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1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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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1197%

标的企业名称 (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02-29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4-03-20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上海新 (略)  | 受托机构联系人:李营 联系电话:021-*,*
交易机构
业务负责人:*超渊 联系电话:021-*-825、*
转让方承诺
项目基本情况
转让行为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转让标的主要财务指标
受让方资格条件
其他披露信息
附件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项目基本情况
所属行业 其他金融业 成立时间 2002-01-08
注册地(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衡路1006、1008号
经营范围 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设计、制作、销售,系统集成服务,自有网络设备的销售和租赁(除金融租赁),技术服务、技术支持,从事软件科技、计算机科技、互联网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银行卡收单业务及专业化服务,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预付卡受理,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利用自有媒体发布,以服务外包形式从事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后台业务服务,银行专用设备的租赁(除金融租赁)及寄库服务,银行自助设备的日常维护及管理,受银行委托承接现钞、硬币清分整理服务业务,电信业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用调查、民意测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万元) 278,916.* 注册资本币种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经营规模 大型
法定代表人 田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33M
职工人数(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转让行为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名称 (略) 世纪江东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其他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其他说明 合伙人大会决议
批准单位名称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持股比例(%)
1 上海 (略) 55.5362
2 北京光际尚嘉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3413
3 杭州七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9833
4 珠海横琴鼎建华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5006
5 (略) 4.1434
6 深圳 (略) 3.0215
7 (略) (略) 2.7355
8 西藏佳盈 (略) 2.3885
9 (略) 1.7722
10 深圳七匹狼晟联 (略) 1.4862
11 其余(13)位股东 8.0913
转让标的主要财务指标
最近一年
审计报告(万元)
年度 2022 营业收入 726,970.*
利润总额 -4,229.* 净利润 1,402.*
资产总计 2,536,982.* 负债总计 1,786,713.*
所有者权益 750,268.* 审计机构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最近一期
财务报表(万元)
报表日期 2023-03-31 营业收入 179,792.*
利润总额 3,189.* 净利润 2,705.*
资产总计 3,084,755.* 负债总计 2,329,178.*
所有者权益 755,576.*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内资企业法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并且,受让方的最终实际控制人应当为国有独资企业或符合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须提供股东追溯书面材料,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等)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其他披露信息
一、本次股份转让的基准日为2022年12月31日。 二、标的企业 (略) 章程有如下规定,提请意向受让方注意: 1、第二十七条:任一股东向其关联方外第三方(“第三方”)转让公司股份时,须经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同意,并需得到全部必要的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实施。 任一股东向其关联方外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份时,应以书面形式(“转让通知”) (略) 。其他股东应自接到转让通知之日起三十(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同意转让的股份,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等拟转让股份具有优先购买权,若其他股东中有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主张购买的股东可以按照转让时各自的持股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第二十八条:股东转让股份应当了解受让方资质情况,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股东应将意向受让方的情 (略) 提交董事会批准。 经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同意的股份转让,相关各方应签署法律文件,并采取所需的合理措施申请并取得必要的审批机构对经允许转让的所有必要的批准。股份转让事项未经审批机构批准及履行其他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前,转让股份的股东应当继续履行股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股东权利。 3、第二十九条:股 (略) 全部或 (略) 章 (略) (略) 及其实际控制人之竞争对手,或未经董事会审核的受让主体,经公司股东一致同意的除外。 4、章程其他相关规定详见上海联交所备查文件。 三、本次产权交易的最终受让方要成为标的企业的股东,需要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对本次股权转让的批准,审批程序一般不超过6个月时间,本次股权转让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四、转让方根据标的企业章程的规定,2023年6月27日,标的企业配合转让方以邮件方式发送了关于本次股权公开挂牌转让的转让通知及优先购买征询意见函。截至2023年7月26日,我司收到6家股东回复,其他股东30天内未回复。 五、转让方将根据《上海联 (略)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依据项目实施情况,在标 (略) 场价格产生后通知并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但不限于告知如下内容:(1)欲行权的其他股东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向联交所办理行权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等;(2)逾期未行权的,视为放弃行权。 六、其他详见本次股权挂牌转让所提交联交所的备查文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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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 , (略) ,西藏,上海,杭州,芜湖,深圳,珠海
标的企业名称 (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02-29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4-03-20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上海新 (略)  | 受托机构联系人:李营 联系电话:021-*,*
交易机构
业务负责人:*超渊 联系电话:021-*-825、*
转让方承诺
项目基本情况
转让行为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转让标的主要财务指标
受让方资格条件
其他披露信息
附件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项目基本情况
所属行业 其他金融业 成立时间 2002-01-08
注册地(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衡路1006、1008号
经营范围 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设计、制作、销售,系统集成服务,自有网络设备的销售和租赁(除金融租赁),技术服务、技术支持,从事软件科技、计算机科技、互联网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银行卡收单业务及专业化服务,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预付卡受理,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利用自有媒体发布,以服务外包形式从事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后台业务服务,银行专用设备的租赁(除金融租赁)及寄库服务,银行自助设备的日常维护及管理,受银行委托承接现钞、硬币清分整理服务业务,电信业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用调查、民意测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万元) 278,916.* 注册资本币种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经营规模 大型
法定代表人 田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33M
职工人数(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转让行为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名称 (略) 世纪江东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其他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其他说明 合伙人大会决议
批准单位名称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持股比例(%)
1 上海 (略) 55.5362
2 北京光际尚嘉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3413
3 杭州七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9833
4 珠海横琴鼎建华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5006
5 (略) 4.1434
6 深圳 (略) 3.0215
7 (略) (略) 2.7355
8 西藏佳盈 (略) 2.3885
9 (略) 1.7722
10 深圳七匹狼晟联 (略) 1.4862
11 其余(13)位股东 8.0913
转让标的主要财务指标
最近一年
审计报告(万元)
年度 2022 营业收入 726,970.*
利润总额 -4,229.* 净利润 1,402.*
资产总计 2,536,982.* 负债总计 1,786,713.*
所有者权益 750,268.* 审计机构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最近一期
财务报表(万元)
报表日期 2023-03-31 营业收入 179,792.*
利润总额 3,189.* 净利润 2,705.*
资产总计 3,084,755.* 负债总计 2,329,178.*
所有者权益 755,576.*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内资企业法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并且,受让方的最终实际控制人应当为国有独资企业或符合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须提供股东追溯书面材料,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等)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其他披露信息
一、本次股份转让的基准日为2022年12月31日。 二、标的企业 (略) 章程有如下规定,提请意向受让方注意: 1、第二十七条:任一股东向其关联方外第三方(“第三方”)转让公司股份时,须经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同意,并需得到全部必要的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实施。 任一股东向其关联方外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份时,应以书面形式(“转让通知”) (略) 。其他股东应自接到转让通知之日起三十(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同意转让的股份,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等拟转让股份具有优先购买权,若其他股东中有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主张购买的股东可以按照转让时各自的持股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第二十八条:股东转让股份应当了解受让方资质情况,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股东应将意向受让方的情 (略) 提交董事会批准。 经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同意的股份转让,相关各方应签署法律文件,并采取所需的合理措施申请并取得必要的审批机构对经允许转让的所有必要的批准。股份转让事项未经审批机构批准及履行其他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前,转让股份的股东应当继续履行股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股东权利。 3、第二十九条:股 (略) 全部或 (略) 章 (略) (略) 及其实际控制人之竞争对手,或未经董事会审核的受让主体,经公司股东一致同意的除外。 4、章程其他相关规定详见上海联交所备查文件。 三、本次产权交易的最终受让方要成为标的企业的股东,需要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对本次股权转让的批准,审批程序一般不超过6个月时间,本次股权转让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四、转让方根据标的企业章程的规定,2023年6月27日,标的企业配合转让方以邮件方式发送了关于本次股权公开挂牌转让的转让通知及优先购买征询意见函。截至2023年7月26日,我司收到6家股东回复,其他股东30天内未回复。 五、转让方将根据《上海联 (略)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依据项目实施情况,在标 (略) 场价格产生后通知并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但不限于告知如下内容:(1)欲行权的其他股东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向联交所办理行权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等;(2)逾期未行权的,视为放弃行权。 六、其他详见本次股权挂牌转让所提交联交所的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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