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将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并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给灵山县三海粮食管理所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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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将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并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给灵山县三海粮食管理所的批复

灵山县三海粮食管理所:

送来《关 (略) 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土地出让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灵山县灵城街道司马路108号,不动产权证号为桂(2022)灵山县不动产权第*号中的9081.9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给你单位,并将土地用途由城镇住宅、仓储用地改变为城镇住宅用地,出让年限为70年。

二、宗地补办出让并改变使用条件后的主要规划设计指标及土地使用管制条件:1.0<容积率≤2.6,建筑密度≤30%,绿地率≥25%,其他规划设计条件以灵规地条第〔2022G〕73号核定为准。

三、宗地补办出让并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应补缴土地出让金490.32万元。

四、宗地必须严格按棚户区改造等相关政策开发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七、请凭本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变更协议、出让价款票据、完税证明及相关材料30日内到县不动产登记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灵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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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三海粮食管理所:

送来《关 (略) 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土地出让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灵山县灵城街道司马路108号,不动产权证号为桂(2022)灵山县不动产权第*号中的9081.9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给你单位,并将土地用途由城镇住宅、仓储用地改变为城镇住宅用地,出让年限为70年。

二、宗地补办出让并改变使用条件后的主要规划设计指标及土地使用管制条件:1.0<容积率≤2.6,建筑密度≤30%,绿地率≥25%,其他规划设计条件以灵规地条第〔2022G〕73号核定为准。

三、宗地补办出让并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应补缴土地出让金490.32万元。

四、宗地必须严格按棚户区改造等相关政策开发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七、请凭本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变更协议、出让价款票据、完税证明及相关材料30日内到县不动产登记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灵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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