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享有的贵州德源能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绿洲红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两户不良债权转让项目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享有的贵州德源能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绿洲红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两户不良债权转让项目
标的名称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享有的贵州德源能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绿洲红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两户不良债权转让项目 | |||||||
标的类别 | 债权 | 挂牌底价 | 12600万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年 2 月 7 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年 2 月 19 日 | |||||
挂牌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发布渠道名称 |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 (略) 报 | |||||
一、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东方 (略)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古城路39号香江花园4号楼 | |||||||
负责人 | 李鸣镝 | |||||||
注册资本 | / | |||||||
机构类型(经济性质) | (略) (国有控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2L | |||||||
债权转让决策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东方 (略) (略) | ||||||
决议或决策类型 | √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
审议或批复情况 | 关于以公开挂牌转让方式处置贵州德源 (略) 和贵州绿洲 (略) 两户债权项目的批复(中东桂商〔2024〕13 号) | |||||||
二、债权简况 | ||||||||
债权信息 | 债务人名称 | 贵州德源 (略) 、贵州绿洲 (略) | ||||||
债权本金余额 | 304,576,482.43元 | |||||||
累计欠息、其他费用 | 140,200,615.29元 | |||||||
债权总额合计 | 444,777,097.72元 | |||||||
债权转让基准日 | 2023年12月30日 | |||||||
债权评估情况(如有) | 评估机构 | 贵州和禧 (略) | ||||||
核准(备案)机构 | 无 | |||||||
核准(备案)日期 | 无 | |||||||
评估基准日 | 2023年6月30日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贵州德源 (略) 债权项下抵押物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6月30日的评估值为人民币118,506,700.00元;贵州绿洲 (略) 债权项下抵押物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6月30日的评估值为人民币638,036,900.00元。 | |||||||
重要事项披露 | 一、债权简介: 截至转让基准日2023年12月30日,标的债权总额合计444,777,097.72元,其中本金余额合计304,576,482.43元,利息余额合计138,989,501.44元,垫付费用合计1,211,113.85元。其中贵州德源 (略) 和贵州绿洲 (略) 2户债权均为上海浦东 (略) 遵义分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各项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权。约定分期偿还,但始终未能按分期计划偿还,因而逾期,成为不良贷款。 二、担保情况: 该2户债权项下均设置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其中贵州德源 (略) 债权项下共6个抵押物:分别为贵州德源 (略) 金沙县长坝乡金泰煤矿采矿权及其机器设备(因金泰煤矿已结清其所用贷款,因此原债权人浦发银行遵义分行免除其抵押担保责任)、贵州德源 (略) 桐梓县官仓镇众源煤矿采矿权及其机器设备、贵州德源 (略) 汇川区团结煤矿采矿权及其机器设备,全部已办理了抵押登记;质押物为广元杨家岩 (略) 、唐德强、李杰所持有的贵州德源 (略) 所有股权,股权质权已登记设立;保证人广元杨家岩 (略) 、唐德强、李杰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陈计秋(唐德强配偶)、成绍容(李杰配偶)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贵州绿洲 (略) 债权项下共5个抵押物:分别为贵州绿洲 (略) 、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 |||||||
1.本次不良债权资产转让的相关资料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不良债权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2.我方转让不良债权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受让申请方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 ||||||||
受让申请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受让申请方负有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项目,在委托服务期限内,未经同意,不得与转让方私下达成交易。 | ||||||||
七、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 ||||||||
1.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或监管机构明确交易方式及受让方的致函送达本所起4个月仍未组织项目交易; (2)转让方对受让申请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受让申请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3)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受让申请方存在下列行为的,本所将不予退还其所缴纳保证金: (1)中途无故退出交易程序的; (2)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3)存在《信息披露确认表》约定的没收保证金情形的; (4)违反《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的,本所将与转让方进行协商。 3.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如该保证金原缴纳至本所指定账户的,本所在收到转让方出具的《保证金没收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如该保证金原缴纳至转让方账户的,转让方向本所出具《保证金没收告知书》并由转让方依约直接没收将保证金。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受让申请方进行报名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 ||||||||
项目联系人:刘女士、唐先生 联系电话:*、* | ||||||||
项目联系人:张经理、赵经理 联系电话:*、* |
标的名称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享有的贵州德源能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绿洲红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两户不良债权转让项目 | |||||||
标的类别 | 债权 | 挂牌底价 | 12600万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年 2 月 7 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年 2 月 19 日 | |||||
挂牌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发布渠道名称 |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 (略) 报 | |||||
一、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东方 (略)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古城路39号香江花园4号楼 | |||||||
负责人 | 李鸣镝 | |||||||
注册资本 | / | |||||||
机构类型(经济性质) | (略) (国有控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2L | |||||||
债权转让决策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东方 (略) (略) | ||||||
决议或决策类型 | √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
审议或批复情况 | 关于以公开挂牌转让方式处置贵州德源 (略) 和贵州绿洲 (略) 两户债权项目的批复(中东桂商〔2024〕13 号) | |||||||
二、债权简况 | ||||||||
债权信息 | 债务人名称 | 贵州德源 (略) 、贵州绿洲 (略) | ||||||
债权本金余额 | 304,576,482.43元 | |||||||
累计欠息、其他费用 | 140,200,615.29元 | |||||||
债权总额合计 | 444,777,097.72元 | |||||||
债权转让基准日 | 2023年12月30日 | |||||||
债权评估情况(如有) | 评估机构 | 贵州和禧 (略) | ||||||
核准(备案)机构 | 无 | |||||||
核准(备案)日期 | 无 | |||||||
评估基准日 | 2023年6月30日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贵州德源 (略) 债权项下抵押物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6月30日的评估值为人民币118,506,700.00元;贵州绿洲 (略) 债权项下抵押物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6月30日的评估值为人民币638,036,900.00元。 | |||||||
重要事项披露 | 一、债权简介: 截至转让基准日2023年12月30日,标的债权总额合计444,777,097.72元,其中本金余额合计304,576,482.43元,利息余额合计138,989,501.44元,垫付费用合计1,211,113.85元。其中贵州德源 (略) 和贵州绿洲 (略) 2户债权均为上海浦东 (略) 遵义分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各项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权。约定分期偿还,但始终未能按分期计划偿还,因而逾期,成为不良贷款。 二、担保情况: 该2户债权项下均设置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其中贵州德源 (略) 债权项下共6个抵押物:分别为贵州德源 (略) 金沙县长坝乡金泰煤矿采矿权及其机器设备(因金泰煤矿已结清其所用贷款,因此原债权人浦发银行遵义分行免除其抵押担保责任)、贵州德源 (略) 桐梓县官仓镇众源煤矿采矿权及其机器设备、贵州德源 (略) 汇川区团结煤矿采矿权及其机器设备,全部已办理了抵押登记;质押物为广元杨家岩 (略) 、唐德强、李杰所持有的贵州德源 (略) 所有股权,股权质权已登记设立;保证人广元杨家岩 (略) 、唐德强、李杰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陈计秋(唐德强配偶)、成绍容(李杰配偶)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贵州绿洲 (略) 债权项下共5个抵押物:分别为贵州绿洲 (略) 、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 |||||||
1.本次不良债权资产转让的相关资料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不良债权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2.我方转让不良债权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受让申请方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 ||||||||
受让申请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受让申请方负有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项目,在委托服务期限内,未经同意,不得与转让方私下达成交易。 | ||||||||
七、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 ||||||||
1.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或监管机构明确交易方式及受让方的致函送达本所起4个月仍未组织项目交易; (2)转让方对受让申请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受让申请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3)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受让申请方存在下列行为的,本所将不予退还其所缴纳保证金: (1)中途无故退出交易程序的; (2)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3)存在《信息披露确认表》约定的没收保证金情形的; (4)违反《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的,本所将与转让方进行协商。 3.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如该保证金原缴纳至本所指定账户的,本所在收到转让方出具的《保证金没收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如该保证金原缴纳至转让方账户的,转让方向本所出具《保证金没收告知书》并由转让方依约直接没收将保证金。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受让申请方进行报名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 ||||||||
项目联系人:刘女士、唐先生 联系电话:*、* | ||||||||
项目联系人:张经理、赵经理 联系电话:*、* |
贵州
贵州
贵州
贵州
贵州
贵州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