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采砂管理责任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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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县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采砂管理责任人名单

万安县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采砂管理责任人名单
发布日期:2024-02-28 作者:万安县水利局 来源:万安县水利局 阅读: 次 字体:[大] [中] [小]

填报单位(公章)万安县水利局

?序号

(略)

所在县(市、区)

重点河段、敏感水域

河长责任人

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

现场监管责任人

行政执法责任人

河湖

名称

位置

姓名

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姓名

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姓名

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姓名

单位/职务

联系电话

1

(略)

万安县

赣 江

万安段

巫太明

县 长

*

林盛

党委

委员

*

刘 翀

百嘉镇

副镇长

*

罗治年

水政监察

大队长

*

刘永军

窑头镇

司法所长

*

华海军

韶口乡

综合执法队队长

*

陈修星

罗塘乡

党委委员、副书记

*

2

(略)

万安县

遂川江

万安段

陈志安

县委常委组织部长

*

林盛

党委

委员

*

刘贵荣

五丰镇

司法所长

*

罗治年

水政监察

大队长

*

审核人: 罗治年 填报人: 李武强 办公电话:0796-* 手机:*

注意事项:

(1)河段划定原则上以县(市、区)为单元,同一县域内的连续河段原则上不再拆分;

(2)河长责任人原则上为该河段对应的县级河长;

(3)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原则上为该河段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

(4)现场监管责任人原则上为该河段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同志或乡镇负责同志;

(5)行政执法责任人原则上为该河段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有行政执法权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

(6)责任人联系电话原则上为手机号码,手机号码不公布,应保持畅通;

(7)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责任人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执行

万安县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采砂管理责任人名单
发布日期:2024-02-28 作者:万安县水利局 来源:万安县水利局 阅读: 次 字体:[大] [中] [小]

填报单位(公章)万安县水利局

?序号

(略)

所在县(市、区)

重点河段、敏感水域

河长责任人

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

现场监管责任人

行政执法责任人

河湖

名称

位置

姓名

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姓名

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姓名

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姓名

单位/职务

联系电话

1

(略)

万安县

赣 江

万安段

巫太明

县 长

*

林盛

党委

委员

*

刘 翀

百嘉镇

副镇长

*

罗治年

水政监察

大队长

*

刘永军

窑头镇

司法所长

*

华海军

韶口乡

综合执法队队长

*

陈修星

罗塘乡

党委委员、副书记

*

2

(略)

万安县

遂川江

万安段

陈志安

县委常委组织部长

*

林盛

党委

委员

*

刘贵荣

五丰镇

司法所长

*

罗治年

水政监察

大队长

*

审核人: 罗治年 填报人: 李武强 办公电话:0796-* 手机:*

注意事项:

(1)河段划定原则上以县(市、区)为单元,同一县域内的连续河段原则上不再拆分;

(2)河长责任人原则上为该河段对应的县级河长;

(3)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原则上为该河段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

(4)现场监管责任人原则上为该河段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同志或乡镇负责同志;

(5)行政执法责任人原则上为该河段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有行政执法权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

(6)责任人联系电话原则上为手机号码,手机号码不公布,应保持畅通;

(7)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责任人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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