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工业不动产分割转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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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工业不动产分割转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晋综改规发〔2024〕2号


各工作机构,区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派驻机构: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工业不动产分割转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2024年2月21日第3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2024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

工业不动产分割转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工业不动产分割转让登记行为,加强工业用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工业不动产资源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略) 场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业不动产,是指在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内,各建设主体依法取得的工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以及在国有建设用地上投资建设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业厂房和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建(构)筑物。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拟分割和分割转让的工业不动产应当权属清晰,取得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且无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等情形。

第四条工业不动产分割应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和产业准入等有关要求。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地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属“标准地”出让的项目)及相关的招商引资协议等约定。若分割后需对原平面布局调整,改变原疏散方式或防火分区等消防设计的,应办理消防审批手续,并办理所需的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工业不动产分割转让受让的主体应符合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招商引资的产业准入等条件,应属于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审核确定的入区企业和拟入区企业。

第六条工业不动产分割转让后应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项目配建的行政办公楼、生活服务设施等不得单独分割转让。建设主体生产性用房分割后的最小基本单元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平方米,自持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生产性用房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0%。如确需降低最小分割面积和自持比例,建设主体应向项目所在园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园区主管部门根据建设主体投资、运营成效、拟引进企业产业类型、产业集聚等情况,审核同意后报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研究批准。

第七条工业不动产分割转让登记后,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对工业厂房进行改扩建、改变工业厂房功能属性和工业厂房用地性质等行为。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工作职责进行监管。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申请人应持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相关的招商引资协议和《工业不动产分割或分割转让方案》,报项目所在园区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九条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园区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就申请人履行《标准地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属“标准地”出让的项目)及相关的招商引资协议、享受各项政策扶持、开发建设、分割转让后受让的主体资格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回复申请人。在园区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审核时,由行政审批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对拟分割的建筑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按幢分割的除外)。

第十条转让方、受让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合法、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的基础上,就履行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签订工业项目不动产转让协议,报项目所在园区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申请人向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分割或分割转让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材料(材料清单参照附件1)。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自然资源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要求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申请事项进行受理审核办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依法在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基础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协议》,并出具土地使用权分割及分割转让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直接出具不同意分割或分割转让告知书。

第十二条申请人接到同意不动产分割或分割转让的文件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分割登记(变更登记)或分割转让登记(变更登记及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及《 (略) 不动产登记标准化制度(试行)》(晋自然资发〔2023〕45号)办理。

第十三条工业不动产分割转让后,入驻企业对取得的工业不动产权再次转让的,需经项目所在园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范围内各建设主体申请工业不动产分割登记(变更登记)或分割转让登记(变更登记及转移登记)的, (略) 、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或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第十五条国家、省、市对工业不动产分割、分割转让、分割转让登记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涉及的审核、登记等事项,各相关单位可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本办法规定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


附件:

1.工业不动产分割或分割转让申请材料清单.docx

2.工业不动产分割或分割转让登记流程图.docx




相关链接: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工业不动产分割转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晋综改规发〔2024〕2号


各工作机构,区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派驻机构: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工业不动产分割转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2024年2月21日第3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2024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

工业不动产分割转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工业不动产分割转让登记行为,加强工业用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工业不动产资源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略) 场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业不动产,是指在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内,各建设主体依法取得的工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以及在国有建设用地上投资建设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业厂房和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建(构)筑物。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拟分割和分割转让的工业不动产应当权属清晰,取得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且无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等情形。

第四条工业不动产分割应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和产业准入等有关要求。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地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属“标准地”出让的项目)及相关的招商引资协议等约定。若分割后需对原平面布局调整,改变原疏散方式或防火分区等消防设计的,应办理消防审批手续,并办理所需的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工业不动产分割转让受让的主体应符合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招商引资的产业准入等条件,应属于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审核确定的入区企业和拟入区企业。

第六条工业不动产分割转让后应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项目配建的行政办公楼、生活服务设施等不得单独分割转让。建设主体生产性用房分割后的最小基本单元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平方米,自持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生产性用房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0%。如确需降低最小分割面积和自持比例,建设主体应向项目所在园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园区主管部门根据建设主体投资、运营成效、拟引进企业产业类型、产业集聚等情况,审核同意后报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研究批准。

第七条工业不动产分割转让登记后,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对工业厂房进行改扩建、改变工业厂房功能属性和工业厂房用地性质等行为。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工作职责进行监管。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申请人应持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相关的招商引资协议和《工业不动产分割或分割转让方案》,报项目所在园区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九条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园区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就申请人履行《标准地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属“标准地”出让的项目)及相关的招商引资协议、享受各项政策扶持、开发建设、分割转让后受让的主体资格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回复申请人。在园区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审核时,由行政审批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对拟分割的建筑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按幢分割的除外)。

第十条转让方、受让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合法、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的基础上,就履行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签订工业项目不动产转让协议,报项目所在园区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申请人向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分割或分割转让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材料(材料清单参照附件1)。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自然资源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要求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申请事项进行受理审核办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依法在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基础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协议》,并出具土地使用权分割及分割转让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直接出具不同意分割或分割转让告知书。

第十二条申请人接到同意不动产分割或分割转让的文件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分割登记(变更登记)或分割转让登记(变更登记及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及《 (略) 不动产登记标准化制度(试行)》(晋自然资发〔2023〕45号)办理。

第十三条工业不动产分割转让后,入驻企业对取得的工业不动产权再次转让的,需经项目所在园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范围内各建设主体申请工业不动产分割登记(变更登记)或分割转让登记(变更登记及转移登记)的, (略) 、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或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第十五条国家、省、市对工业不动产分割、分割转让、分割转让登记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涉及的审核、登记等事项,各相关单位可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本办法规定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


附件:

1.工业不动产分割或分割转让申请材料清单.docx

2.工业不动产分割或分割转让登记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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