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燃机车
内燃机车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内燃机车DF4B-3489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机械设备 | 名称 | 内燃机车DF4B-3489 | ||
规格型号 | 内燃机车DF4B | 计量单位 | 台 | |
数量 | 1 | 成新率 | ||
主要功能用途 | 所在地 | |||
现状分析 | 使用时间久,已不适合继续使用。 | |||
瑕疵情况 | 使用时间久,已不适合继续使,部分零部件已缺失。 |
其他披露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人,则信息披露终结。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4.本次转让标的处于闲置状态,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受让方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5.本次转让标 (略) (略) 瓯海区娄桥街道娄东大街388号, (略) 温州西机务段场地内。 6.本次转让标的资产的运输、拆装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运输、拆装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信息披露期间将组织意向方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咨询、看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陈先生0577-*、*。 8.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9.信息披露期间意向方须自行前往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并获得转让方审核通过的《实地勘察证明》(《实地勘察证明》转让方由浙江 (略) 经济发展部盖章确认),意向方报名时除提供主体文件外,还须提供上述《实地勘察证明》。 |
转让方名称 | 浙江 (略) | ||
注册地 | (略) 上江路198号经开区商务1幢601-603室、701-703室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283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60.00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浙 (略) 指定账户。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3%,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3.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12万元。受让方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情况,受让方如期完成全部标的物的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受让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转让方在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5.转让标的物品质、数量以实物为准,设备的任何售后服务及维修事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和支付费用。资产评估基准日后的转让标的的价值变动,由受让方承担。 6.标的物交割及拆除事项: (1)关于转让标的,转让方均不提供合格证、检验证、许可证、技术文件,也不出具相关证明等。 (2)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所有标的物的装载、运输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的装载、分类、运输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在现场进行标的物拆解,必须征得转让方同意。受让方必须事前充分考虑装载、运输过程所需的各种成本费用及风险。 (3)受让方应对装载、运输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4)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受让双方完成标的物的清点交割工作,并办理相关交割书面手续。受让方接收人必须是本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受让方逾期缴款或逾期办理移交的按自动放弃处理,已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受让方资格。 (5)自转让标的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权属归受让方所有。受让方应自行承担转让标的妥善保管的责任和义务。转让交割日之后发生的转让标的物失窃、损毁等损失的情形,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受让方不得在移交场地内对标的进行风割作业,一经发现转让方有权中止标的的移交,没收风割工具。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标的物的搬运及垃圾清理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标的交接的工作时间、人员登记严格服从转让方的管理。受让方应在标的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标的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 (8)标的不得作为运营及景观展示使用,转让交割时须对走行部件须予以拆除,并对带有“金温公司”标识的部件须做破损处理。严禁用于牵引运输等动轮运转类和机车零部件修复开发类用途。报废机车禁止动轮运转或编入列车回送。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12.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1.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x 、 2.特别事项约定.docx 、 3.资产交易合同(样稿).docx 、 4.实地勘察证明(必传).doc 、 5.授权委托书-意向方.docx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赵女士 | 电话 | 0571-* |
手机 | *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上城区望江东路332号望江国际4号楼18层 | 网址 | http://**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金经理 | 电话 | 0577-*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上江路198号经开区商务广场1幢403室 | 网址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内燃机车DF4B-3489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机械设备 | 名称 | 内燃机车DF4B-3489 | ||
规格型号 | 内燃机车DF4B | 计量单位 | 台 | |
数量 | 1 | 成新率 | ||
主要功能用途 | 所在地 | |||
现状分析 | 使用时间久,已不适合继续使用。 | |||
瑕疵情况 | 使用时间久,已不适合继续使,部分零部件已缺失。 |
其他披露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人,则信息披露终结。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4.本次转让标的处于闲置状态,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受让方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5.本次转让标 (略) (略) 瓯海区娄桥街道娄东大街388号, (略) 温州西机务段场地内。 6.本次转让标的资产的运输、拆装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运输、拆装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信息披露期间将组织意向方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咨询、看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陈先生0577-*、*。 8.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9.信息披露期间意向方须自行前往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并获得转让方审核通过的《实地勘察证明》(《实地勘察证明》转让方由浙江 (略) 经济发展部盖章确认),意向方报名时除提供主体文件外,还须提供上述《实地勘察证明》。 |
转让方名称 | 浙江 (略) | ||
注册地 | (略) 上江路198号经开区商务1幢601-603室、701-703室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283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60.00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浙 (略) 指定账户。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3%,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3.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12万元。受让方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情况,受让方如期完成全部标的物的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受让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转让方在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5.转让标的物品质、数量以实物为准,设备的任何售后服务及维修事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和支付费用。资产评估基准日后的转让标的的价值变动,由受让方承担。 6.标的物交割及拆除事项: (1)关于转让标的,转让方均不提供合格证、检验证、许可证、技术文件,也不出具相关证明等。 (2)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所有标的物的装载、运输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的装载、分类、运输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在现场进行标的物拆解,必须征得转让方同意。受让方必须事前充分考虑装载、运输过程所需的各种成本费用及风险。 (3)受让方应对装载、运输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4)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受让双方完成标的物的清点交割工作,并办理相关交割书面手续。受让方接收人必须是本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受让方逾期缴款或逾期办理移交的按自动放弃处理,已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受让方资格。 (5)自转让标的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权属归受让方所有。受让方应自行承担转让标的妥善保管的责任和义务。转让交割日之后发生的转让标的物失窃、损毁等损失的情形,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受让方不得在移交场地内对标的进行风割作业,一经发现转让方有权中止标的的移交,没收风割工具。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标的物的搬运及垃圾清理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标的交接的工作时间、人员登记严格服从转让方的管理。受让方应在标的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标的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 (8)标的不得作为运营及景观展示使用,转让交割时须对走行部件须予以拆除,并对带有“金温公司”标识的部件须做破损处理。严禁用于牵引运输等动轮运转类和机车零部件修复开发类用途。报废机车禁止动轮运转或编入列车回送。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12.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1.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x 、 2.特别事项约定.docx 、 3.资产交易合同(样稿).docx 、 4.实地勘察证明(必传).doc 、 5.授权委托书-意向方.docx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赵女士 | 电话 | 0571-* |
手机 | *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上城区望江东路332号望江国际4号楼18层 | 网址 | http://**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金经理 | 电话 | 0577-*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上江路198号经开区商务广场1幢403室 | 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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