01-31 15:38:49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6分
办理意见: 通过
办理时间: 2024-01-31 15:50:13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11分
办理意见: 通过
办理时间: 2024-01-31 15:50:13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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