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县号等三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拍卖项目出让公告
大厂县号等三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拍卖项目出让公告
大厂回族自治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拍卖出让公告
DGZGT-[2024]3号
经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大厂回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 三 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序号 | 地块编号 | 土地 位置 | 规划设计条件 | 出让 年限 (年) | 土地出让 保证金 (万元) | 土地出让 起始价 (万元) | 备注 | |||||
土地面积(㎡) | 土地用途 | 容积率 | 绿地率 | 建筑 高度 (层数) | 建筑 密度 | |||||||
1 | *GB* | 三分街南侧、 (略) 东侧 | *.76 | 一类工业用地 | R≥1.0 | X≤20% | H≤15米 | C≥50% | 50 | 540 | 1080 | 该宗地上附着物建筑面积为 1410.5平方米,依据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复,先行对土地进行公开出让,暂缓处置地上违法建筑物。 |
2 | *GB* | (略) 南侧、首创大街东侧 | 3226.11 | 二类工业用地 | R≥1.2 | 10%≤X≤15% | H≤54米 | C≥40% | 50 | 150 | 300 | 需符合高新区相关环境影响标准、气候论证标准、水资源论证标准、水土保持论证标准 |
3 | *GB* | (略) 南侧、首创大街西侧 | 1680.37 | 二类工业用地 | R≥0.7 | 10%≤X≤20% | H≤54米 | C≥30% | 50 | 80 | 160 | 需符合高新区相关环境影响标准、气候论证标准、水资源论证标准、水土保持论证标准 |
上述公示内容以拍卖出让文件中所示内容为准。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出让文件中《拍卖须知》约定禁止参加者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三、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采用增价拍卖方式出让,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 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20 24 年 3 月 12 日至 20 24 年 4 月 1 日到大厂回 (略) 大厅(大厂高新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创业大厦内西门二层)领取 拍卖 出让文件。领取时请携带以下资料原件:企业、境外单位领取 拍卖出让 文件:营业执照原件、法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盖章)、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自然人领取 拍卖出让 文件需要携带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联合体领取需带:联合体协议(原件)、各联合体组成单位营业执照原件、法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盖章)、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领取 拍卖出让 文件所携带资料原件均需复印,所有复印材料需提供两份均加盖公章)。
五、 申请人可于 20 24 年 3 月 12 日至 20 24 年 4 月 1 日(上午 9:00-11:30,下午1 3 : 0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到 大厂回 (略) 大厅 提出书面申请。支付竞买保证金到账的截止时间为 20 24 年 4 月 1 日 11 时。报名申请材料提交的截 止 时间为 20 24 年 4 月 1 日 11 时, 11 时后不再接受提交的申请报名材料及任何材料补充。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 大厂回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将在 20 24 年 4 月 1 日 12 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发放《竞买回执单》。
六、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定于 20 24 年 4 月 1 日 下午 14 时在大厂回 (略) 第一开标室举行。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 1 ) 出让宗地面积以政府最终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为准,出让金根据实际面积进行调整。
( 2 ) 本次拍卖不允许口头报名和邮寄材料。
( 3 ) 竞买人可自行到拟出让地块现场踏勘。
( 4 )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事项如有变更,将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报名竞买人,并在相关媒体刊登变更公告,届时以变更公告为准。
( 5 ) 本次 拍卖 公告 (略) 场网( http://**)、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 服务 平台( http://**)、 《 廊坊日报 》 上公开发布。
( 6 ) 竞买人须执《竞买回执单》参加拍卖出让活动。
( 7 ) 出让宗地范围内电力设施、电力线、通信线、地下隐藏物、埋藏物、 (略) 等均由受让人自行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协调迁移或清理等,所需税费均由受让人自行支付。
( 8 ) 受让人在拍卖会上竞得标的,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成交确认书》之后,需按《土地拍卖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向拍卖服务机构支付拍卖佣金。
( 9 )大厂回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拥有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八、联系方式
出让人: 大厂回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拍卖人: 北京 (略)
地 址: (略) 丰台区造*街南里 11号楼11-3幢1层*号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周先生
邮 箱: *@*ina.com
北京 (略)
二 ○二 四 年 三 月 十一 日
大厂回族自治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拍卖出让公告
DGZGT-[2024]3号
经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大厂回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 三 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序号 | 地块编号 | 土地 位置 | 规划设计条件 | 出让 年限 (年) | 土地出让 保证金 (万元) | 土地出让 起始价 (万元) | 备注 | |||||
土地面积(㎡) | 土地用途 | 容积率 | 绿地率 | 建筑 高度 (层数) | 建筑 密度 | |||||||
1 | *GB* | 三分街南侧、 (略) 东侧 | *.76 | 一类工业用地 | R≥1.0 | X≤20% | H≤15米 | C≥50% | 50 | 540 | 1080 | 该宗地上附着物建筑面积为 1410.5平方米,依据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复,先行对土地进行公开出让,暂缓处置地上违法建筑物。 |
2 | *GB* | (略) 南侧、首创大街东侧 | 3226.11 | 二类工业用地 | R≥1.2 | 10%≤X≤15% | H≤54米 | C≥40% | 50 | 150 | 300 | 需符合高新区相关环境影响标准、气候论证标准、水资源论证标准、水土保持论证标准 |
3 | *GB* | (略) 南侧、首创大街西侧 | 1680.37 | 二类工业用地 | R≥0.7 | 10%≤X≤20% | H≤54米 | C≥30% | 50 | 80 | 160 | 需符合高新区相关环境影响标准、气候论证标准、水资源论证标准、水土保持论证标准 |
上述公示内容以拍卖出让文件中所示内容为准。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出让文件中《拍卖须知》约定禁止参加者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三、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采用增价拍卖方式出让,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 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20 24 年 3 月 12 日至 20 24 年 4 月 1 日到大厂回 (略) 大厅(大厂高新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创业大厦内西门二层)领取 拍卖 出让文件。领取时请携带以下资料原件:企业、境外单位领取 拍卖出让 文件:营业执照原件、法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盖章)、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自然人领取 拍卖出让 文件需要携带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联合体领取需带:联合体协议(原件)、各联合体组成单位营业执照原件、法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盖章)、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领取 拍卖出让 文件所携带资料原件均需复印,所有复印材料需提供两份均加盖公章)。
五、 申请人可于 20 24 年 3 月 12 日至 20 24 年 4 月 1 日(上午 9:00-11:30,下午1 3 : 0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到 大厂回 (略) 大厅 提出书面申请。支付竞买保证金到账的截止时间为 20 24 年 4 月 1 日 11 时。报名申请材料提交的截 止 时间为 20 24 年 4 月 1 日 11 时, 11 时后不再接受提交的申请报名材料及任何材料补充。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 大厂回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将在 20 24 年 4 月 1 日 12 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发放《竞买回执单》。
六、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定于 20 24 年 4 月 1 日 下午 14 时在大厂回 (略) 第一开标室举行。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 1 ) 出让宗地面积以政府最终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为准,出让金根据实际面积进行调整。
( 2 ) 本次拍卖不允许口头报名和邮寄材料。
( 3 ) 竞买人可自行到拟出让地块现场踏勘。
( 4 )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事项如有变更,将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报名竞买人,并在相关媒体刊登变更公告,届时以变更公告为准。
( 5 ) 本次 拍卖 公告 (略) 场网( http://**)、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 服务 平台( http://**)、 《 廊坊日报 》 上公开发布。
( 6 ) 竞买人须执《竞买回执单》参加拍卖出让活动。
( 7 ) 出让宗地范围内电力设施、电力线、通信线、地下隐藏物、埋藏物、 (略) 等均由受让人自行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协调迁移或清理等,所需税费均由受让人自行支付。
( 8 ) 受让人在拍卖会上竞得标的,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成交确认书》之后,需按《土地拍卖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向拍卖服务机构支付拍卖佣金。
( 9 )大厂回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拥有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八、联系方式
出让人: 大厂回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拍卖人: 北京 (略)
地 址: (略) 丰台区造*街南里 11号楼11-3幢1层*号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周先生
邮 箱: *@*ina.com
北京 (略)
二 ○二 四 年 三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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