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电宁波国际经贸有限公司100%股权-挂牌披露
中国中电宁波国际经贸有限公司100%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S*D* |
---|---|
项目名称 | 中国中电 (略) 10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中电 (略) ;宁波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电子 (略) |
转让比例 | 70 |
挂牌价格 | 9,115.05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4-02-04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9115.047万元。其中转让方中国中电 (略) 持有标的企业70%股权对应的转让底价为6380.5329万元,转让方宁波 (略) 持有标的企业30%股权对应的转让底价为2734.5141万元。若形成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按照转让方各自转让底价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2、截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5月31日,标的企业尚有来自EMPRESA COMERCIALIZADORA DIVEP的应收账款共计人民币3959.*万元未收回,已全额计提坏账,具体详见置于北交所备查的《资产评估报告》。 3、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北交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20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1)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仅产生1家意向受让方,则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产生2家及2家以上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条款的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后来函申请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要求情形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以标的资产存在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作为补偿,并可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挂牌转让,若重新转让成交价格低于本次转让成交价格的,转让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补足差额,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电子”、“中电”等,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4)若标的企业后续收回来自EMPRESA COMERCIALIZADORA DIVEP的应收账款共计人民币3959.*万元(截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5月31日),本方承诺将督促标的企业在收到该款项之日起30日内,在扣除追缴该笔应收账款产生的合理成本费用后,按照本项目转让方各自持股比例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各自指定账户。 |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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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中国中电 (略) 10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中电 (略) ;宁波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电子 (略) |
转让比例 | 70 |
挂牌价格 | 9,115.05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4-02-04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9115.047万元。其中转让方中国中电 (略) 持有标的企业70%股权对应的转让底价为6380.5329万元,转让方宁波 (略) 持有标的企业30%股权对应的转让底价为2734.5141万元。若形成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按照转让方各自转让底价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2、截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5月31日,标的企业尚有来自EMPRESA COMERCIALIZADORA DIVEP的应收账款共计人民币3959.*万元未收回,已全额计提坏账,具体详见置于北交所备查的《资产评估报告》。 3、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北交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20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1)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仅产生1家意向受让方,则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产生2家及2家以上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条款的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后来函申请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要求情形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以标的资产存在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作为补偿,并可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挂牌转让,若重新转让成交价格低于本次转让成交价格的,转让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补足差额,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电子”、“中电”等,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4)若标的企业后续收回来自EMPRESA COMERCIALIZADORA DIVEP的应收账款共计人民币3959.*万元(截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5月31日),本方承诺将督促标的企业在收到该款项之日起30日内,在扣除追缴该笔应收账款产生的合理成本费用后,按照本项目转让方各自持股比例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各自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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