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及债权项下抵债资产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及债权项下抵债资产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长城 (略) (略) 与浙江省浙商 (略) 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中长资(内蒙古)合字【2023】193-2号),中国长城 (略) (略) 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浙江省浙商 (略) 。中国长城 (略) (略) 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浙江省浙商 (略) 作为上述债权及债权项下抵债资产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义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省浙商 (略) 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公告清单
一、债权资产
基准日:2022年8月31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债务人名称 | 本金 | 利息 | 代垫费用 | 债权合计 | 担保情况 | 诉讼情况 |
1 | (略) (略) | * | * | 158.57 | * | 1.抵押:(1)天津泰 (略) 的酒店,房屋建筑面积*.545㎡,分摊土地面积7941.5 ㎡;(2) (略) 资盛 (略) 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4平方米(188亩)。(其中*.7平方米为鹿鼎天然气二顺位抵押); (3) (略) (略) 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9平方米(113亩),房屋建筑面积6341.1平方米;(4)债务人的机器设备100台(套)。 | 执行程序中。 |
2.质押:刘英来以其 (略) (略) *元股权、徐广祥以其 (略) (略) *元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 |||||||
3.保证: (略) 金太 (略) 、天津弘 (略) 、刘英来、王玉霞、徐广胜、王玉琴、徐广祥、王淑玲提供保证担保。 | |||||||
2 | (略) (略) | * | * | 53.53 | * | 1.抵押:(1)西北汽车城商业用途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8平方米(22亩);(2)西北汽车城房产,建筑面积*.43平方米;(3) (略) 资盛 (略) 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7平方米(第二顺位抵押)。 | 一审已胜诉,尚未申请执行。 |
2.质押:徐广胜以其持有的天 (略) *万元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 |||||||
3.保证: (略) 弘 (略) 、 (略) (略) 、徐广胜、王玉琴提供保证担保。 |
二、呼伦贝尔 (略) 债权项下抵债资产及剩余债权资产
1.抵债情况:抵债资产为位 (略) 经济开发区的宗地号为*00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平方米、宗地号为*400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平方米及土地上在建厂房建筑面积6714.55平方米、建筑面积9915.9平方米;产权证号为*号房产,建筑面积3548.41平方米;产权证号为*号房产,建筑面积1314.36平方米。内蒙古自治 (略) (略) 于2019年10月5日做出(2018)内07执38号之三号《执行裁定书》,将抵押人所有的上述资产作价*元抵偿呼伦贝尔 (略) 对中国长城 (略) (略) 的欠款,该抵债裁定生效后,中国长城 (略) (略) 取得抵债资产所有权,但尚未到有权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剩余债权情况
基准日:2022年8月31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债务人名称 | 本金 | 利息 | 代垫费用 | 债权合计 | 担保情况 | 诉讼情况 |
1 | 呼伦贝尔 (略) | * | * | 66.12 | * | 抵押物已以资抵债。保证:叶智群提供保证担保。 | 抵 (略) 裁定以资抵债(抵偿部分债务)。执行终本。 |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利息、律师费、债权总额等,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省浙商 (略) 的利息、罚金、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和正式发票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 (略) 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 (略) 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
转让方:中国长城 (略) (略)
受让方:浙江省浙商 (略)
2024年3月12日
根据中国长城 (略) (略) 与浙江省浙商 (略) 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中长资(内蒙古)合字【2023】193-2号),中国长城 (略) (略) 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浙江省浙商 (略) 。中国长城 (略) (略) 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浙江省浙商 (略) 作为上述债权及债权项下抵债资产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义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省浙商 (略) 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公告清单
一、债权资产
基准日:2022年8月31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债务人名称 | 本金 | 利息 | 代垫费用 | 债权合计 | 担保情况 | 诉讼情况 |
1 | (略) (略) | * | * | 158.57 | * | 1.抵押:(1)天津泰 (略) 的酒店,房屋建筑面积*.545㎡,分摊土地面积7941.5 ㎡;(2) (略) 资盛 (略) 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4平方米(188亩)。(其中*.7平方米为鹿鼎天然气二顺位抵押); (3) (略) (略) 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9平方米(113亩),房屋建筑面积6341.1平方米;(4)债务人的机器设备100台(套)。 | 执行程序中。 |
2.质押:刘英来以其 (略) (略) *元股权、徐广祥以其 (略) (略) *元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 |||||||
3.保证: (略) 金太 (略) 、天津弘 (略) 、刘英来、王玉霞、徐广胜、王玉琴、徐广祥、王淑玲提供保证担保。 | |||||||
2 | (略) (略) | * | * | 53.53 | * | 1.抵押:(1)西北汽车城商业用途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8平方米(22亩);(2)西北汽车城房产,建筑面积*.43平方米;(3) (略) 资盛 (略) 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7平方米(第二顺位抵押)。 | 一审已胜诉,尚未申请执行。 |
2.质押:徐广胜以其持有的天 (略) *万元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 |||||||
3.保证: (略) 弘 (略) 、 (略) (略) 、徐广胜、王玉琴提供保证担保。 |
二、呼伦贝尔 (略) 债权项下抵债资产及剩余债权资产
1.抵债情况:抵债资产为位 (略) 经济开发区的宗地号为*00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平方米、宗地号为*400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平方米及土地上在建厂房建筑面积6714.55平方米、建筑面积9915.9平方米;产权证号为*号房产,建筑面积3548.41平方米;产权证号为*号房产,建筑面积1314.36平方米。内蒙古自治 (略) (略) 于2019年10月5日做出(2018)内07执38号之三号《执行裁定书》,将抵押人所有的上述资产作价*元抵偿呼伦贝尔 (略) 对中国长城 (略) (略) 的欠款,该抵债裁定生效后,中国长城 (略) (略) 取得抵债资产所有权,但尚未到有权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剩余债权情况
基准日:2022年8月31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债务人名称 | 本金 | 利息 | 代垫费用 | 债权合计 | 担保情况 | 诉讼情况 |
1 | 呼伦贝尔 (略) | * | * | 66.12 | * | 抵押物已以资抵债。保证:叶智群提供保证担保。 | 抵 (略) 裁定以资抵债(抵偿部分债务)。执行终本。 |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利息、律师费、债权总额等,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省浙商 (略) 的利息、罚金、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和正式发票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 (略) 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 (略) 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
转让方:中国长城 (略) (略)
受让方:浙江省浙商 (略)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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