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道普化工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无锡市隐秀路办公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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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道普化工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无锡市隐秀路办公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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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道普化工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无锡市隐秀路800-1102办公房地产)

信息时间:2024-02-07

次浏览

挂牌价:322.9

保证金:元

报名开始时间:2024-02-07

报名截止时间:2024-02-26

项目名称 江苏道普化工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无锡市隐秀路800-1102办公房地产)
项目编号 WXCQZ24003-3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浙江明日 (略) 于2023年11月29日批准
挂牌日期 挂牌起始日期:2024-02-07 挂牌终止日期:2024-02-26
转让方名称 (略)
标的物概况

本次转让标的为 (略) (略) 隐秀路800-1102办公房地产,东临无锡滨湖万象汇,南临太湖西大道,西临隐秀路,北临蠡园开发区创业园,所处 (略) 蠡园中学、无锡 (略)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滨湖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无锡蠡园支行)等,有太湖智谷、花样年喜年中心,现代国际工业设计大厦等多幢办公楼,水电保证率较高,公用配套设施较为齐全。

标的房产权证信息列示如下:

不动产权证号:苏(2017) (略) 不动产权第*号

共有情况:单独所有

坐落:隐秀路800-1102

不动产单元号:* * GB00002 F*

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权利性质:出让

用途:商务金融用地/办公

房屋建筑面积:244.24平方米

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12.8平方米

使用期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至2058年1月29日止

转让标的以现状为准。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江苏首佳土地房地产评 (略)
评估报告书编号 苏佳房估字第WX*号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略)
评估基准日 2023-10-20
转让标的评估值 322.18
特别事项说明

1、涉及房产限购事宜,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咨询,确认是否具备购买资格,因受让方不具备购买资格参与交易的,造成不能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的,引起的所有经济、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2、目前标的房屋处于转让方自用状态,标的房屋内可移动物品归转让方所有,成交后转让方会先进行清理然后将标的房屋交付受让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在公告期内亲自至实地看房,充分了解转让标的实际情况,意向受让方完成报名登记,即表明意向受让方愿意按照转让标的实际状况受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

3、本次标的转让价为含税价。

转让底价 322.9万元
受让方应具备的
具体条件

1、产权转让总价款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转让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3、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内按要求递交举牌资料,并于公告期满日16时前按挂牌价的30%向无 (略) 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且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并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先用于支付无锡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付至转让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⑤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约情形。

备查文件

1、资产转让批准文件:浙明日控股人[2023]83号。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江苏首佳土地房地产评 (略) 出具的苏佳房估字第W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

其他说明

1、如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变更挂牌条件,待重新办理挂牌手续后再次挂牌。

2、挂牌期满,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决定最终受让方。

3、本公告仅为本次资产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资产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在提供身份证明的前提下,可以在公告期间内查询《房地产估价报告》等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实地看房,看房联系人:王先生,*。

4、交易服务费收费标 (略) 发改委文件执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属于中小微企业的,交易服务费可减按80%收取。

联系方式 联系人 孙经理
联系电话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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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道普化工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无锡市隐秀路800-1102办公房地产)

信息时间:2024-02-07

次浏览

挂牌价:322.9

保证金:元

报名开始时间:2024-02-07

报名截止时间:2024-02-26

项目名称 江苏道普化工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无锡市隐秀路800-1102办公房地产)
项目编号 WXCQZ24003-3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浙江明日 (略) 于2023年11月29日批准
挂牌日期 挂牌起始日期:2024-02-07 挂牌终止日期:2024-02-26
转让方名称 (略)
标的物概况

本次转让标的为 (略) (略) 隐秀路800-1102办公房地产,东临无锡滨湖万象汇,南临太湖西大道,西临隐秀路,北临蠡园开发区创业园,所处 (略) 蠡园中学、无锡 (略)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滨湖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无锡蠡园支行)等,有太湖智谷、花样年喜年中心,现代国际工业设计大厦等多幢办公楼,水电保证率较高,公用配套设施较为齐全。

标的房产权证信息列示如下:

不动产权证号:苏(2017) (略) 不动产权第*号

共有情况:单独所有

坐落:隐秀路800-1102

不动产单元号:* * GB00002 F*

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权利性质:出让

用途:商务金融用地/办公

房屋建筑面积:244.24平方米

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12.8平方米

使用期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至2058年1月29日止

转让标的以现状为准。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江苏首佳土地房地产评 (略)
评估报告书编号 苏佳房估字第WX*号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略)
评估基准日 2023-10-20
转让标的评估值 322.18
特别事项说明

1、涉及房产限购事宜,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咨询,确认是否具备购买资格,因受让方不具备购买资格参与交易的,造成不能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的,引起的所有经济、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2、目前标的房屋处于转让方自用状态,标的房屋内可移动物品归转让方所有,成交后转让方会先进行清理然后将标的房屋交付受让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在公告期内亲自至实地看房,充分了解转让标的实际情况,意向受让方完成报名登记,即表明意向受让方愿意按照转让标的实际状况受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

3、本次标的转让价为含税价。

转让底价 322.9万元
受让方应具备的
具体条件

1、产权转让总价款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转让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3、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内按要求递交举牌资料,并于公告期满日16时前按挂牌价的30%向无 (略) 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且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并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先用于支付无锡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付至转让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⑤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约情形。

备查文件

1、资产转让批准文件:浙明日控股人[2023]83号。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江苏首佳土地房地产评 (略) 出具的苏佳房估字第W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

其他说明

1、如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变更挂牌条件,待重新办理挂牌手续后再次挂牌。

2、挂牌期满,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决定最终受让方。

3、本公告仅为本次资产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资产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在提供身份证明的前提下,可以在公告期间内查询《房地产估价报告》等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实地看房,看房联系人:王先生,*。

4、交易服务费收费标 (略) 发改委文件执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属于中小微企业的,交易服务费可减按80%收取。

联系方式 联系人 孙经理
联系电话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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