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黄石城区巡游出租车经营权管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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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黄石城区巡游出租车经营权管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随着出租行业深化改革,《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制度修订完善,我市 (略) 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黄石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第六轮经营权授予实施方案》(黄政办发【2019】6号)部分内容存在一定局限性,为进一步规范黄石城区巡游出租车经营权管理,我局起草拟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黄石城区巡游出租车经营权管理的通知》,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黄石城区巡游出租车经营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欢迎社会 (略) 民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征求意见时间

起止时间:2024年3月4日—2024年3月11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社会 (略) 民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相关意见,并请注明联系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电子邮箱:*@*63.com.

2.邮寄通讯地址: (略) 黄石港区洋浦南路2号, (略) 交通运输局,邮政编码:*(信函方式反馈,请在信封上注明“巡游出租车经营权管理”字样)。

联系人:*有才 联系方式:0714-*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黄石城区巡游出租车经营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黄石城区巡游出租车经营权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略) 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黄石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第六轮经营权授予实施方案》(黄政办发【2019】6号)(以下简称“方案”),在促进行业发展,维护行业稳定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随着出租行业深化改革,《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制度修订完善,《方案》部分内容存在一定局限性。为进一步规范黄石城区巡游出租车经营权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巡游出租车车型管理。根据巡游车相关管理要求,在符合巡游出租车车辆技术条件的前提下,车辆实际出资人在更新巡游出租车车型时可自主选择,鼓励使用新能源车型。

二关于巡游出租车车辆保险。为提升行业抗风险能力,保障乘客合法权益,黄石城区巡游车应当投保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按照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原则,城区巡游车所有人自主选择保险机构投保。

三关于车辆服务保障金管理。巡游车企业在向车辆承包人收取安全(服务)保证金时,要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不得以合资、借款、提前收取承包费等名义,变相向车辆承包人收取除车辆承包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2019年印发《方案》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随着出租行业深化改革,《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制度修订完善,我市 (略) 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黄石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第六轮经营权授予实施方案》(黄政办发【2019】6号)部分内容存在一定局限性,为进一步规范黄石城区巡游出租车经营权管理,我局起草拟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黄石城区巡游出租车经营权管理的通知》,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黄石城区巡游出租车经营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欢迎社会 (略) 民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征求意见时间

起止时间:2024年3月4日—2024年3月11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社会 (略) 民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相关意见,并请注明联系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电子邮箱:*@*63.com.

2.邮寄通讯地址: (略) 黄石港区洋浦南路2号, (略) 交通运输局,邮政编码:*(信函方式反馈,请在信封上注明“巡游出租车经营权管理”字样)。

联系人:*有才 联系方式:0714-*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黄石城区巡游出租车经营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黄石城区巡游出租车经营权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略) 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黄石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第六轮经营权授予实施方案》(黄政办发【2019】6号)(以下简称“方案”),在促进行业发展,维护行业稳定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随着出租行业深化改革,《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制度修订完善,《方案》部分内容存在一定局限性。为进一步规范黄石城区巡游出租车经营权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巡游出租车车型管理。根据巡游车相关管理要求,在符合巡游出租车车辆技术条件的前提下,车辆实际出资人在更新巡游出租车车型时可自主选择,鼓励使用新能源车型。

二关于巡游出租车车辆保险。为提升行业抗风险能力,保障乘客合法权益,黄石城区巡游车应当投保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按照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原则,城区巡游车所有人自主选择保险机构投保。

三关于车辆服务保障金管理。巡游车企业在向车辆承包人收取安全(服务)保证金时,要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不得以合资、借款、提前收取承包费等名义,变相向车辆承包人收取除车辆承包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2019年印发《方案》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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