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
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
标的名称 | 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见公告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3-06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3-12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区>江北区 | 资产类别 | 债权 |
标的描述 | 重庆 (略) 债权 | ||
转让底价(万元) | 见公告 | ||
债务人 | 重庆 (略) | 债权本金金额 | 46931.* 万元 |
累计欠息 | 19780.* 万元 | 本息合计 | 66711.* 万元 |
担保情况 | 质押担保: (略) 100%股权、新疆 (略) 49%股权、重庆 (略) 100%股权、贵州 (略) 26.1%股权 保证担保: (略) 、新疆 (略) 、 (略) 、西藏 (略) 、重庆 (略) 、重庆 (略) 、罗*宇、赵*红 | ||
评估报告文号 | |||
评估基准日 | |||
重要信息披露 | 无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吴利娟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中国民生银行总行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次转让的债权基准日为2023年11月21日,债权总额668,483,898.76元,其中本金469,313,902.69元,利罚息197,801,609.20元,实现债权的费用1,368,386.87元,已进入执行。债权详细情况意向竞买人可按程序向转让方咨询。实际金额、到期时间、担保情况等以合同约定和法律文书为准。 2、本次债权转让有保留价,交易方式详见网络竞价方案(一次报价)。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保证金3000万元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并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约定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4、受让方不得违反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须无条件配合转让方及时完成反洗钱调查,并按转让方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否则视为违约。 5、若最高报价者违约或放弃受让的,次高报价者报价高于保留价且经转让方与次高报价者双方同意,可由次高报价者按其所报价格受让,最高报价与次高报价的差额部分由最高报价者承担(最高报价者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该差额的,转让方有权继续向最高报价者追偿)。 6、意向受让方须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现场调查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标的资产及从权利可能存在着瑕疵和重大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受让标的资产及从权利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 (1)债务人已经破产、可能破产,或下落不明的; (2)保证人已经破产、可能破产,或下落不明的; (3)已过诉讼时效,同时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 (4)诉讼现状及后续诉讼发展状况的不确定性; (5)债权涉及的保证合同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6)抵质押物及查封 (略) 查封或者轮候查封,面临难以处置的风险; (7)抵质押物及查封物登记价较低,处置变现可能涉及巨额税费; (8)抵质押物及查封物存在对外出租的情况,查封物涉及租约问题; (9)抵质押物及查封物可能涉及其它优先于查封权、抵押权的权利; (10)债务人目前还涉及其他债务纠纷,其名下资产存在被查封的可能性; (11)债务人或保证人已不在原工商注册办公,存在下落不明情形; (12)受让方将承担资产转让协议签署前已存在的双方已知或未知的涉及资产的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文书、合同、法律、政策、公约、文件等所确定的义务和责任; (13)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资产可能存在计算误差,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标的资产的金额与本信息公告表述的金额以及本公告附件中所列的标的资产金额不完全一致; (14)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资产,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或其他原因,存在诉讼(执行)主体不能变更之风险; (15)转让方就标的资产转让的有效性、合法性、及时性等影响债权行使及实现的风险因素已向受让方作出必要的说明,受让方对此予以认可,并承诺自行承担因标的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瑕疵造成的全部风险; (16)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由于转让方管理或处置不当造成的各种瑕疵及风险; (17)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标的资产后,就受让标的资产的取得、经营、处置或其他事项,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 (18)受让方已被告知转让方为保全转让标的所采取的诉讼执行措施,可能因客观情况的变化,不能达到保全转让标的的目的; (19)债权及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意向受让方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转让标的均以现状交验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对该资产的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成为受让方后不得对转让方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或以转让价格“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交易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7、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7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并按《资产转让协议》支付尾款。如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竞买保证金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8、本次所转让债权成交后可能产生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债权关系、债权主体和抵押关系变更税费、债权关系变更通知公告费、受让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等)。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网络竞价方案》。 9、本次所转让的债权成交后,转让方不负责债权转让项下抵押物的移交,仅负责向受让方移交债权债务形成的有效相关法律文书或文件和负责通知原债务人债权关系的变更(债权关系变更通知公告费由受让方承担)。债权转让后涉及的相关抵押登记、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事项的变更,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予以配合,若因未办理或无法办理相关变更事项导致的一切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竞买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参与不 (略) 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竞价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或其关联方;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属于上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不得收购、受让竞价标的的主体除外)。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00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终止挂牌.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陈科伊 | 联系电话 | 023-* * |
标的名称 | 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见公告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3-06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3-12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区>江北区 | 资产类别 | 债权 |
标的描述 | 重庆 (略) 债权 | ||
转让底价(万元) | 见公告 | ||
债务人 | 重庆 (略) | 债权本金金额 | 46931.* 万元 |
累计欠息 | 19780.* 万元 | 本息合计 | 66711.* 万元 |
担保情况 | 质押担保: (略) 100%股权、新疆 (略) 49%股权、重庆 (略) 100%股权、贵州 (略) 26.1%股权 保证担保: (略) 、新疆 (略) 、 (略) 、西藏 (略) 、重庆 (略) 、重庆 (略) 、罗*宇、赵*红 | ||
评估报告文号 | |||
评估基准日 | |||
重要信息披露 | 无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吴利娟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中国民生银行总行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次转让的债权基准日为2023年11月21日,债权总额668,483,898.76元,其中本金469,313,902.69元,利罚息197,801,609.20元,实现债权的费用1,368,386.87元,已进入执行。债权详细情况意向竞买人可按程序向转让方咨询。实际金额、到期时间、担保情况等以合同约定和法律文书为准。 2、本次债权转让有保留价,交易方式详见网络竞价方案(一次报价)。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保证金3000万元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并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约定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4、受让方不得违反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须无条件配合转让方及时完成反洗钱调查,并按转让方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否则视为违约。 5、若最高报价者违约或放弃受让的,次高报价者报价高于保留价且经转让方与次高报价者双方同意,可由次高报价者按其所报价格受让,最高报价与次高报价的差额部分由最高报价者承担(最高报价者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该差额的,转让方有权继续向最高报价者追偿)。 6、意向受让方须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现场调查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标的资产及从权利可能存在着瑕疵和重大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受让标的资产及从权利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 (1)债务人已经破产、可能破产,或下落不明的; (2)保证人已经破产、可能破产,或下落不明的; (3)已过诉讼时效,同时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 (4)诉讼现状及后续诉讼发展状况的不确定性; (5)债权涉及的保证合同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6)抵质押物及查封 (略) 查封或者轮候查封,面临难以处置的风险; (7)抵质押物及查封物登记价较低,处置变现可能涉及巨额税费; (8)抵质押物及查封物存在对外出租的情况,查封物涉及租约问题; (9)抵质押物及查封物可能涉及其它优先于查封权、抵押权的权利; (10)债务人目前还涉及其他债务纠纷,其名下资产存在被查封的可能性; (11)债务人或保证人已不在原工商注册办公,存在下落不明情形; (12)受让方将承担资产转让协议签署前已存在的双方已知或未知的涉及资产的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文书、合同、法律、政策、公约、文件等所确定的义务和责任; (13)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资产可能存在计算误差,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标的资产的金额与本信息公告表述的金额以及本公告附件中所列的标的资产金额不完全一致; (14)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资产,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或其他原因,存在诉讼(执行)主体不能变更之风险; (15)转让方就标的资产转让的有效性、合法性、及时性等影响债权行使及实现的风险因素已向受让方作出必要的说明,受让方对此予以认可,并承诺自行承担因标的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瑕疵造成的全部风险; (16)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由于转让方管理或处置不当造成的各种瑕疵及风险; (17)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标的资产后,就受让标的资产的取得、经营、处置或其他事项,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 (18)受让方已被告知转让方为保全转让标的所采取的诉讼执行措施,可能因客观情况的变化,不能达到保全转让标的的目的; (19)债权及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意向受让方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转让标的均以现状交验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对该资产的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成为受让方后不得对转让方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或以转让价格“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交易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7、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7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并按《资产转让协议》支付尾款。如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竞买保证金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8、本次所转让债权成交后可能产生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债权关系、债权主体和抵押关系变更税费、债权关系变更通知公告费、受让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等)。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网络竞价方案》。 9、本次所转让的债权成交后,转让方不负责债权转让项下抵押物的移交,仅负责向受让方移交债权债务形成的有效相关法律文书或文件和负责通知原债务人债权关系的变更(债权关系变更通知公告费由受让方承担)。债权转让后涉及的相关抵押登记、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事项的变更,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予以配合,若因未办理或无法办理相关变更事项导致的一切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竞买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参与不 (略) 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竞价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或其关联方;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属于上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不得收购、受让竞价标的的主体除外)。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00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终止挂牌.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陈科伊 | 联系电话 | 0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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