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益鹏有限公司公司租赁权拍卖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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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益鹏有限公司公司租赁权拍卖会

拍 租 公 告

受委托,我公司定于2024年3月15日上午9时在中拍平台(http://**)对微山县微山国家粮食储备库宗村分库所有的10处仓库及70项设备的三年期租赁权进行公开整体拍租,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详情:位于微山国家粮食储备库宗村分库 9-19号(不含16号)仓房及70项设备的三年期租赁权;其中仓房总仓储容重约30300吨,该宗资产整体拍租,起拍价:*元/年,竞拍保证金:37万元。

二、标的展示地点及时间:

1、展示地点:标的实际所在地。

2、展示时间:2024年3月12日、13日(9时-16时)。

三、竞买人资格

1、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参加报名。

2、竞租人需通过本人或本单位账户于2024年3月14 (略) (保证金账户: (略) ;开户行:中国 (略) 枣庄君山路支行;账号:*00127)缴纳竞拍保证金(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四、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的支付

买受人应在2024年3月20日17时前与委托方签订《仓储设施租赁合同》并按照其规定向委托人支付租金;买受人应在2024年3月19 (略) 交纳约定的拍卖佣金。买受人交纳的竞拍保证金冲抵拍卖佣金和第一次应缴纳的租金后,多退少补。逾期交纳视为违约,其保证金不予返还。

五、特别提醒:1、拍租资产只能依法使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的有关禁止性规定。本次租赁资产以现状进行拍租,仓房仓储容重及设备质量、状况以实际现状为准,委托人、拍卖人对拍租资产的瑕疵不做任何担保(包括但不仅限于本次拍租资产没有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其他水电气暖等配套设施目前还不完善,其他相关费用及责任需要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竞买风险提示:买受人结清全部应交款项并签订完《仓储设施租赁合同》后,即视为委托人已将仓房及设备交付完毕。本次租赁资产以现状进行拍租,仓储重量不再测量。委托人、拍卖人对拍租资产的瑕疵情况不做任何担保(包括但不仅限于本次拍租资产没有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其他水电气暖等配套设施目前还不完善,其他相关费用及防火防盗等安全责任需要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资产移交时的实际数量及质量等瑕疵情况均以公告期间的资产现状为准,竞买人一定要对本次拍卖的资产进行实地勘察,向委托人仔细了解本次拍卖资产的实际情况。拍租资产的公告情况或评估情况仅供竞买人参考,一旦拍卖成交,不得因此向拍卖人或委托人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因竞买人未实地勘察或实地勘察不仔细所产生的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瑕疵声明:资产移交时的实际数量及质量等瑕疵情况均以公告期间的资产现状为准,竞买人一定要对本次拍卖的资产进行实地勘察,向委托人仔细了解本次拍卖资产的实际情况。拍租资产的公告情况或评估情况仅供竞买人参考,因竞买人未实地勘察或实地勘察不仔细(包括竞买人未详细阅读并正确理解本公告内容及租赁合同样本内容)所产生的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一旦拍卖成交,不得因此向拍卖人或委托人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

六、其他说明

本次拍卖公告在《山东商报》、《中拍平台》等媒体依法发布,详细情况最终以中拍平台上面的拍卖公告、《拍卖规则与竞买须知》等有关事项为准。鉴于拍卖活动的复杂性及不可预见性,在拍卖活动进行中,如果发现有依法应当中止(终止)拍卖的情形发生时,拍卖公司有权依法中止(终止)拍卖,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 合同签订。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2024年3月20日17时前与委托人签订《仓储设施租赁合同》。附《仓储设施租赁合同》样本。

咨询电话:* * 孙经理

公司地址: (略) 中区君山西路41号

(略)

2024年3月8日

仓储设施租赁合同(样本)

*方(承租方):【填写中粮贸易所属企业名称】

合同编号:

*方(出租方):【填写出租方名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方(连带保证方):【必填项】

*方(连带保证方二):【选填项】

戊方(连带保证方三):【选填项】

签订地点: 市 区/县

(注:出租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为连带保证方,三者不一致的须同时担保;出租方为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且其法定代表人为国有股东派出的,则该法定代表人无须提供个人连带担保;连带保证方为法人的,须同时签订附件6《担保函》。)

鉴于:*方系本合同租赁标的合法产权所有人(或享有合法转租权,且已经租赁标的产权所有人书面同意并提供书面证明),拥有合法对外出租该标的物的权利。*方系一家从事粮食贸易的企业,拟承租*方仓储设施用于粮食购销、存储等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守。

第一条 租赁标的

1.租赁标的物

除本合同第一条第1.2款特别说明的资产外,*方将坐落于 地块上的全部仓房、房屋、设施设备及其他附属资产全部租赁给*方使用。前述租赁地块土地总面积: ㎡,共有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册,产权登记证书编号分别为: (据实填写每本证书的编号) 。租赁标的物具体包括:

(1)坐落于 市 区(县) 的全部仓房。仓房总面积: (不含本条第1.2款规定的政策性粮食存储仓房面积,下同);总仓容: ;仓房现状: 。仓房类型、仓号及仓容的具体信息如下表所示:

仓号

仓房类型

(平房仓、浅圆仓、立筒仓)

仓容(吨)

备注

合计

(2)库区全部的房屋和各项附属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与粮食购销、加工、烘干、通风、熏蒸、存储、计量检验、出入库作业等相关的设施设备,以及全部的场地、道路、库区房屋等所有构建物及设施设备。

*方将上述地块及租赁范围内的全部资产和设施设备整体、全部、排他地租赁给*方使用。除*方及本条第1.2款规定情况外,*方没有且不得再将租赁标的物以租赁或其他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方应当确保租赁范围及各项附属设施能够与周边环境实施有效隔离,使*方能够在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的前提下自主使用租赁标的。

1.2 特别约定条款

以下仓号对应的仓房已用于存储非*方政策性粮食,不纳入*方租赁资产范围:

(1)仓号及仓容: ;对应总仓容: 。

(2)截至本合同签订日,以上仓房用于存放非*方政策性粮食。具体存储信息如下:

政策性粮食类型: ,粮食品种: ,存放数量: ,粮食所有权人: ,承储责任主体: ,存储起始日期: ,存储到期日期: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 (据实填写,如无则请划“\\”) 。

  1. 非经*方书面同意,上述政策性粮食在本合同期限内全部或部分出库的,*方均不得再将对应仓房出租给他人或允许他人使用;*方享有优先租赁上述仓房的权利,如*方决定租用,则双方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确认。(改为上述政策性粮食在本合同期限内全部出库结束后,经*、*双方友好商议,*方可以将对应仓房出租给他人或允许他人使用,*方享有优先租赁上述仓房的权利, (略) 场行情商定。如*方决定租用,则双方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确认。)

2.租赁期限开始前,*方应向*方提供如下材料,作为本合同附件:

(1)《租赁标的清单》(附件1)原件:写明仓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具体信息,且经**双方交接确认无误后,双方予以签字并盖章确认。

(2)租赁标的真实有效的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标的(土地、房产及其他构建筑物)的《不动产权证书》等。*方应当向*方出示原件,并将*方盖章确认的复印件交予*方留存。*方应向*方提供不动产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租赁标的不动产权信息查询确认材料。

(3)如*方对所出租的标的物仅享有使用权,则*方应当按本条第2款第(2)项向*方提供租赁标的真实有效的权属证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标的产权所有人出具的*方享有出租权且同意*方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将租赁标的出租给*方的书面确认文件(附件5《产权人证明》)。该等书面文件应由租赁标的产权所有人加盖公章后生效。

(4)租赁标的真实有效的检验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计量设备年检证明、各类检验化验设备检定合格证书以及*方另行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方向*方出示原件,并将*方盖章确认的复印件交予*方留存。

(5)*方应向*方提供*方盖章确认的租赁物布局平面图及主要设施设备清单等相关材料,且*方有权要求*方交付与租赁标的相关的购入凭证等与租赁标的有关的附随材料。

(6)其他材料: (据实填写,如无则请划“\\”) 。

3.*方承诺:

(1)*方所出租的标的物是安全、完整、独立、产权明晰且通过国家相关机构验收合格的,不存在质押、抵押、担保、债权债务纠纷等任何产权争议和影响*方实际承租和使用的其他情况。本合同签订前,如*方所出租的标的物具有前述产权争议或存在影响*方实际承租和使用的其他情况的,*方应当提前向*方披露,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

(2)租赁标的物范围内,没有任何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享有、主张任何权利或存在实际使用行为。

(3)租赁期限开始前,*方应如实向*方说明情况,出具租赁标的有效资产证明,提供*方盖章确认的《承诺书》(附件2),确保标的物出租前及租赁期限内未经*方同意不得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租赁标的所有权人为第三方的,该第三方应和*方在附件2《承诺书》上共同盖章确认);*方及租赁标的实际所有权人不出具《承诺书》或《承诺书》内容不实的,*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租赁期限开始前,*方将对租赁标的进行验收,实际仓容、面积、设施设备等条件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但不影响*方正常使用的,租赁费用视情况相应调减。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暂定 36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方延迟交付租赁标的,租赁期限自租赁标的实际交付之次日起算。

2.租赁期限届满,但*方库存货物尚未完全出清的,则租赁期限自动顺延至*方货物完全出清之日。或执行国家政策期限截止日及上级要求出库结束之日止。

3.租赁期限届满,*方同意*方以同等条件续租。*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如不愿意续租,须提前3个月告知*方,并承担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粮食搬倒及运输费用等)。

4.*方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经提前1个月通知*方后,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赁标的交付

1.租赁标的交付前,*方已对租赁标的进行空仓检查,且双方已在《空仓验收报告》(附件3)盖章确认,空仓报告中应附有加盖*方公章的库区平面图,图上应清晰标明出具时间、仓库所处详细地址、每仓的仓号及位置等。双方签署的《空仓验收报告》是*方未在仓房内存放任何物品的证明,自该报告签署之日起,仓房内存放的一切物品所有权均归属*方。

2.租赁标的交付前,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由*方负责,相应费用由*方承担。

第四条 租赁费用

1.租赁费用按以下方式计算确定:

本合同项下租赁标的自合同签订之日按租赁总仓容数量计收租赁费用,租赁费用单价为【 】元/吨/年,不满一年的部分按照实际天数折算,每月按照30天计算。

租赁费用标准为含税价,如遇国家调整,则按调整后的税率标准计算。

上述租赁费用为包干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仓房、设施、场地、道路的租赁及维修费用;

(2)配套的电子测温、(自动)粮食扦样设备、粮情监测、通风熏蒸、照明、粮食质量检验场地及仪器设备、粮食烘干设施、仓内地笼、输送、计量(含地磅周期检定费等)、安全保卫(含电子巡更、视频监控等)、防火(含消防水池、消防器材等)、防盗防汛(各类防汛器材)、防虫防雀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及维修费用;

(3)资产折旧、房产税费、土地使用税费、机械及设备磨损和维修费用、一切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费等等。

2.租赁期间,*方承担以下第 项费用,*方承担以下第 项费用:

(1)水费;

(2)电费;

(3)暖气费;

(4)燃气费;

(5)网络使用费;

(6) (没有请划“/”) 。

应由*方承担的费用,*方可要求*方先行垫付,在*方支付租赁费用时一并据实结算(如费用收取方未能直接向*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方应当直接向*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双方已明确约定的费用外,其他费用、税费(如有)等均由*方承担。

*方承诺,*方租赁前产生的各项费用欠费*方均已全部付清,并向*方提供相应的缴费凭证;如有欠费,由*方另行支付并按欠费金额30%的标准向*方支付违约金;*方提供的缴费凭证不能证明已结清相关费用或不能证明结清费用对应时间区间的,*方租赁后首次支付费用前产生的所有欠费均由*方承担。

3.租赁费用支付方式: 每季度首月(1月、4月、7月、10月)为上季度租赁费用支付时间 。

根据*方要求,双方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中间结算协议。

*方应于租赁费用支付前7日向*方开具相应的执行国家现行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方审核并确认无误后向*方支付该笔应结款项,否则*方有权延迟支付。

最后一期租赁费用在双方签订《结算协议》(附件4)后7日内支付。

4.双方同意:如双方约定以粮食出入库数量作为租金计算依据的,则该数量均以*方提供的租赁库点计量衡器计量数据为准。

5.本合同项下款项支付均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账户信息:

*方指定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

6.未满租赁期限或自动延长租赁期限的,租赁费用按本条款约定的租赁费用标准和实际租赁时间计算;因*方或与*方有关的原因(责任)致使实际租赁期限延长的,*方不承担延长期限的租赁费用。

7.对于*方铁路发运运费,*方协助*方到当地铁路部门办理铁路专用线共用协议,以便*方取得运费的增值税发票。

第五条 租赁标的使用及维修

1.租赁标的使用

(1)*方应当根据租赁标的属性和*方的租赁用途,提供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满足*方正常工作及生活需要。包括但不限于:

① 输送机、卸粮机、扒谷机、出仓机等移动机械设备、机械通风设备、熏蒸设备、仓房地笼、仓内电子测温设施、(自动)粮食扦样设备、粮食烘干设施、走道板、防鼠设施等经营工作所需设施设备;办公及生活用房,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水、电、暖气、网络、通讯等工作、生活所需基础设施及供给。

② *方除提供上述设施设备外,应严格按*方要求,确保存储政策性粮食的库区、仓房具备如下条件:

A.库区、仓房内部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具备与国储平台互联互通的条件,配合*方推进信息化建设,确保仓储设施具备粮食收储、账务管理等信息化功能。未能达到条件的,*方应按*方要求的时限和条件进行整改,最晚应于每批次粮食入仓前15天达到*方要求。

B.仓房须满足以下第 项要求:

a.应确保仓储设施具备氮气储存或空调控温功能。未能达到条件的,*方应按*方要求的时限和条件进行整改,最晚应于每仓粮食满仓当日起1个月内达到*方要求。

b.应确保仓储设施具备内环流或空调控温功能。未能达到条件的,*方应按*方要求的时限和条件进行整改,最晚应于每仓粮食满仓当日起1个月内达到*方要求。

租赁期间,*方发现前述设施设备尚未配齐或者出现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方应当按*方要求立即补齐相关设施设备,否则*方有权延迟支付租赁费用或从应付租赁费用中预先扣除相关设施的购置费用。

(2)*方租用*方仓房所储存的政策性粮食,其粮权归属 。*方不得擅自动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粮食对外担保、抵押、质押或清偿债务。前述粮食入仓储存后,*方应配合*方进行粮权确认相关工作;*方有权采取粮权相关公示措施,*方不得干预妨碍。

(3)*方负责保证库区及周边进出道路畅通,保证租赁区域封闭状态,无外人随意进出、使用或居住。

(4)*方对租赁标的物的使用具有完全自主权,不受*方和任何第三方的干涉。包括但不限于:全面接管租赁标的,委派驻库管理人员等;自主决定是否更换厂房大门及各租赁标的门禁锁具、监控设备等;对租赁标的现场出入权限进行限制和管理等。

(5)*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方对租赁标的的管理和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危及*方的正常经营管理工作。

(6)*方 (略) 场监管、技术监督、税务、消防、环保、公安、海关等有关政府部门或机构的关系协调工作,有第三方干扰、影响*方对租赁标的物的使用的,*方应负责及时为*方排除妨碍,任何情况下*方均应确保*方对租赁标的物的正常使用及*方经营工作的顺利开展。

(7)第三人就租赁标的主张权利的,*方应当及时通知*方;因此致使*方不能对租赁标的使用、收益的,*方不支付租赁费用,已付费用*方应当返还。

2.安全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消防水池和其他消防设施,配齐各类安全消防器材、设施及防汛器材

(2)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防雷设施;

(3)按*方要求安装的电子巡更、远程视频监控和远程粮情监控等设施。

以上各项措施均由*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方应在交付租赁标的物的同时交付前述安全防控措施。

3.租赁标的维修

*方应当履行租赁标的维修义务,使之始终处在能够可靠使用的状态,包括但不限于:

(1)*方出租仓房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使用状态,仓房环境及质量下降而影响*方正常使用的,*方应在收到*方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进行检修,恢复仓房正常使用状态,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方承担。

(2)设施设备、用水用电暖气等基础供给出现故障或不能满足*方正常工作需要的,由*方负责检修、更换或解决,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方承担。*方拒绝检修、更换或解决,或者检修、更换或解决不及时、不到位的,*方有权通过自行检测、维修或自行购置设施设备等方式解决,所产生的费用从本合同的租赁费用中扣除;租赁费用不足以抵扣的,由*方另行支付给*方。

(3)因*方维修租赁标的影响*方使用的,*方可视情况相应减少租赁费用或者延长租赁期限。

(4)*方在租赁期间自行投资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由*方负责。

4.*方应及时缴纳根据本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各项税费和其他费用。

5.因租赁标的所在区域及周边环境突变、进出道路受阻、不符合封闭管理标准等情况,导致*方不能正常使用租赁标的的,*方应负责协调解决,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均由*方承担。

第六条 租赁标的返还

1.租赁期限内,*方有权在租赁标的投资建设相关设施设备,相应资产的所有权归属*方;*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购置的物品,所有权亦归属*方;租赁期限届满后,*方可自行处置或随时取回。

2.*方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标的获得的收益,归*方所有。

3.租赁期限到期后,双方同意以届时租赁标的物的现状为准,由*方向*方返还租赁标的物。**双方应共同对租赁标的物进行盘点,确认租赁标的物已返还后,双方签订《结算协议》;如*方未参加盘点的,视为*方已按约定返还全部租赁标的物。

第七条 业务结算

**双方应当根据本合同约定据实签署《结算协议》。*方收到《结算协议》5日内未盖章确认的,视为认可《结算协议》的内容。

第八条 拆迁补偿

租赁期限内,如遇 (略) 政建设施工等原因,导致租赁标的无法满足*方继续正常使用的,*方自收到有关通知后3日内书面告知*方,由此给*方造成损失的,由*方承担;如市政或政府部门给予经济补偿的,则该经济补偿应据实优先补偿*方损失。

第九条 安全责任

1.租赁期限内,因租赁标的物瑕疵及其他非因*方原因导致的人身、财产安全事故或其他无法预见的事故均由*方承担责任;事故系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方赔偿*方后可依法另行追究该第三方的法律责任。

2.为免歧义,*方及其他第三方人员不得主张与*方存在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在内的一切劳动关系,*方不得因此要求*方承担任何责任。

3.其他事宜详见**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附件7)。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方逾期交付租赁标的物的,每逾期1日,*方应当按照2000元/日(大写:人民币*仟元每日)的标准向*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须向*方支付任何费用,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方承担。

2.*方交付的租赁标的或*方相关行为危及*方的储粮安全或者人员健康的,包括但不限于储粮环境恶化、*方粮食受损等,*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方返还*方已支付的费用,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方承担;如因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文件要求的,由相关行政执法单位依法依规处理,涉及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方交付的租赁标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方对租赁标的正常使用的,*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方返还*方已支付的费用,*方应按照本合同项下租赁费用总额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方承担:

(1)租赁标的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

(2)租赁标的权属有争议的;

(3)因*方任何交易、债务、合同、质押、抵押等行为引起纠纷,影响租赁标的正常使用的;

(4)实际仓容、面积、设施设备等条件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查考评指出存在严重问题,影响租赁标的正常使用的;

(5)因*方无租赁权,或*方租赁权丧失导致*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标的或遭受损失的;

(6)租赁标的未能与周边环境(含本合同第一条1.2款约定的政策性粮食存储仓房)进行有效物理隔离的;

(7)*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3款承诺内容的;

(8)因*方和(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被发现存在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或因违反我国《粮食流通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9)租赁标的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10)租赁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方拒不配合安全环保隐患治理整改工作的。

此外,*方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说明被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仓内粮食为*方所有,并协助有关机关解除对*方粮食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4.租赁标的及有关事项需要检测、维修或协调解决的,*方自接到*方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进行检修,如逾期维修或者因拒绝、拖延或其他原因导致租赁标的未能恢复正常使用状态的,*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方返还*方已支付的租赁费用和*方自行检修、购置、协调解决等全部费用,*方应按照租赁费用总额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方承担。

5.*方保证租赁标的具备国家或*方指定资质条件,所提供的租赁标的权属证明、检验证明、资质证照等均真实有效,否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方返还*方已支付的费用,*方应按照租赁费用总额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方承担。

6.因不可归责于*方的事由,致使租赁标的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方有权减少租赁费用或者不支付租赁费用;因租赁标的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方返还*方已支付的费用,*方应按照租赁费用总额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方承担。

7.因*方原因或与*方有关的原因导致*方货物无法出库或*方不能及时为*方货物出库有效排除妨碍的,*方均应按*方货物总额20%或人民币500万元(二者以孰高为准)的标准向*方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以弥 (略) 场跌价、粮情变化等一切损失和相关费用支出的,*方应按*方实际损失另行补足赔偿。

发生前述情形的,在*方损失得到全额赔偿之前,*方有权不再支付*方租赁费用。

8.双方确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赔偿责任是综合考虑合同签署目的、粮食大宗属性、 (略) 场情况、合同租赁期限及双方合同签署前后投入等各项成本等因素自愿协商得出,*方自愿放弃向仲 (略) 以任何理由申请降低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权利。

9.本条款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方损失的,*方有权要求*方继续赔偿损失。继续赔偿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自行处置仓内货物、检修等其他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及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取证、公告、公证费用及诉讼、保全、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律师费等合理支出。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政策变化、洪水、海啸、风暴、火灾、地震、暴动、戒严、战争、瘟疫、公共卫生事件。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当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10日内,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遭遇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连带责任保证条款

1.连带保证方对*方基于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此有关的,向*方负有的全部义务、债务、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向*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方应向*方支付或承担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方为实现前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取证费用、公告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2.连带责任保证期限自*方应向*方承担责任或履行义务之日起两年。

3.连带责任保证期内,除非经*方书面同意,连带保证方承诺不得转移其名下资产或者为资产新设任何权利负担,不得发生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大额债务或对外提供新的担保。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条款

1.自租赁标的交付*方使用之日起,*方应负责将其工作人员、第三方人员等所有非*方人员全部清退出租赁标的及其所在区域;未经*方许可,包括*方在内的任何人员均不得擅自进入租赁标的及其所在区域。

2.租赁期限内,*方应持续保证*方对租赁标的物的正常使用,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原因单方面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方单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除须事先征得*方书面同意外,还应按照年租赁费用30%的标准向*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方在租赁标的上有投资建设相关设施设备的,*方亦应对其实际投资金额及产生的全部损失向*方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为免歧义,双方明确:本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本条的效力。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连带保证方签字或盖章后,连带责任保证条款生效。连带保证方未签署的,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3.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其中*方2份,*方及连带保证方各执1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方出具或确认的履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权证明文件、《租赁标的清单》《空仓验收报告》《承诺书》《结算协议》等。

2.*方可按本条款约定的或本合同尾部载明的*方、连带保证方任一联系方式送达相关文书、发送相关信息以及告知相关事项,*方、连带保证方拒签、未及时签收或非因*方原因导致无法送达的,均视为*方已完成送达。合同解除和催促履行的催告等重要事项,应同时使用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送达。

3.各方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如下:

(1)*方信息:

邮寄地址: ;电话: ;电子邮件: ;联系人: ;微信号: ;QQ号: 。

(2)*方信息:

邮寄地址: ;电话: ;电子邮件: ;联系人: ;微信号: ;QQ号: 。

(3)*方信息(连带保证方):

邮寄地址: ;电话: ;电子邮件: ;联系人: ;微信号: ;QQ号: 。

*方(连带保证方二):

邮寄地址: ;电话: ;电子邮件: ;联系人: ;微信号: ;QQ号: 。

戊方(连带保证方三):

邮寄地址: ;电话: ;电子邮件: ;联系人: ;微信号: ;QQ号: 。

(注:连带保证方有2个或以上时,根据实际增减)

4.经各方另行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可以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

5.若无特别说明,本合同所称“年”、“月”、“日”、“天”均为自然年、月、日,所称“工作日”均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本合同中涉及期限、期间计算的,均包含其中的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其中起始日均不计入相应期限或期间,截止时间均为相应期限或期间届满当日的24时。

6.各方确认:本合同系经各方在反复协商、充分理解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签署。

(以下为签章处,无正文)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方(连带保证方):

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电话:

*方(连带保证方二): 戊方(连带保证方三):

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住所地:

电话: 电话:

(注:1.连带保证方有多个时,以上根据实际增减;2.连带保证方为自然人的,应当签字并加按指纹印;3.连带保证方为法人的,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另行出具附件6《担保函》。)

,山东

拍 租 公 告

受委托,我公司定于2024年3月15日上午9时在中拍平台(http://**)对微山县微山国家粮食储备库宗村分库所有的10处仓库及70项设备的三年期租赁权进行公开整体拍租,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详情:位于微山国家粮食储备库宗村分库 9-19号(不含16号)仓房及70项设备的三年期租赁权;其中仓房总仓储容重约30300吨,该宗资产整体拍租,起拍价:*元/年,竞拍保证金:37万元。

二、标的展示地点及时间:

1、展示地点:标的实际所在地。

2、展示时间:2024年3月12日、13日(9时-16时)。

三、竞买人资格

1、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参加报名。

2、竞租人需通过本人或本单位账户于2024年3月14 (略) (保证金账户: (略) ;开户行:中国 (略) 枣庄君山路支行;账号:*00127)缴纳竞拍保证金(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四、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的支付

买受人应在2024年3月20日17时前与委托方签订《仓储设施租赁合同》并按照其规定向委托人支付租金;买受人应在2024年3月19 (略) 交纳约定的拍卖佣金。买受人交纳的竞拍保证金冲抵拍卖佣金和第一次应缴纳的租金后,多退少补。逾期交纳视为违约,其保证金不予返还。

五、特别提醒:1、拍租资产只能依法使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的有关禁止性规定。本次租赁资产以现状进行拍租,仓房仓储容重及设备质量、状况以实际现状为准,委托人、拍卖人对拍租资产的瑕疵不做任何担保(包括但不仅限于本次拍租资产没有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其他水电气暖等配套设施目前还不完善,其他相关费用及责任需要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竞买风险提示:买受人结清全部应交款项并签订完《仓储设施租赁合同》后,即视为委托人已将仓房及设备交付完毕。本次租赁资产以现状进行拍租,仓储重量不再测量。委托人、拍卖人对拍租资产的瑕疵情况不做任何担保(包括但不仅限于本次拍租资产没有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其他水电气暖等配套设施目前还不完善,其他相关费用及防火防盗等安全责任需要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资产移交时的实际数量及质量等瑕疵情况均以公告期间的资产现状为准,竞买人一定要对本次拍卖的资产进行实地勘察,向委托人仔细了解本次拍卖资产的实际情况。拍租资产的公告情况或评估情况仅供竞买人参考,一旦拍卖成交,不得因此向拍卖人或委托人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因竞买人未实地勘察或实地勘察不仔细所产生的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瑕疵声明:资产移交时的实际数量及质量等瑕疵情况均以公告期间的资产现状为准,竞买人一定要对本次拍卖的资产进行实地勘察,向委托人仔细了解本次拍卖资产的实际情况。拍租资产的公告情况或评估情况仅供竞买人参考,因竞买人未实地勘察或实地勘察不仔细(包括竞买人未详细阅读并正确理解本公告内容及租赁合同样本内容)所产生的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一旦拍卖成交,不得因此向拍卖人或委托人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

六、其他说明

本次拍卖公告在《山东商报》、《中拍平台》等媒体依法发布,详细情况最终以中拍平台上面的拍卖公告、《拍卖规则与竞买须知》等有关事项为准。鉴于拍卖活动的复杂性及不可预见性,在拍卖活动进行中,如果发现有依法应当中止(终止)拍卖的情形发生时,拍卖公司有权依法中止(终止)拍卖,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 合同签订。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2024年3月20日17时前与委托人签订《仓储设施租赁合同》。附《仓储设施租赁合同》样本。

咨询电话:* * 孙经理

公司地址: (略) 中区君山西路41号

(略)

2024年3月8日

仓储设施租赁合同(样本)

*方(承租方):【填写中粮贸易所属企业名称】

合同编号:

*方(出租方):【填写出租方名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方(连带保证方):【必填项】

*方(连带保证方二):【选填项】

戊方(连带保证方三):【选填项】

签订地点: 市 区/县

(注:出租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为连带保证方,三者不一致的须同时担保;出租方为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且其法定代表人为国有股东派出的,则该法定代表人无须提供个人连带担保;连带保证方为法人的,须同时签订附件6《担保函》。)

鉴于:*方系本合同租赁标的合法产权所有人(或享有合法转租权,且已经租赁标的产权所有人书面同意并提供书面证明),拥有合法对外出租该标的物的权利。*方系一家从事粮食贸易的企业,拟承租*方仓储设施用于粮食购销、存储等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守。

第一条 租赁标的

1.租赁标的物

除本合同第一条第1.2款特别说明的资产外,*方将坐落于 地块上的全部仓房、房屋、设施设备及其他附属资产全部租赁给*方使用。前述租赁地块土地总面积: ㎡,共有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册,产权登记证书编号分别为: (据实填写每本证书的编号) 。租赁标的物具体包括:

(1)坐落于 市 区(县) 的全部仓房。仓房总面积: (不含本条第1.2款规定的政策性粮食存储仓房面积,下同);总仓容: ;仓房现状: 。仓房类型、仓号及仓容的具体信息如下表所示:

仓号

仓房类型

(平房仓、浅圆仓、立筒仓)

仓容(吨)

备注

合计

(2)库区全部的房屋和各项附属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与粮食购销、加工、烘干、通风、熏蒸、存储、计量检验、出入库作业等相关的设施设备,以及全部的场地、道路、库区房屋等所有构建物及设施设备。

*方将上述地块及租赁范围内的全部资产和设施设备整体、全部、排他地租赁给*方使用。除*方及本条第1.2款规定情况外,*方没有且不得再将租赁标的物以租赁或其他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方应当确保租赁范围及各项附属设施能够与周边环境实施有效隔离,使*方能够在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的前提下自主使用租赁标的。

1.2 特别约定条款

以下仓号对应的仓房已用于存储非*方政策性粮食,不纳入*方租赁资产范围:

(1)仓号及仓容: ;对应总仓容: 。

(2)截至本合同签订日,以上仓房用于存放非*方政策性粮食。具体存储信息如下:

政策性粮食类型: ,粮食品种: ,存放数量: ,粮食所有权人: ,承储责任主体: ,存储起始日期: ,存储到期日期: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 (据实填写,如无则请划“\\”) 。

  1. 非经*方书面同意,上述政策性粮食在本合同期限内全部或部分出库的,*方均不得再将对应仓房出租给他人或允许他人使用;*方享有优先租赁上述仓房的权利,如*方决定租用,则双方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确认。(改为上述政策性粮食在本合同期限内全部出库结束后,经*、*双方友好商议,*方可以将对应仓房出租给他人或允许他人使用,*方享有优先租赁上述仓房的权利, (略) 场行情商定。如*方决定租用,则双方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确认。)

2.租赁期限开始前,*方应向*方提供如下材料,作为本合同附件:

(1)《租赁标的清单》(附件1)原件:写明仓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具体信息,且经**双方交接确认无误后,双方予以签字并盖章确认。

(2)租赁标的真实有效的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标的(土地、房产及其他构建筑物)的《不动产权证书》等。*方应当向*方出示原件,并将*方盖章确认的复印件交予*方留存。*方应向*方提供不动产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租赁标的不动产权信息查询确认材料。

(3)如*方对所出租的标的物仅享有使用权,则*方应当按本条第2款第(2)项向*方提供租赁标的真实有效的权属证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标的产权所有人出具的*方享有出租权且同意*方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将租赁标的出租给*方的书面确认文件(附件5《产权人证明》)。该等书面文件应由租赁标的产权所有人加盖公章后生效。

(4)租赁标的真实有效的检验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计量设备年检证明、各类检验化验设备检定合格证书以及*方另行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方向*方出示原件,并将*方盖章确认的复印件交予*方留存。

(5)*方应向*方提供*方盖章确认的租赁物布局平面图及主要设施设备清单等相关材料,且*方有权要求*方交付与租赁标的相关的购入凭证等与租赁标的有关的附随材料。

(6)其他材料: (据实填写,如无则请划“\\”) 。

3.*方承诺:

(1)*方所出租的标的物是安全、完整、独立、产权明晰且通过国家相关机构验收合格的,不存在质押、抵押、担保、债权债务纠纷等任何产权争议和影响*方实际承租和使用的其他情况。本合同签订前,如*方所出租的标的物具有前述产权争议或存在影响*方实际承租和使用的其他情况的,*方应当提前向*方披露,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

(2)租赁标的物范围内,没有任何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享有、主张任何权利或存在实际使用行为。

(3)租赁期限开始前,*方应如实向*方说明情况,出具租赁标的有效资产证明,提供*方盖章确认的《承诺书》(附件2),确保标的物出租前及租赁期限内未经*方同意不得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租赁标的所有权人为第三方的,该第三方应和*方在附件2《承诺书》上共同盖章确认);*方及租赁标的实际所有权人不出具《承诺书》或《承诺书》内容不实的,*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租赁期限开始前,*方将对租赁标的进行验收,实际仓容、面积、设施设备等条件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但不影响*方正常使用的,租赁费用视情况相应调减。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暂定 36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方延迟交付租赁标的,租赁期限自租赁标的实际交付之次日起算。

2.租赁期限届满,但*方库存货物尚未完全出清的,则租赁期限自动顺延至*方货物完全出清之日。或执行国家政策期限截止日及上级要求出库结束之日止。

3.租赁期限届满,*方同意*方以同等条件续租。*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如不愿意续租,须提前3个月告知*方,并承担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粮食搬倒及运输费用等)。

4.*方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经提前1个月通知*方后,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赁标的交付

1.租赁标的交付前,*方已对租赁标的进行空仓检查,且双方已在《空仓验收报告》(附件3)盖章确认,空仓报告中应附有加盖*方公章的库区平面图,图上应清晰标明出具时间、仓库所处详细地址、每仓的仓号及位置等。双方签署的《空仓验收报告》是*方未在仓房内存放任何物品的证明,自该报告签署之日起,仓房内存放的一切物品所有权均归属*方。

2.租赁标的交付前,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由*方负责,相应费用由*方承担。

第四条 租赁费用

1.租赁费用按以下方式计算确定:

本合同项下租赁标的自合同签订之日按租赁总仓容数量计收租赁费用,租赁费用单价为【 】元/吨/年,不满一年的部分按照实际天数折算,每月按照30天计算。

租赁费用标准为含税价,如遇国家调整,则按调整后的税率标准计算。

上述租赁费用为包干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仓房、设施、场地、道路的租赁及维修费用;

(2)配套的电子测温、(自动)粮食扦样设备、粮情监测、通风熏蒸、照明、粮食质量检验场地及仪器设备、粮食烘干设施、仓内地笼、输送、计量(含地磅周期检定费等)、安全保卫(含电子巡更、视频监控等)、防火(含消防水池、消防器材等)、防盗防汛(各类防汛器材)、防虫防雀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及维修费用;

(3)资产折旧、房产税费、土地使用税费、机械及设备磨损和维修费用、一切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费等等。

2.租赁期间,*方承担以下第 项费用,*方承担以下第 项费用:

(1)水费;

(2)电费;

(3)暖气费;

(4)燃气费;

(5)网络使用费;

(6) (没有请划“/”) 。

应由*方承担的费用,*方可要求*方先行垫付,在*方支付租赁费用时一并据实结算(如费用收取方未能直接向*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方应当直接向*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双方已明确约定的费用外,其他费用、税费(如有)等均由*方承担。

*方承诺,*方租赁前产生的各项费用欠费*方均已全部付清,并向*方提供相应的缴费凭证;如有欠费,由*方另行支付并按欠费金额30%的标准向*方支付违约金;*方提供的缴费凭证不能证明已结清相关费用或不能证明结清费用对应时间区间的,*方租赁后首次支付费用前产生的所有欠费均由*方承担。

3.租赁费用支付方式: 每季度首月(1月、4月、7月、10月)为上季度租赁费用支付时间 。

根据*方要求,双方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中间结算协议。

*方应于租赁费用支付前7日向*方开具相应的执行国家现行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方审核并确认无误后向*方支付该笔应结款项,否则*方有权延迟支付。

最后一期租赁费用在双方签订《结算协议》(附件4)后7日内支付。

4.双方同意:如双方约定以粮食出入库数量作为租金计算依据的,则该数量均以*方提供的租赁库点计量衡器计量数据为准。

5.本合同项下款项支付均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账户信息:

*方指定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

6.未满租赁期限或自动延长租赁期限的,租赁费用按本条款约定的租赁费用标准和实际租赁时间计算;因*方或与*方有关的原因(责任)致使实际租赁期限延长的,*方不承担延长期限的租赁费用。

7.对于*方铁路发运运费,*方协助*方到当地铁路部门办理铁路专用线共用协议,以便*方取得运费的增值税发票。

第五条 租赁标的使用及维修

1.租赁标的使用

(1)*方应当根据租赁标的属性和*方的租赁用途,提供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满足*方正常工作及生活需要。包括但不限于:

① 输送机、卸粮机、扒谷机、出仓机等移动机械设备、机械通风设备、熏蒸设备、仓房地笼、仓内电子测温设施、(自动)粮食扦样设备、粮食烘干设施、走道板、防鼠设施等经营工作所需设施设备;办公及生活用房,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水、电、暖气、网络、通讯等工作、生活所需基础设施及供给。

② *方除提供上述设施设备外,应严格按*方要求,确保存储政策性粮食的库区、仓房具备如下条件:

A.库区、仓房内部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具备与国储平台互联互通的条件,配合*方推进信息化建设,确保仓储设施具备粮食收储、账务管理等信息化功能。未能达到条件的,*方应按*方要求的时限和条件进行整改,最晚应于每批次粮食入仓前15天达到*方要求。

B.仓房须满足以下第 项要求:

a.应确保仓储设施具备氮气储存或空调控温功能。未能达到条件的,*方应按*方要求的时限和条件进行整改,最晚应于每仓粮食满仓当日起1个月内达到*方要求。

b.应确保仓储设施具备内环流或空调控温功能。未能达到条件的,*方应按*方要求的时限和条件进行整改,最晚应于每仓粮食满仓当日起1个月内达到*方要求。

租赁期间,*方发现前述设施设备尚未配齐或者出现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方应当按*方要求立即补齐相关设施设备,否则*方有权延迟支付租赁费用或从应付租赁费用中预先扣除相关设施的购置费用。

(2)*方租用*方仓房所储存的政策性粮食,其粮权归属 。*方不得擅自动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粮食对外担保、抵押、质押或清偿债务。前述粮食入仓储存后,*方应配合*方进行粮权确认相关工作;*方有权采取粮权相关公示措施,*方不得干预妨碍。

(3)*方负责保证库区及周边进出道路畅通,保证租赁区域封闭状态,无外人随意进出、使用或居住。

(4)*方对租赁标的物的使用具有完全自主权,不受*方和任何第三方的干涉。包括但不限于:全面接管租赁标的,委派驻库管理人员等;自主决定是否更换厂房大门及各租赁标的门禁锁具、监控设备等;对租赁标的现场出入权限进行限制和管理等。

(5)*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方对租赁标的的管理和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危及*方的正常经营管理工作。

(6)*方 (略) 场监管、技术监督、税务、消防、环保、公安、海关等有关政府部门或机构的关系协调工作,有第三方干扰、影响*方对租赁标的物的使用的,*方应负责及时为*方排除妨碍,任何情况下*方均应确保*方对租赁标的物的正常使用及*方经营工作的顺利开展。

(7)第三人就租赁标的主张权利的,*方应当及时通知*方;因此致使*方不能对租赁标的使用、收益的,*方不支付租赁费用,已付费用*方应当返还。

2.安全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消防水池和其他消防设施,配齐各类安全消防器材、设施及防汛器材

(2)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防雷设施;

(3)按*方要求安装的电子巡更、远程视频监控和远程粮情监控等设施。

以上各项措施均由*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方应在交付租赁标的物的同时交付前述安全防控措施。

3.租赁标的维修

*方应当履行租赁标的维修义务,使之始终处在能够可靠使用的状态,包括但不限于:

(1)*方出租仓房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使用状态,仓房环境及质量下降而影响*方正常使用的,*方应在收到*方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进行检修,恢复仓房正常使用状态,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方承担。

(2)设施设备、用水用电暖气等基础供给出现故障或不能满足*方正常工作需要的,由*方负责检修、更换或解决,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方承担。*方拒绝检修、更换或解决,或者检修、更换或解决不及时、不到位的,*方有权通过自行检测、维修或自行购置设施设备等方式解决,所产生的费用从本合同的租赁费用中扣除;租赁费用不足以抵扣的,由*方另行支付给*方。

(3)因*方维修租赁标的影响*方使用的,*方可视情况相应减少租赁费用或者延长租赁期限。

(4)*方在租赁期间自行投资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由*方负责。

4.*方应及时缴纳根据本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各项税费和其他费用。

5.因租赁标的所在区域及周边环境突变、进出道路受阻、不符合封闭管理标准等情况,导致*方不能正常使用租赁标的的,*方应负责协调解决,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均由*方承担。

第六条 租赁标的返还

1.租赁期限内,*方有权在租赁标的投资建设相关设施设备,相应资产的所有权归属*方;*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购置的物品,所有权亦归属*方;租赁期限届满后,*方可自行处置或随时取回。

2.*方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标的获得的收益,归*方所有。

3.租赁期限到期后,双方同意以届时租赁标的物的现状为准,由*方向*方返还租赁标的物。**双方应共同对租赁标的物进行盘点,确认租赁标的物已返还后,双方签订《结算协议》;如*方未参加盘点的,视为*方已按约定返还全部租赁标的物。

第七条 业务结算

**双方应当根据本合同约定据实签署《结算协议》。*方收到《结算协议》5日内未盖章确认的,视为认可《结算协议》的内容。

第八条 拆迁补偿

租赁期限内,如遇 (略) 政建设施工等原因,导致租赁标的无法满足*方继续正常使用的,*方自收到有关通知后3日内书面告知*方,由此给*方造成损失的,由*方承担;如市政或政府部门给予经济补偿的,则该经济补偿应据实优先补偿*方损失。

第九条 安全责任

1.租赁期限内,因租赁标的物瑕疵及其他非因*方原因导致的人身、财产安全事故或其他无法预见的事故均由*方承担责任;事故系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方赔偿*方后可依法另行追究该第三方的法律责任。

2.为免歧义,*方及其他第三方人员不得主张与*方存在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在内的一切劳动关系,*方不得因此要求*方承担任何责任。

3.其他事宜详见**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附件7)。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方逾期交付租赁标的物的,每逾期1日,*方应当按照2000元/日(大写:人民币*仟元每日)的标准向*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须向*方支付任何费用,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方承担。

2.*方交付的租赁标的或*方相关行为危及*方的储粮安全或者人员健康的,包括但不限于储粮环境恶化、*方粮食受损等,*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方返还*方已支付的费用,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方承担;如因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文件要求的,由相关行政执法单位依法依规处理,涉及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方交付的租赁标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方对租赁标的正常使用的,*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方返还*方已支付的费用,*方应按照本合同项下租赁费用总额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方承担:

(1)租赁标的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

(2)租赁标的权属有争议的;

(3)因*方任何交易、债务、合同、质押、抵押等行为引起纠纷,影响租赁标的正常使用的;

(4)实际仓容、面积、设施设备等条件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查考评指出存在严重问题,影响租赁标的正常使用的;

(5)因*方无租赁权,或*方租赁权丧失导致*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标的或遭受损失的;

(6)租赁标的未能与周边环境(含本合同第一条1.2款约定的政策性粮食存储仓房)进行有效物理隔离的;

(7)*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3款承诺内容的;

(8)因*方和(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被发现存在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或因违反我国《粮食流通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9)租赁标的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10)租赁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方拒不配合安全环保隐患治理整改工作的。

此外,*方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说明被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仓内粮食为*方所有,并协助有关机关解除对*方粮食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4.租赁标的及有关事项需要检测、维修或协调解决的,*方自接到*方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进行检修,如逾期维修或者因拒绝、拖延或其他原因导致租赁标的未能恢复正常使用状态的,*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方返还*方已支付的租赁费用和*方自行检修、购置、协调解决等全部费用,*方应按照租赁费用总额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方承担。

5.*方保证租赁标的具备国家或*方指定资质条件,所提供的租赁标的权属证明、检验证明、资质证照等均真实有效,否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方返还*方已支付的费用,*方应按照租赁费用总额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方承担。

6.因不可归责于*方的事由,致使租赁标的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方有权减少租赁费用或者不支付租赁费用;因租赁标的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方返还*方已支付的费用,*方应按照租赁费用总额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方承担。

7.因*方原因或与*方有关的原因导致*方货物无法出库或*方不能及时为*方货物出库有效排除妨碍的,*方均应按*方货物总额20%或人民币500万元(二者以孰高为准)的标准向*方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以弥 (略) 场跌价、粮情变化等一切损失和相关费用支出的,*方应按*方实际损失另行补足赔偿。

发生前述情形的,在*方损失得到全额赔偿之前,*方有权不再支付*方租赁费用。

8.双方确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赔偿责任是综合考虑合同签署目的、粮食大宗属性、 (略) 场情况、合同租赁期限及双方合同签署前后投入等各项成本等因素自愿协商得出,*方自愿放弃向仲 (略) 以任何理由申请降低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权利。

9.本条款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方损失的,*方有权要求*方继续赔偿损失。继续赔偿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自行处置仓内货物、检修等其他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及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取证、公告、公证费用及诉讼、保全、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律师费等合理支出。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政策变化、洪水、海啸、风暴、火灾、地震、暴动、戒严、战争、瘟疫、公共卫生事件。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当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10日内,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遭遇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连带责任保证条款

1.连带保证方对*方基于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此有关的,向*方负有的全部义务、债务、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向*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方应向*方支付或承担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方为实现前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取证费用、公告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2.连带责任保证期限自*方应向*方承担责任或履行义务之日起两年。

3.连带责任保证期内,除非经*方书面同意,连带保证方承诺不得转移其名下资产或者为资产新设任何权利负担,不得发生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大额债务或对外提供新的担保。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条款

1.自租赁标的交付*方使用之日起,*方应负责将其工作人员、第三方人员等所有非*方人员全部清退出租赁标的及其所在区域;未经*方许可,包括*方在内的任何人员均不得擅自进入租赁标的及其所在区域。

2.租赁期限内,*方应持续保证*方对租赁标的物的正常使用,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原因单方面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方单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除须事先征得*方书面同意外,还应按照年租赁费用30%的标准向*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方在租赁标的上有投资建设相关设施设备的,*方亦应对其实际投资金额及产生的全部损失向*方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为免歧义,双方明确:本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本条的效力。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连带保证方签字或盖章后,连带责任保证条款生效。连带保证方未签署的,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3.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其中*方2份,*方及连带保证方各执1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方出具或确认的履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权证明文件、《租赁标的清单》《空仓验收报告》《承诺书》《结算协议》等。

2.*方可按本条款约定的或本合同尾部载明的*方、连带保证方任一联系方式送达相关文书、发送相关信息以及告知相关事项,*方、连带保证方拒签、未及时签收或非因*方原因导致无法送达的,均视为*方已完成送达。合同解除和催促履行的催告等重要事项,应同时使用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送达。

3.各方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如下:

(1)*方信息:

邮寄地址: ;电话: ;电子邮件: ;联系人: ;微信号: ;QQ号: 。

(2)*方信息:

邮寄地址: ;电话: ;电子邮件: ;联系人: ;微信号: ;QQ号: 。

(3)*方信息(连带保证方):

邮寄地址: ;电话: ;电子邮件: ;联系人: ;微信号: ;QQ号: 。

*方(连带保证方二):

邮寄地址: ;电话: ;电子邮件: ;联系人: ;微信号: ;QQ号: 。

戊方(连带保证方三):

邮寄地址: ;电话: ;电子邮件: ;联系人: ;微信号: ;QQ号: 。

(注:连带保证方有2个或以上时,根据实际增减)

4.经各方另行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可以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

5.若无特别说明,本合同所称“年”、“月”、“日”、“天”均为自然年、月、日,所称“工作日”均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本合同中涉及期限、期间计算的,均包含其中的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其中起始日均不计入相应期限或期间,截止时间均为相应期限或期间届满当日的24时。

6.各方确认:本合同系经各方在反复协商、充分理解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签署。

(以下为签章处,无正文)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方(连带保证方):

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电话:

*方(连带保证方二): 戊方(连带保证方三):

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住所地:

电话: 电话:

(注:1.连带保证方有多个时,以上根据实际增减;2.连带保证方为自然人的,应当签字并加按指纹印;3.连带保证方为法人的,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另行出具附件6《担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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