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国有股权转让
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国有股权转让
项目名称: | 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国有股权转让 | ||
项目法人: | (略) 创新 (略) | 项目地址: | |
立项批文名称: |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 项目审批单位: |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
监督部门: |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代理机构: | (略) 产权交易中心 |
交易平台: |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项目见证时间: | 2024-02-07 |
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 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国有股权转让 | |||||||||||||||||
项目编号 | 2024BFGCJ00076 | 转让底价(万元) | 402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40 | |||||||||||||
公告起始时间 | 2024年2月8日9:00 | 公告截止时间 | 2024年3月12日17:00 | |||||||||||||||
第一阶段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 | 2024年2月8日9:00始至2024年3月13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略) |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交易监督部门 |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 |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项目转让方拟转让持有的标的企业产权, (略) 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有权部门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二、转让方简介 | ||||||||||||||||||
转让方名称 | (略) 创新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合芜蚌实验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和应用技术研发中心D座507室 | 公司类型 | (略)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持有产(股)权 比例 | 4.7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75% | |||||||||||||||
三、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经营范围 | 项目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注册地 (地址) | (略) 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C座526室 |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合肥中轩能源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委派代 表:方建华) | |||||||||||||||
成立时间 | 2014年9月28日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
公司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P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投资金额 | 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
1 | 合肥中轩 (略) | 71.5%/715万元 | 否 | |||||||||||||||
2 | 安徽国轩新 (略) | 23.75%/237.5万元 | 否 | |||||||||||||||
3 | (略) 创新 (略) | 4.75%/47.5万元 | 是 | |||||||||||||||
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专项审计报告(报告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止) | |||||||||||||||||
营业收入(元) | 营业利润(元) | 净利润(元) | ||||||||||||||||
25,790,235.66 | -4,068,084.51 | -4,068,084.51 | ||||||||||||||||
资产总计(元) | 负债总计(元) | 所有者权益(元) | ||||||||||||||||
63,118,222.22 | 25,335,137.13 | 37,783,085.09 | ||||||||||||||||
财务审计机构 |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审计报告字号 | 众会字(2023)第08526号 | 财务审计年度 | 2023上半年度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报告期:2023年6月) | ||||||||||||||||||
营业收入(元) | 营业利润(元) | 净利润(元) | ||||||||||||||||
13,390,611.04 | -11,992,354.21 | -11,992,354.21 | ||||||||||||||||
资产总计(元) | 负债总计(元) | 所有者权益(元) | ||||||||||||||||
63,118,222.22 | 25,335,137.13 | 37,783,085.09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中水 (略) | ||||||||||||||||
评估报告字号 | 中水致远评报字[2023]第*号 | 评估基准日 | 2023年6月30日 | |||||||||||||||
备案机构 | (略) 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备案日期 | 2024年1月18日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流动资产 | 4,637.93 | 4,637.93 | ||||||||||||||||
固定资产 | 23.89 | 28.29 | ||||||||||||||||
无形资产 | / | / | ||||||||||||||||
其它资产 | 300 | 300 | ||||||||||||||||
资产总计 | 6,311.82 | 10,994.94 | ||||||||||||||||
流动负债 | 2,533.51 | 2,533.51 | ||||||||||||||||
负债总计 | 2,533.51 | 2,533.51 | ||||||||||||||||
合伙人 全部财产份额 | 3,778.31 | 8,461.42 | ||||||||||||||||
转让标的 对应评估值 | 401.92万元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中水 (略)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23]第*号)中载明: (一)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办公经营场所为向合肥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租赁,租赁 (略)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望江西路860号D座514、516、518、521、522、524、526号房,租赁面积为664.92平方米,承租期自2023年3月12日至2024年3月11日止,租金按40元/平方/月,租金按年支付。 (二)2022年8月22日,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海蔚旭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后,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 (略) 飞泽 (略) 的人民币300万元的注册资本系上海蔚旭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国科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上海蔚旭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仅为名义股东,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实际股东。” 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略) 飞泽 (略) 的投资由上海蔚旭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持,由于持股比例小,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 (略) 飞泽 (略) 的财务报表,本次评估按账面价值列示。 (三)新能源汽车科技创新(合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北京长城华冠 (略) 、廊坊穗禾万泰一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小,没有控股权,新能源汽车科技创新(合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能提供被投资单位评估基准日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本次评估按账面价值列示。 (四)国科新能(合肥)智能电动汽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部分被投 (略) 单体报表或未提供报表,具体明细和测算评估方法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五)新能源汽车科技创新(合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国科新能(合肥)智能电动汽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外投资的单位中部分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未全部实缴,受获取资料限制,无法取得未实缴股东的未出资金额,本次评估按认缴持股比例计算被投资企业的评估价值。 (六)根据《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2023年11月2日《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二〇二三年度第一次临时合伙人大会决议》、2023年11月14日《关于合伙人大会合法有效的说明》及《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超额收益分配方案》的约定,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全部财务份额的测算考虑了超额收益分配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其它内容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 |||||||||||||||||
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标的公司及转让方管理层均不参与受让 | |||||||||||||||||
四、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决策机构 | (略) 创新 (略) | |||||||||||||||||
决策文号 | 2023年第27次总经理办公会纪要、2023年第46次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 |||||||||||||||||
批准机构 | (略) 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文号 | 2024年第3次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 |||||||||||||||||
五、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注: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自身受让股东身份确认和股份过户等所需一切资格条件和手续,若因意向受让方资格和受让条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有权部门批准而导致无法过户,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 ||||||||||||||||||
六、交易条件 | ||||||||||||||||||
价款支付方式 | 受让方须自《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 (略) 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户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82)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 无 |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有无要求 | 无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有无要求 | 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关注、调查、研究与本次产权转让标的相关的所有事宜、信息、或有风险、不确定因素及可能对标的企业资产及经营管理可能造成的影响。 2.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 (略) 章程规定做出关于同意受让的批准或决议;意向受让方是国有企业的,承诺已经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同意本次受让。 3.意向受让方对转让公告及所附《产权转让合同》的所有条款均全部接受,受让方应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4.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发生的经营损益由受让方按照持股比例承担或享有,交易双方不再进行期间损益审计。 5.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6.不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范围内的资产、负债及未披露的或有事项均由转让方按其对转让标的企业的持股比例承担或享有。 7.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仅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作价参考依据,受让方应对该报告的内容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已充分了解并知情,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并承诺在受让后不就上述报告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主张任何权利。 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产权转让合同》。 | |||||||||||||||||
七、受让方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网络连续竞价 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络连续竞价。通过网络连续竞价方式确定第一阶段的最高竞价人及最高价格。如第一阶段未产生有效报价的,直接进入第二阶段行权报价。 注:1.第一阶段产生的最高报价不代表报出该价格的意向受让方获得受让资格,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2.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第一阶段最高报价。 3.优先权人可不在第一阶段进行报价,一旦报价的,价格有效。 第二阶段:行权报价 第一阶段结束后,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组织第二阶段报价,仅有优先权人才可参与行权报价。 1.优先权人需现场密封提交报价单。 2.优先权人报价不得低于第一阶段最高价格,如第一阶段未产生有效报价的,优先权人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 3.如无优先权人报价的,则第一阶段最高竞价人按其报出的最高价格成交;如优先权人与第一阶段最高竞价人报价相同的,则优先权人成交;如存在多个优先权人报价相同的,则报价相同的优先权人均为成交人,并按照对标的企业原有认缴出资比例分配;如两个阶段均未产生有效报价的,项目未成交。 注:优先权人需按照本公告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后,方可参与;逾期或者未按本公告要求完成的视同放弃。 | ||||||||||||||||||
八、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 (略) 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第一阶段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第二阶段竞价 | 数量 | 优先权人须提交一式一份报价单(本公告上传附件3)。 | ||||||||||||||||
封装 | 优先权人须将所提交报价单密封包装。 | |||||||||||||||||
标记 | 包装上须标注“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国有股权转让项目报价单”字样并清楚标明优先权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 |||||||||||||||||
送达 | 优先权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须于北京时间2024年3月14日9:30--10:00(以本项目报价材料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内,将报价单在未开封的状态 (略) 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1号开标室 | |||||||||||||||||
注意事项 | 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签署或标记,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不承担报价单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报价单无效。 在本公告要求提交报价单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封装的报价单,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 优先权人在递交报价单后,可在规定送达截止前以书面形式撤回。在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后,优先权人不得再要求撤回报价单。 | |||||||||||||||||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股权转让活动。 | ||||||||||||||||||
九、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转为转让价款,不足的部分需在规定时间内 (略) 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 (略) 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的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额为5000元;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4‰;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3‰;超过5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50000万元的部分,为1‰。 | |||||||||||||||||
十、特别说明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 (略) 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和递交资格审查材料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十一、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亓经理,联系电话:*。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杨工,联系电话:0551-*、*( (略) 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技术支持 | *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转让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 (略) 产权交易中心。 |
(略) 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产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方”):
公司名称: (略) 创新 (略)
住所地: (略) 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合芜蚌实验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和应用技术研发中心D座507室
法定代表人:郑永霄
受让方(以下简称“*方”):
公司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产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本次产权转让标的为*方持有的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国科新能”)4.75%财产份额。该标的对应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情况详见中水 (略)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水致远评报字[2023]第*号)。
第二条 *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企业拥有合法、有效的处置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方业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为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方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
第三条 *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保证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三)*方承诺:
1.不改变标的企业的注册地和法人主体地位。
2.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3.对标的企业本次转让范围内资产现状已经充分了解,今后不就此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已充分了解并满足受让转让标的后办理股东身份确认和股份过户等所需一切资格条件和手续,由此产生的潜在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方须自《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 (略) 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82)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期间损益
审计、评估基准日起至《产权转让合同》签订日期间,标的企业发生的经营损益由*方承担或享有。**双方不再进行期间损益审计,不再调整成交价格。
(二)股权变更
1.自转让价款全 (略) 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日内,*方协助*方办理相关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备案手续。
2.*、*双方须在*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 日内配合完成相关股权转让的变更、备案手续的递交、申请事宜。如因某一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成的,按本合同第八条追究违约方相关责任。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有关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不得擅自变更或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有权单独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
3.另一方有其它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如因*方责任,*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方办理相关股权转让的变更、备案手续递交、申请事宜的,*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方追究违约利息,至变更、备案手续完成之日止。若*方在90日内仍未继续履行合同,*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方赔偿违约金 万元。
(三)如*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方追究违约利息。若*方逾期超过30日仍未按照合同支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方赔偿违约金 万元。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方所 (略) 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同时合同须在双方签署后30日内 (略) 产权交易中心鉴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九份,其中*方执四份,*方执四份, (略) 产权交易中心留存一份。
(下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产权转让合同》签署页)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 (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国有股权转让 | ||
项目法人: | (略) 创新 (略) | 项目地址: | |
立项批文名称: |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 项目审批单位: |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
监督部门: |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代理机构: | (略) 产权交易中心 |
交易平台: |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项目见证时间: | 2024-02-07 |
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 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国有股权转让 | |||||||||||||||||
项目编号 | 2024BFGCJ00076 | 转让底价(万元) | 402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40 | |||||||||||||
公告起始时间 | 2024年2月8日9:00 | 公告截止时间 | 2024年3月12日17:00 | |||||||||||||||
第一阶段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 | 2024年2月8日9:00始至2024年3月13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略) |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交易监督部门 |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 |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项目转让方拟转让持有的标的企业产权, (略) 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有权部门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二、转让方简介 | ||||||||||||||||||
转让方名称 | (略) 创新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合芜蚌实验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和应用技术研发中心D座507室 | 公司类型 | (略)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持有产(股)权 比例 | 4.7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75% | |||||||||||||||
三、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经营范围 | 项目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注册地 (地址) | (略) 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C座526室 |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合肥中轩能源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委派代 表:方建华) | |||||||||||||||
成立时间 | 2014年9月28日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
公司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P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投资金额 | 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
1 | 合肥中轩 (略) | 71.5%/715万元 | 否 | |||||||||||||||
2 | 安徽国轩新 (略) | 23.75%/237.5万元 | 否 | |||||||||||||||
3 | (略) 创新 (略) | 4.75%/47.5万元 | 是 | |||||||||||||||
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专项审计报告(报告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止) | |||||||||||||||||
营业收入(元) | 营业利润(元) | 净利润(元) | ||||||||||||||||
25,790,235.66 | -4,068,084.51 | -4,068,084.51 | ||||||||||||||||
资产总计(元) | 负债总计(元) | 所有者权益(元) | ||||||||||||||||
63,118,222.22 | 25,335,137.13 | 37,783,085.09 | ||||||||||||||||
财务审计机构 |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审计报告字号 | 众会字(2023)第08526号 | 财务审计年度 | 2023上半年度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报告期:2023年6月) | ||||||||||||||||||
营业收入(元) | 营业利润(元) | 净利润(元) | ||||||||||||||||
13,390,611.04 | -11,992,354.21 | -11,992,354.21 | ||||||||||||||||
资产总计(元) | 负债总计(元) | 所有者权益(元) | ||||||||||||||||
63,118,222.22 | 25,335,137.13 | 37,783,085.09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中水 (略) | ||||||||||||||||
评估报告字号 | 中水致远评报字[2023]第*号 | 评估基准日 | 2023年6月30日 | |||||||||||||||
备案机构 | (略) 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备案日期 | 2024年1月18日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流动资产 | 4,637.93 | 4,637.93 | ||||||||||||||||
固定资产 | 23.89 | 28.29 | ||||||||||||||||
无形资产 | / | / | ||||||||||||||||
其它资产 | 300 | 300 | ||||||||||||||||
资产总计 | 6,311.82 | 10,994.94 | ||||||||||||||||
流动负债 | 2,533.51 | 2,533.51 | ||||||||||||||||
负债总计 | 2,533.51 | 2,533.51 | ||||||||||||||||
合伙人 全部财产份额 | 3,778.31 | 8,461.42 | ||||||||||||||||
转让标的 对应评估值 | 401.92万元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中水 (略)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23]第*号)中载明: (一)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办公经营场所为向合肥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租赁,租赁 (略)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望江西路860号D座514、516、518、521、522、524、526号房,租赁面积为664.92平方米,承租期自2023年3月12日至2024年3月11日止,租金按40元/平方/月,租金按年支付。 (二)2022年8月22日,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海蔚旭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后,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 (略) 飞泽 (略) 的人民币300万元的注册资本系上海蔚旭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国科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上海蔚旭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仅为名义股东,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实际股东。” 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略) 飞泽 (略) 的投资由上海蔚旭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持,由于持股比例小,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 (略) 飞泽 (略) 的财务报表,本次评估按账面价值列示。 (三)新能源汽车科技创新(合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北京长城华冠 (略) 、廊坊穗禾万泰一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小,没有控股权,新能源汽车科技创新(合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能提供被投资单位评估基准日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本次评估按账面价值列示。 (四)国科新能(合肥)智能电动汽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部分被投 (略) 单体报表或未提供报表,具体明细和测算评估方法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五)新能源汽车科技创新(合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国科新能(合肥)智能电动汽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外投资的单位中部分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未全部实缴,受获取资料限制,无法取得未实缴股东的未出资金额,本次评估按认缴持股比例计算被投资企业的评估价值。 (六)根据《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2023年11月2日《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二〇二三年度第一次临时合伙人大会决议》、2023年11月14日《关于合伙人大会合法有效的说明》及《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超额收益分配方案》的约定,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全部财务份额的测算考虑了超额收益分配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其它内容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 |||||||||||||||||
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标的公司及转让方管理层均不参与受让 | |||||||||||||||||
四、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决策机构 | (略) 创新 (略) | |||||||||||||||||
决策文号 | 2023年第27次总经理办公会纪要、2023年第46次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 |||||||||||||||||
批准机构 | (略) 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文号 | 2024年第3次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 |||||||||||||||||
五、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注: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自身受让股东身份确认和股份过户等所需一切资格条件和手续,若因意向受让方资格和受让条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有权部门批准而导致无法过户,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 ||||||||||||||||||
六、交易条件 | ||||||||||||||||||
价款支付方式 | 受让方须自《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 (略) 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户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82)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 无 |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有无要求 | 无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有无要求 | 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关注、调查、研究与本次产权转让标的相关的所有事宜、信息、或有风险、不确定因素及可能对标的企业资产及经营管理可能造成的影响。 2.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 (略) 章程规定做出关于同意受让的批准或决议;意向受让方是国有企业的,承诺已经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同意本次受让。 3.意向受让方对转让公告及所附《产权转让合同》的所有条款均全部接受,受让方应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4.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发生的经营损益由受让方按照持股比例承担或享有,交易双方不再进行期间损益审计。 5.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6.不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范围内的资产、负债及未披露的或有事项均由转让方按其对转让标的企业的持股比例承担或享有。 7.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仅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作价参考依据,受让方应对该报告的内容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已充分了解并知情,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并承诺在受让后不就上述报告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主张任何权利。 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产权转让合同》。 | |||||||||||||||||
七、受让方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网络连续竞价 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络连续竞价。通过网络连续竞价方式确定第一阶段的最高竞价人及最高价格。如第一阶段未产生有效报价的,直接进入第二阶段行权报价。 注:1.第一阶段产生的最高报价不代表报出该价格的意向受让方获得受让资格,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2.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第一阶段最高报价。 3.优先权人可不在第一阶段进行报价,一旦报价的,价格有效。 第二阶段:行权报价 第一阶段结束后,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组织第二阶段报价,仅有优先权人才可参与行权报价。 1.优先权人需现场密封提交报价单。 2.优先权人报价不得低于第一阶段最高价格,如第一阶段未产生有效报价的,优先权人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 3.如无优先权人报价的,则第一阶段最高竞价人按其报出的最高价格成交;如优先权人与第一阶段最高竞价人报价相同的,则优先权人成交;如存在多个优先权人报价相同的,则报价相同的优先权人均为成交人,并按照对标的企业原有认缴出资比例分配;如两个阶段均未产生有效报价的,项目未成交。 注:优先权人需按照本公告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后,方可参与;逾期或者未按本公告要求完成的视同放弃。 | ||||||||||||||||||
八、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 (略) 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第一阶段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第二阶段竞价 | 数量 | 优先权人须提交一式一份报价单(本公告上传附件3)。 | ||||||||||||||||
封装 | 优先权人须将所提交报价单密封包装。 | |||||||||||||||||
标记 | 包装上须标注“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国有股权转让项目报价单”字样并清楚标明优先权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 |||||||||||||||||
送达 | 优先权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须于北京时间2024年3月14日9:30--10:00(以本项目报价材料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内,将报价单在未开封的状态 (略) 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1号开标室 | |||||||||||||||||
注意事项 | 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签署或标记,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不承担报价单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报价单无效。 在本公告要求提交报价单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封装的报价单,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 优先权人在递交报价单后,可在规定送达截止前以书面形式撤回。在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后,优先权人不得再要求撤回报价单。 | |||||||||||||||||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股权转让活动。 | ||||||||||||||||||
九、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转为转让价款,不足的部分需在规定时间内 (略) 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 (略) 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的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额为5000元;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4‰;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3‰;超过5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50000万元的部分,为1‰。 | |||||||||||||||||
十、特别说明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 (略) 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和递交资格审查材料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十一、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亓经理,联系电话:*。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杨工,联系电话:0551-*、*( (略) 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技术支持 | *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转让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 (略) 产权交易中心。 |
(略) 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产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方”):
公司名称: (略) 创新 (略)
住所地: (略) 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合芜蚌实验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和应用技术研发中心D座507室
法定代表人:郑永霄
受让方(以下简称“*方”):
公司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产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本次产权转让标的为*方持有的合肥国科新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国科新能”)4.75%财产份额。该标的对应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情况详见中水 (略)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水致远评报字[2023]第*号)。
第二条 *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企业拥有合法、有效的处置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方业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为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方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
第三条 *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保证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三)*方承诺:
1.不改变标的企业的注册地和法人主体地位。
2.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3.对标的企业本次转让范围内资产现状已经充分了解,今后不就此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已充分了解并满足受让转让标的后办理股东身份确认和股份过户等所需一切资格条件和手续,由此产生的潜在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方须自《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 (略) 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82)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期间损益
审计、评估基准日起至《产权转让合同》签订日期间,标的企业发生的经营损益由*方承担或享有。**双方不再进行期间损益审计,不再调整成交价格。
(二)股权变更
1.自转让价款全 (略) 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日内,*方协助*方办理相关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备案手续。
2.*、*双方须在*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 日内配合完成相关股权转让的变更、备案手续的递交、申请事宜。如因某一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成的,按本合同第八条追究违约方相关责任。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有关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不得擅自变更或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有权单独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
3.另一方有其它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如因*方责任,*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方办理相关股权转让的变更、备案手续递交、申请事宜的,*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方追究违约利息,至变更、备案手续完成之日止。若*方在90日内仍未继续履行合同,*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方赔偿违约金 万元。
(三)如*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方追究违约利息。若*方逾期超过30日仍未按照合同支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方赔偿违约金 万元。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方所 (略) 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同时合同须在双方签署后30日内 (略) 产权交易中心鉴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九份,其中*方执四份,*方执四份, (略) 产权交易中心留存一份。
(下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产权转让合同》签署页)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 (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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