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股权和资产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视为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全部接受股权和资产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转让标的和标的企业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转受双方须在最终受让方确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最终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 3、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凭证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结算的交易价款转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期间损益: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5、本次国有股权转让,转让方、受让方应按照与中心的约定承担各自的交易服务费用;本次标的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6、本次转让车辆的相关要求: (1)车辆必须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车辆号牌不随车转让)。(2)车辆转让前存在的交通违章(罚款、扣分),由转让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3)车辆过户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脱检罚款、脱检扣分、缴纳车辆保险、补检车辆、车辆转移登记相关税费、托运、维修、补办证件、专用车辆喷涂改色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4)车辆交付后发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车辆及人身事故、车辆的丢失及损毁)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提车后须自行去该车辆登记机关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须在提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并向转让方提供过户证明。 7、受让方需自行了解涉及股权和车辆转让变更相关政策、流程,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8、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9、本次转让转让方将实际控制权,故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与委托有关的字号、国有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锡林郭勒盟技工学校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受让方受让后,须在签订协议后一年内将企业名称中“锡林郭勒盟技工学校”进行修改,并变更企业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