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湘03破4号泰富重装集团有限公司等六家关联企业_关于同意泰富集团等作为债权人投票表决同意《财产分配方案》结果公告
2021湘03破4号泰富重装集团有限公司等六家关联企业_关于同意泰富集团等作为债权人投票表决同意《财产分配方案》结果公告
(略) 等六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
关于同意泰富集团等六家关联企业作为债权人投票表决同意《财产分配方案》表决结果公告
债权人会议:
2021年12月16日, (略) (略) (以下简称“ (略) ”)作出(2021)湘03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 (略) (以下简称“泰富集团”)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1)湘03破4-4号《决定书》,指定泰富集团清算组担任泰富集团管理人。2022年4月7日, (略) 作出(2021)湘03破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泰富集团、 (略) 、 (略) 、 (略) 、泰富海洋工程装备(天津)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泰富集团等五家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并于同日作出(2021)湘03破4号之二《决定书》,指定泰富集团管理人担任泰富集团等五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管理人。2023年7月17日, (略) 作出(2021)湘03破4号之十七《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泰富集团等五家关联企业、 (略) (以下合称“泰富集团等六家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2023年7月24日, (略) 作出(2021)湘03破4号之十八《决定书》,指定泰富集团管理人担任泰富集团等六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4年1月31日,湖南 (略) 等三家关联企业管理人向全体债权人发送《财产分配方案》,泰富集团等六家关联企业作为债权人有权参与表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表决通过的《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及表决的方案》,管理人于2024年1月31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发送《关于同意泰富集团等六家关联企业作为债权人投票表决同意〈财产分配方案〉的议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对“同意泰富集团等六家关联企业作为债权人投票表决同意《财产分配方案》”的事项进行投票。
截至2024年2月25日24时,472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表决期限均已届满,管理人共收到13户债权人提交的书面表决票。经表决,同意泰富集团等六家关联企业作为债权人投票表决同意《财产分配方案》的债权人为11户,不同意的债权人为2户,剩余459户债权人逾期未将表决票回复管理人,均视为同意泰富集团等六家关联企业作为债权人投票表决同意《财产分配方案》。经统计,上述同意及视为同意泰富集团等六家关联企业作为债权人投票表决同意《财产分配方案》的债权人占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户数的99.58%,其代表的债权金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的88.07%。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因此,《关于同意泰富集团等六家关联企业作为债权人投票表决同意〈财产分配方案〉的议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略) 等六家关联企业管理人
( (略) 管理人代章)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略) 等六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
关于同意泰富集团等六家关联企业作为债权人投票表决同意《财产分配方案》表决结果公告
债权人会议:
2021年12月16日, (略) (略) (以下简称“ (略) ”)作出(2021)湘03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 (略) (以下简称“泰富集团”)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1)湘03破4-4号《决定书》,指定泰富集团清算组担任泰富集团管理人。2022年4月7日, (略) 作出(2021)湘03破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泰富集团、 (略) 、 (略) 、 (略) 、泰富海洋工程装备(天津)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泰富集团等五家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并于同日作出(2021)湘03破4号之二《决定书》,指定泰富集团管理人担任泰富集团等五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管理人。2023年7月17日, (略) 作出(2021)湘03破4号之十七《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泰富集团等五家关联企业、 (略) (以下合称“泰富集团等六家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2023年7月24日, (略) 作出(2021)湘03破4号之十八《决定书》,指定泰富集团管理人担任泰富集团等六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4年1月31日,湖南 (略) 等三家关联企业管理人向全体债权人发送《财产分配方案》,泰富集团等六家关联企业作为债权人有权参与表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表决通过的《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及表决的方案》,管理人于2024年1月31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发送《关于同意泰富集团等六家关联企业作为债权人投票表决同意〈财产分配方案〉的议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对“同意泰富集团等六家关联企业作为债权人投票表决同意《财产分配方案》”的事项进行投票。
截至2024年2月25日24时,472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表决期限均已届满,管理人共收到13户债权人提交的书面表决票。经表决,同意泰富集团等六家关联企业作为债权人投票表决同意《财产分配方案》的债权人为11户,不同意的债权人为2户,剩余459户债权人逾期未将表决票回复管理人,均视为同意泰富集团等六家关联企业作为债权人投票表决同意《财产分配方案》。经统计,上述同意及视为同意泰富集团等六家关联企业作为债权人投票表决同意《财产分配方案》的债权人占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户数的99.58%,其代表的债权金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的88.07%。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因此,《关于同意泰富集团等六家关联企业作为债权人投票表决同意〈财产分配方案〉的议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略) 等六家关联企业管理人
( (略) 管理人代章)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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