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港航拖轮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海口湾1”高速客船
海南港航拖轮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海口湾1”高速客船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海口湾1”高速客船 |
资产类别 | 船舶 | 名称 | “海口湾1”高速客船 |
船长(米) | 46.2 | 船宽(米) | 9.8 |
型深 | 3.3 | 总吨 | 585 |
船体材料 | 钢质 | 主机型号 | 内燃机 |
推进器 | 双螺旋桨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光租给海南 (略) ,租期到2024年7月。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抵押、担保、租赁情况的说明 本次评估对象所涉及的船舶为产权持有人所有,权属清晰,属于非共有船舶,不存在抵押、担保情况。 2022年7月22日, (略) 与海南 (略) 签署“海口湾1”轮船舶光租合同,租期两年,租金110,000.00元/每月,本次评估未考虑租赁情况对评估对象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2.报告中的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 (略) 场的 (略) 场价值,未考虑该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和税项,也未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作任何纳税调整准备。 3.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和基准日下, (略) 场的原则确定 (略) 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诉讼赔偿等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4.本评估报告是在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所提供的资料基础上得出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由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对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评估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5.评估结论在评估假设前提条件下成立,并限于此次评估目的使用。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账面值未经审计。 6.本评估结论中,评估专业人员未能对各种设备在评估基准日时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做技术检测,在假定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向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了解设备使用情况及实地勘察做出的判断。 7.本次评估结果不含税。 | |||||||||||
其他披露内容 | 1、船舶信息: 船名:海口湾1,船舶种类:高速客船 船舶识别号:CN* 建成日期:2013-02-01 建造地点:广东江龙 造船厂:广东 (略) 中山分公司 总长:46.2米,型宽:9.8米,型深:3.3米 总吨/净吨:585/292 主机种类:内燃机 主机总功率:1790.0KW 2、交船时间:交易合同签署后30个自然日内,具体日期由转让方选择。 3、交船地点: (略) 秀英港6号泊位,由转让方选择。 4、本项目转让价格不含税价,受让方须按国家税务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承担税款,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全部价款及税款后出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滨海大道76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内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物权标的的情况下,在挂牌公告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公告期内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4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完成上述事项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取协议方式成交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网络竞价成交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自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标的,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该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 3、竞买人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及《船舶买卖合同》。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成为竞买人,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可扣除该竞买人的全部保证金,先用于支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未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及《船舶买卖合同》的;③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及《船舶买卖合同》的;④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次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在签订《船舶买卖合同》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交易价款支付到上海联 (略) 的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 (略) 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6、受让方需在交船当天签署《实体交接船证明》。 7、本项目转让价格不含增值税,受让方须按国家税务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承担税款。上述税款需在支付购船尾款的同时另行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转让方在交船后1个月内将船款发票(可抵扣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油款发票(受税改影响,转让方将在结算油款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让方其最终税点及发票类型)交给受让方。 8、转让标的不含随船所存油料(包括所有燃油、日用柜和储存柜中的润滑油(包括气缸油、主机系统油、付机系统油)和未开封的小品种润滑油(包括液压油等))。所有油种的单价按照该轮最后一次加油时的单价计算(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最后一次加油的发票或凭证复印件。若涉及汇率,则参照受让方报价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牌价中间价计算(http://**)),转让方根据预估的油料存量计算出燃油和滑油油款。上述油款在受让方支付尾款当天同时支付到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剩余油款按多退少补原则操作,随船所存的油料应以转让方及受让方在船舶交接当日共同测量的实际值为准。 9、若受让方存在经纪行为,相关费用(若有)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0、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及所有披露之文件;意向受让方已经了解和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船级记录(无论是否进行勘验),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11、本项目无论协议或者竞价方式成交,受让方须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缴纳交易服务费人民币1000.00元。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4.*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标的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俞先生 |
联系电话 | * |
没有附件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海口湾1”高速客船 |
资产类别 | 船舶 | 名称 | “海口湾1”高速客船 |
船长(米) | 46.2 | 船宽(米) | 9.8 |
型深 | 3.3 | 总吨 | 585 |
船体材料 | 钢质 | 主机型号 | 内燃机 |
推进器 | 双螺旋桨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光租给海南 (略) ,租期到2024年7月。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抵押、担保、租赁情况的说明 本次评估对象所涉及的船舶为产权持有人所有,权属清晰,属于非共有船舶,不存在抵押、担保情况。 2022年7月22日, (略) 与海南 (略) 签署“海口湾1”轮船舶光租合同,租期两年,租金110,000.00元/每月,本次评估未考虑租赁情况对评估对象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2.报告中的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 (略) 场的 (略) 场价值,未考虑该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和税项,也未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作任何纳税调整准备。 3.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和基准日下, (略) 场的原则确定 (略) 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诉讼赔偿等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4.本评估报告是在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所提供的资料基础上得出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由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对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评估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5.评估结论在评估假设前提条件下成立,并限于此次评估目的使用。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账面值未经审计。 6.本评估结论中,评估专业人员未能对各种设备在评估基准日时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做技术检测,在假定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向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了解设备使用情况及实地勘察做出的判断。 7.本次评估结果不含税。 | |||||||||||
其他披露内容 | 1、船舶信息: 船名:海口湾1,船舶种类:高速客船 船舶识别号:CN* 建成日期:2013-02-01 建造地点:广东江龙 造船厂:广东 (略) 中山分公司 总长:46.2米,型宽:9.8米,型深:3.3米 总吨/净吨:585/292 主机种类:内燃机 主机总功率:1790.0KW 2、交船时间:交易合同签署后30个自然日内,具体日期由转让方选择。 3、交船地点: (略) 秀英港6号泊位,由转让方选择。 4、本项目转让价格不含税价,受让方须按国家税务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承担税款,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全部价款及税款后出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滨海大道76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内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物权标的的情况下,在挂牌公告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公告期内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4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完成上述事项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取协议方式成交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网络竞价成交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自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标的,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该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 3、竞买人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及《船舶买卖合同》。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成为竞买人,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可扣除该竞买人的全部保证金,先用于支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未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及《船舶买卖合同》的;③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及《船舶买卖合同》的;④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次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在签订《船舶买卖合同》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交易价款支付到上海联 (略) 的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 (略) 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6、受让方需在交船当天签署《实体交接船证明》。 7、本项目转让价格不含增值税,受让方须按国家税务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承担税款。上述税款需在支付购船尾款的同时另行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转让方在交船后1个月内将船款发票(可抵扣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油款发票(受税改影响,转让方将在结算油款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让方其最终税点及发票类型)交给受让方。 8、转让标的不含随船所存油料(包括所有燃油、日用柜和储存柜中的润滑油(包括气缸油、主机系统油、付机系统油)和未开封的小品种润滑油(包括液压油等))。所有油种的单价按照该轮最后一次加油时的单价计算(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最后一次加油的发票或凭证复印件。若涉及汇率,则参照受让方报价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牌价中间价计算(http://**)),转让方根据预估的油料存量计算出燃油和滑油油款。上述油款在受让方支付尾款当天同时支付到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剩余油款按多退少补原则操作,随船所存的油料应以转让方及受让方在船舶交接当日共同测量的实际值为准。 9、若受让方存在经纪行为,相关费用(若有)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0、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及所有披露之文件;意向受让方已经了解和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船级记录(无论是否进行勘验),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11、本项目无论协议或者竞价方式成交,受让方须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缴纳交易服务费人民币1000.00元。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4.*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标的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俞先生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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