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科宁波海洋电子研究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海电院智能1号”科考船
中电科宁波海洋电子研究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海电院智能1号”科考船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本项目转让的为中电科(宁波)海 (略) 所持有的“ (略) 智能1号”科考船一艘。 |
资产类别 | 船舶 | 名称 | (略) 智能1号 |
船籍港 | 宁波 | 船长(米) | 44.2 |
船宽(米) | 8.2 | 型深 | 3.5 |
总吨 | 452 | 船体材料 | 钢质 |
主机型号 | 内燃机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1.“ (略) 智能1号”为一艘46.13载重吨工作艇,于2020年9月2 (略) (略) 建造完工。 2.该轮目前船舶检验证书、法定检验证书齐全有效,船舶设备、设施使用正常,船舶维护保养按《年度维修保养计划》正常进行。 3.该轮近五年未发生一般等级以上海上交通事故,未发生PSC/FSC滞留事件。 | |||||||||||
其他披露内容 | 1.船舶信息: 船名: (略) 智能1号,船舶种类:工作艇; 建造完成日期:2020年9月25日; 建造厂: (略) (略) ; 总长:44.2m,船宽:8.2m,型深:3.5m,总吨:452,净吨:135; 主机型号:N6170ZLC10,主机数目:2,主机总功率:700千瓦。 2.交船地点:舟山。 3.本项目转让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出具13%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 4.本项目成交后将依据交通运输部《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要求在宁波办理船舶交易鉴证手续,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中电科(宁波)海 (略) |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宁波高新区聚贤路587弄15号2#楼033幢17-1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内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电科第三十六研究所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在信息披露期满前提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剩余价款支付完毕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剩余价款支付完毕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受让方同意在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4.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下载《意向受让承诺书》、《现场踏勘确认书》附件,在信息披露期内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将《意向受让承诺书》、《现场勘探确认书》按照要求递交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5.本次转让标的交易价款不包括船上剩余燃油、未使用润滑油。交接时,船上如有剩余燃油、未使用润滑油则由受让方接收,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结算。 6.本项目受让方应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成交价的1%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7.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③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④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8.转让方同意受让方在支付了上述保证金并签署随船船东免责保函后,受让方可以委派代表上船直至交船,以便熟悉船舶状况,但跟船人员不得干涉或妨碍转让方船员的正常工作。跟船人员的费用和风险由受让方自负。 9.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转让方应提前3天、2天、1天以邮件形式通知*方该轮预交船的时间,受让方在收到提前3天的预交船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一次性付清剩余油款、未经使用的润滑油款等应付款项。转让方在该轮各个方面具备了交船条件后以邮件形式向受让方发送“备妥交船通知书”,受让方收到“备妥交船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接船。若受让方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接船,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索赔。交船时该轮必须处于漂浮状态,转让方按该轮现状交船,自然损耗除外。 10.现场交接:转让方确认收到全部船款和剩余油款、未使用润滑油款等应付款项后,双方立即现场签订《实体船交接证明》,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该轮正式移交受让方,转让方全体船员立即离船,船员离船后的食宿和回程车费由转让方承担。 11.交船前,倘若该轮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合同自行解除。转让方应将受让方已付款项全额如数退还,双方互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 12.该轮包括船上的备品备件按现有备品备件移交给受让方。属于转让方专用的船上图书、资料表格和文件等不包括在内,船员的私人行李和物品也不包括在内。船上剩余燃油、未使用过的润滑油由受让方接收并按照转让方付款通知及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燃油、润滑油以转让方最后一次加油发票上的实际加油价格为准)。 13.交船时,转让方应将现有的船检证书及该轮技术图纸无偿提供给受让方。该轮的国籍证书、船舶的所有权证书、电台执照、船舶签证薄、海关监管薄、航海日志、 轮机日志、营运证、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防油污计划 和 ISM 文件(如有)等应由转让方收存取回,但受让方有复印的权利(船舶油污计划和 ISM 文件不提供复印)。 交船时,转让方应将下述文件递交给受让方:1、授权书;2、燃油、润滑油油价凭证复印件;3、13%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让方应在交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妥该轮在原登记机关的注销登记,并将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交受让方。同时,受让方应将下述文件递交给转让方:1、营业执照复印件;2、授权书;3、受让方办理该轮登记所在登记机关名称、地址、传真、电话、联系人和邮政编码。 14.自签署《实体船交接证明》之时起,转让方所办理的各种保单终止。以船舶《实体船交接证明》签署之时为界,交船前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债务、债权由转让方承担,交船后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债务、债权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手续,受让方应办理该轮所有权登记,其费用各自承担。 15.该轮移交后,受让方不得使用原船名“ (略) 智能1号”轮及原烟囱标记。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5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意向受让承诺书(科考船).pdf | ||||
2 | 现场踏勘确认书(科考船).pdf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本项目转让的为中电科(宁波)海 (略) 所持有的“ (略) 智能1号”科考船一艘。 |
资产类别 | 船舶 | 名称 | (略) 智能1号 |
船籍港 | 宁波 | 船长(米) | 44.2 |
船宽(米) | 8.2 | 型深 | 3.5 |
总吨 | 452 | 船体材料 | 钢质 |
主机型号 | 内燃机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1.“ (略) 智能1号”为一艘46.13载重吨工作艇,于2020年9月2 (略) (略) 建造完工。 2.该轮目前船舶检验证书、法定检验证书齐全有效,船舶设备、设施使用正常,船舶维护保养按《年度维修保养计划》正常进行。 3.该轮近五年未发生一般等级以上海上交通事故,未发生PSC/FSC滞留事件。 | |||||||||||
其他披露内容 | 1.船舶信息: 船名: (略) 智能1号,船舶种类:工作艇; 建造完成日期:2020年9月25日; 建造厂: (略) (略) ; 总长:44.2m,船宽:8.2m,型深:3.5m,总吨:452,净吨:135; 主机型号:N6170ZLC10,主机数目:2,主机总功率:700千瓦。 2.交船地点:舟山。 3.本项目转让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出具13%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 4.本项目成交后将依据交通运输部《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要求在宁波办理船舶交易鉴证手续,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中电科(宁波)海 (略) |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宁波高新区聚贤路587弄15号2#楼033幢17-1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内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电科第三十六研究所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在信息披露期满前提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剩余价款支付完毕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剩余价款支付完毕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受让方同意在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4.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下载《意向受让承诺书》、《现场踏勘确认书》附件,在信息披露期内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将《意向受让承诺书》、《现场勘探确认书》按照要求递交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5.本次转让标的交易价款不包括船上剩余燃油、未使用润滑油。交接时,船上如有剩余燃油、未使用润滑油则由受让方接收,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结算。 6.本项目受让方应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成交价的1%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7.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③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④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8.转让方同意受让方在支付了上述保证金并签署随船船东免责保函后,受让方可以委派代表上船直至交船,以便熟悉船舶状况,但跟船人员不得干涉或妨碍转让方船员的正常工作。跟船人员的费用和风险由受让方自负。 9.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转让方应提前3天、2天、1天以邮件形式通知*方该轮预交船的时间,受让方在收到提前3天的预交船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一次性付清剩余油款、未经使用的润滑油款等应付款项。转让方在该轮各个方面具备了交船条件后以邮件形式向受让方发送“备妥交船通知书”,受让方收到“备妥交船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接船。若受让方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接船,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索赔。交船时该轮必须处于漂浮状态,转让方按该轮现状交船,自然损耗除外。 10.现场交接:转让方确认收到全部船款和剩余油款、未使用润滑油款等应付款项后,双方立即现场签订《实体船交接证明》,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该轮正式移交受让方,转让方全体船员立即离船,船员离船后的食宿和回程车费由转让方承担。 11.交船前,倘若该轮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合同自行解除。转让方应将受让方已付款项全额如数退还,双方互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 12.该轮包括船上的备品备件按现有备品备件移交给受让方。属于转让方专用的船上图书、资料表格和文件等不包括在内,船员的私人行李和物品也不包括在内。船上剩余燃油、未使用过的润滑油由受让方接收并按照转让方付款通知及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燃油、润滑油以转让方最后一次加油发票上的实际加油价格为准)。 13.交船时,转让方应将现有的船检证书及该轮技术图纸无偿提供给受让方。该轮的国籍证书、船舶的所有权证书、电台执照、船舶签证薄、海关监管薄、航海日志、 轮机日志、营运证、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防油污计划 和 ISM 文件(如有)等应由转让方收存取回,但受让方有复印的权利(船舶油污计划和 ISM 文件不提供复印)。 交船时,转让方应将下述文件递交给受让方:1、授权书;2、燃油、润滑油油价凭证复印件;3、13%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让方应在交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妥该轮在原登记机关的注销登记,并将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交受让方。同时,受让方应将下述文件递交给转让方:1、营业执照复印件;2、授权书;3、受让方办理该轮登记所在登记机关名称、地址、传真、电话、联系人和邮政编码。 14.自签署《实体船交接证明》之时起,转让方所办理的各种保单终止。以船舶《实体船交接证明》签署之时为界,交船前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债务、债权由转让方承担,交船后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债务、债权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手续,受让方应办理该轮所有权登记,其费用各自承担。 15.该轮移交后,受让方不得使用原船名“ (略) 智能1号”轮及原烟囱标记。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5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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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现场踏勘确认书(科考船).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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