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大制药有限公司34%股权
药大制药有限公司34%股权
项目名称: | 药大制药有限公司34%股权 |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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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略) 中国药科 (略) | ||
转让比例: | 34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药科大学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挂牌价格: | 20876万元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2-28 |
选择的竞价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管理层是否有收购意向 : | 是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6000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交纳或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信息披露期满,若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北交所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根据资产评估报告: (1)截止评估基准日, (略) 本部的办公场所和生产车间均使用中国药科大学的土地和建筑物,该土地性质为科教划拨用地,不符合土地上建筑物的使用状态。 (略) 对于产权属于中国药科大学的房产作为自有房产入账并按20年分摊计提折旧,此部分房产截止到基准日账面原值为4,256.06万元,净值为246.78万元。 (略)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略) 溧水经济开发区南区区域内投资建设的成品药生产项目完工后,生产车间达到投产状态,并完成国家各项法规认证后的一个月内,自现 (略) 鼓楼区马家街50号搬迁,并将上述地址的土地和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无条件交还给中国药科大学。根据现有的产权资料,对此部分房屋调整至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并按账面净值作为评估值。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2)本次申报评估的面积合计为2,555.83房屋建筑物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也未见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资料,所采用的房屋建筑面积均以企业申报数为依据。在履行评估程序过程中,评估人员依据评估的有关规定对房屋建筑面积进行了必要的核实。评估人员未考虑房屋权属瑕疵、房屋数量和面积可能存在的差异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3)2022年2月, (略) (略) (略) 应收湖州普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往来款1290.00万元涉及诉讼,评估基准日时一审胜诉,被告方提起了上诉,二审尚未开庭审理。评估报告出具日时,尚未获得该案件进展的有关资料,其回收的可能性和回收的具体数额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本次评估无法考虑诉讼结果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故暂以账面值列示。 (4)2023年5月29日, (略) 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通过①药大制药2022年利润分配议案,分红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 (略) 在中国香港新 (略) 。基准日时,未进行分红,本报告未考虑期后分红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2、其他内容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转让标的企业名称: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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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注册资本(万元):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4 | ||
标的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25F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
经营范围: | ||||
经营规模: | ||||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人数: | 176 | 转让标的企业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审计年度(20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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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上年度): | 24,767.26 | 利润总额(上年度): | 5,982.03 | 净利润(上年度): | 5,303.63 | |
资产总额(上年度): | 63,854.27 | 负债总额(上年度): | 20,045.89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上年度): | 43,808.39 | |
审计机构: | 江苏中恒嘉华 (略) | |||||
本年度 2023-11-30财务报表【月报】 | ||||||
营业收入: | 23,770.26 | 利润总额: | 5,251.53 | 净利润: | 4,657.54 | |
资产总额: | 65,317.24 | 负债总额: | 18,603.23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46,714.01 |
企业股东信息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股东持股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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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济群健康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6 | |||||
(略) 中国药科 (略) | 34 |
项目名称: | 药大制药有限公司34%股权 |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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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略) 中国药科 (略) | ||
转让比例: | 34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药科大学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挂牌价格: | 20876万元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2-28 |
选择的竞价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管理层是否有收购意向 : | 是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6000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交纳或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信息披露期满,若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北交所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根据资产评估报告: (1)截止评估基准日, (略) 本部的办公场所和生产车间均使用中国药科大学的土地和建筑物,该土地性质为科教划拨用地,不符合土地上建筑物的使用状态。 (略) 对于产权属于中国药科大学的房产作为自有房产入账并按20年分摊计提折旧,此部分房产截止到基准日账面原值为4,256.06万元,净值为246.78万元。 (略)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略) 溧水经济开发区南区区域内投资建设的成品药生产项目完工后,生产车间达到投产状态,并完成国家各项法规认证后的一个月内,自现 (略) 鼓楼区马家街50号搬迁,并将上述地址的土地和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无条件交还给中国药科大学。根据现有的产权资料,对此部分房屋调整至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并按账面净值作为评估值。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2)本次申报评估的面积合计为2,555.83房屋建筑物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也未见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资料,所采用的房屋建筑面积均以企业申报数为依据。在履行评估程序过程中,评估人员依据评估的有关规定对房屋建筑面积进行了必要的核实。评估人员未考虑房屋权属瑕疵、房屋数量和面积可能存在的差异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3)2022年2月, (略) (略) (略) 应收湖州普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往来款1290.00万元涉及诉讼,评估基准日时一审胜诉,被告方提起了上诉,二审尚未开庭审理。评估报告出具日时,尚未获得该案件进展的有关资料,其回收的可能性和回收的具体数额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本次评估无法考虑诉讼结果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故暂以账面值列示。 (4)2023年5月29日, (略) 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通过①药大制药2022年利润分配议案,分红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 (略) 在中国香港新 (略) 。基准日时,未进行分红,本报告未考虑期后分红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2、其他内容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转让标的企业名称: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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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注册资本(万元):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4 | ||
标的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25F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
经营范围: | ||||
经营规模: | ||||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人数: | 176 | 转让标的企业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审计年度(20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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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上年度): | 24,767.26 | 利润总额(上年度): | 5,982.03 | 净利润(上年度): | 5,303.63 | |
资产总额(上年度): | 63,854.27 | 负债总额(上年度): | 20,045.89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上年度): | 43,808.39 | |
审计机构: | 江苏中恒嘉华 (略) | |||||
本年度 2023-11-30财务报表【月报】 | ||||||
营业收入: | 23,770.26 | 利润总额: | 5,251.53 | 净利润: | 4,657.54 | |
资产总额: | 65,317.24 | 负债总额: | 18,603.23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46,714.01 |
企业股东信息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股东持股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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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济群健康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6 | |||||
(略) 中国药科 (略)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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