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开发区泛亚太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的股权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开发区泛亚太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的股权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拍卖公告
(略) 虹 (略) 将于2024年3月12日10时至2024年3月15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http://**)上进行公开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天津 (略) 持有的天津 (略) 2%的股权
评估价:9900万元(人民币)
起拍价:5544万元;保证金:554.5万元;增价幅度:25万元及其倍数。
二、拍卖时间:2024年3月12日10时至2024年3月15日10时止(延时除外)
三、竞买人资格
因本次处 (略) 发行股份总数的2%,竞买人的主体资格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以及天津 (略) 章程等规定的相关条件。
(一)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略) 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略) 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等的相关规定,接受本次处置标的的竞买人应具备的资格及条件如下:
1、入股动机。企业有办好银行的动机和能力,应立足长远发展和稳健经营。
2、持股比例。民营银行发起人单一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30%。
3、资金来源。入股资金必须为自由真实合法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综合实力。 (略) 治理结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良好,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
5、股东注册地要求。竞买 (略) 辖区内成立的纯中资民营企业。
6、资本属性。应全部为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按照穿透原则,竞买人的发起人的各层股权机构资金来源均为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或中国境内公民。
7、国籍要求。企业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为中国境内公民且不得持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永久居留权及类似身份。
8、净资产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30%以上,加计本次投资后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9、主营业务。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符合《 (略) 法》要求,关联企业和股权关系简洁透明,没有关联交易的组织构造和不良记录。
10、两参或一控。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11、有关禁止性规定情况。不存在《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第(五)所列的禁止性情形。
12、推荐要求。新进 (略) 级地方政府出具的书面推荐意见函。
13、其他要求。上述条件所列情形之外若有其他特殊审慎监管要求的,以监管部门最终审核条件为准。
14、其他法律法规对于竞买人资格有规定的,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
(二)根据《天津 (略) 章程》,对股东资质条件有相应要求,内容如下:
“第五十四条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型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本行股东应满足如下条件:
1、本行股东中的任一股东(如为企业)均不属于国有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下同)、集体所有制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外资企业,亦不存在任何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外资企业以任何形式间接持有本行股东的股权或以其他形式实际控制本行股东的情形。
2、本行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受益人)均为中国公民,未取得且在本行股东持有本行股份期间亦不会取得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籍和居留权(本行持股员工符合《 (略) 法》规定的除外);在本行股东持有本行股份期间,本行股东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受益人)应持续具备履行与本行股东在本行的出资比例和风险承担相匹配的赔付责任的能力,其应当以全部财产承担上述赔偿责任,且不得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该等责任。
3、持有本行股份期间,本行股东及其股东发生任何变更时,应确保本行股东变更后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受益人)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
(三)竞买人资格审核
根据《 (略) 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民营银行相关监管要求,竞买人应于竞买成交并全额支付余款后十日内,向天津 (略) 提交相关资格审查所需的相关材料:
1、关于股东基本信息和证明的材料。包括基本登记信息、行业信息、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近三年)、企业状态等,是否被采取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2、关于股东穿透信息和证明的材料。包括股权结构,逐层说明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披露股东真实背景,说明持股真实目的。
3、关于股东入股信息和证明材料。入股时间、入股价格、入股比例,入股资金来源;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
4、关联交易信息。包括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以及股东集团与商业银行关联交易信息。
5、股权状态信息。股东单独或合并持有的商业银行资本或股份是否被质押或冻结,是否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
6、股东负面信息。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类情形。
7、股东履约情况。股东履行承诺事项, (略) 章程或协议条款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情况。
8、股东主动承诺。承诺股东声明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保证不存在虚假记录或重大遗漏。
9、政府推荐函。民营银行新进 (略) 级地方政府书面推荐意见函(新进股东推荐意见函要求同发起人)。
10、其他能够证明企业符合民营银行股东资质条件的材料。
11、其他法律法规对于竞买人资格审核有规定的,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特别告知
因本次处置标的为金融企业股权,股权的变更登记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竞买成交并付清全部款项后,买受人必须先行完成股东主体资格的审核和报备,待资格审核通过后, (略) 出具成交裁定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买受人方可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是否符合股东主体资格条件,以相关单位最终审核结果为准。竞买人在竞买前务必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告上述条件,确定是否具备合格股东主体资格,如因资格不符,导致股权无法变更登记的风险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竞买人在竞买成交并支付全部价款后,应及时、完整、准确提交上述资格审核所需相关材料,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资格审核不通过而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作为悔拍处理,所交保证金及成交价款不予退还:
1、未及时或完整提交资格审核所需材料的;
2、明显不具备拍卖公告所列竞买人主体资格条件的;
3、提供的资格审核所需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
四、竞买人须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 (略) 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竞买人缴纳保证金不视为当然符合股东资格,请竞买人在竞买前仔细阅读拍卖公告及须知,并自行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略)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天津金城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详细了解股东资格的规定。一经缴纳保证金,即视为竞买人已了解和知悉相关法规、规定及章程等确定的股东资格条件。
拍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 (略) 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回原支付账户。
五、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六、拍卖方式: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在拍品竞拍结束的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那么该次拍卖时间在此次出价时间的基础上自动延时五分钟,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竞拍时,拍卖结束,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
七、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可向拍卖辅助机构(上海安 (略) )咨询本次拍卖的辅助事务信息。
八、本次处置标的物为金融企业股权,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联系拍卖辅助机构查看拍卖相关材料。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 (略) 发布的拍卖公告和竞买须知。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九、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应于2024年3月29日16时前以买受人( (略) 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 (略) 指定账户(收款账户全称: (略) 虹 (略) ,账号:*5463,开户行:农业银行上海北外滩支行), (略) 递交缴款凭证。
买受人将拍卖成交尾款 (略) 指定账户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
十、司法拍卖标的因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十一、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买受人须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及相关材料,先行办理股东主体资格的审核和报备,待资格审核通过后, (略) 出具成交裁定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在办理标的物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过程中,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如所得税、印花税、过户手续费、以及股权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其他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 (略) 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负。
拍卖标的能否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拍卖前自行到天津 (略) 等相关单位或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变更登记涉及的一切费用。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任自负, (略) 对拍卖款的处置。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股权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二、本场拍卖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有在股权交易中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如所得税、印花税、过户手续费、以及股权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其他费用)。
拍卖成交后,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过程中, (略) 分红派息,买受人不享受其分红、派息权利(不含权); (略) 向买受人送达成交裁定书之日起,归买受人所有。
十三、本拍卖标的评估鉴定基准日为2023年8月25日,法院不承担评估鉴 (略) 发生变动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须自行咨询、查询有关资料。相关数据摘自上海 (略) 司法评估鉴证报告【沪集联评报字{2023}第3101号】,仅供竞买人参考。
十四、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4年3月7日10时前通过拍卖辅 (略) 联系。
十五、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或有其他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委托代理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联合竞买人应于2024年3月7日前通过拍卖辅 (略) 递交书面申请及身份证明, (略) 办理相关手续, (略) 确认后方可参拍。
十六、本次拍卖事项经拍卖辅助机构以EMS快递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若当事人未收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5日视为拍卖事项已经通知。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及本次拍卖发布的竞买须知、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等资料。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安 (略)
咨询电话:021-* *刘先生
联系地址: (略) 纪念路5号
举报监督电话:021-*
(略) 虹 (略)
2024年2月20日
拍卖公告
(略) 虹 (略) 将于2024年3月12日10时至2024年3月15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http://**)上进行公开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天津 (略) 持有的天津 (略) 2%的股权
评估价:9900万元(人民币)
起拍价:5544万元;保证金:554.5万元;增价幅度:25万元及其倍数。
二、拍卖时间:2024年3月12日10时至2024年3月15日10时止(延时除外)
三、竞买人资格
因本次处 (略) 发行股份总数的2%,竞买人的主体资格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以及天津 (略) 章程等规定的相关条件。
(一)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略) 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略) 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等的相关规定,接受本次处置标的的竞买人应具备的资格及条件如下:
1、入股动机。企业有办好银行的动机和能力,应立足长远发展和稳健经营。
2、持股比例。民营银行发起人单一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30%。
3、资金来源。入股资金必须为自由真实合法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综合实力。 (略) 治理结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良好,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
5、股东注册地要求。竞买 (略) 辖区内成立的纯中资民营企业。
6、资本属性。应全部为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按照穿透原则,竞买人的发起人的各层股权机构资金来源均为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或中国境内公民。
7、国籍要求。企业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为中国境内公民且不得持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永久居留权及类似身份。
8、净资产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30%以上,加计本次投资后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9、主营业务。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符合《 (略) 法》要求,关联企业和股权关系简洁透明,没有关联交易的组织构造和不良记录。
10、两参或一控。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11、有关禁止性规定情况。不存在《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第(五)所列的禁止性情形。
12、推荐要求。新进 (略) 级地方政府出具的书面推荐意见函。
13、其他要求。上述条件所列情形之外若有其他特殊审慎监管要求的,以监管部门最终审核条件为准。
14、其他法律法规对于竞买人资格有规定的,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
(二)根据《天津 (略) 章程》,对股东资质条件有相应要求,内容如下:
“第五十四条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型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本行股东应满足如下条件:
1、本行股东中的任一股东(如为企业)均不属于国有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下同)、集体所有制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外资企业,亦不存在任何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外资企业以任何形式间接持有本行股东的股权或以其他形式实际控制本行股东的情形。
2、本行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受益人)均为中国公民,未取得且在本行股东持有本行股份期间亦不会取得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籍和居留权(本行持股员工符合《 (略) 法》规定的除外);在本行股东持有本行股份期间,本行股东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受益人)应持续具备履行与本行股东在本行的出资比例和风险承担相匹配的赔付责任的能力,其应当以全部财产承担上述赔偿责任,且不得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该等责任。
3、持有本行股份期间,本行股东及其股东发生任何变更时,应确保本行股东变更后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受益人)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
(三)竞买人资格审核
根据《 (略) 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民营银行相关监管要求,竞买人应于竞买成交并全额支付余款后十日内,向天津 (略) 提交相关资格审查所需的相关材料:
1、关于股东基本信息和证明的材料。包括基本登记信息、行业信息、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近三年)、企业状态等,是否被采取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2、关于股东穿透信息和证明的材料。包括股权结构,逐层说明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披露股东真实背景,说明持股真实目的。
3、关于股东入股信息和证明材料。入股时间、入股价格、入股比例,入股资金来源;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
4、关联交易信息。包括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以及股东集团与商业银行关联交易信息。
5、股权状态信息。股东单独或合并持有的商业银行资本或股份是否被质押或冻结,是否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
6、股东负面信息。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类情形。
7、股东履约情况。股东履行承诺事项, (略) 章程或协议条款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情况。
8、股东主动承诺。承诺股东声明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保证不存在虚假记录或重大遗漏。
9、政府推荐函。民营银行新进 (略) 级地方政府书面推荐意见函(新进股东推荐意见函要求同发起人)。
10、其他能够证明企业符合民营银行股东资质条件的材料。
11、其他法律法规对于竞买人资格审核有规定的,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特别告知
因本次处置标的为金融企业股权,股权的变更登记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竞买成交并付清全部款项后,买受人必须先行完成股东主体资格的审核和报备,待资格审核通过后, (略) 出具成交裁定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买受人方可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是否符合股东主体资格条件,以相关单位最终审核结果为准。竞买人在竞买前务必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告上述条件,确定是否具备合格股东主体资格,如因资格不符,导致股权无法变更登记的风险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竞买人在竞买成交并支付全部价款后,应及时、完整、准确提交上述资格审核所需相关材料,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资格审核不通过而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作为悔拍处理,所交保证金及成交价款不予退还:
1、未及时或完整提交资格审核所需材料的;
2、明显不具备拍卖公告所列竞买人主体资格条件的;
3、提供的资格审核所需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
四、竞买人须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 (略) 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竞买人缴纳保证金不视为当然符合股东资格,请竞买人在竞买前仔细阅读拍卖公告及须知,并自行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略)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天津金城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详细了解股东资格的规定。一经缴纳保证金,即视为竞买人已了解和知悉相关法规、规定及章程等确定的股东资格条件。
拍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 (略) 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回原支付账户。
五、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六、拍卖方式: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在拍品竞拍结束的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那么该次拍卖时间在此次出价时间的基础上自动延时五分钟,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竞拍时,拍卖结束,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
七、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可向拍卖辅助机构(上海安 (略) )咨询本次拍卖的辅助事务信息。
八、本次处置标的物为金融企业股权,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联系拍卖辅助机构查看拍卖相关材料。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 (略) 发布的拍卖公告和竞买须知。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九、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应于2024年3月29日16时前以买受人( (略) 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 (略) 指定账户(收款账户全称: (略) 虹 (略) ,账号:*5463,开户行:农业银行上海北外滩支行), (略) 递交缴款凭证。
买受人将拍卖成交尾款 (略) 指定账户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
十、司法拍卖标的因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十一、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买受人须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及相关材料,先行办理股东主体资格的审核和报备,待资格审核通过后, (略) 出具成交裁定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在办理标的物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过程中,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如所得税、印花税、过户手续费、以及股权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其他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 (略) 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负。
拍卖标的能否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拍卖前自行到天津 (略) 等相关单位或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变更登记涉及的一切费用。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任自负, (略) 对拍卖款的处置。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股权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二、本场拍卖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有在股权交易中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如所得税、印花税、过户手续费、以及股权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其他费用)。
拍卖成交后,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过程中, (略) 分红派息,买受人不享受其分红、派息权利(不含权); (略) 向买受人送达成交裁定书之日起,归买受人所有。
十三、本拍卖标的评估鉴定基准日为2023年8月25日,法院不承担评估鉴 (略) 发生变动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须自行咨询、查询有关资料。相关数据摘自上海 (略) 司法评估鉴证报告【沪集联评报字{2023}第3101号】,仅供竞买人参考。
十四、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4年3月7日10时前通过拍卖辅 (略) 联系。
十五、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或有其他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委托代理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联合竞买人应于2024年3月7日前通过拍卖辅 (略) 递交书面申请及身份证明, (略) 办理相关手续, (略) 确认后方可参拍。
十六、本次拍卖事项经拍卖辅助机构以EMS快递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若当事人未收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5日视为拍卖事项已经通知。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及本次拍卖发布的竞买须知、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等资料。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安 (略)
咨询电话:021-* *刘先生
联系地址: (略) 纪念路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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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虹 (略)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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