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高新区玉林西路169号1层15-16号商业用房出租-国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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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高新区玉林西路169号1层15-16号商业用房出租-国有产权

1、租赁用途以承租方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承租方不得任意改变用途。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按季度支付,租金每年递增3%,履约保证金为3万元

2、出租方以现状出租该标的,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进行全面勘察,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若意向承租方在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现状承租。因此,意向承租方承租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3、房屋水费、电费、卫生费、天然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及规定应由商户承担的其他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标准按相应收费部门规定计算。在租赁期内,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租赁合同》未列出等其他费用由承租方支付。因租赁后承租方经营需办理的手续证件税费以及经营成本(例如装修费、购置设施设备费用、管理费、人工工资、税费)等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和支付。因拖欠上述费用所产生的可能被相关部门处罚等一切问题和责任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租赁房屋后,应合理使用及时保养,消防、电路、水路排污等设施如需维修保养,承租方应承担所需全部费用。

4、租赁物的交付及返还:①交付:《租赁合同》签订之日,出租方将租赁物按约定条件交付给承租方。②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承租方在10日内应将租赁财产及其附属设施完好无损交还出租方。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原作为房屋占用使用费。对于该房屋内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遗留的物品,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③《租赁合同》期满、终止或因承租方违约而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时,承租方在原始租赁物上新增的全部资产 (“资产”是仅指不可分割的装饰装修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亦可视情况选择要求承租方将租赁物的装修、改善增设物恢复原状。④强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承租方应按约定期限内及时返还该租赁物,承租方拒不返还,在《租赁合同》第五条第2款约定内容的基础上,出租方有权在租赁物期满或合同解除10日后,强行收回租赁物、附属设施及承租方在租赁物上新增的资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因在租赁后,租赁物是由承租方具体使用和经营,因此对于租赁物的日常修缮和维护由承租方负责,因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租赁物在租赁期内由承租方作为餐饮使用,承租方应保证遵纪守法、合法经营,遵守相关规定,并不得影响第三方的正常经营、生活。

6、承租方如有必要装修和变更设施,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不得破坏房屋的整体结构、布局和主体框架,并不得损坏任何辅助设施。按规定需由有关部门审批的,则由出租方委托承租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新增装饰、装修或变更设施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内若需对租赁物进行装修及改变各种线路和构造以及外观形象等必须符合相关各部门(例如规划、消防等部门)的要求并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承租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备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投资由承租方自理。承租方如在租赁期内提前退租,亦或是租赁期满进行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原状恢复或向出租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且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对房屋的装修、改造等费用,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承租方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出租方所有。

8、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

9、承租方不按期签订合同,则视为放弃承租方资格,报名保证金不予退还。

10、标的查看联系人:达瓦次仁 电话:*

11、其他详见《租赁合同》范本。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1、租赁用途以承租方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承租方不得任意改变用途。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按季度支付,租金每年递增3%,履约保证金为3万元

2、出租方以现状出租该标的,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进行全面勘察,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若意向承租方在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现状承租。因此,意向承租方承租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3、房屋水费、电费、卫生费、天然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及规定应由商户承担的其他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标准按相应收费部门规定计算。在租赁期内,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租赁合同》未列出等其他费用由承租方支付。因租赁后承租方经营需办理的手续证件税费以及经营成本(例如装修费、购置设施设备费用、管理费、人工工资、税费)等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和支付。因拖欠上述费用所产生的可能被相关部门处罚等一切问题和责任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租赁房屋后,应合理使用及时保养,消防、电路、水路排污等设施如需维修保养,承租方应承担所需全部费用。

4、租赁物的交付及返还:①交付:《租赁合同》签订之日,出租方将租赁物按约定条件交付给承租方。②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承租方在10日内应将租赁财产及其附属设施完好无损交还出租方。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原作为房屋占用使用费。对于该房屋内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遗留的物品,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③《租赁合同》期满、终止或因承租方违约而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时,承租方在原始租赁物上新增的全部资产 (“资产”是仅指不可分割的装饰装修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亦可视情况选择要求承租方将租赁物的装修、改善增设物恢复原状。④强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承租方应按约定期限内及时返还该租赁物,承租方拒不返还,在《租赁合同》第五条第2款约定内容的基础上,出租方有权在租赁物期满或合同解除10日后,强行收回租赁物、附属设施及承租方在租赁物上新增的资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因在租赁后,租赁物是由承租方具体使用和经营,因此对于租赁物的日常修缮和维护由承租方负责,因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租赁物在租赁期内由承租方作为餐饮使用,承租方应保证遵纪守法、合法经营,遵守相关规定,并不得影响第三方的正常经营、生活。

6、承租方如有必要装修和变更设施,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不得破坏房屋的整体结构、布局和主体框架,并不得损坏任何辅助设施。按规定需由有关部门审批的,则由出租方委托承租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新增装饰、装修或变更设施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内若需对租赁物进行装修及改变各种线路和构造以及外观形象等必须符合相关各部门(例如规划、消防等部门)的要求并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承租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备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投资由承租方自理。承租方如在租赁期内提前退租,亦或是租赁期满进行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原状恢复或向出租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且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对房屋的装修、改造等费用,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承租方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出租方所有。

8、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

9、承租方不按期签订合同,则视为放弃承租方资格,报名保证金不予退还。

10、标的查看联系人:达瓦次仁 电话:*

11、其他详见《租赁合同》范本。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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