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林路、梧桐路生活垃圾中转站设备、车辆等一批固定资产处置
杨林路、梧桐路生活垃圾中转站设备、车辆等一批固定资产处置
项目名称: | 杨林路、梧桐路生活垃圾中转站设备、车辆等一批固定资产处置 | ||
项目法人: | 合肥高新技术产 (略) 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 项目地址: | |
立项批文名称: |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 项目审批单位: |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
监督部门: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 代理机构: | 合肥高新 (略) |
交易平台: | 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项目见证时间: | 2024-02-23 |
杨林路、梧桐路生活垃圾中转站设备、车辆等一批固定资产处置公告
项目 名称 | 杨林路、梧桐路生活垃圾中转站设备、车辆等一批固定资产处置 | |||||||
项目 编号 | 2024AGGCJ00015 | |||||||
委托方 | 合肥高新技术产 (略) 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0551-* | |||||||
公告及 竞价 期限 | 公告期:2024年2月24日9:00始至2024 年3月10日17:30止。 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2月24日9:00时始至2024年3月11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本次转让标的为合肥高新技术产 (略) 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申报的杨林路、梧桐路垃圾中转站10项设备类资产:包括7项机器设备以及3项运输设备,机器设备主要为垃圾转运箱等,运输设备为垃圾转运车。本项目转让标的位于合肥高新区内,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与委托方联系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标的现状,自行向委托方咨询确认标的具体情况,如有疑问,主动向委托方咨询。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 (略) 出具《合肥高新技术产 (略) 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拟进行资产处置涉及部 (略) 场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和汛评报字〔2023〕第096号),本项目转让涉及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60.33万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
转让 底价 | 603300元 | 交易保证金 | 10000元 | |||||
价款 支付 | 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转让条件 | ||||||||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3.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过户、交接等手续。受让方须自行自费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搬运机械至标的存放现场提取装运标的,受让方负责清运属于本次转让标的物范围内的全部物体,相关拆运工作和费用及拆运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转让资产最终只允许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即本次转让最终证载产权方名称须和受让方名称一致。 5.车牌号不随车一并转让。转让标的违章罚款及交通事故责任:车辆过户前,由委托方承担;车辆过户后,由受让方承担。 6.受让方必须实际踏勘现场并接受标的现状,不得以设备破损、零部件缺失等理由拒绝履约,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7.本次标的转让价款为不含税价,本项目发生的所有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本项目委托方不提供发票。 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 (略) 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初次通过CA登录电子服务系统的交易主体进入首页后选择CA登录。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用户名登录,可用原主体库用户名密码登录,也可以通过点击安徽政务服务统一认证中心登录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跳转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 ”;页面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竞价”,再点击“添加保存”提交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高新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高新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高新 (略) 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 (略) 望江西路860号高新区管委会一楼公共资源交易大厅D103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
交易保证金 处置 | 1.按公告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合同签订并在完成合同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高新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 |||||||
异议 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高新 (略) 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望江西路860号高新区管委会一楼公共资源交易大厅D103室,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 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5%,超过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为0.48%,50000万元以上部分,为0.1%,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高新 (略) 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高新 (略) 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高新 (略) 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高新 (略) 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高新 (略) 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高新 (略) 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高新 (略) 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551-*,*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周工,联系电话:0551-*( (略) 望江西路860号科创中心一楼公共资源交易大厅D103室) | |||||||
技术支持 | *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高新 (略) 。 |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高新 (略) 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4)设置多级优先权时,行权级别不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级别高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行权级别相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行权时间在先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高新 (略) 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高新 (略) 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高新 (略) 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高新 (略) 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 (略) 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高新 (略) 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高新 (略) 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高新 (略) 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 (略) 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高新 (略) 。
附件2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方”):
法人代表:
住所地:
受让方(以下称“*方”):
法人代表:
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 (略) 出具《合肥高新技术产 (略) 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拟进行资产处置涉及部 (略) 场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和汛评报字〔2023〕第096号)。
第二条 *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为完成本合同所述资产转让事宜,*方给予*方合理及必要的协助。
第三条 *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三)*方已充分了解上述转让资产的状况、价值等情况。
第四条 转让价格以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方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五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一)本次标的转让价款为不含税价,本项目发生的所有税费均由*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
(二)*方不提供发票。
第六条 转让标的的交付事项
(一)在*方收悉*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方协助*方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二)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交付。交付日前**双方应按照*方指定的时间、地点核对转让标的情况,**双方对标的情况盖章确认后方可进行交付,确认文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盖章确认后即视为*方完成交付义务,交付完成后发生的转让标的资产的缺失、损毁等情况与*方无关。确认文件签署后*方应当在 10 天内将转让标的运离交接时所在的*方房屋。
(三)自*方完成交付义务后,*方即成为转让标的所涉及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四)*、*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应缴纳的任何税款或费用,均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
第七条 特别约定
(一)拆除、搬运转让标的的费用和安全责任由*方承担。
(二)*、*双方必须严格按照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三)资产转让公告作为本合同组成文件。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如*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方追究违约利息。若*方逾期超过一个月仍未按照合同支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方支付【5000元】(大写:*仟元整)违约金。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方所 (略) 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5份,*、*双方各执2份,合肥高新 (略) 留存1份。本合同所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方(盖章):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杨林路、梧桐路生活垃圾中转站设备、车辆等一批固定资产处置 | ||
项目法人: | 合肥高新技术产 (略) 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 项目地址: | |
立项批文名称: |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 项目审批单位: |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
监督部门: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 代理机构: | 合肥高新 (略) |
交易平台: | 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项目见证时间: | 2024-02-23 |
杨林路、梧桐路生活垃圾中转站设备、车辆等一批固定资产处置公告
项目 名称 | 杨林路、梧桐路生活垃圾中转站设备、车辆等一批固定资产处置 | |||||||
项目 编号 | 2024AGGCJ00015 | |||||||
委托方 | 合肥高新技术产 (略) 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0551-* | |||||||
公告及 竞价 期限 | 公告期:2024年2月24日9:00始至2024 年3月10日17:30止。 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2月24日9:00时始至2024年3月11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本次转让标的为合肥高新技术产 (略) 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申报的杨林路、梧桐路垃圾中转站10项设备类资产:包括7项机器设备以及3项运输设备,机器设备主要为垃圾转运箱等,运输设备为垃圾转运车。本项目转让标的位于合肥高新区内,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与委托方联系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标的现状,自行向委托方咨询确认标的具体情况,如有疑问,主动向委托方咨询。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 (略) 出具《合肥高新技术产 (略) 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拟进行资产处置涉及部 (略) 场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和汛评报字〔2023〕第096号),本项目转让涉及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60.33万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
转让 底价 | 603300元 | 交易保证金 | 10000元 | |||||
价款 支付 | 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转让条件 | ||||||||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3.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过户、交接等手续。受让方须自行自费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搬运机械至标的存放现场提取装运标的,受让方负责清运属于本次转让标的物范围内的全部物体,相关拆运工作和费用及拆运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转让资产最终只允许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即本次转让最终证载产权方名称须和受让方名称一致。 5.车牌号不随车一并转让。转让标的违章罚款及交通事故责任:车辆过户前,由委托方承担;车辆过户后,由受让方承担。 6.受让方必须实际踏勘现场并接受标的现状,不得以设备破损、零部件缺失等理由拒绝履约,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7.本次标的转让价款为不含税价,本项目发生的所有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本项目委托方不提供发票。 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 (略) 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初次通过CA登录电子服务系统的交易主体进入首页后选择CA登录。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用户名登录,可用原主体库用户名密码登录,也可以通过点击安徽政务服务统一认证中心登录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跳转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 ”;页面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竞价”,再点击“添加保存”提交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高新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高新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高新 (略) 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 (略) 望江西路860号高新区管委会一楼公共资源交易大厅D103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
交易保证金 处置 | 1.按公告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合同签订并在完成合同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高新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 |||||||
异议 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高新 (略) 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望江西路860号高新区管委会一楼公共资源交易大厅D103室,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 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5%,超过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为0.48%,50000万元以上部分,为0.1%,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高新 (略) 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高新 (略) 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高新 (略) 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高新 (略) 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高新 (略) 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高新 (略) 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高新 (略) 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551-*,*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周工,联系电话:0551-*( (略) 望江西路860号科创中心一楼公共资源交易大厅D103室) | |||||||
技术支持 | *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高新 (略) 。 |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高新 (略) 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4)设置多级优先权时,行权级别不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级别高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行权级别相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行权时间在先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高新 (略) 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高新 (略) 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高新 (略) 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高新 (略) 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 (略) 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高新 (略) 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高新 (略) 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高新 (略) 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 (略) 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高新 (略) 。
附件2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方”):
法人代表:
住所地:
受让方(以下称“*方”):
法人代表:
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 (略) 出具《合肥高新技术产 (略) 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拟进行资产处置涉及部 (略) 场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和汛评报字〔2023〕第096号)。
第二条 *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为完成本合同所述资产转让事宜,*方给予*方合理及必要的协助。
第三条 *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三)*方已充分了解上述转让资产的状况、价值等情况。
第四条 转让价格以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方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五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一)本次标的转让价款为不含税价,本项目发生的所有税费均由*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
(二)*方不提供发票。
第六条 转让标的的交付事项
(一)在*方收悉*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方协助*方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二)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交付。交付日前**双方应按照*方指定的时间、地点核对转让标的情况,**双方对标的情况盖章确认后方可进行交付,确认文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盖章确认后即视为*方完成交付义务,交付完成后发生的转让标的资产的缺失、损毁等情况与*方无关。确认文件签署后*方应当在 10 天内将转让标的运离交接时所在的*方房屋。
(三)自*方完成交付义务后,*方即成为转让标的所涉及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四)*、*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应缴纳的任何税款或费用,均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
第七条 特别约定
(一)拆除、搬运转让标的的费用和安全责任由*方承担。
(二)*、*双方必须严格按照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三)资产转让公告作为本合同组成文件。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如*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方追究违约利息。若*方逾期超过一个月仍未按照合同支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方支付【5000元】(大写:*仟元整)违约金。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方所 (略) 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5份,*、*双方各执2份,合肥高新 (略) 留存1份。本合同所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方(盖章):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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