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注销办理指南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注销办理指南
一、基本信息
二、设定依据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 (略) 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办理条件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 |
办理用户等级 | 三级 |
受理条件 | 网约车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必要性 | 来源渠道 | |
1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注销申请表 |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2 | 与平台公司签订的终止委托书或协议、合同 |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3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原件: 1份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无需提供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
4 | 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非营运的车辆行车证 |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
5 | 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非营运的车辆登记证 |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五、办理流程
环节 | 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可通过昆明主城区、玉溪红塔区、丽江古城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申请。 | ||
受理 | 即时办理 |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准予受理,进入审查环节。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受理范围外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 | 即时办理 |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查人自申请受理后即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决定 | 即时办理 | 终止经营的,由申请人交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存档《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注销申请表》。 |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含电子证照);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送达 | 可通过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网络接收。 |
流程图
六、审批结果
序号 | 1 |
审批结果名称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注销申请表 |
七、收费信息
不收费
八、扩展服务
中介服务 | 联办机构 | 前置审批 | 年检年审 | 资质资格证书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一、基本信息
二、设定依据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 (略) 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办理条件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 |
办理用户等级 | 三级 |
受理条件 | 网约车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必要性 | 来源渠道 | |
1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注销申请表 |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2 | 与平台公司签订的终止委托书或协议、合同 |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3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原件: 1份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无需提供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
4 | 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非营运的车辆行车证 |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
5 | 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非营运的车辆登记证 |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五、办理流程
环节 | 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可通过昆明主城区、玉溪红塔区、丽江古城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申请。 | ||
受理 | 即时办理 |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准予受理,进入审查环节。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受理范围外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 | 即时办理 |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查人自申请受理后即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决定 | 即时办理 | 终止经营的,由申请人交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存档《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注销申请表》。 |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含电子证照);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送达 | 可通过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网络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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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批结果
序号 | 1 |
审批结果名称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注销申请表 |
七、收费信息
不收费
八、扩展服务
中介服务 | 联办机构 | 前置审批 | 年检年审 | 资质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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